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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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评定活动,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质量检查、验收、评定活动中的职责,确保工程创优目标的实现,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实行四级质量验收制度,施工单位项目部班(组)自检(一级);项目部验收(二级);监理公司复验(三级)。建设单位参加重要项目和部位的三级验收。
第三条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监理公司按照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的授权,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对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项目部职责
第四条工程项目部是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参加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评定工作。审核工程质量验评范围表,确定验收项目划分、质量等级、检验级别和监理方式。
第五条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第六条参加设备监造(若合同需要)、停工待检点(H 点)的检查、检验、见证、验收工作。参加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对未按规程、规范、验标、设计文件及技术要求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工程质量目标及合同要求的施工项目,有权通知其停工或限期整改,必要时签发停工通知单或整改通知单。
第三章监理公司职责
第八条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特殊工种上岗证,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第九条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质量验评范围表。参加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评定工作。组织隐蔽工程、中间工序交接的见证和验收,组织重要的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参与设备的开箱检验和原材料的检验,负责材料、设备采购的审核。
第十一条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违章作业,有权向施工单位签发整改通知单、停工通知单。
第十二条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有权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奖惩意见。
第四章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由监理公司组织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施工段划分所承建的项目,编制本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评定标准项目划分表》并明确监理方式,由工程项目部审核后下发各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实行三级验收。一级、二级验收项目由施工单位组织验收,三级验收项目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公司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有权对施工单位的一、二验收项目随时进行抽查,施工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如果抽检的施工项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按照《不合格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监理公司、工程项目部对已通过三级验收的项目(包括隐蔽验收项目)存在疑问时,有权要求进行复查。如果复查结果为合格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果复查结果为不合格时,由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并承担费用。
第十八条质量见证点(W点)必须经过监理公司见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节点。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书
面通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参加见证。如果监理公司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未按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见证,施工单位可以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在停工待检点(H点),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下道工序的施工,等待监理公司(建设单位)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参加验收。如果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48小时之后仍未到达施工现场进行验收,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则对施工单位的验收结果予以确认和认可。施工单位在得到确认和认可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九条特殊工序、隐蔽工程的验收,由施工单位填写特殊工序、隐蔽工程验收单,并及时通知监理公司见证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