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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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协议书

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解决我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问题,保证困难居民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176号)文件精神,县上确定县第一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和县协和医院以及18所乡镇卫生院为我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

1、救助对象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本人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对象。

2、救助标准

严格按照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2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个人普通住院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3万元;

重特大疾病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6万元。政策范围内的救助标准按照文件规定遵照执行。

二、救助程序

县社会救助局将已审批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信息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和出院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据。

(一)入院备案登记:救助对象凭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填写《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象身份确认表》,服务窗口确认住院并盖章后,登记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并将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特困群众证明(特困供养证或低保证)等复印件留存。

(二)出院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出院时,首先在定点医院办理城乡新农合补偿报销手续,然后凭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凭证(第三联)、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和平安大病保险结算单原件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窗口进行救助费用结算。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严格按照救助标准,计算医疗救助资金,出具《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凭证》,经救助对象和经办人员签字,救助对象付清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

三、救助资金的结算办法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乙方应在其出院结算费用时,先将医疗保险报销资金和医疗救助金额扣除,其余部分由患者个人支付;

2、乙方每月15号将救助对象情况汇总送救助局,同时将救助对象个人纸质的结算资料报县救助局审核,救助对象个人纸质结算资料包括:户主和患者身份证、户口本、一折通、特困供养证或低保证复印件、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凭证(第三联)、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和平安大病保险结算单原件。

3、甲方在每季度末30日前将救助资金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四.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依据规定搞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争取将救助对象吸纳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就诊;

(2)与财政局协调,确保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3)对乙方进行监督和考评,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制度,造成管理混乱,发生违纪违规现象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标牌。并配合甲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设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标准的宣传栏;

(2)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

(3)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规范各种诊疗行为,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做到接诊热情、服务周到、收费合理,确保救助对象得实惠;

(4)如实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处方、病历、统一收费凭据、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

五、本协议在上级医疗救助的政策发生变化时,及时予以完善或调整。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财政局各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定点医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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