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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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文号】黑交发[1999]89号

【法规分类】公路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交通厅

【颁布日期】1999-05-11

【实施日期】1999-05-11

【失效日期】

【密级】0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和省自筹资金安排的国道新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以及省地自筹资金安排的省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预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的各阶段管理。其它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家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省地合资、中外合资或以BOT形式建设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的重点工程、独立的特大型桥梁新建、改建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

(二)除省文通厅负责管理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及特大型桥梁新建。改建项目新建,改建外,其它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

(三)县及县以下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行署)交通局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公路局负责行业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制度(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贯彻监督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前期工作应具有一定数目的储备项目,前期计划的下达必须具备一定的超前性。

第七条省交通厅主管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新建改建项目要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省厅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管理;省厅工程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与管理。各阶段前期工作计划由厅计划部部门负责编制。

第八条省公路局管理的国道、省道以及跨地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执行.但根据项目特点可进行二阶段或一阶段设计、设计深度必须符合部颁标准。在编制前期计划时,要按照全省路网规划布局制定二年滚动和年度前期计划:

第九条各地市主管的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在符合省路网整体规划前提下。结合区域公路网规划和区域资金筹集情况制定项目前期计划。

第十条凡由省厅负责的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省厅负责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凡由省公路局负责的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省公路局按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前期计划负责实施。凡由各市(行署)交通局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公路上程项目的前期,由各市(行署)或县(市)人民政府自行下达年度前期计划,经省公路局批复后组织实施,并上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招杯投标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杆形式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政府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运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开工。

招标里位妄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后、严禁造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其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二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要分级成立;应公路上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的常设机构,以代表公路.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行使质量监督的政府职能,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当地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公路建设设计、施上、监理单位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极为工程开工创造条件,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及时按审批权限级向主管部门申报开工。

第十五条为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公路上程应执行工程报制度和开工报告制度。

(一)公路工程报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初步设计丈件已经完成;

4、建设资金计划明确;

5、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完成;

6、具备法人资格:

7、具有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理的条件;

8、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开标评标的能力。

(二)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2、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公路工程开工报告要使用交通部制订的统一表式.公路工程开工报告未批准的项目不准开工,擅自开工者,将停止拨付补助资金,通报处罚。

第四章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公开招标。设计早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公路勘察设计资格,坚决杜绝无证设计,同时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设上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要求,经交通部或省交通斤资信登记的设计单位方可承担.设计单位要在保证设计周期的前提下承揽勘察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及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七条委托单位根据委托的内容及对上程测设外业验收时认定的工作量与测设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承包合同中,应有“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进度提供设计文件和施上图而影响工程进度要扣罚设计费”的条款,以及未按合同要求提交设计丈件,应按合同条款扣罚部分设计费等内容。

设计单位要根据委托合同内容要求,正确运用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有关定额,正确体现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精心设计,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先进、美观的原则,提高建设投资效益.设计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勘察、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费的取费方法。对于国道主干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按照建设部现行《公路上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对于县及县以下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考虑到地方资金筹措困难,可按建设部勘察、设计取费柝准为基础,甲级设计单位乘0.7—0.9;乙级设计单位乘0.6一0.8:其余级别设计单位乘0.5—0.7系数为合理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省厅和省公路局负责的项目视察工作、分别由省厅和省公路局组织实施,并邀请当地政府及交通局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组成视察组,对路线进行全面视察,提出设计原则和要求.

地市负责的项目由地市交通局组织,省公路局有关部门派人参加进行外业视察工作,形成视察纪要,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条设计丈件及编报程序必须符合《公路上程泉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否则宙批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所批复后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不得任意扩大工程规模或提高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勘察、设计的外业管理,外业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要进行全面的自检验收后,向委托单位提交请验报告.设计委托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86t勘察设计外业成果进行全面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后,方可进行内业设计,地方性小项目可直接进行设计审查。

第二十三条由交通厅委托的建设项目,应由交通厅直接委托设计技术咨询,并由交通厅组织省内专家、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形成纪要.设计单位应对提出的方案、结构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要求及时修改,严格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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