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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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无效基本知识
不请求不启动,
特殊情形:72款第2条,如果复审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那么就不允许撤回了。
请求哪个权利要求无效,那么就是审查这些请求的权利要求。
对请求原则的补充
审理过程公开。
在初步审查之后驳回的,当事人要求复审的,这种情况不能公开审理,因为在初步审查中还没有公开当事人的专利,所以在复审时也不能公开。
在复审无效程序中,-----即便是之前让以前的当事人或专利权人就同样的问题陈述过,那也得再让变更后的当事人或专利权人进行陈述。
比如第一次请求人以缺乏新颖性提出无效请求,后来被驳回,第二次这同一请求人又以缺乏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请求,这种情况下,原主审员不在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一般——是为了避免审查员先入为主。
特殊情况——如果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的,可以不用重新成立合议组。
审完后发复审意见通知书。
其他审查决定——例如当事人提出复审请求或无效宣告请求被复审委员会驳回,不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就是不处理。
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一审(北京一中院)中,复审委员会永远是被告。
在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中,复审委员会有可能是上诉人,因为复审委员会对一审中作出的判决不服。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服,那个当事人的另外一方也要作为第三方出庭,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例如提出复审的当事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诉讼,复审委员会作为被上诉人出庭,那提出复审的当事人也要作为第三方出庭。
复审实际是个司法救济的过程。
是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后,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后提出的,所以当事人单方参与。
是——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知局发现驳回理由不充分的,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第二种,在提出复审时,申请人针对驳回理由进行了修改,克服了实质性缺陷,那么国知局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二次合议
主要就包括这三个大的方面: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合议审查。
多个申请人的必须是所有的这多个申请人。
否则,不予受理。
涉外当事人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最后给出:视为未提出、补正、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重新审视是否符合程序和法律的规定,也看一看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的时候提交的修改文件有没有克服原来的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是复审委员会和原审查部门内部意见交换过程,复审请求人不会收到任何通知书。
1:一通中审查员指出缺乏新颖性,申请人修改后,二通中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违反33条),申请人这次答复没有修改而是陈述意见说:我这个修改符合法33条的规定,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就可以做出驳回决定,依据的理由就是法33条。
申请人不服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你不是说我修改超范围吗,我就又改回了原来的权利要求。
审查员驳回是因为超范围修改,而现在复审提交的文件不超了,那复审委员会怎么做?那就依职权审查,以缺乏新颖性这样一个理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不具备新颖性,继续合议审查。
2:比如权利要求1中,驳回决定指出是修改超范围,合议组又发现这是疾病的诊断方法,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明显实质性缺陷,那么合议组依职权对此(疾病的诊断方法,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进行审查。
驳回决定指出是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合议组在审查时发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超范围,那么这是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那么合议组依职权对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3:比如某技术特征属于公知性常识,那么合议组可以引入公知性常识的证据。
?
如果修改不是针对驳回决定后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那么合议组会告知复审申请人:修改不符合61条第1款相关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同时合议组退回到前一次可以接受的文本,做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如果坚持这样的修改,合议组就以可接受的文本做出相应的决定。
有时候会指出修改方向。
口头审理:当面陈述意见。
可以由合议组提出(发口头审理通知书),也可以是复审请求人提出(合议组看是否可以允许)。
单纯的口头审理比较少见。
通常是书面和口头审理相结合。
在复审决定中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审查部门应当遵守。
当然,并不是说复审通过后专利就能授权(复审仅针对驳回决定中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审),因为返回到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有可能还有其他缺陷。
复审决定做出之后,那么复审程序就到此结束了。
为了保证专利的稳定性或者给公众对专利权的授予有异议,所以设立无效宣告请求这个程序。
发明:初审和实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初步审查。
稳定性是可质疑的,专利权有推定的性质,到底该不该授予?有待检验。
具备民事诉讼能力的任何人和法人(单位)都可以对已授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复审:是复审请求人对原审查部门的决定不服,单方当事人程序。
