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离婚案件上诉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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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姓名:欧雅娟,女, 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20号;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鲁军华,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延庆县康庄镇小区12号楼409室;
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0061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延庆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首先,上诉人于2011年2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2011年3月25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上诉人于2012年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再次驳回离婚请求,上诉人认为,双方于2010年8月28日因感情不合就开始分居,已有一年零九个月,期间双方并不在一起生活,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也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在这分居的一年零九个月中没有任何夫妻生活,双方无法交流,法院不能单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就片
面的认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能,这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识网络,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过多的接触,缺乏更深刻的了解,性格严重不合,这也就导致双方婚后无法交流与沟通,感情淡薄,并且上诉人两次起诉离婚时认定的事实就已经足够说明双方的婚姻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后双方经常因被上诉人的过错发生争吵,被上诉人也认定是事实。
上诉人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维系这样的婚姻关系,双方都感到非常痛苦,并且通过本次上诉审理,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法院片面认定双方有和好可能是不符合事实的,并且通过本次上诉已是第三次坚决要求离婚,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离婚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年 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