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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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无效基本知识

不请求不启动,

特殊情形:72款第2条,如果复审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那么就不允许撤回了。

请求哪个权利要求无效,那么就是审查这些请求的权利要求。

对请求原则的补充

审理过程公开。

在初步审查之后驳回的,当事人要求复审的,这种情况不能公开审理,因为在初步审查中还没有公开当事人的专利,所以在复审时也不能公开。

在复审无效程序中,-----即便是之前让以前的当事人或专利权人就同样的问题陈述过,那也得再让变更后的当事人或专利权人进行陈述。

比如第一次请求人以缺乏新颖性提出无效请求,后来被驳回,第二次这同一请求人又以缺乏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请求,这种情况下,原主审员不在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一般——是为了避免审查员先入为主。

特殊情况——如果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的,可以不用重新成立合议组。

审完后发复审意见通知书。

其他审查决定——例如当事人提出复审请求或无效宣告请求被复审委员会驳回,不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就是不处理。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一审(北京一中院)中,复审委员会永远是被告。

在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中,复审委员会有可能是上诉人,因为复审委员会对一审中作出的判决不服。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服,那个当事人的另外一方也要作为第三方出庭,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例如提出复审的当事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诉讼,复审委员会作为被上诉人出庭,那提出复审的当事人也要作为第三方出庭。

复审实际是个司法救济的过程。是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后,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后提出的,所以当事人单方参与。

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知局发现驳回理由不充分的,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同意撤销驳回决定。第二种,在提出复审时,申请人针对驳回理由进行了修改,克服了实质性缺陷,那么国知局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二次合议

主要就包括这三个大的方面: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合议审查。

多个申请人的必须是所有的这多个申请人。否则,不予受理。

涉外当事人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最后给出:视为未提出、补正、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重新审视是否符合程序和法律的规定,也看一看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的时候提交的修改文件有没有克服原来的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是复审委员会和原审查部门内部意见交换过程,复审请求人不会收到任何通知书。

1:一通中审查员指出缺乏新颖性,申请人修改后,二通中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违反33条),申请人这次答复没有修改而是陈述意见说:我这个修改符合法33条的规定,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就可以做出驳回决定,依据的理由就是法33条。申请人不服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你不是说我修改超范围吗,我就又改回了原来的权利要求。审查员驳回是因为超范围修改,而现在复审提交的文件不超了,那复审委员会怎么做?那就依职权审查,以缺乏新颖性这样一个理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不具备新颖性,继续合议审查。

2:比如权利要求1中,驳回决定指出是修改超范围,合议组又发现这是疾病的诊断方法,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明显实质性缺陷,那么合议组依职权对此(疾病的诊断方法,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进行审查。

驳回决定指出是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合议组在审查时发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超范围,那么这是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那么合议组依职权对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3:比如某技术特征属于公知性常识,那么合议组可以引入公知性常识的证据。?

如果修改不是针对驳回决定后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那么合议组会告知复审申请人:修改不符合61条第1款相关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同时合议组退回到前一次可以接受的文本,做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如果坚持这样的修改,合议组就以可接受的文本做出相应的决定。

有时候会指出修改方向。

口头审理:当面陈述意见。可以由合议组提出(发口头审理通知书),也可以是复审请求人提出(合议组看是否可以允许)。单纯的口头审理比较少见。通常是书面和口头审理相结合。

在复审决定中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审查部门应当遵守。当然,并不是说复审通过后专利就能授权(复审仅针对驳回决定中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审),因为返回到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有可能还有其他缺陷。

复审决定做出之后,那么复审程序就到此结束了。

为了保证专利的稳定性或者给公众对专利权的授予有异议,所以设立无效宣告请求这个程序。

发明:初审和实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初步审查。

稳定性是可质疑的,专利权有推定的性质,到底该不该授予?有待检验。

具备民事诉讼能力的任何人和法人(单位)都可以对已授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复审:是复审请求人对原审查部门的决定不服,单方当事人程序。

无效宣告请求:是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争议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程序。合议组居间裁决。

同一案件中有不同的理

由和证据,那么可以受理,

但是只审理新的理由和证

据。

修改:因为专利已经是

授权的,所以在无效程

序中,修改文本要符合

相关规定,要被复审委

员会所接受才行。

不修改,直接放弃某些

权利。

审查文本不符合规定的,要通知当事人。

给出:视为未提出、补正、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请求人:收到受理通知书

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受理通知书。

如果该项专利存在侵权案件,正在人民法院或地方专利管理局在进行审理,那么还有给人民法院或地方专利管理局发:案件状态通知书,说明该案件正在进行无效宣告的审查。

通常是口头审理,因为是双方当事人案件。

与复审过程中不同(复审时,如果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复审委员会要视情形而定):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是当事人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口头审理的要求,那复审委员会就要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之前,合议组进行一次合议会议,会议重点就是:确定口审理要调查的重点。

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再进行一次合议会议,主要是提出审查意见,做出审查决定。

还要给人民法院或地方专利管理局发出审查状决定。

下面从四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审查决定、司法救济。

专利权在10年或者20年到期后,专利权人发现在专利权期间有侵权的,那么专利权人仍可以对那个时候(专利权期间)的侵权提起侵权诉讼。

对应:专利权在10年或者20年到期后,仍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自申请日开始就放弃专利权的专利,自始就视为不存在。就不能进行无效宣告了。

如果一项专利有的权利无效了,仍然可以对这项专利的其他有效权利进行请求宣告无效。

不能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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