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公司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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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本办法制定如下:一、收费原则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符合市场价格,同时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服务收费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与服务实际提供的内容及质量相符。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使用合理的收费方式,不得以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不符。

二、服务项目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包括以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基本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附加服务2.基本服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方案的编制•工程成本咨询•建筑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工程设计变更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其他基本服务3.附加服务包括:•工程咨询的设计服务•工程咨询的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的法律服务三、收费标准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认:•服务的类型与内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专业技术水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地理位置和行业地位2.收费计算方式:•基本服务的收费可采用项目固定收费方式或人员计时收费方式,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按时间或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算。

•附加服务的收费应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按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等因素进行结算。

四、收费管理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对收费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建立收费标准确认、计算、审核、结算、监督等各项制度,确保每个环节落实。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确明示、项目成本公开说明,以保证客户的知情权。

五、服务质量控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检验和测定,以提高服务水平。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认真维护好客户关系,做到客户满意度最大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二、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等若干等级,资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管理国家和地方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企业资质、咨询活动、执业质量等方面。

四、咨询活动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咨询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五、甲级企业资质标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规定数额;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达到一定比例;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全国统一监管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全国统一监管工作,制定统一的监管政策、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

七、地方监管职责地方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企业资质审核、咨询活动监督、执业质量检查等。

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八、行业自律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以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某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某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某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某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单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保证其顺利开展业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单位管理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管理机构应对单位全面负责,并负责单位业务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3.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人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并及时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人员管理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岗位需求为基础,建立完善的人员招聘、选拔和培训机制,确保人员的岗位匹配度和专业素质。

2.所有员工均应具备相关行业资格证书,并持续进行学习和培训,以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3.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发展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分配薪酬和晋升机会。

四、质量管理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2.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内部质量审核,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业务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3.单位应积极参与行业内的质量评比和技术交流活动,借鉴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管理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流程。

2.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合适的项目组成员和工作分工,并确保项目能按时按质完成。

3.单位应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并向客户提供准确的项目进展和成果报告。

六、法规遵循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申请和更新相关的业务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3.单位应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内部工作的合法合规,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七、监督与评估1.某造价咨询单位应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业务检查。

2.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自查自评结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5月4日修正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咨询公司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doc

造价咨询公司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doc

湖北**造价管理咨询公司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造价人员竞争意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程序,结合全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造价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与咨询,需提供的工程经济技术资料均按集团相关规定编制整理成册。

第二章公司职能及组织结构第四条执业准则:合理合法客观公正第五条公司职能一、造价咨询职能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证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4、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二、造价管理职能1、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经济测算与分析评价;2、项目执行阶段,目标成本的制定、过程成本管控服务、进度款申报与审核等;3、项目财务决算及后评估,协助项目成本分析。

第六条公司设总工室,实行集体领导制,各专职造价人员负责具体造价服务工作。

具体组织架构为:第三章造价咨询服务程序第七条任务委托一、委托人根据造价咨询合同,提供合规的经济技术资料,由行政工作人员办理资料交接登记(一式三份),双方对资料登记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二、集团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由项目负责人/职能中心负责人签发造价咨询委托单,提供合规的造价编制资料,由行政工作人员办理资料交接登记(一式三份),双方对资料登记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第八条任务委派一、委派原则:1、专业胜任能力: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排名,造价成果复核小组的纠偏造价占该份文件总造价的比例;2、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建议的造价人员;3、时间胜任能力:造价人员能够按时完成任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3.3.17

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3.3.17

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咨询公司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公司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湖北**造价管理咨询公司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造价人员竞争意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程序,结合全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造价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与咨询,需提供的工程经济技术资料均按集团相关规定编制整理成册。

第二章公司职能及组织结构第四条执业准则:合理合法客观公正第五条公司职能一、造价咨询职能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证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4、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二、造价管理职能1、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经济测算与分析评价;2、项目执行阶段,目标成本的制定、过程成本管控服务、进度款申报与审核等;3、项目财务决算及后评估,协助项目成本分析。

第六条公司设总工室,实行集体领导制,各专职造价人员负责具体造价服务工作。

具体组织架构为:第三章 造价咨询服务程序第七条 任务委托一、委托人根据造价咨询合同,提供合规的经济技术资料,由行政工作人员办理资料交接登记(一式三份),双方对资料登记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二、集团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由项目负责人/职能中心负责人签发造价咨询委托单,提供合规的造价编制资料,由行政工作人员办理资料交接登记(一式三份),双方对资料登记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第八条 任务委派 一、委派原则:1、专业胜任能力: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排名,造价成果复核小组的纠偏造价占该份文件总造价的比例;2、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建议的造价人员;3、时间胜任能力:造价人员能够按时完成任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 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维护我校利益, 特制定本办法。

