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辅导详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篇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目录一、立法背景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四、村民会议五、村民代表会议六、村民小组会议七、监督与管理一、立法背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课稿
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二、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三、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呈现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88年6月试行,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这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要真正了解村委会组织法,首先要弄清楚“村”、“村民”、“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和“组织法”这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村?目前我国的村有两种:自然村与建制村。
自然村是指中国农村地区的自然聚集。
“建制村”是相对于自然村而言的一个概念,是乡镇以下的区域划分的单位。
在许多地方,建制村与自然村是重叠的。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了解,就是“行政村”一词。
“行政村”曾经有确定的内涵,是指“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
1954年乡政府成立后,行政村撤消。
所以,现在就不存在“行政村”这个概念。
(二)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村民,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定义。
“村民”通常的理解是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
过去人们认为,村民是具有农业户口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种理解和认识是片面的。
现在提倡户籍改革,打破城乡界线,“村民”相应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
当前对村民的理解剥离了村民农业户籍和农民职业特征,既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次提到“本村村民”,那么“本村村民”又是什么呢?(三)什么是本村村民?一是户籍在本村的居民,二是户籍虽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可视作本村村民。
组织法解读
第四讲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公开的程序 (1)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 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监督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4)每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 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三讲 民主决策
2、不能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取代村民会议 有的地方怕麻烦、图省事,只召开村民代表会 议,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 明确,只有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可以设立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应当坚持 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不能用召集村民 代表开会来取代村民会议。 即使在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村中的一 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制定村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 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解决。
第二讲 民主选举
四、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2、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3、选举方式 4、差额选举 5、投票方式 6、当选票数 7、委托投票
第二讲 民主选举
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 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 其职务的活动。 2、罢免要求的提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 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3、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 辩意见。 4、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哪些选民登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行11年首作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改后的这部法律增加了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法律明确,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为什么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降低村官罢免门槛?近年来,村官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村民如果有意见,却很难罢免。
要想减少村官腐败,要想让村官切实为村民服务,关键是要加大村民对村官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实现的。
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为什么要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试行至今,村民自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8年制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完善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村民自治的地位得到重大提升。
通过实行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了农村的社会和谐。
但随着我国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它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也涌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有关的重要问题作了更加明确、详尽的规定,内容更加充实、完善,充分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更加符合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
第一,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依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党的十七大明确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作为必须坚持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二,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需要。
实行农村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是党团结带领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
村委会干部法制培训讲义
可编辑课件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牢牢把握村委会的性质、职责以及村务管 理方面的相关制度,是作为一名合格的农 村工作者的基本条件,下面我从村委会的 定义、职责、村务管理相关方面简单讲解 一下。
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 “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 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 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 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介绍几种调解方法:一 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 理”。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
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
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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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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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概念和职责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 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 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 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 住宅;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 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 出建议;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的决议、议定;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 管理制度。
法律宣讲【村委会组织法、选举法】
选举法法律宣讲《选举法》修改的亮点(一)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了“三个平等”原则。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保障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1),主要说的是代表名额的分配,并不是说在人大代表里面要有相同的农村人口和相同的城市人口,有一百个城市人口的代表,就要有一百个农村地区的代表,不是这个概念。
实行城乡相同人口选举人大代表以后,对广大农村的政治权利显然是加强了,对于代表结构上面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也有一定的变动。
过去城市人口比较多的省份的代表名额会下降一点,过去农村人口比较多的省份的代表要相应的增加。
修改的具体内容: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城乡代表名额分配、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的规定,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1: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