无效宣告请求:是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争议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程序。
合议组居间裁决。
同一案件中有不同的理
由和证据,那么可以受理,
但是只审理新的理由和证
据。
修改:因为专利已经是
授权的,所以在无效程
序中,修改文本要符合
相关规定,要被复审委
员会所接受才行。
不修改,直接放弃某些
权利。
审查文本不符合规定的,要通知当事人。
给出:视为未提出、补正、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请求人:收到受理通知书
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受理通知书。
如果该项专利存在侵权案件,正在人民法院或地方专利管理局在进行审理,那么还有给人民法院或地方专利管理局发:案件状态通知书,说明该案件正在进行无效宣告的审查。
通常是口头审理,因为是双方当事人案件。
与复审过程中不同(复审时,如果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复审委员会要视情形而定):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是当事人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口头审理的要求,那复审委员会就要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之前,合议组进行一次合议会议,会议重点就是:确定口审理要调查的重点。
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再进行一次合议会议,主要是提出审查意见,做出审查决定。
还要给人民法院或地方专利管理局发出审查状决定。
下面从四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审查决定、司法救济。
专利权在10年或者20年到期后,专利权人发现在专利权期间有侵权的,那么专利权人仍可以对那个时候(专利权期间)的侵权提起侵权诉讼。
对应:专利权在10年或者20年到期后,仍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自申请日开始就放弃专利权的专利,自始就视为不存在。
就不能进行无效宣告了。
如果一项专利有的权利无效了,仍然可以对这项专利的其他有效权利进行请求宣告无效。
不能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某某机关、某某公司等是法人,有资格。
但是某学校的学生工作处、某公司的技术研发部部门等这些不是法人,没资格。
1)以权利冲突为由,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那么宣告无效的请求人应当是权利冲突的在先权利的拥有者或利害相关人,其他人不允许提出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
2)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只允许提交一件宣告无效请求。
因为多个的话,各个法人或自然人的诉求不同,影响
3)专利权本人请求宣告无效的,只能请求宣告部分权利无效,(其目的为了让专利权更稳定)不能请求宣告全部无效。
比如竞争的目的。
专利权本人请求宣告自己的专利无效的,必须提供证据应该是公开出版物。
因为是双方当事人的案件,现在变成了单方当事人了,自问自答,不可以。
公开出版物的话,合议组就可以自行查证其真实性。
证据有三类,其他两类证据不可以:使用公开的证据,以其他方式公开的证据。
比如发票
必须对应到“权利要求”才可以。
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
理由。
从单一性立法宗旨来看,从审查员有特定的领域,不允许把不同领域的不能放到同一个申请里。
钱也交了,文件也审了。
还要再看看是不是一事不再理及例外的情况。
没有具体说明,不予受理。
还要相应的证据。
涉外当事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
写明委托权限:一般代理,特别授权(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代表和解等)。
即便是在申请时委托了一个代理机构,但是无效宣告程序中即使还是同一家代理机构,但是还得必须重新委托。
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代理了某专利审批的代理机构不得作为该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代理人。
形式审查结束,给出:不予受理、视为未委托、补正、受理、审查状态通知书等等。
比如: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权利要求1不具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创造性。
合议组发现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但不具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具创造性,那么得出结论: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维持。
权利要求2不具创造性,应该否掉。
而权利要求2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做出的。
显然,这个结论是不合理的。
这时合议组就要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1不具创造性,从而使结论更合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都否掉。
合并方式:指专利权人把权利要求1、2、3等等合并在一起了,这样无效宣告请求对应的权利要求1、2、3等的理由就不成立了,需要重新提交。
可以超出1个月的例外:1、对于原有证据的完善,不如补充原有证据的原件等。
2、对于补充公知常识性证据,只要是在口头审查前补充就行。
通常也是1个月。
提交证据还有证据的使用说明。
总之,最重要的就是对无效理由的审查。
比如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能改变原授权专利的名称等。
权利要求的删除、权利要求中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
权利要求的合并:只能是针对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并且合并的权利要求之间不能有相互引用的关系。
换言之,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相互之间没有引用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的完整合并。
完整合并,指的是直接合并,不能从中挑出一部分进行合并。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从属权利要求以合并的方式进行修改。
主要掌握:三个原则;大的两个程序:形式、合议程序;审查流程。
比如演示实验的原理,双方当事人的辩驳,口头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全国有10个巡回口头审理庭。
如果是无效请求人,没有回执,但是去了口头审理,算??按照相应手续,要出具委托书。
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