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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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甲方(买入方):

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商业承兑汇票:指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签发的,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由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转贴现:指乙方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甲方转让的票据行为。

3.转贴现日:即转贴现起息日,是指甲方将实付金额划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之日。

4.转贴现期限:自转贴现起息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票据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时顺延。利息计算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同城算头不算尾,承兑人在异地的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

第二条转贴现金额及份数

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据与相关资料,甲方审核后,同意对商业承兑汇票(大写) 份,(小写) 份,合计票面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办理转贴现(详见本合同附件“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转贴现实付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

第三条转贴现日、利率及计息方式

转贴现日:(大写)年月日;

转贴现利率:年利率%,按360天/年计算;

公式:实付金额=票据总金额-票据总金额×转贴现期限×转贴现利率÷360。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甲方的权利

1.为乙方办理业务前,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有关资料包

括贴现(或转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商业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等。

2.托收本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人拒绝付款,甲方将按《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索。

B.甲方的义务

1.经审查并同意办理转贴现的票款应于约定的转贴现日,按照实付金额划款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

账号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双方约定的划款方式为:

2.保守所了解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乙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的权利

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B款1项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2.有权随时了解甲方的工作进度。

B.乙方的义务

1. 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查询。对贴现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2.乙方保证:乙方是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对贴现的票据已按规定向付款人查实承兑情况,且在提交的查询书复印件上加盖业务章,贴现申请企业已在票据上加盖完整背书。

3.乙方承诺,其向甲方申请办理转贴现的所有商业承兑汇票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发生甲方买入的本合同项下票据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等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乙方承诺,若承兑人无足额款项用于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金额,由乙方在票据到期日先行支付上述款项并划付甲方指定帐户。乙方违反此约定,由乙方支付甲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本金和该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计

算的利息。

5、甲方商业承兑汇票因各种原因遗失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相关手续。

6、乙方办理转贴现时,其所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中应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私章或签字,并在“被背书人”栏中载明甲方的全称。

7.已转贴现的票据存在任何危及甲方利益的事件时,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报。

8.保守所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

A.甲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四条B款第1项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乙方每日万分之的赔偿,并应将乙方要求返还的违约部分票据返还乙方。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B.乙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五条B款第1、2、3项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甲方每日万分之的赔偿。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第七条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转贴现的每份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具有追索权。

甲方应在收到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退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追索通知。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按汇票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足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将商业承兑汇票原件和拒绝证明书原件取回。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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