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原则

(一)税收原则
(一)税收原则

税收

(一)税收原则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作为国家的特定分配,税收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随着资源从企业和个人向政府部门转移,必然会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既包括积极的影响,也包括消极的影响。一般来说,国家或政府总是希望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减少或避免税收的消极影响,因此在制定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时,总是按照一定的基本准则或指导思想来进行的。这种基本准则或指导思想就是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作为税收制度和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是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税收原则有不同的概括。例如:针对自由资本主义放任发展的要求,英国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提出了著名的“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的税收四原则,主张国家不干预或尽少干预经济;针对垄断资本主义通过实施社会政策来缓解阶级矛盾激化的要求,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提出了“财政收入、国民经济、社会正义、税务行政”四项原则;针对现代资本主义加强政府干预、克服经济危机的要求,凯恩斯学派的代表人物凯恩斯提出了“公平、效率、稳定”的税收三原则。

新中国建国以来,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要求,也先后提出过不同的税收原则,如“保障供给、发展生产、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增产不增税”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提高效率、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原则等。尽管各时期税收原则的表述形式和强调的重点不同,但是从基本共性的角度,可以把中国的税收原则归纳为财政、经济、社会三大原则。

1.财政原则

也称财政收入原则,其核心是保证财政收入的取得,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物质基础,这也是税收的基本职能。财政原则具体又可以分为足额、稳定和适度三个方面。所谓足额就是指税收所筹集的收入要能够满足政府各项基本支出的需要,包括政府机构运转的支出需要、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支出需要和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各项社会政策所需要的财力等。因此,保证税收所筹集的财政收入能够达到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个合理比重是必要的,也是衡量足额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由于中央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方面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因此,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保证中央政府的必要财力,也是贯彻税收的财政原则,体现足额要求的基本含义。所谓稳定就是指税收所筹集的收入要相对稳定,特别是年度之间不宜剧烈波动。因此在选择税种、确定税制时,要注重税基的广度和征收的普遍性,要把那些能够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税种作为主要税种,而对于一次性的或偶然性的税度则不宜作为税制设计的重点。所谓适度就是指税收要取之有度,不能征过头税,否则不仅会伤害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而且也会影响将来财政收入的增长,影响国家的长远利益。贯彻税收的财政原则,在税制结构上应选择适合国情的主体税种,在税制设计上应采取宽税基、低税率的基本思路,使税收收入足额稳定、征收适度合理。

2.经济原则

也称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活动要尽可能避免对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政府对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仅是集中了一部分收入和财富,也是经济资源的转移和重新配置。这种资源的重新配置既可能提高经济效率,也可能导致效率损失。因为在市场经济下,税收作为一种政府分配,属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外部因素。在未征税时,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会达到某种平衡。而税收的介入意味着一部分资源的转移,会打乱生产和消费原有

的平衡状况,产生的后果不外下面三种:一是改善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弥补了市场的原有缺陷,提高了经济效率;二是没有改变资源配置的基本格局,对经济效率没有影响;三是增加了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使生产和消费失去平衡,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纳税人因纳税而导致的经济利益损失如果大于政府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称之为税收的超额负担。贯彻税收的经济原则,就是要使税收的征收活动能够发挥调节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引导经济的良性运行,尽量避免使经济结构扭曲或失衡,减少效率损失,尤其要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为此在选择税种、确定税基、制定税率时,要比较分析各行各业各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政策,设计不同的税制方案。

3.社会原则

也称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和再分配要公平合理。公平分配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一块基石,因此税收对个人收入的分配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属于社会再分配。公平分配的衡量标准除受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外,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受到该国社会伦理思想的制约。税收公平的基本含义是以能力标准来衡量,即按照个人的纳税能力(一般以收入水平为依据)来征税,纳税能力较强的个人应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纳税能力较弱的个人则应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为此,税收公平又可以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所谓横向公平是指对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不分经济成分、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征收相同的税收,以体现在纳税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所谓纵向公平是指对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应该实行有差别的税收政策,使其缴纳不同的税收,以体现能者多纳的思想。纵向公平以横向公平为前提和基础,横向公平则可以看做是纵向公平的一个特例或一个环节。贯彻税收的社会原则,在确定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个人收入调节类税种的税制时,一般应采用累进税率。

(二)税收负担

1.税收负担的概念

政府向纳税人征税,必然导致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税收负担就是衡量纳税人因纳税而承受的经济负担的程度,简称税负。税收负担实质上是反映了国家和纳税人在收入分配上的量的关系。税负重表明纳税人可支配收入减少过多,有可能影响纳税人的生产和生活;税负轻则表明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不多,纳税对其生产和生活影响不大。因此税收负担适度与否,不仅涉及国家能够集中的财力有多少,更涉及到是否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进程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所以税收负担是一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

