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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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目前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及取费的主要依据:(1)原建设部于2003年2月13日颁发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建设部2004年11月16日颁发建市[2004]200号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3)财政部[2004]300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4)2004年7月国务院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5)住建部2008年11月12日颁发建市[2008]226号文《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指导意见》(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5:20 阅读19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司法解释原文]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涉诉案件,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应当表现为共同被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方,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出现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表现为共同被告。

[理解与适用]一、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本解释只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调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条所称的总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注:区别在于施工二字)为了便于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概念,先介绍以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对发包人负责”。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简介知识讲解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简介知识讲解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引言早在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该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后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我国化工、石化等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积极进行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实践的探索,成效显著。

随着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5月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8月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文件出台,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园林行业也开始出现大量的EPC模式工程实践。

EPC模式下,承包商在项目初期和设计时就考虑到采购和施工的影响,避免了设计和采购、施工的矛盾,减少了由于设计错误、疏忽引起的变更,可以显著减少项目成本、缩短工期。

实践证明,推进工程总承包、可将设计、采购、施工成为一个有机总体,避免三者间的相互脱节,有利于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方案的整体优化,有利于保证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减低工程投资。

昭通市庙坝花香酒建设项目工程和大理洱海环湖截污工程-洱海月湿地公园恢复工程项目就是我公司以EPC模式承建的成功案例。

一、定义与优缺点●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简介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简介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引言早在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该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后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我国化工、石化等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积极进行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实践的探索,成效显著。

随着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5月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8月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文件出台,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园林行业也开始出现大量的EPC模式工程实践。

EPC模式下,承包商在项目初期和设计时就考虑到采购和施工的影响,避免了设计和采购、施工的矛盾,减少了由于设计错误、疏忽引起的变更,可以显著减少项目成本、缩短工期。

实践证明,推进工程总承包、可将设计、采购、施工成为一个有机总体,避免三者间的相互脱节,有利于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方案的整体优化,有利于保证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减低工程投资。

昭通市庙坝花香酒建设项目工程和大理洱海环湖截污工程-洱海月湿地公园恢复工程项目就是我公司以EPC模式承建的成功案例。

一、定义与优缺点●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

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

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作者:林明晖许瑾瑾高明何祥云丁靖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27期本文试对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做一些初步的分析和论述,使业内人士对EPC总承包产生的历史背景、时代意义及法律定位有一个更升入的认理解和认识。

EPC是设计Engineer、采购Procure、实施Construct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是对工程建设中三个重要阶段有机的整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通常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中国EPC进化史,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

“中国速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仰仗于它。

“一带一路”战略落地后,中国企业加快了“走出去”步伐,沿线项目全面开花,各级地方政府也大力支持EPC在当地的实施,EPC模式也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进行了全方位地支持和推广。

本文试对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做一些初步的分析和论述,使业内人士对EPC总承包产生的历史背景、时代意义及法律定位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中国建筑行业总承包模式的政策历史,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一)总承包模式起步1984年,工程总承包首次纳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此后化工行业开始采用这一模式,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二)明确总承包资质及法律地位1992年《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次通过行政法规把工程总承包企业规定为建筑业的一种企业类型,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立法的形式首次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

(三)培育总承包能力2003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中国的工程建设项目BT(建设-转让)模式

中国的工程建设项目BT(建设-转让)模式

中国的工程建设项目BT(建设-转让)模式近年来,国家不断扩大内需,基础设施发展速度加快,资金需求大、缺口大,如何迅速地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而 2009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已达到3.9万亿,社会与民间资本具有很大的利用空间。

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原有的投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参与方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亟需新的投融资模式改进现状。

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在我国的工程实践中,BT模式已经得到了一些应用,但是由于我国建设体制以及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这种模式仍不成熟。

BT模式的内涵。

世界银行在《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BOT至少有三种具体形式,即BOT、BOOT、BOO。

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BOT 在具体应用中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BT就是BOT中的另一种衍生。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转让模式,它是指项目业主与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由项目公司安排融资与建设,并承担项目建设风险,直到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进行回购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模式。