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啥要点值得我们学习?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者关系的理解就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就如同国务院和党中央的关系一样,但村委会又不是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组织,它的职责是带领广大村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村民自治的权利。
对二者关系理解的错误是导致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对立的根源之一,根源是旧的村组织法上没有提出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的文字,而1993年中央文件又明确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并指出了具体四种领导方式。
2、村民代表会与村民会议二者关系。
村民代表会由村民委员召集,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和《村组织法》规定的事项。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21条)。
二者的关系,就相当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关系,村民会议的权限要大于村民代表会的权限。
3、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它的决定不能代表政府,但它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
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正常自治活动要支持,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也不得侵占或者自行处置村集体财产。
(举虹桥村的三峡移民拆迁补偿的例子,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侵犯了个别村民的利益)5、村民小组会议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民小组会议由指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且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18周岁),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辅导
(二)近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2、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 实行村治,以村为自治单 位,而在村之上,有的则 设立“区”,一时间,区、 乡一度成为自治单位。 •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 立后,先后颁布《县组织 法》、《乡镇自治施行 法》、《区自治施行法》 等法规,开始实行省、县 二级制,县下设区、乡 (镇)、闾、邻等“自治” 组织。区、乡、镇为自治 单位。
• 1、先秦时期的乡遂制 • 国都及近郊,划分为若干乡采 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族为 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边远农 村地区衽遂制,即“五家为邻、 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 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里、 赞、鄙、县、遂)分别设“邻长、 里胥、赞师、鄙正、县长和遂大 夫”。 • 春秋战国时期:县下设乡、乡下 设里,乡里制已成为基层行政组 织,分别由乡长或有司掌管。
二、现行村民自治制度
• • 乡政村治 1983年以后的乡政村治时期。十一 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农村基层 政权又经历了一次变革,人民公社 退出历史舞台,乡建制恢复,乡再 次成为我国最低层次的国家政权。 与此同时,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 制度,行政村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 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 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6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辅导
杭锦旗党校 段建勋
提纲
• 一、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沿革 • 二、现行村民自治制度 •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一、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二)近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三)建国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第九节讲义5第九节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一、村民委员会1.村委会设立、撤销与范围调整的程序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委会的组成与罢免(1)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2)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3)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成员。
(4)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5)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村委会的下属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2)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3)村委会还可以分设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4.村民会议(1)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2)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5.村民代表会议(1)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理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帮助和协助关系把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定位为指导关系,符合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有利于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固此,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规定为指导、支持和帮助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理由是:(1)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村民委员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公职,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当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基层群众自治域民族区域自治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是政权性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仍然是一级政府,负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因此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
(3)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村民委员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民委员会办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收到政府手里来办,照此办理,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4)至于有人提出,现在乡镇干部少、任务重,很多工作都得通过村民委员会才能得以落实,不规定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乡镇政府没有了村民委员会这个“腿”,工作就很难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题,讲述一下这一法律的解读和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顾名思义,是由村里的村民选举产生,并代表村里居民进行管理和服务的组织形式。
在我国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基层政权和社区服务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规范的法律保障,也是新时代农村建设的法律基准。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法律中的几个关键点。
第一,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方式。
根据该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村民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并需要符合性别平等、代表人口比例等条件。
这些规定意味着选举结果应当反映村庄居民的真实意愿和诉求,保障了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第二,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权范围包括:代表村民自治、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维护村庄环境卫生、协助政府工作等等。
这些职权的规定,体现了政府与村委会合作的原则,也清晰地划定了村委会的职责范围,帮助村民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能,提高了其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在该法律中,关于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也有详细规定。
比如说,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宪法,建立财务制度,制定村民事务公开制度、纳入任职资格条件等等。
这些规定为村委会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助于加强其制度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个法律对于农村社区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村民委员会更需要在经济、文化、社会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给出结论,以更好地推动农村发展。
在最近的时间里,我们正在经历的疫情防控期间,村民委员会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大规模的口罩发放、垃圾分类和田间管理等工作中,村民委员会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村民委员会成员作为基层民意的代表和负责人,他们为抗击疫情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
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59.9万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二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级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基层性。
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
二是群众性。
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在农村基层设置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