2.衡量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

在现代国家,一国的税制都由多种税组成,从不同的角度就有不同的衡量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按照观察的层次和角度主要有两类指标:

(1)宏观税负指标。宏观税负足指全社会总的税收负担,也称宏观税率。衡量宏观税负的指标过去是用税收总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来表示,现在则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用税收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表示,或者用税收总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重来表示。两个指标反映的经济内容是不同的,但算出的数值往往差别不大,因此选用其中一个就可以了。在实际研究和分析宏观税负时,人们更多地是采用前一个指标。

用税收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指标(T/GDP)来衡量,我国的宏观税负1985年为22.8%,1990年为15.2%,1995年为10.3%,2000年为14.1%,基本上是逐年下降的趋势。比较一下国际上的情况,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年的资料,税收占GDP的比重,22个高收入国家平均为36.6%,10个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平均为23.2%,9个中等偏下收入国

家平均为21.8%,5个低收入国家平均为18.2%。相比之下,我国的宏观税收负担是非常低的。

(2)微观税负指标。微观税负是指企业、农民、城镇居民的税收负担。衡量微观税负的指标主要有:①企业税负指标,通常是用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来衡量,即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占企业利润总额的比率,这一指标着重表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对企业实行减税让利的政策,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逐年下降,改革前夕企业平均的负担率约为39%,到1993年降为33%,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企业所得税负担率进一步下降,目前平均约为26%,这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下水平;②农民税负指标,通常是用农业税负担率来衡量,即农(牧)民缴纳的农(牧)业税占农(牧)民的农(牧)业收入的比率。由于我国对农民一直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因此农业税的负担率必然逐年下降,建国初期最高曾达到14.5%,目前只有2%左右;③城镇居民税负指标,通常用个人所得税负担率来衡量,即城镇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居民收入的比率。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尚不普遍,对多数城镇居民来说是没有这项税负的。

3.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税收负担,特别是宏观税收负担的大小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的,一般认为主要的因素有:

(1)经济发展水平。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其宏观税率也较高。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反映一个国家社会产品和社会财富的丰裕程度以及经济效益的高低。经济发展水平高不仅标志该国的社会产品和财富的总量较大,增加较多,而且说明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水平也较高,提供的剩余产品也相对较多,这就为提高宏观税率提供了可能。前面所列举的国外宏观税率的数字说明,经济发展水平与宏观税率之间是呈正相关关系的。

(2)国家职能的大小。这里主要是指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参与程度的大小。政府对社会资源支配程度高,必然体现为政府活动范围广,规模大,造成国家财政支出的增加,进而导致宏观税率的提高。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西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增强,财政支出膨胀,税收总额也日益增长。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更加突出一些,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政府需要掌握一定的经济资源实施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不成熟所带来的缺陷,因而从理论上讲宏观税率应该高些。从这个角度也反证了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确实过低。

(3)分配秩序和分配政策的影响。从前面的叙述来看,无论是宏观税负指标还是微观税负指标,我国的税收负担部是较轻的。但是企业和农民的感受却不同,他们觉得负担沉重,甚至难以承受。产生这种名义负担与实际负担的巨大差距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分配秩序的紊乱和分配政策的政出多门,最为突出的是乱收费造成的负面影响:①税外收费过多过滥,增加了负担。我国的企业和农民除缴纳税收外,还要负担各种行政性收费和摊派,并且这些收费和摊派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7年底,全国性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有344个,全国性基金有421项,省级以下的收费项目多达数万个,年收费总额超过了5000亿元。如此之多的税外收费必然会大大增加企业和农民的负担。②税费不分,影响了税收收入。税与费虽然都是政府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是政府参与的规范的分配方式。收费则是政府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在特定范围内参与分配的一种方式,它具有临时性、区域性和有偿性。我国的行政性收费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是对当时“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一种补充,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后来在分权的改革思路下,行政性收费迅速扩张,成为地方和部门集中财力的主要手段。费多、费滥、收费失控,导致“以费挤税”,不仅侵蚀税基,而且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在不少地方,出现企业“先缴费后缴税”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税收收入的增长。③“费改税”

是必然的趋势。基本的思路是:在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清费立税分流归位。一是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清理取消;二是对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实行费改税;三是对经营性收费转为市场运作,谁受益谁缴费;四是对需要保留的必要收费要进行严格的规范。

4.税收负担转嫁

(1)税收负担转嫁的含义。税收负担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入可以通过购入商品或卖出商品价格的变动,将全部或部分税收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

