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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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4期九、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法律条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人市场调查与价格测算的规定。

“磨刀不误砍柴工”,没有对采购标的的市场行情作深入调查研究,很难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

因此。

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以往的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发现,采购人对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市场行情不是很了解,或者只是片面了解。

如某采购人需要采购拼接显示屏,采购人只从现有的一些途径了解了本单位当前使用的拼接显示屏的价格、技术、数量等情况,简单与市场上同等档次的显示屏做了比较,最后确定这个采购项目的预算为600万元,最终供应商报价最低的不到100万元。

很显然,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前,并没有与使用单位做详实的交流沟通,市场调查也不是很客观、全面。

这导致如果原来的供应商继续提供产品需要500余万元,其他供应商只需花费100万元左右。

再如,某采购人要购置一批打印机,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所有的投标文件都注明“此款打印机已停产”,全部未响应招标文件。

原来,采购人在提采购需求时,沿袭了几年前的老观念,未对市场现有打印机的配置、功能等进行调查,闹出了笑话。

由此,本条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十、采购价格的设定法律条文: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采购价格设定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一、工程施工类的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2)(一)工程施工类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2)(二)工程施工类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4)二、货物类的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9)(一)货物采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9)(二)货物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0)(三)一般货物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2)三、服务类的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5)(一)服务类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5)(二)服务类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6)(三)服务类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8)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分三大类进行,包括工程施工类、货物类、服务费类。

一、工程施工类的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一)工程施工类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1、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应与采购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具体内容详见本类附件二。

2、申请人须知明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采购(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组成及其澄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签字、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等事项。

3、资格审查办法明确资格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等事项。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包括资格预审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以及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及相关编写要求等。

5、采购(招标)项目概况简述采购(招标)项目概况、实施条件及标准、要求等,满足申请人编写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文件需要。

招标公告时间及其规定解读

招标公告时间及其规定解读

招标公告时间及其规定解读招标是现代商业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种项目手段,无论是对于招标方而言还是竞标方而言,招标公告时间及其限制性规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掌握了招标公告中的时限要求,也就等于是掌握了这个招标工程的整个方向,因此,笔者将就招标公告时间及其规定为大家做简要论述。

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有利于促进竞争,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提高经济效益。

对于招标者来说,通过招标公告择善而从,可以节约成本或投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或交货期,确保工程或商品项目质量,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招标公告时限的有关规定如下: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交通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日)3、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20日国际招标:一般不应少于20日大型复杂设备或成套设备从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50日交通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4、招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和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解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解读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加载、下载或查阅的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解读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加载、下载或查阅的规定。

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了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在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加载、下载或查阅的规定。

潜在投标人在获悉招标信息后,一般都要求迅速查阅或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来开展投标前准备工作。

在纸质招标情形下,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潜在投标人要求查阅或获取招标文件会有一段时间;而在电子招标投标情形下,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可以通过登录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进行下载或查阅,这段时间趋于零。

在电子招标投标情形下,在公告发布的几秒钟内,就有可能有潜在投标人要求查阅或获取招标文件。

故本条要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时间要求,应当以满足公告中明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为前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没有要求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必须供潜在投标人先进行查阅后再决定是否下载。

“下载”对应纸质形式的招标文件的获取。

在实践中,不少人关注电子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是否可以收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该规定针对传统纸质招标,因为只有纸质文件才会发生印刷、邮寄费用。

2007年版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条款释义-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08

2007年版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条款释义-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08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 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投标函 中标通知书 要约邀请;
要约(有时效); 承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1]年 [1]月 [1]日[1]时[1]分,地点为 [2] 。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不予受理。 6. 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1] (具体时间) 前以传真方式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
(2007年版)
条款释义
毛林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博士)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博士)
二OO八年一月,北京 OO八年一月, 八年一月
一、招标采购与合同订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介名称)上发布。
[1]
(发布公告的媒
7.联系方式 (省略)
(三)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 邀请招标条件及审批(30号令,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 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 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有哪些内容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有哪些内容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有哪些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进⾏采购活动时,采购的⽅式是⽐较多的,政府可以通过询价、招标等的⽅式进⾏采购,如果招标的需要对投标⼈资格进⾏审查,那么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有什么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有哪些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和采购项⽬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件的时间和地点。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和采购项⽬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件的时间⾃公告发布之⽇起不得少于5个⼯作⽇。

