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废旧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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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废弃物回收管理规定

(完整版)废弃物回收管理规定

(完整版)废弃物回收管理规定
一、总则
废弃物回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旨在加强废弃物回收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废弃物回收活动。

二、废弃物回收许可
1. 从事废弃物回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废弃物回收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2. 废弃物回收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 废弃物回收的种类和规模;
- 废弃物回收的场地和设备情况;
- 废弃物回收的处理方案。

3. 废弃物回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并进行审批。

三、废弃物回收过程管理
1. 废弃物回收单位应当建立废弃物回收过程管理台账,记录废弃物的来源、数量、运输途径等相关信息。

2. 废弃物回收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废弃物在回收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废弃物收购和处置
1. 废弃物回收单位应当按照收购程序,核实废弃物的品种和数量,并依法向废物来源单位支付收购款项。

2. 废弃物回收单位应建立废弃物处置机制,确保废弃物经过适当的处理后,可用于再生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监督管理
1. 废弃物回收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台账和记录资料。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物回收活动的监管,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废弃物回收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一、概述废旧物资回收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通过回收废旧物资,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地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品的回收与处理。

三、回收单位的资质管理为了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回收单位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回收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环保许可证等证照,并配备专业的回收人员和设备,确保废旧物资的合理回收与处理。

四、回收渠道的建设为了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率,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多样化的回收渠道。

除了传统的废品回收站,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物流配送等手段,便利群众的废旧物资回收。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废旧物资回收活动。

五、废旧物资的分类回收废旧物资回收应根据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分别进行回收和处理。

例如,废纸应分类回收,可以进行纸张再生;废塑料应分类回收,可再生利用或进行机械再加工;废金属应分类回收,进行冶炼或再造等。

分类回收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六、废旧物资的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应经过规范的处理程序,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进行资源化利用。

例如,废纸可以进行再生纸生产;废塑料可以进行塑料粒子制备;废金属可以进行冶炼再利用。

资源化利用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七、监督与执法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权益,管理办法规定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监督与执法程序。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回收单位的监管,确保回收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宣传与培训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和回收单位开展废旧物资回收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还要加强回收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回收技术和安全意识。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品回收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原则;(二)依法管理、规范有序、高效利用的原则;(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废旧物品回收主体第四条废旧物品回收主体包括:(一)废旧物品回收企业;(二)废旧物品回收点;(三)废旧物品回收社会组织。

第五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处理和利用技术;(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第六条废旧物品回收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二)具备相应的回收设施;(三)配备专(兼)职回收人员;(四)遵守国家有关废旧物品回收的规定。

第七条废旧物品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登记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处理和利用技术;(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三、废旧物品回收管理第八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进行废旧物品回收,不得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废旧物品。

第九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废旧物品回收台账,详细记录回收的废旧物品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第十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对回收的废旧物品进行分类处理,对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品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设施建设,提高废旧物品回收率。

第十二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应急预案,确保废旧物品回收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1.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2.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3.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促进废旧物资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包括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各类废旧物资的回收、收购、贮存、运输、加工利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坚持“资源再生、环境友好”的原则,优先发展回收利用产业,通过加强监管、规范管理、科技支撑和政策引导,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业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相应的固定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三)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贮存、加工的技术与经验;(四)建立废旧物资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数据真实、及时、准确;(五)配备专业的人员,能够进行废旧物资的分类收集、分拣和加工;(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分拣和加工。

废旧物资应当按照不同种类分别贮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合法信用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支持,对违法失信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废旧物资运输管理第八条废旧物资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取得运输许可证;(二)具备废旧物资的运输车辆和设备,符合环保要求;(三)配备熟悉运输操作流程和安全防护的专职人员;(四)建立废旧物资运输车辆定位监控系统,确保货物安全。

第九条废旧物资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及检查监督制度为加强机电管理,降低物料消耗,节约开支,特制定机电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及检查监督制度。

一、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的回收。

1、各单位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在清理分类后,及时回收至本单位废旧物资仓库;进行维修,确实不能使用的交企管科废旧物资仓库。

2、各单位上缴报废的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人员要听从企管科仓库保管人员安排,按照指定位置堆放。

3、各单位上缴的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由企管科仓库保管员出具证明,并由企管科仓库保管员签字后有效。

4、企管科仓库保管员每月____日前将当月各单位废旧物资交回情况汇总,核定各项废旧物资价值,企管科仓库保管员以《废旧物资回收登记表》方式传递给企管科,月度由企管科统计节超予以奖励或罚款。

二是实施全程监督,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监督程序。

为确保废旧物资管理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矿规定进行检查监察,对废旧物资管理情况实施了全程跟踪监督。

1、机电科、机电工区、运转工区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处理方式、落实责任追究等作为废旧物资管理检查监察的关键环节。