(2)税收负担转嫁的方式。①前转。又称为顺转,指纳税人在进行交易时,通过抬高销售价格的办法,将所纳税款向前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②后转。又称为逆转,指纳税人在无法实现前转时,通过压低进货价格的办法,将税款向后转嫁给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③消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的办法,自我消化税款。消转实质上是用生产者应得的超额利润抵补了税款,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消转并不是真正的税负转嫁方式。④税收资本化。这是税负转嫁的一种特殊方式,指对某些具有长期收益的应税物品(如上地、房屋)进行交易时,买主从所购物品价格中扣除该物品未来的应纳税款,这样,税款名义上是由买主按期缴纳,实际上则是由卖主承担税负。

(3)税收负担转嫁的条件。从理论上说,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具有必然性。但是在现实中,税负能否转嫁以及转嫁多少,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①税种的不同。与商品价格关系密切的商品课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比较容易转嫁,而与商品价格关系不密切的税种,如所得税,往往难以转嫁。②商品供求弹性的大小。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较易转嫁税负,而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不易转嫁税负。③商品的供求状况。供不应求的商品较易转嫁,供过于求的商品难以转嫁。

④生产者的经营目标。转嫁税负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之一,但不是惟一的目标。如果税负转嫁与企业的其他经营目标发生矛盾,企业有可能放弃税负转嫁。例如为了转嫁税负就必须提高商品售价,售价提高则会影响销鲢,进而降低商品的市场占有率。此时,经营者必须比较税负转嫁所得与商品市场占有率降低所带来的损失,若后者大于前者,经营者可能宁愿负担一部分税款以保证商品的销量。

(三)税制结构

1.税制结构的概念

税制结构是一个国家税收分配体系的整体布局和总体结构,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在一定的税收制度下,由税类、税种、税制要素、征收管理层次所组成的,分别主次、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整体系统。税制结构是体现治税思想、发挥税收功能和作用的基本架构,在社会制度、经济结构、经济体制一定的条件下,不同的税制结构决定着税收分配活动不同的作用方向和范围,决定着税收调节杠杆不同的运用。

税制结构与税制模式是两个相互关联又有所不同的范畴。两者都反映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目标和总体布局,但税制模式的内容比较抽象,而税制结构的内容则较为具体。税制模式高度概括了税制结构的本质、基本框架和税制运行的主要原则,反映了税制结构的主要内容;税制结构则是税制模式主要内容的具体化,包含着大量税制内部各个层次要素组合关系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细节,是税制模式概念所无法明确和无法替代的。

2.税制结构的内容

一般而言,税制结构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税种结构。税种结构是指取得收入的各个税种的组合,其中心内容是一国的税制由哪些税种所组成,哪些税种为主,哪些税种为辅。由于目前世界各国都采用复合税制,许

多税种同时并存,为了搞清税种结构,首先需要将各个税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归类。最常用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①按课税对象,分为商品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其他税类。商品税类我国也称为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类包括中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契税等;其他税类则是上述三类税之外的各个税种的统称,也可以进一步细分,如可以再分为农业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特定目的税类等。

②按税负转嫁与否,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这是国外普遍使用的一种税类划分。直接税是指对所得和财产课征的税种的统称,主要是各种所得税和财产税。间接税则是指对商品或劳务课征的税种的统称,主要包括各种商品劳务税。前者是对收入的课税,税负一般不能转嫁,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具有直接征收、直接负担的性质,故称为直接税;后者是对消费或支出的课税,税负可以通过价格的变动转嫁给他人,纳税人一般不是负税人,对负税人来说,具有间接征收、间接负担的性质,所以称为间接税。

③按收入的财政级次归属,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课税权归属中央政府的各类税收;地方税是指课税权归属地方政府的各类税收;共享税是指介于中央税和地方税之间的一类税收。一般来说,共享税的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而共享税的课税权或者归属中央,如增值税;或者归属地方,如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税除外);或者分别归属中央和地方,如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正确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有利于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既能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又能发挥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

在税种结构中,各个税类、税种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的居于主要地位,有的处于辅助地位。主体地位的标志,一般是以该税类、税种在税收总收入所占的比重来表现的。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以什么税种为主体税,是区别不同税制结构的重要标志。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商品税居于绝对主体的地位,其收入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是我国的主体税。所得税居于次席,收入约占1/5。

具体的税种结构取决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取决于国民经济结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以及经济管理体制等客观经济条件。当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税种结构也要相应变化。

我国目前的税种结构是建国以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或调整逐步变化形成的,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又由简到繁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对原有的税种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使我国的税种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改革前简单的税种结构变为多种税、多层次、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合税种结构,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奠定了基础。