一、造价咨询单位职责(-)前期论证与设计阶段1.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 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负责编制工程投资估算, 并向甲方提供方案设计的投资评价意见。

2.在初步设计阶段, 根据甲方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编制或审核工程投资概算, 进行概算与估算的偏差分析, 并向甲方提供对初步设计的投资评价意见(包括概算分析报告、概算与估算差异分析明细表和投资概算分配明细表等)o3、在施工图设计阶段, 及时计算、分析、对比各项造价费用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 进行概算与预算的偏差分析, 及时向甲方提供造价咨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预算书、预算与概算差异分析明细表等)。

(二)施工招标与施工阶段L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 向甲方提供针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咨询意见, 协助招标办和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施工招标工作。

2.对招标图纸和招标技术要求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建议, 对工程初步的材料选用、设备配置、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采购的发包方式等, 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有利投资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甲方编制、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 对清单内容及造价进行测算、分析, 协助提供招标控制价供参考。

按照甲方要求出具投标文件分析报告供甲方招标办参考, 并出席必要的开标、评标相关会议。

4.审核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 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审核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编制工艺设备的预算计划, 撰写项目施工图预算与概算或投标文件的比较分析(含工艺设备)报告。

5、在每月5日前, 向甲方提供工程的造价控制月度报表及月度汇报资料(甲方有特殊时间要求例外)。

6、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完成情况, 审核施工单位向甲方提出的节点工程款支付申请, 以避免出现多付和提前支付的情况。

咨询单位应在接到甲方要求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支付审核工作, 2个工作日内完成节点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温馨提示:本文仅供参考,如有具体办理事项,请以最新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廉洁从事造价管理和咨询工作,规范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营造廉洁、公正、规范、高效的造价环境。

第四条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通过营业执照,向城市规划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登记:(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登记材料齐全后,城市规划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登记手续,予以审核登记。

第三章政策和办法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其所参与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情况,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项目复杂性,合理使用技术人员及设备,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制定造价咨询的评定标准,科学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惩处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当地城市规划局、建设编制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予以降低企业信誉或者撤销企业资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将依法归受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管理办法一、目的及范围为规范公司制度化管理,有效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全面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充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凡在公司范围内,非招标的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工程项目,其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直至建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价确定及调整、工程结、决算等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1.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2.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3.工程结算、决算的编制、审核;4.其他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流程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流程业务部门提出造价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绩效管理部在公司造价咨询单位入围名单中安排造价咨询公司,与业务部门对接具体需求。

造价完成并经业务部门认可后,绩效管理部留存一份造价成果,用于后期咨询费用结算及考核管理。

2.结算编审成果复审(1)对于结算成果编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绩效管理部在公司造价咨询单位入围名单中,选择一家对编审结果进行二次复审。

(2)对于存在争议的结算编审报告,绩效管理部会同业务部门召集承包商、造价咨询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召开结算复审会议,协调商议争议结算问题。

四、造价咨询单位考核管理(一)考核要求在审核工作过程中,造价咨询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原则,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按照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不得泄露与本工程相关的保密资料,不得与第三方串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同时,工程的设计变更及费用索赔造价咨询工作,造价咨询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到人员、审核时间及审核质量的保证。

1.人员保证工程工期较长、设计变更较多、较复杂,针对此实际情况,造价咨询单位应为工程配备满足工程需要且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工程的设计变更、费用索赔第三方审核工作尽快完成,相关计量支付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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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造价管理咨询公司
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造价人员竞争意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程序,结合全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造价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与咨询,需提供的工程经济技术资料均按集团相关规定编制整理成册。

第二章公司职能及组织结构
第四条执业准则:合理合法客观公正
第五条公司职能
一、造价咨询职能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证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等;
4、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二、造价管理职能
1、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经济测算与分析评价;
2、项目执行阶段,目标成本的制定、过程成本管控服务、进度款申报与审核等;
3、项目财务决算及后评估,协助项目成本分析。

第六条公司设总工室,实行集体领导制,各专职造价人员负责具体造价服务工作。

具体组织架构为:
第三章造价咨询服务程序
第七条任务委托
一、委托人根据造价咨询合同,提供合规的经济技术资料,由行政工作人员办理资料交接登记(一式三份),双方对资料登记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二、集团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由项目负责人/职能中心负责人签发造价咨询委托单,提供合规的造价编制资料,由行政工作人员办理资料交接登记(一式三份),双方对资料登记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任务委派
一、委派原则:
1、专业胜任能力: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排名,造价成果复核小组的纠偏造价占该份文件总造价的比例;
2、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建议的造价人员;
3、时间胜任能力:造价人员能够按时完成任务。