2、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对运转工区和机电工区进行检查监督,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开展废旧物资管理检查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定期____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对矿废旧物资的存量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废旧物资管理检查监察工作。

4、采取“走动”和“介入”等方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主动参与、协调和督促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时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突出对废旧物资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时效性的检查。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2)由于文字限制,我无法一次性提供____字的回答。

但我可以提供一份详细的实施细则草案,供您参考。

以下是该草案的概要:一、引言本细则旨在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最大程度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遵循“分类回收、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原则,采取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市场主体、回收网络、处理设施、监管机构等,形成相互配套、协同发展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

第六条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回收网络是指覆盖全国、涉及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的收购站、回收站、回收中心等。

回收网络应当完善收购制度,加强协作,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回收效率。

第八条处理设施是指对各类废旧物资进行处理、分拣、加工、再利用的设施。

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安全运营,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第九条监管机构是指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相关部门,包括环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回收网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章废旧物资分类回收第十条废旧物资分类回收是指将废旧物资按照不同的材质、性质进行分拣,以提高回收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分类回收应当实行由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分类回收应当注重市场需求,适度提高回收补贴和价格,引导市民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分类回收应当建立健全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操作规范。

第四章废旧物资减量化处理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减量化处理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减少废旧物资的产生量。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理顺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管理工作,使其有章可循,从而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杜绝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工业垃圾的判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

3.职责生产类废旧物质的回收及报废处置等相关工作由公司派专人统一集中管理。

3.1废包装箱、纸张、生活垃圾、危废物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处理。

3.2闲置物资、工业余废材料由公司委派的专人进行处理。

4.管理内容:4.1定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是指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的、无使用价值生产类原辅材料,包括废旧生产工具,废弃的劳保用品等。

4.2基本原则在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生产类废旧(闲置)可回收利用的物资由专人归口集中管理。

各相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定期上报,____相关人员作集第1页共2页中处理。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公司内部及项目生产调剂使用,当公司内部及生产项目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报废处理。

4.3回收及保管4.4报废、处置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二)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废旧物资的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境和经济议题。

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提出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推动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二、制度目标1. 构建废旧物资回收与报废处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责和相应的管理措施;2. 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的覆盖率和回收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旧物资的排放和对环境的污染;3. 推动废旧物资的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可持续发展;4. 建立完善的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器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废物变宝藏、利旧创新利”的原则,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效率。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事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回收体系,推行示范项目。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保证回收工作的安全和环保。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且经营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应当制定废旧物资收购的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回收的物资符合回收标准。

第八条回收公司应当与生产企业、超市、社区等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回收服务,并确保回收物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回收公司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回收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条回收公司应当对回收物资进行分类、拆解和处理,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章利用管理第十一条利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制度,包括物资收购、分类、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利用企业应当保证利用过程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废旧物资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利用企业应当建立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途径和设施,推动废旧物资的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利用企业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利用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章教育宣传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第十七条学校、社区等应当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活动,培养学生和居民的环保习惯。

第十八条媒体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报道,宣传典型案例和好人好事。

第五章法律监督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024年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2024年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2024年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目录第1篇b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办法b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办法废旧物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一) 按用途分类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二)按回收种类分类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2、电器、仪表、仪器类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4、交电、五金、水暖类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7、车辆配件类8、备品备件类9、其它类(如废油等)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指已经使用过或者不再需要的物品,包括:(一)废弃物,指因使用过程中失去原有功能、已达到事先确定的服务寿命或者不适用于原先所规定的用途,不再作为原来的用途而被废弃的物品,如废旧家电、废旧机械设备、废旧汽车等;(二)生产废料,指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及过剩的废料,如废钢铁、废瓶子、废纸张等;(三)回收物,指通过回收、拆解、处理等方式,能够再次利用的物品,如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电池等。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活动应当遵循“减量、再生、循环利用”的原则,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和绿色消费观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二)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仓库、场地和设施,并落实有关环境、卫生、安全等要求;(三)熟悉废旧物资回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四)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数据安全性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度和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废旧物资收购标准、分拣处理方法和排放标准,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和管理体系,不得舞弊、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依法经营,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事故。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环保、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评估,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安全、规范和可持续。

第九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七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七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及监督机制为强化机电设备管理,减少物料消耗,有效控制成本,特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及检查监督机制。

一、废旧物资回收程序1. 各部门在对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完成分类整理后,应立即送至本部门的废旧物资存储区。

若设备无法修复使用,须转交至企业管理部门的废旧物资仓库。

2. 在上缴报废物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遵循企业管理部门仓库保管员的指示,按指定位置存放。

