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暂行办法
山阴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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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权 属调 整及后期管护
4 . 1 成 立权 属 调 整 领 导 小 组
组 建土地 权属 调整 工作 领导 小组 。领 导小 组组长 由分 管副县长担任 ,山阴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领导担任 副组长 ,成
员为县 国土 、 水利 、 农业、 林业等部 门及乡政府的主要领导 。
( 2)覆 土层 内不 含障碍 层 ,0 . 5 米 土体 内砾 石含量 不
组织 田间劳作 ,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 田间道路服务 的面积 和功能不同 ,可 以将其划分为 田间道 、生产路两级。
名 称
一
3 . 1 . 4道路设 计标 准
表 1 工 程 量 汇 总 表
单位 数值 土地平整工程 1砌体拆除 房屋拆除 地 基拆除 垫层拆除 清理石渣 石渣运输 2底土平整 3 客土覆盖 4 . 田埂 修 筑 5 . 土地翻耕
大于 5 %:
( 3 )耕作层土壤有机质含量 在 0 . 6 % 以上 ;
【 二 ( 4)产量在一般 年份下 ,当年作 物产量恢复 到周边耕 主要负责权属调整经费落实 ,工作方 案的审查 ,权属调整 _ 作验收和权属问题的协调解决。 地产量 的 5 0 %,三年 内达 到周边耕地作物产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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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北 国 土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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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的梯 田安全稳定 ,具备 相应 的蓄水能力 ,工程量合理 。
的物理或化学措施 、改善土壤 状态 ,提 高土壤肥力 ,增加土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皖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序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范围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应当是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明确为建设用地但尚无法利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毁损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芜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土地,可以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于复垦潜力仅集中于个别县域内的,可由县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当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没有编制专项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到期后未及时重新组织编制的,不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工作方案

1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1工作目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是按照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的专项规划。
通过规划的编制及复垦项目的实施,能够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积极推动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2工作目标及任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出发,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工矿废弃地现状,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和潜力,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进行复垦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具体任务如下:1、收集省厅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二调数据;2、收集项目拟复垦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文件;3、采集复垦地块现状照片;4、依据收集资料初步确定地块。
遥感监测图斑核实调查上图;5、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台账。
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基础情况;6、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拟定复垦计划安排,制定建新用地计划安排,做好效益评价,制定保障措施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7、编制工矿废弃地现状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图等上报评审所需的各种图件资料;8、各种报件权属资料的整理、编制,影像资料整理;9、协助国土资源局上报规划,组织专家评审、修改、验收;10、复垦地块等基础信息按要求在线备案。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制度背景下,新增建设用地,除了可以向耕地后备资源和农村低效建设用地复垦要补充耕地之外,还可以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要补充耕地。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由来矿产资源开发在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据统计,2009年我国有1亿多亩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未复垦,而且每年新增损毁土地435万亩,其中60%以上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开始在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十个省(自治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并将工矿废弃地的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201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并在全国实施。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制度根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所针对的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并与建新占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这一点,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有相似之处。
即工矿废弃地(原“旧”建设用地)通过复垦增加了耕地,从而换取同等规模的建新占地(即新增建设用地)。
在增减挂钩制度之下,城市新增建设占用的耕地通过复垦工矿废弃地而增加的耕地来进行平衡,工矿废弃地复垦实际上也是占补平衡制度下补充耕地的途径之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37aa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4f.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7、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详解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5日黄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 592 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构建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新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工矿区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存量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通过废弃地复垦,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三条试点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封闭运行、严格考核;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
试点项目复垦与建新用地实行整体审批,建新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征地、供地、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
复垦面积必须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高于或等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达不到建新占用耕地质量的,按照折算后的面积确定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3]185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22【实施日期】2013.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18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2日包头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保障和服务能力,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废弃居民点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即复垦区)加以复垦,并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等,依法对复垦区进行因地制宜综合改造,使废弃地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通过复垦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农村居民点还建、工矿发展、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镇建设等。
复垦区与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利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考虑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耕地资源有效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乡建设统筹发展。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
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1号)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为简化审批程序,将2013年1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22日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整体审批;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榆树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2日榆树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搞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的。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我市现存的没有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且已停产、废弃多年至今未复垦的砖瓦窑用地(以下简称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最终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布局,降低征收土地成本,增加政府财政收益。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试点工作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2.科学规划、规范运作的原则。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土地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第7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5月12日江西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先垦后用、规范运作;确定权属、维护权益;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定期考核,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坚持以生态建设为导向,科学评价复垦对象的适宜性,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措施,保障复垦质量,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徐州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202407

