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_232-82_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接地装置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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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接地装置篇GBJ 232—82
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实行日期:1 9 8 2 年10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2年北京
注明: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工业和民用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凡所使用的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4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5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爆炸和有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和现行的有关专业规程的特殊规定。

第1.0.6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应配合土建施工同时进行;其隐蔽部分应在覆盖前及时会同有关单位作好中间检查及验收。

第1.0.7条避雷针(带)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

第1.0.8条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时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试验项目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均应有保护接地,应接地的部分如下:
一、电机、变压器及其他电器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盘(台、箱)的框架;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支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第2.1.2条电气设备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伏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440伏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伏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10伏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
三、安装在配电柜、控制盘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框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但应保证设备底座与金属构架接触良好);
五、额定电压为220伏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
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七、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八、高于3.5米的起重机运输机械的滑接线支架;
九、木杆塔和木构架上悬式、针式绝缘子的金具。

第2.1.3条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接地体以及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如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直流电力网中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第2.1.5条接地线不宜作其他用途。

第二节接地装置的选择
第2.2.1条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充分利用以下自然接地体:
一、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可燃或有爆炸介质的管道除外);
二、金属井管;
三、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金属结构;
四、水工构筑物及类似构筑物的金属桩。

第2.2.2条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
一、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子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二、生产用的金属结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等);
三、配线的钢管、电缆金属构架。

第2.2.3条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在有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按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

钢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表2.2.3
注:1.表中括号内的数值系指直流电力网中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和接地体的最小规格。

2.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毫米2,引出线应热镀锌。

第2.2.4条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接地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表2.2.4所列数值。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接地线的最小截面表2.2.4
第2.2.5条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6条采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金属腐蚀性弱;
二、水溶性成分含量低。

第2.2.7条不得使用蛇皮管、保温管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但在电气设备需接地的房间内,电缆的金属护层应接地,并应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三节接地装置的敷设
第2.3.1条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

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

除接地体外,接地体的引出线应作防腐处理;使用镀锌扁钢时,引出线的焊接部分应补刷防腐漆。

第2.3.2条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应根据设计规定,不宜小于5米。

第2.3.3条接地体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第2.3.4条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机械损伤之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

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时应通过明孔、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

第2.3.5条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相连接。

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第2.3.6条电气装置的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部分。

第2.3.7条敷设完接地体的土沟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建筑材料或垃圾等。

第2.3.8条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检查;
二、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三、支持件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一般为1~1.5米,垂直部分为1.5~2米,转弯部分为
0.5米;
四、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但亦可与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情况;
五、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宜保持250~300毫米的距离,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应有10~15毫米的间隙;
六、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加设补偿器,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

第2.3.9条明敷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如因建筑物的设计要求,需涂其他颜色,则应在连接处及分支处涂以各宽为15毫米的两条黑带,其间距为150毫米。

中性点接于接地网的明设接地导线,应涂以紫色带黑色条纹。

在三相四线网路中,如接有单相分支线并用其零线作接地线时,零线在分支点应涂黑色带以便识别。

第2.3.10条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内的入口处,一般应标以黑色记号
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应刷白色底漆后标以黑色记号
第2.3.11条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设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线板和螺栓。

第2.3.12条在电缆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与地绝缘。

第2.3.13条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主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第2.3.14条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主接地网连接。

第四节接地体(线)的连接
第2.4.1条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

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

螺栓连接的接触面应按本规范“母线装置篇”要求,作表面处理。

第2.4.2条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塔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
一、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直径的6倍;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2.4.3条利用第2.2.2条所述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线时,应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

利用串联的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

第五节避雷针(线、带)的接地
第2.5.1条避雷针(线、带)的接地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二、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1.8米处设置断线卡;
三、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四、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米;
五、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100欧·米的地区,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六、接地线与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之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米;
七、构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八、自避雷针与接地网的连接点至变压器或35千伏及以下设备与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止,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米。

第2.5.2条屋顶上装设的防雷金属网和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及金属物体应焊接成一个整体。

第2.5.3条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地下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

电缆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地长度应在10米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第2.5.4条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第2.5.5条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

第六节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第2.6.1条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

第2.6.2条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毫米2的铜绞线。

第2.6.3条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若干接地体,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所有的自然接地体。

第2.6.4条移动式电力设备和机械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但下列情况一般可不接地:
一、移动式机械自用的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
二、当机械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过两台,机械距移动式发电设备不超过50米,且发电设备和机械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接。

第3.0.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油漆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二、避雷针(带)的安装位置及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三、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连接板的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第3.0.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
四、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篇中有关名词说明如下
1.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

2.自然接地体:兼作接地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3.接地线:电力设备、杆塔的接地螺栓与接地体或零线连接用的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

4.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

5.接地:电力设备、杆塔或过电压保护装置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

6.工作接地:在电力系统中,运行需要的接地(中性点接地等)称为工作接地。

7.保护接地: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钢筋混凝土杆和金属杆塔,由于绝缘损坏有可能带电,为了防止这种电压危及人身安全而设的接地,称为保护接地。

8.过电压保护接地:过电压保护装置为了消除过电压危险影响而设的接地,称为过电压保护接地。

9.接地电阻: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的电阻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

10.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电阻,称为工频接地电阻。

注:本篇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11.低压、高压:额定电压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

额定电压1千伏及以上称为高压。

12.直接接地的中性点:变压器和旋转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或经过小阻抗与接地装置连接的,称为直接接地的中性点。

13.非直接接地的中性点:不与接地装置连接(即中性点不接地),或经过消弧线圈、电压互感器以及高电阻与接地装置连接的,称为非直接接地的中性点。

14.零线:与变压器直接接地的中性点连接的中性线或直流回路中的接地中性线,称为零线。

15.低压接零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外壳与零线连接,称低压接零保护,简称接零。

16.低压接地保护:电力设备外壳不与零线连接,而与接地装置连接,称为低压接地保护,简称接地。

附录二本规范要求严格程度
用词的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必须”;
2.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应”;
2.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2.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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