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利息过高将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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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利息过高将被纳税调整
近日,笔者对A集团企业开展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频繁,融入和融出资金利率相差很大。

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有些资金拆借年利率竟高达32.91%,个别甚至达到60.43%。

如此高的利息,显然超出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出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是营改增后,资金融入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企业一旦违规,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高额利息隐藏税务风险
 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在实务中已经成为常态,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严格地防控了相关税务风险。

 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拆借中,资金融出方获得的利息收入,作为企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融入方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实践看,不少企业都存在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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