(2)税收收入结构。税收收入是税收运行的结果,税收收入结构反映了税收分配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也是税种结构的数量反映,是税负水平的指示器,通常用来衡量一国政府税收收入的实际水平、税制结构的合理化程度和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否。分析税收收入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分总量指标与个量指标。

总量指标是以税收总收入为依据进行不同的分析,主要包括:①不同税种的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反映各个税种在税制中的地位,以及现有税制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程度;②不同产业和经济部门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反映产业结构的状况和税源的分布;③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如大、中、小型企业的收入比重,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收入比重,内资和外资企业的收入比重,独资、合伙及股份制企业的收入比重,等等,反映不同类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的贡献率;④不同地区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反映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经济布局的状况;⑤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反映税收收入的最终归属和国家财力集中或分散的程度。

个量指标是以某个税种的收入或某个地区的税收收入为依据而进行的分析,如对个人所

得税收入,可按地区进行划分,比较各地的收入水平状况,也可按所得类别进行划分,即按工薪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所得、利息红利所得等不同的类别进行划分,以反映不同收入阶层的状况和征收管理的基本方式。

(3)税制要素结构。税制要素结构是指税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基本要素内部的具体构成。主要包括:①纳税人结构。包括不同部门、不同经营形式、不同职业的纳税人的分布情况。我国的纳税人结构与国外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国外以个人纳税人为主体,而我国则以企业和单位纳税人为主体;②课税对象结构。也称税基结构,即构成计税基础的产出额、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财产额、支付额等所占的比重;③税率结构。即各种比例税、累进税、定额税等税率的结构,以及每个税种中具体不同税率的构成状况,是衡量税收调节力度的重要指标。

3.税制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关系

生产决定分配,经济决定财政,因而经济结构决定着税制结构。具体说来,一定的经济结构,决定着税类、税种、税源的基本构成以及需要采取的税收基本政策。因此,当经济结构发生变动或调整时,税制结构也必然要进行相应的变动或调整。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直到目前实行市场经济,始终在对经济结构进行不间断的调整,无论是产业结构、技术结构、资金结构、劳动力结构还是所有制结构,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应地,我国的税制结构也进行了多次重大的改革,如80年代中期的二步利改税和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使得改革之前极为简化的税制变成了目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应该说,这些改革和调整都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分配也反作用于经济,税制结构也影响或反作用于经济结构。一个合理的优化的税制结构可以促进现有经济结构合理因素的发挥,促进现有经济结构的自我完善。而一个不合理的税制结构可能会扩大或激化现有经济结构中的矛盾和不完善之处,加大经济结构的失衡。因此,税制结构的不断完善和优化,不仅是自身的需要,也是为了对经济结构发挥积极作用的需要。

4.税制结构优化

判断一个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有许多衡量标准,如税种的多少、宏观税负的高低、税制的公平与否、征收管理的难易程度,等等。但只用一个标准去衡量,以此得出的结论难免有失偏颇。一国的税制结构总体上合理与否,基本的衡量标准有两个:一是能否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二是能否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凡是能完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即可认为是合理的、优化的税制结构;如果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的,可认为是可以接受但有待完善的税制结构;如果两个条件都不能满足,则必须改革或调整现存的税制结构。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寻求优化本国税制结构的目标和方案,为此,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最优税收理论和次优税收理论。这些理论运用数量分析的方法,提出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如何选择不同的税种组合来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实现税收结构的优化。美国经济学家维克里(Vickrey)和米尔利斯(Mirrlees)因在税收优化理论方面的贡献而共同获得了199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应该说,西方的税收优化理论对我国的税制结构优化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形成的,之后每年有所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从形式上看,已初步实现了与国际税制的接轨;从收入上看,连年保持高增长,基本能够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从功能上看,为维持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快速增长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面对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为履行所做出的承诺,需要对税制结构的某些方面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如统一内外税制、均衡税种结构、合理税负结构,以及加强税制的透明度和法制建设等。可以预见,我国税制新的一轮改革和调整将在近期展开。

(四)国际税收

1.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对跨国纳税人进行课税而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经济国际化的必然产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税收所形成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所得税、财产税、关税及商品税,而狭义国际税收所形成的税收分配关系只涉及所得税。这里的跨国纳税人,是指因参与跨国经济活动(即在非居住地国家从事经济活动)而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因此,国际税收是由于不同国家同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征税而引发的国家之间财产权益分配的税收活动。国际税收的征税主体至少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国际税收的纳税主体则是取得国际收入的跨国纳税人,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国际税收的课税对象是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随着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和税收活动的国际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所得或财产征税时,便形成国际税收关系。