政府采购招标的程序1、招标公告。

采⽤公开招标⽅式采购的,招标⼈必须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招标⼈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法;(2)招标项⽬的名称、⼯程概况等;(3)招标⼈对投标⼈的的资格要求及属于资格预审的必要合格条件;(4)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及确定潜在投标⼈的⽅法等。

采⽤邀请招标⽅式采购的,招标⼈应当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作⽇。

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起3个⼯作⽇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件。

招标⼈从评审合格投标⼈中通过随机⽅式选择5家以上的投标⼈,并向其发布投标邀请书。

2、招标⽂件编制。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件。

140624-工信部27号令解读-2

140624-工信部27号令解读-2

条件等发布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提交投标文件、开展评标。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
培训和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开展好执法活动,督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总 活动各参与主体落实《办法》设定的各项制度,同时要运行和维护好管理信息平台和通信工
体 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做好服务工作。


《办法》是适用于通信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立法。除《办法》外,招标投标活
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
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
总 体 解
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
读 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总 体
公布前制定的,其中有关邀请招标、自行招标资格等的规定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贯彻落 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推进通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办法》。
解 读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分 别制定于2000年和2001年,对于规范通信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通

规范,规定招标人采用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项目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对集中招标的规范要求。

规定了投标人的异议权,并将投标人异议纳入开标记录内容,进
一步细化了开标记录应当记录的内容。为了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
6 完善了评标程序
避免低质低价,《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综合报价明显 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人做出书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解读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解读

• [参考答案]选择C,因为意见A和B不正确。依据《 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在招标公告 发布后修改其中的实质性条件的,需要重新发布 招标公告,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9--6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1.1.2 1.1.4 5.1 招标人 项目名称 ********2016年水平井钻井工程项目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16 年 4月19日 9 时 00 分 和地点 开标地点: ( 4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 开标程序 封情况检查,并由监标人宣布检查结果 (5)开标顺序:依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顺序 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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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 [背景] 某国家粮库工程设计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 单位,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其中的资格条件为: (1) (2) (3) (4)···· 招标公告发出三日后,已经有三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 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感觉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注册资本 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近三年完成过类似规模不 少于本次的设计业绩三项以上”太高,可能影响潜在投标 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上面的注册资本金调整为600万元 人民币,将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由三项调整为两项,但 怎样实施存在三种意见。
第二部分 招投标
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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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招标准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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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 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 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 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 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 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 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 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 重新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 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 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 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 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 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解读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 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解读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 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 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四号令 颁布日期: 2000-07-01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 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围。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 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 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
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解读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

招标开标流程

招标开标流程

招标开标流程引言概述:招标开标流程是指在进行项目投标过程中,通过招标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标书递交、开标等环节,确保公正、透明、公平的招标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开标流程的五个部份。

一、招标公告1.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写招标文件,并通过公开媒体或者招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包含项目基本信息、招标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1.2 公告解读与咨询:潜在投标人可通过招标文件解读会议或者咨询方式了解项目细节,提出问题并获得解答,确保对招标要求的准确理解。

1.3 补充公告:如有需要,招标人可发布补充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或者补充,确保投标人获得最新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预审2.1 报名要求:潜在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报名登记,包括企业资质、经验、财务状况等。

2.2 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报名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核实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包括资质、经验、信誉等方面。

2.3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预后续投标环节,同时告知未通过预审的投标人理由。

三、标书递交3.1 标书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报价等内容。

3.2 标书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人,通常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3.3 标书接收确认:招标人确认接收到的标书,记录递交时间,并核对标书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四、开标4.1 开标准备:招标人组织开标工作,包括确定开标时间、地点,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准备开标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4.2 开标过程:招标人邀请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公开拆封标书,逐一宣读标书内容,同时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和意见。

