(完整版)实用环境污染治理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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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运营合同
本合同于(日期)由(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在(地点)签署。
鉴于:
1、****污染物第三方治理工程,为甲方**项目配套环保工程,由乙方采用建设运营方式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
2、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该项目,且甲方愿意授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从事上述行为。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污染物第三方治理项目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与合同文件
第1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述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指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机构。
批准:指需从政府获得为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拥有、拆除等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核准、建设运营权、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
件。
甲方:******公司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乙方:******公司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建设运营权:具有本合同第3.1条所确定的含义。
建设运营期:具有本合同第3.4条所确定的含义。
保证值:即环保设施入口处甲方保证的技术参数。
生效日期:指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贷款人:指作为融资文件一方的贷款机构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建设合同: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项目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设备与材料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合同。
建设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第三章规定所进行的项目的设计、监理、采购、建筑、安装、完工和调试等相关事项。
建设承包商:指由乙方所雇佣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合同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分别经其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在现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完工日期: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整体完成试运行的日期。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大部分项目所属的行业对于同类设施采用或批准的惯
例、方法及做法(如电力行业,指大部分中国电力企业所采用的国际惯例、方法及做法)。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证:
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环保装置需求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制造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营环保装置并处理紧急情况。
由知识丰富且受过培训和富有经验的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保护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保证环保装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进行恰当的监测和调试,以保证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为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遵守有关行业要求。
安全性评价(如有,部分行业不需要安全性评价):指依据国家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含环保设施)进入商业运营前进行的,及已投入运行的**项目定期进行的安全性评价。
环保验收:指依据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雷电、地震、水灾、海啸等重大自然灾害;
流行病、瘟疫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国家政策的重大变更等。
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国法律文件的实施、颁布、修改或重新解释,对项目的建设、运营或维护等的要求,使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成为不合法。
环境污染:指项目工程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水、空气、土壤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第2条合同文件
以下文件应构成甲、乙双方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应按下列文件顺序在前者为准。
本合同文件及指定附件
第二章建设运营权
第3条建设运营范围
3.1建设运营范围
在建设运营期内,乙方拥有以下权利:
3.1.1有权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环保设施,并拥有其所有权。
3.1.2有权获得以**项目产量(或其他计价基础)为计量基础的合同收益。
3.1.3有权获得环保设施附产物对外销售及综合利用所带来的收益。
3.1.4有权享有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优惠政策等所带来的收益。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本项目的与建设运营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和企业股权;但乙方可以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抵押本项目的运营权、资产、设施和设备等。
3.2独占性
甲方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建设运营工作是独占的。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工作工作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除非乙方未能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3.3建设运营期
建设运营期与**项目的主设施寿命期限相同。建设运营期可依据本合同进行修改。
3.4建设运营期的延期
如建设运营期满**项目的主设施仍未达到设计寿命或甲方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的设计寿命届满日后继续生产的,乙方有权选择在前述届满日后移交环保设施或继续运营环保设施。若乙方选择继续运营环保设施,则合同项下建设运营权的期限延长到**项目的主设施拆除日或环保设施拆除日(两者以先到为准,但在相关设施拆除前应提前1年通知另一方)。
3.5建设运营的监管
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对乙方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拆除环保设施的任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的实施方和监管范围等。
3.6安全性评价
如有必要,乙方建设的环保设施应满足安全性相关要求;同时,乙方应保证其环保设施与**项目的其他设施同步通过安全性评价,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4条界限划分
4.1界限划分的基本原则
对于甲乙双方相互独立的项目,不存在界限问题。但如果乙方在甲方厂界范围内建设环保设施,则乙方建设的环保设施,与甲方建设的主设施的界限,遵从当前常规项目建设中的环保设施的划分原则,详细的界限划分见本合同附件。
4.2总体界限划分
根据上述界限划分的基本原则,界限范围之内均由乙方负责(第5条约定甲方负责的除外):
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购、调试;
技术监督、检测检验等;
融资、投资;
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属于乙方范围,由甲方完成的工作,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4.3特定状况下污染物排污费的承担界限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约定外,双方就特定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污费的承担界限约定如下:
在乙方的保证值(例如环保设施效率)达到附件1的约定值(以环评批复的有关内容为基准值)时,依据法律仍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例如污染物排污费),由甲方承担。
若国家、地方政府要求的环保装置的标准高于上述标准,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