2.国际税收与一般税收的关系

国际税收以一般税收为基础和前提,是一般税收在国际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因此,国际税收既与一般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又不同于一般税收。两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①两者都与国家有着必然的联系,一般税收涉及一个国家,而国际税收涉及多个国家;

②两者都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③一般税收中的涉外税收制度要遵循国际税收的准则和规范。国际税收与一般税收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①一般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而国际税收反映的则是国家之间的权益分配关系;

②一般税收是通过一国的法律制度形成的,对纳税人而言具有强制性,国际税收是国家之间一种共同认可的税收规范,一般是通过协商或谈判形成的;③一般税收按课税对象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税种,国际税收主要涉及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它不能划分为独立的税种,只有涉及的税种,如所得税和财产税,是一种特定的税收活动。

3.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关系的核心是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为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即主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是完全自主的,不受外来的干涉和控制。税收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问是何人取得这笔所得和财产;另一类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两种,这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基本相同,即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本国公民的一切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论其所得和财产来源于何处。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所以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和政治法律的具体情况选择税收管辖权的种类。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的经济利益,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样,既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也有权对本国居民来源于他国的所得征税。在具体操作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一般是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居民管辖权,即居民纳税人对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不受国境的限制;对非居民则实行地域管辖权,即非居民纳税人只对征税国境内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上述做法已形成国际惯例。

4.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所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在同一时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和财产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国际重复征税

的出现是各国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结果。这种交叉重叠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1)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分三种情况:一是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所以这两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最为普遍;二是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三是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2)同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分两种情况:一是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二是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造成同种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原因,主要是各国确认居民或所得来源地的标准不尽相同,从而使同一跨国纳税人具有双重居民的身份,或同一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确认为来自本国,致使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同时享有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对经济的消极作用非常明显,它不仅违反了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而且会加重跨国纳税人的负担,阻碍国与国之间资本、商品、劳务和技术等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为此,各国政府都在想方设法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采取一致的居民身份及所得来源地的确认标准,来约束各自的税收管辖权,防止因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而造成国际重复征税;二是确立地域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一即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并在行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某种方法减轻或免除国际最复征税。目前各国通常采用的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于征税,仅对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免税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但由于征税权的放弃会影响居住国的经济利益,造成本国应得税收的丧失,故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此法。

(2)扣除法。也称扣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的已纳税款作为费用予以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扣除法只是减轻而不能消除跨国所得的双重税负,因此这种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按单独制定的较低税率征税。对纳税人来说,依然存在一定的国际重复征税。因此低税法也只能减轻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境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的已纳税款,只就其差额缴税,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实行抵免法的好处是:一方面,它既承认了收入来源国有优先征税的权力,又承认了居住国的最终征税权力,这样就维护了来源国和居住国双方的税收权益;另一方面,对一笔所得既征税又不重征,既消除了重复征税,又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际逃税和避税。由于抵免法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因而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用。

(五)税法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与社会成员所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依据,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准绳。

按照税法调整对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具体规定某一种税的性质、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征收范围、税率、纳税期限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规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履行权利和义务的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我国的税法分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级次,不同级次的税法立法权不同,效力也不同。我国税法的法律级次主要包括: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②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④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⑤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等。

2.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的征纳税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元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要素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其主体资格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我国的征税主体是指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直属的各地国家税务局、海关,以及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地方税务机关等。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征税主体如税务机关,其权利是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进行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及时将税款缴库,依法受理纳税人申诉等。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依法申请规定的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③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纳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征收和纳税入缴纳的都是货币,因此现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货币。

(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①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另一方是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②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的税款征收权利,而纳税主体负有单方面的税款缴纳义务,两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③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性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税款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即无偿地转归国家拥有。

3.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违反税法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下同)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①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②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包括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偷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非故意而导致的少交或未交应纳税款的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逃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的行为;骗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③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伪造、擅自制造、盗窃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④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包括向税务人员行贿;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

违反税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①前面所述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各项行为;②偷税、欠税、逃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行为;③漏税行为;④骗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⑤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抗税行为。行政处罚的措施,一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所应纳的税款;二是加收滞纳金;三是罚款;四是没收非法所得。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包括:①税务人员与纳税义务人勾结,唆使或协助纳税义务人偷税或者骗税的行为;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义务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行为;③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未构成犯罪的行为;④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义务人的行为;⑤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行为。

(2)刑事责任。按照新颁布的《刑法》,以下犯罪行为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应负刑事责任。主要内容有:①偷税、欠税、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欠、逃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欠税、逃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欠、逃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②抗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③骗税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④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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