4.3 开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发布开标结果,包括中标人、中标金额等信息,同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五、评标与中标5.1 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权重,对标书进行评分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解析(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解析(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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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 概述及使 用说明
主要创新点
3.探索解决实际进场人员履约问题。 3.探索解决实际进场人员履约问题。在招投标专项督查活 探索解决实际进场人员履约问题 动中, 动中,发现承包人实际进场人员与投标时填报人员相比更 换问题严重。这一问题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换问题严重。这一问题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企业在投标时 难以确定是否中标,投标时所填报的人员随意拼凑, 难以确定是否中标,投标时所填报的人员随意拼凑,而一 旦中标,原承诺人员又难以入场, 旦中标,原承诺人员又难以入场,造成人员更换严重的问 为解决这一问题,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规定, 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规定,一般 项目仅要求投标人填报项目经理及备选人、 项目仅要求投标人填报项目经理及备选人、项目总工及备 选人, 选人,其他人员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招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之前,按照《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之前,按照《招标文件》中合同附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 低要求填报,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 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得更换。 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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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 概述及使 用说明
使用说明
招标人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4. 招标人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 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 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的 所有媒介名称——使用说明第七条; ——使用说明第七条 所有媒介名称——使用说明第七条;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5.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 规定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 规定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三 种评标方法, 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选择适用。 选择适用。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 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 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 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废标条款应以醒目的方式提示。 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废标条款应以醒目的方式提示。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时,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时,在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 定的前提下,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 标人自主确定。 标人自主确定。 招标人选择适用各种评标方法时,也可采用双信封形式, 招标人选择适用各种评标方法时,也可采用双信封形式, 具体说明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具体说明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使用说明第八条 使用说明第八条; ————使用说明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公告一、公告目的1.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本次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公告,旨在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预审,并最终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二、招标项目基本信息2. 招标项目名称:XXX工程建设项目3. 招标单位:XXX公司/单位名称4. 项目地点:XXX地点5. 项目概况:对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包括项目规模、建设内容、技术要求等。

三、资格预审条件6. 投标人资格要求:请根据具体项目需求列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可能包括注册资金、资质证书、业绩要求等。

7. 预审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申请表格、企业简介、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要求。

详细列出预审所需的所有申请资料,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方式。

四、申请程序与要求8. 申请时间:规定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的时间,以及申请截止时间。

9. 申请方式:详细说明资格预审申请的途径,包括邮寄、电流新箱等具体方式,并给出相关通联方式。

10. 申请费用:若有资格预审的申请费用,需要在此明确写明,包括缴费方式和账号等信息。

五、预审评审标准11. 预审评审标准:明确资格预审评审的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的评定要求,可以附上评审细则和评分标准。

六、其他事项12. 通联方式:提供交流通联方式、电流新箱或通联位置区域,以方便投标人在申请过程中的交流和交流。

13. 其他事项:如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也需要在公告中说明清楚。

七、附件附件1:资格预审申请表格附件2:企业资质要求附件3:评审标准及评分细则八、通联方式若对本次资格预审公告有任何疑问,请交流:通联人:XXX通联通联方式:XXX通联电流新箱:XXX以上就是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公告的相关内容,如有详细需要,请查看附件。