三是自治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和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为什么,不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都由村民自己决定。
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
在实际工作中,有人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
依法治村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稿
依法治村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稿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党章,写入了宪法,中国结束了几千年以来以权治国、权法兼治到以法治国的这样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
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是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
一、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其次是依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等治理国家,依法治村也是如此。
在法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而在人治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
二、依法治村的重要性(一)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当前,由于没有牢固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有些地方出现名义上是搞市场经济,而实际上还是按计划经济的老观念、老办法办事,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具体经济活动,靠长官意志直接调控市场化经济关系,以土政策、批条子等方法代替法律,随意侵犯群众利益,伤害了群众的积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搞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推行依法治村的进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搞好依法治村。
(二)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由于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相应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项法律法规不配套,加上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因而市场出现了“持权经商、赌权经商、垄权经商、弄权经商”等商不成商的怪现象,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前,依法治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尽快制订落实以经营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愿、公平、等价、实诚为基础的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还要制订以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在依法治村中,除按照这些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有关政策,联系本村实施制订依法自治章程,以便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从而做到按章规范行为,使村里的生产经营、社会生活步入法治轨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四、村民会议
1、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组成成员的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十八周岁以上和本村村民。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也不享有表决权,但是作为村 民的一员,他们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 意见并参与表决。
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
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 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
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 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 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 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 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 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 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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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28日通过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6章
(二)近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2、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 实行村治,以村为自治单 位,而在村之上,有的则 设立“区”,一时间,区、 乡一度成为自治单位。
•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 立后,先后颁布《县组织 法》、《乡镇自治施行 法》、《区自治施行法》 等法规,开始实行省、县 二级制,县下设区、乡 (镇)、闾、邻等“自治” 组织。区、乡、镇为自治 单位。
(二)近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1、晚清的基层政权建设。 • 1908年,清政府为适应变革需
要,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 程》,规定:凡府厅州县官府 所在地为城,其余市镇村屯集 等地人口满 5万以上者为镇, 不满5万者为乡。城镇乡均为地 方自治体。乡设立议事会和乡 董,实行议行分立。乡议事会 在本乡选民中选举产生,为议 事机构。乡设乡董、乡佐各1名, 负责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与地 方官府委任办理事务,同时负 筹备议事会选举及议事事务。
• 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 民为走出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 率先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称为“村委会”。新成立的村 委会使村里的社会治安迅速好 转。
二、现行村民自治制度
• 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 3、1958年——1983年人民公 社时期。1958年下半年开始, 我国进入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时 期。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 产队三级管理
二、现行村以后的乡政村治时期。十一
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农村基层 政权又经历了一次变革,人民公社 退出历史舞台,乡建制恢复,乡再 次成为我国最低层次的国家政权。 与此同时,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 制度,行政村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 • 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 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三)建国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1、1950年——1953年乡村并 立时期。1950年中央颁布了 《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 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 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由此确 立了乡村并存的基层政权模式
• 2、1954年——1958年乡政权 制时期。1954年宪法颁布后, 农村基层政权出现了较大变更。
(一)古代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2、秦汉时期的乡官制 • 秦王朝全国划分为三十六
郡,郡下设县,县下设乡、 亭、里等乡里组织,10里 1亭,亭有亭长;10亭1乡, 设三老、有秩、啬夫、游 徼四职,三老掌教化,有 秩掌行政,啬夫听讼、征 税,游徼负责治安,循禁 盗贼。 • 汉代在秦代乡、亭、里的 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里 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 制度。
(二)近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3、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 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 • 土地革命时期,乡苏维埃 • 抗日战争期间,乡政府是抗日
根据地的基层政权组织,部分 根据地,乡以下的村民代表会 议(权力机关)、村公所(行 政机关)则是基层政权组织。 • 解放战争时期,一部分农村基 层政权组织定位于乡镇层次 (乡镇公民代表大会和乡镇政 府),而在东北和华北解放区, 基层政权组织则定位于村政府 层次(村上为区、县人民政 府)。
(一)古代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3、隋唐以后的职役制 • 隋文帝时,实行乡里
两级制,乡以下以五 家为保、五保为间、 四间(里)为族 (党),置保正、间 (里)正、置族(党) 正,掌管核实户口、 催征赋役。 • 沿袭至清朝
(一)古代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中的募役制度和保甲制度 • 元代实行里甲制与村社制并存的制度 • 明朝开始于里甲之外,另设保甲组织,专职维持社会治安。 • 清朝基本沿袭明制,县以下保甲制和里甲制并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辅导
杭锦旗党校 段建勋
提纲
• 一、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沿革 • 二、现行村民自治制度 •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一、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二)近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三)建国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变迁
• 1、先秦时期的乡遂制 • 国都及近郊,划分为若干乡采
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族为 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边远农 村地区衽遂制,即“五家为邻、 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 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里、 赞、鄙、县、遂)分别设“邻长、 里胥、赞师、鄙正、县长和遂大 夫”。 • 春秋战国时期:县下设乡、乡下 设里,乡里制已成为基层行政组 织,分别由乡长或有司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