3. 由企业管理部门的仓库保管员出具废旧物资接收证明,并在确认后生效。

4. 企业管理部门的仓库保管员需在每月的____日前汇总当月各部门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评估其价值。

以《废旧物资回收登记表》的形式提交给企业管理部门,由其在月度内进行超支或节约的奖惩。

二、全程监督机制为确保废旧物资管理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我们将实施全面的检查监察,对废旧物资的处理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1. 机电科、机电工区、运转工区需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处理流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废旧物资管理检查监察的重点环节。

2.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将对运转工区和机电工区进行定期监督,提升管理人员的意识,增强开展废旧物资管理检查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定期____的检查人员将深入现场,对矿场废旧物资的库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废旧物资管理的检查监察工作。

4. 采取“动态监控”和“介入管理”的方式,全程跟踪监督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主动参与、协调和督促工作进度,着重检查废旧物资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时效性。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二)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及监督机制为强化机电设备管理,减少物料消耗,有效控制成本,特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及检查监督机制。

一、废旧物资回收程序1. 各部门在对废铁、废料、报废设备等废旧物资完成分类整理后,应立即送至本部门的废旧物资存储区。

若设备无法修复使用,须转交至企业管理部门的废旧物资仓库。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根据要求,我将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对提供的内容进行改写:一、固定资产报废管理(一)固定资产报废需明确编号及工程名称,并交由电业局进行实物处理。

待上级部门正式批准后,财务资产部将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核销手续。

(二)在未经上述规定的报废审批程序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将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

二、工程拆除及闲置固定资产管理(一)对于工程拆除及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实施跟踪管理机制,全面掌握其质量状况,及时入库并转入库存物资管理体系。

(二)处置此类固定资产时,需由使用保管部门联合财务、生产技术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经电业局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处置手续。

(三)对于已丧失使用价值的工程拆除或闲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报送电业局处理(实物交电业局处置)。

对于拆除后仍具有利用价值的完整单项资产或设备的附件、配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向电业公司相关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经电业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资产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手续至留用单位。

留用单位应对留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记录其再次使用情况。

三、利旧物资管理第十条利旧物资管理流程如下:(一)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废旧物资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拆除申请进行初步判定。

对于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废旧物资,初步判定为利旧物资。

(二)发展建设部组织实物管理部门、安全运检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及技术鉴定,形成利旧物资清单。

根据需要,可邀请上级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技术鉴定。

(三)施工单位和使用保管部门负责拆除并回收利旧物资。

(四)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利旧物资的处置方案。

对于需修复再利用的物资,应制定整理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财务资产部根据利旧物资的实际情况重新评估其价值。

(六)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利旧物资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四、经整修后的利旧物资调拨、转出和再利用,需按照《元坝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废旧物资回收、仓储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仓储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废旧物资的经济增加值,规范废旧物资回收、仓储流程,使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标准化、精细化,实现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内部单位使用原燃料辅助材料所产生的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回收公司承担废旧物资回收、仓储工作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分工第四条物资科为废旧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监督工作。

负责废旧物资销售直提物资监装工作。

第五条分解车间为废旧物资运行回收主体。

负责部分废旧物资装卸工作,负责废旧物资回收、仓储工作。

负责本库区贵重金属押车工作。

第三章具体业务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一)各单位所产生的废旧物资需回收时,每天14:00前将本单位次日废旧物资交库需求反馈回收调度。

14:00后接收的信息将顺延至接收日的第三日执行。

回收公司调度整理相关信息,于当日15:00前反馈回收公司物资科、作业区,分解车间根据废旧物资回收计划安排专人次日派车回收,需要装卸物资随车安排装卸人员。

(二)分解车间废旧物资回收人员对各单位产生的废旧物资要及时回收入库,并做到分类管理、区分存放并建立出入库台帐。

第七条废旧物资仓储管理(一)废旧物资入库时,库区管理人员必须做到现场验料,严格按自动化公司出据的计量单办理入库。

(二)库区对废旧物资应实行定置管理:即每种料堆要有明显的标记牌,标注废旧物资品名、规格现存数量、以便销售人员和用户能随时了解废旧物资的仓储情况。

(三)库区要做好废旧物资的分选工作,最大限度的把销售料区分开来,并将所有的销售料按品种、规格归入货位,避免混料现象的发生。

(四)废旧物资出库时,各库区必须依据物资科出据的提货单品名、规格、数量、提货期限并负责现场发料、装运,确认无误后放行。

(五)废旧物资销售必须从指定的地点提货,杜绝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提货时,各库区监装人员必须从进厂过磅一直到装车回皮、开具计量单全过程监控。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规定为规范各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强化废旧物资的处理,规定如下:一、废旧物资回收(一)库存材料以旧换新1、库存材料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即领料人领用仓库材料时应持以损坏的废弃材料到仓库以旧换新,对以旧换新的材料,仓库保管员应设定专区存放,统一纳入公司废旧物品处理。