欢迎符合条件的各方投标人积极申请,并共同参与资格预审工作。

续写:九、资格预审流程14. 资格预审流程:资格预审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期后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名单公示、资格审查不通过名单通知等步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条文全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条文全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实施条例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释义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设施为准条例共七章 85条第一章总则 6条第二章招标 22条第三章投标 11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20条第七章附则 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并为鼓励许多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与行业管理相互分离制约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了空间;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实际存在多种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为有待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范围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第六条禁止行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明令禁止,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及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2号令,2010年6月18日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再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但应符合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第八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注意问题;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法第66条指涉及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项目;二仅指采购人自己建设和使用,不包括投资相关人;三指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并不是中标人;四情形确实存在,且比较复杂和普遍,防止利用此款规避或虚假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继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有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体规定;须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工程、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项目、通信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后,亟待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应努力推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考试、从业注册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预计2013年开始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转让投资股权;统一规定简单比选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弊端;各地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方可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原因,属于非法干涉、保护、排斥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罚;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包计费,降低了5亿元以上的计费标准并封顶,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向中标人收费;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办法运用的特点,具有一次性、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使用定期动态短名单和随机抽取方法选择投标人的利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指定的相关行业标准文本;应当努力推动监理行业、企业招标采购技术管理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相互结合补充,才能共同调整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关于招标投标时间规定的利弊分析;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重新招标容易发生串标和抬标;重新招标失败可以改为其他采购或发包方式;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办法的运用特点,统一推广资格后审办法的弊端;应区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情形下评标时可能进行的资格复核;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意,这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这比上条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延长,一般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时间,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按本条操作的答复内容涉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必定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策划指定招标方案的重要性,标段划分考虑的因素;禁止利用划分标段进行规避和虚假招标的情形:化整为零、指定分包、标段包数量与投标人数量相近、评标后随意划分和调整标段包、招小标,事后送大标等;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效力和作用,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长;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和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中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等应有选择余地,部分形式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不采用的保证金形式应明确告知;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如何判别主要为了增加挂靠串标的难度;金额2%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保证金提交时间可以早于投标文件;对实践中试行联合投标担保或第三方信用担保、集中收交等方式不作规定;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标底的形式和参考作用,标底含设置幅度范围或复合基准价不能作为判断报价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标底与评分挂钩存在的不当和风险;无标底的风险;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要区别;且不能设置限制竞争的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保密各潜在投标人身份;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国内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动因设计施工结合、明确目标责任、减少“三边三超”、多种形式和制约因素承包企业能力结构、投资与设计审批、业主控制力弱化;防止利用暂估价规避招标;暂估价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或最高限价并非实质报价;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一般是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防止技术方案的倾向和排斥性;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当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发生银行利息则不必退还利息;同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多种可能,所以必须事先根据招标投标的时间约定利率标准,以免纠纷;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的区别

招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的区别

招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的区别?
招标人在有项目需求时通常会用招标邀请书和发布招标公告寻找意向投标人,那么如何分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招标公告的概述: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

2、投标邀请书的概述:招标单位在采用选择招标方式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其参加投标的一种文书。

二、两者包含的内容不同:
1、招标公告包含的内容: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时发布的一种周知性文书,要公布招标单位、招标项目、招标时间、招标步骤及联系方法等内容.以吸引投资者参加投标。

其通常由标题,标号,正文和落款四部分组成。

2、投标邀请书包含的内容:通知资格预审已合格,准予参加该工程一个或多个招标项目的投标;购买招标文件的地址和费用;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函。

开标前会议时间、地点,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此函,如不参加投标也希望能通知业主方。

投标邀请书不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招标人发放招标邀请书和发布招标公告都是一种招标手段,都是要求投标方有三家以上,招标邀请书由招标人发给投标人,招标公告则可以在网上获得,查招标公告,用筑龙标事通。

筑龙标事通作为招标采购综合信息监控平台,实时快速查询招标信息、建筑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助力投标人投标成功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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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解读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1.1.1招标公告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2款“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的基本内容要求,结合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中对招标公告内容的共性规定,招标公告基本内容包括:
1)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
2)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4)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工程施工工期或货物交货期或提供服务时间等;
5)对投标人或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
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售价;
7)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联系方式;
9)其他。

1.1.2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

(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1)招标项目的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招标人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质等级与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申请标段数量;
4)资格预审方法,表明是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和售价;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7)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
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包括: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项目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5)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1.1.3投标邀请书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只需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邀请书”的条款,就专门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以前,用传真或快递方式向招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
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1.4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

对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目前,各级政府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很多,主要有:
(1)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计委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注意:
1)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2)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3)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4)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
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比比网》;
6)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
7)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8)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1)建设部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除了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2)商务部规定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除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以及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并指定《比比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服务的专门网络。

(3)财政部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
财政部依法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4)地方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20条关于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规定,各省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一般都指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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