只有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才能采用BT项目,且其投融资和建设者应是建筑商。

和传统的投资建设方式相比,采用BT方式可以降低工程造价,有效缓解项目业主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资风险;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有利于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引进先进技术;同时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设计院如何成功转型工程公司

设计院如何成功转型工程公司

设计院如何成功转型工程公司随着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公司相比传统设计院,在组织结构、项目管控体系、人员结构等方面差异明显,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上具有较大优势。

从国内外情况看,设计院向工程公司转型升级是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笔者认为,应该重点从调整组织模式、优化管理体系、强化项目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转型升级。

转型升级是必然选择政策层面我国现行《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 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该项规定,2003 年 2 月13 日,原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将EPC 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2016 年8 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二项中指出:“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

”随着政策规定的逐步贯彻落地,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院提升工程总承包能力,尽快向工程公司转型升级成为必然选择。

实践层面以设计院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以通过设计优化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和降低工程实施费用,保证工程整体技术性能最优。

ENR 对国际设计公司200 强统计分析表明,国际上真正的顶级设计企业几乎全是工程公司。

在国内,近几年由设计院向工程公司转型已成为一种潮流,特别是在石油化工、冶金等需要重装备的行业领域,领先的设计企业如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已实现向工程公司转型,其年产值也相应实现了由几亿到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爆炸式发展。

虽然设计院向工程公司转型是新形势下的必然趋势,是设计院实现企业和员工价值最大化的必然选择。

但在转型过程中会遇到诸多困难和挑战,例如:1)总承包项目往往工期紧、设计深度与优化要求高、设计人员的责任大、需要版次设计等,所以很多设计人员对总承包项目有抵触情绪,宁可做单纯的设计工作,也不愿做总承包项目设计。

《广西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广西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广西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建委:为了深化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我厅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7〕30号)和《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广西建筑企业实际,制定了《广西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西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指导意见为了深化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和《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制定指导意见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认识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筑业在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面临的新挑战;是建筑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迫切需要; 是创建节约型和创新型社会对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提出的新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区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我区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筑业企业普遍缺乏设计能力。

工程总承包是以设计与施工相结合为特征的,建筑业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设计能力,从事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总承包是不可能实现的。

由于国内市场发育以及资质壁垒等原因,以施工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在国内开展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一般局限于深化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采购—施工总承包,真正涵盖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的相对较少。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1.17•【文号】建设字第805号•【施行日期】199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3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13日)废止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字第805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以来,普遍收到了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和节约投资的效果。

为了保障这项改革健康发展,提高工程效益,现就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问题做如下规定:一、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有关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总承包任务。

二、《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与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相一致,分甲、乙、丙、丁四级,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三、设计单位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2.拥有自己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设备材料采购、试车考核等专门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装备,能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工期、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所必须的资金,其中注册资金甲级单位不得少于800万元,乙级单位不得少于600万元,丙、丁级单位不得少于500万元;4.具备对所承担建设项目全面负责的能力。

四、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按照下列要求办理:1.申请甲、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乙级资格条件的可直接批准发证;对符合甲级资格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发证。

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

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调研报告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发展,自 2004年初,中国建筑业协会就成立了以张青林副会长为组长的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先后深入到中建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北京建工集团、苏中建设集团等十多家企业进行现场蹲点指导。

最近协会又陪同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有关领导对北京地区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走访了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北京城建集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等企业,并以书面形式调查了上海建工集团、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工集团、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等数十家企业,查阅了大量资料。

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取得成效和经验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建议。

一、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历史回顾我国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提出,起源于八十年代初“鲁布革冲击”。

当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开始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引入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等新的管理模式。

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早在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

文件指出工程承包公司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或投标中标,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1987年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批准第一批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试点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施[1987]2002号),文件指出确立了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即有步骤地调整改组施工企业,逐步建立以智力密集型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集团)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和农村建筑队为依托,全民与集体,总包与分包,前方与后方,分工协作,互为补充,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企业组织结构。

(EPC)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EPC)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摘要:建设项目管理是为实现项目要求的质量、所规定的时限、所批准的费用预算而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的一次性任务的管理方法。