日常业务中形成的废纸壳、废铁等,应制定专区存放,不属于以旧换新范围。

2、以旧换新履行手续(1)仓库保管应建立以旧换新台账,在以旧换新台账要记录对应仓储系统的出库单的流水号,以便进行盘查。

台账格式如下:以旧换新台账(2)领料时,正常开具领料单。

同时领料人员应把废、旧料拿到仓库制定位置,并填制《以旧换新登记单》。

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新的材料、备件,同时登记以旧换新台账。

(3)对于无法事先拆下来的配件、领料人需填写《以旧换新登记单》,填写上废旧配件的品名、规格型号、所要更换数量、质量状况、旧品归还日期及原因,并经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如到期不还者,仓库管理员上报公司行政部处理。

保证所有发出的配备件,可以回收的材料及时回收,不丢弃现场无人处理。

以旧换新登记单主管经理:领料员:(4)为降低采购成本,交回的旧物资中的配、备件应由专管负责人员负责整理、存放(例如电工类:董世民,水暖类:刘文革,大物业:张晓龙)确认是否能修复利用,能修复使用的进行筛选入库,有仓库保管员建立可修复使用台账,可修复旧件再利用仍需填写以旧换新领用单。

(二)回收物资的管理1、仓库保管员每月对以旧换新台账进行清理,在月末盘点时对当月发出配备件、耗用物资、材料与以旧换新台账进行核对,保证发出物资与回收物资一致。

2、仓储积压、闲置、报废、回收累计打到一定数量的废旧物资,由仓库将需要处置的废旧物资列表:写清名称、材质、数量上报采购部,由采购部按照集团废旧物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3、采购部需要在库管员提供的废旧物资处理表上签字,专业设备、备件的废旧物资处理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废旧物资处理情况。

废品回收市场的管理规定

废品回收市场的管理规定

废品回收市场的管理规定废品回收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品回收市场秩序,促进废品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废品回收活动的管理。

从事废品回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废品回收市场管理应当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合理利用、有序发展的原则,推进废品回收处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品回收行业的社会力量参与,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废品回收处理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废品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品回收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废品回收经营者第六条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废品回收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和处理设备,并保证其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废品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品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废品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废品收购、处理和利用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废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处理方法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条废品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缴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废品回收市场秩序第十一条废品回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品回收市场的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废品回收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废品回收经营者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废品回收经营者不得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废品回收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废品回收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非法侵占、没收废品回收经营者的财物。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六篇)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六篇)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规范处理流程,提高使用率,最大程度减少浪费,节约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废旧物资的处理,包括:1、工程施工类的废旧物资、废旧工器具2、办公用品类的废旧物资3、到报废年限的交通运输车辆三、管理部门工程施工类的废旧物资、废旧工器具由供应部负责管理,办公用品类的废旧物资、到报废年限的交通运输车辆由综合部负责管理。

四、管理办法1、工程施工类废旧物资的回收工作安排在每天工程任务结束后,由现场项目经理____人员收集,存放项目指定地点,交由项目仓库管理员保管。

2、项目仓库管理员本着节约成本的目的,逐一排查,对鉴定后的废旧物资,予以分类整理堆放,登记造册,每月上报公司供应部。

3、办公用品类的废旧物资、到报废年限的交通运输车辆及废旧工器具由使用部门上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专职人员按照办公家具、电子产品、工器具、低值易耗品、车辆分类进行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4、供应部、综合部提出废旧物资处置申请,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联合公司财务部组成废旧物资处置小组,由专业评估公司和回收公司现场确定处置价格,并由专业回收公司回收。

5、所有废旧物资处理收入上缴公司财务部。

五、奖惩公司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的部门和员工实行奖惩,公司要求废旧物资全部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1、废旧物资处理收入扣除发生的费用后(含运输、税金、人工、机械费等),全部奖励给回收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负责人按员工对此项工作的贡献奖励员工,及用于工程部日常管理费用。

2、对于不回收或私自处理废旧物资的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公司给予扣除当月工资和相关绩效奖金的处罚。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二)签发:1.目的:为了加强现场管理,降低成本,避免浪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3.回收范围4.废品回收分类主要是瓦楞包装箱、小纸盒、商标用后的黄纸、波音皮料背面纸。

主要是亚克力边角料、pvc塑料板边角料、pvc塑料型材头料、玻璃胶胶筒、塑料乙醇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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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废旧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2001年6月16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旧汽车回收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和《**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商建〔20**〕71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消除交通事故隐患,有效减少污染,推进能源节约,预防和打击盗窃机动车辆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机动车辆报废标准(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八)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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