徐州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202407绪论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工矿企业的规模及生产经营水平也提高了,但也带来了一些景观破坏、污染等问题,造成大量的工矿废弃地,给居民生活、生态环境和生产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徐州市精心拟定了《徐州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旨在加快徐州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进程,缓解土地压力,促进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全市发展效益。
一、复垦利用步骤及目标
1.资源调查:通过收集、整理、加工和整合历史遗留、意外发现的工矿废弃地资源开发区的资料和存在状况,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资源调查范围、目标和指标,为下一步编制复垦规划和实施复垦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编制复垦规划:通过对调查整理的资料进行全面研究,根据工矿废弃地复垦需求、复垦目标和复垦指标,进行规划设计,编制复垦规划,明确复垦技术路线、复垦示范区域、复垦技术装备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国王资源厅:为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义好又快发展,部次定开展工矿玻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长,是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管控。
二要坚持封闭运行、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要坚持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废弃矿山复垦实施方案

废弃矿山复垦实施方案废弃矿山是指在矿山开采结束后,由于资源枯竭、经济效益不佳或其他原因而被废弃的矿山。
废弃矿山的复垦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推进废弃矿山复垦工作,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复垦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废弃矿山复垦的必要性。
废弃矿山的存在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开展废弃矿山复垦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复垦后的矿山可以成为生态公园、农业用地、旅游景区等,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二、废弃矿山复垦的原则。
1. 生态优先原则,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首要目标,实施复垦工作应当尊重自然规律,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发展。
2.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复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复垦后的土地实现多功能利用,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3. 社会参与原则,废弃矿山复垦工作需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与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局面。
三、废弃矿山复垦的实施方案。
1. 调查评估,对废弃矿山的地质、水文、生态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明确复垦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复垦目标。
2. 制定规划,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废弃矿山复垦的详细规划,包括复垦的时间表、工作步骤、投资预算等内容。
3. 生态修复,通过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手段,促进矿山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修复。
4. 土地再利用,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合理规划土地的再利用方式,将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林业、旅游等产业。
5. 安全治理,对废弃矿山的安全隐患进行治理,保障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安全。
6. 监测评估,建立健全的复垦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对复垦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复垦工作方案。
四、废弃矿山复垦的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加大对废弃矿山复垦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方案

**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大纲一、指导思想按照“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工矿废弃地进行治理及调整利用,逐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拓展**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空间,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简言之,就是以挂钩方式,将工矿废弃地复垦与城市建设区建新组成项目区,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原则,将复垦区复垦新增耕地置换城市建设区建设用地,以突破年度计划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外指标。
二、规划原则1、封闭实施原则:复垦区与建新区点对点挂钩,封闭实施,到期归还。
2、用地结构平衡原则:封闭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
3、综合利用原则:针对全市工矿废弃地,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宜耕则耕,宜水则水。
4、不突破行政区域原则:复垦潜力与建新区在县内平衡,不突破行政区域。
5、分步实施原则:根据治理迫切性和治理难度,合理安排复垦区复垦时序安排。
三、规划依据1、**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市城市总体规划3、**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资料4、**市土地二次大调查数据四、规划编制技术路线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基础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新,包括文本、图件电子版);2、土地整治规划(文本、图件)3、**市2010年二调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4、**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5、**市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情况(在二调图上标注,并列表注明图斑号及拟复垦地类);6、建新地块分布(二调图上标注);7、最新统计年鉴;8、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作时间安排1、资料收集阶段:2、规划报告编制及规划图件制作:3、专家论证:4、材料打印与上报:六、工作成果要求1、**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文本;2、专题图件;3、听证与论证材料。
附件1:各科室职责规划科:提供标注建新地块位置的最新土地利用规划图(建新地块必须符合规划,为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并填写附表2);要求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大于复垦区规模。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晋国土资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752号)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市及所属有关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求,为规范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现就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及时在线备案在线备案是国土资源部在线实时监督检查与认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区(复垦区、建新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各试点县要在工矿废弃地试点审批、复垦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复垦项目实施、复垦项目验收及建新区报批后,分五个阶段,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及时做好在线备案工作。
凡未按五个阶段在线备案的项目,省厅将暂停受理下一个阶段的工作,直到完成在线备案。
二、抓紧废弃地复垦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规定的“废弃建设用地必须先复垦,后调整利用”的原则,建新区用地,必须在复垦区土地复垦验收后,方可申请建新区用地。
因此,各试点市县政府,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依据土地复垦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确保按要求复垦到位。
工矿废弃地复垦应支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
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复垦力度,确保复垦质量,及时申请验收,为建新区重点项目落地提供用地保障。
验收要求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42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