4、实行小组负责制的项目,直接委派至小组,由组长负责具体任务。

总工室委派工作任务按上述原则顺序,依序确定具体咨询业务责任人。

造价人员引荐的造价咨询业务,优先该造价人员负责提供服务,若有冲突,协商处理。

二、行政工作人员按委派结果,办理资料移交,并建立造价咨询业务台账。

第九条造价咨询程序
N
Y
第十条造价成果复核
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总工室初审,造价人员按审核意见调整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经各方最终确认的造价成果文件(含电子档),连同造价资料移交至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归档。

集团外咨询服务项目,行政人员办理完服务费用收取手续后,移交造价成果文件及资料。

集团内咨询服务项目,行政人员与委托项目办理咨询服务费用确认手续后,移交造价成果文件至项目部/公司。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行政人员
1、接收委托单位的造价资料(电子文档需要开机确认),严格清单登记签字确认,单笔造价咨询业务,从接收资料至造价成果移交,一式登记清单循环,循环结束后归档;
2、严格按委派结果移交造价资料,并办理移交记录;
3、凭复核小组签字确认的造价成果,办理造价咨询服务闭合登记,并整理归档。

4、集团外服务项目,委托人书面确认,并办理服务费结算支付手续后移交造价成果文件(资料);集团内服务项目委托人书面确认后移交造价成果文件(资料);
5、负责成本数据库的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6、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严禁与人交流非必须的工作信息;
7、完成总工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造价人员
1、依据造价资料,按委托人具体要求编制造价文件,提供造价管理咨询服务;
2、造价资料不完整,可要求委托人补充书面资料,必要时,到现场踏勘取证,与当事人交流沟通;
3、不卑不亢履行造价咨询职能,有理有据编制造价成果文件;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升职业素养,不断创新造价管理服务水平;
5、按成本数据库编制规则,分析样板工程成本数据,不断充实成本信息;
6、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严禁与人交流非必须的工作信息;
7、完成总工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总工室
1、公司总工室,负责公司所有造价管理、咨询服务的技术工作;
2、公司接收委托人造价业务后,总工室根据委派原则,确定具体业务责
任人,并同责任人初步研阅造价资料及业务要求,确定工作实施方案;
3、协助造价人员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负责审核造价成果文件,建立复核、纠错机制;
5、履行集团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职能;
6、组建、丰富成本数据信息库,研究学习成本管理理论及方法,指导员工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
7、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严禁与人交流非必须的工作信息;
8、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在公司享受基本工资的员工,遵守公司及集团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四章造价管理咨询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公司提供造价管理咨询服务,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集团外服务项目,按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集团内服务项目,按附表收费标准的90%执行,其服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集团内项目,因工作需要,对内、对外预结算均独立计取服务费。

集团因其他业务需要(不作为资金支付依据,不作为目标成本,如税务策划/融资等)而新编的预结算,计费按公司相应标准的50%计取,修编的预结算,计费按相应标准的30%计取.
第十九条多重竣工结算、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内容,只含对外竣工结算,对内竣工结算另行计取服务费。

第二十条集团内单项工程中,使用套图的单位工程,套图部分施工图
预算不计取造价咨询服务费,但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竣工结算全额计取服务费。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引荐造价咨询业务至公司,公司给予引荐人员奖励,具体标准详见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提供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表现优异,委托方给予公司正常服务费以外的嘉奖,公司给予该造价人员(小组)奖励,具体标准详见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造价成果质量实行复核评审制,总工室的复核结果,根据修改系数,决定造价人员业务提成系数。

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标准详见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或未按以上要求、程序和标准办理的,及违反职业道德,造成公司负面影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100-5000元/调岗/降级/解聘等处罚,同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泄漏工作机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利益、独立或与工作相对人弄虚作假造成委托人或第三者损失,直接解除合同,且公司保留追究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负责提供造价管理咨询服务所需的经济技术资料,若因资料原因,可有条件的出具造价管理咨询文件,或不出具造价管理咨询文件,不论如何处理,均需耐心解释,必要时书面回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湖北**造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暂定一年,试行期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修编。

附件:1、造价管理咨询服务登记表;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附表1 造价管理咨询服务记录表
备注:1、本表记录造价管理咨询全过程,页面不够可另行附页;
2、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结束后,本表随造价成果文件一起归档。

附表2:全洲集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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