本文阐述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及工程项目管理中注重加强管理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to achieve the required quality, the provisions of the time limit, the cost of the approved budget of the whole process and comprehensive planning, organization, control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one-time task management method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meaning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project management in to reinforce the management aspects.key wor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中图分类号:ts958.1+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建设项目管理是为实现项目要求的质量、所规定的时限、所批准的费用预算而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的一次性任务的管理方法。

因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项目管理除了需要做好以上基础工作外,还需要进行相关方面的组织与管理,如项目风险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与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等。

一、项目管理的涵义建设部2003年发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市[2003]30 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是否需要监理浅析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是否需要监理浅析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是否需要监理浅析摘要:自2003 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文)以来,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得到了较大发展,工程总承包营业额不断增大。

但在实践中,新的问题出现了。

在总承包模式下是否需要工程监理?工程监理的角色如何定位?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做些什么?对工程监理工作有无新的要求?本文主要针对EPC总承包项目管理不需要监理及现行模式下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分析。

关键词:EPC;项目管理;监理;1、我国现行监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被引入国内起,基本被定位于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监理职能中的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都基本仅存在形式,对工程管理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帮助,真正被市场广泛接受及认可的也就是质量控制。

同时,现行的监理制度适用范围也限于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前期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设计文件的审查都不会依赖监理公司,都通过其他渠道来完成。

再者,监理公司企业规模小,人力资源较单一,偏向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型。

且服务意识较差。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正好解决了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为工程的更好实施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2、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下监理工作模式及特点根据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现有建立模式的特点,个人认为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管理模式应为以下模式,即: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具有监理资质,独自完成总承包任务,受业主公司的监督。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内部的质量控制部门相当于监理公司,从事质量控制的人员具有监理工程师的资质。

2.1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不再聘请监理公司的优点及缺点(1) 合同关系简单。

业主只与EPC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监理单位只作为总包项目管理的一个部门, 合同关系大大简化。

(2) 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在EPC模式下,监理工作主要通过项目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

建市[2003]30号文

建市[2003]30号文

建市(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程总承包和⼯程项⽬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号:建市[2003]30号颁布⽇期:2003-02-13执⾏⽇期:2003-0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程建设项⽬组织实施⽅式改⾰,培育发展专业化的⼯程总承包和⼯程项⽬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推⾏⼯程总承包和⼯程项⽬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程总承包和⼯程项⽬管理是国际通⾏的⼯程建设项⽬组织实施⽅式。

积极推⾏⼯程总承包和⼯程项⽬管理,是深化我国⼯程建设项⽬组织实施⽅式改⾰,提⾼⼯程建设管理⽔平,保证⼯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加快与国际⼯程承包和管理⽅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六⼤关于“⾛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程材料的出⼝,促进劳务输出,提⾼我国企业国际竞争⼒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要统⼀思想,提⾼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程总承包和⼯程项⽬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程总承包和⼯程项⽬管理的健康发展。

⼆、⼯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式(⼀)⼯程总承包是指从事⼯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程项⽬的勘察、设计、采购、施⼯、试运⾏(竣⼯验收)等实⾏全过程或若⼲阶段的承包。

(⼆)⼯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程项⽬的质量、⼯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程中的部分⼯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程总承包的具体⽅式、⼯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式:1、设计采购施⼯(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总承包是指⼯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程项⽬的设计、采购、施⼯、试运⾏服务等⼯作,并对承包⼯程的质量、安全、⼯期、造价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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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颁布部门】建设部【法规文号】建市〔2003〕30号
【颁布日期】2003-02-13 【实施日期】2003-02-13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
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
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 -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
1、项目管理服务(PM)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项目管理承包(PMC)
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

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方式。

四、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一)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二)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三)打破行业界限,允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精神,使有关融资、担保、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到重点扶持发展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实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大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国际大型工程公司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组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参加国际竞争。

(七)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的作用,进一步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培训,培养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的市场需要。

有条件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企业等,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开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992年11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设计单位进行工
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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