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权法——公民财产权利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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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三—、—物登记权取变得动
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 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 征收决定——自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私 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 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 收益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 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专有部分专有权——业主行使权力时不得危及建筑物
国家征用某小学用于安置受灾群 众
二、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 个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森林、山岭、
第五章 物权法 ——公民财产权利的保证书
经济法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 一、物和物权 •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 三、物权变动 • 四、物权的保护
一、物与物权
1、物:民法上的物一是、指物人们(一能)够物支配的物质实体和
自然力。
客观物质性:智力成果、人不是物。电、
特征
热、气、磁力是物
可支配性
(二)征收与征用
(二征收)征收与征用 征用
主体
国家
国家
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抢险救灾紧急需要
对象
集体所有土地,单位、个 单位、个人不动产或动产 人不动产
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如果有毁损、灭失的才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费等
法律后果
财产所Biblioteka Baidu权变为国家
国家征收农民土地修建公 路
将财产返还给被征用人
四、相邻关系
▲三大便利: 1)用水、排水;2)通行;3)铺设(电线、电缆、水 管、暖气和燃气)管线和建造、修缮建筑物等。
▲三个不得: 1)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 碍相邻建筑物 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确保6小时日照) 2)不得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 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3)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 包括村集体所有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及乡镇集体所有三
种情型。
•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 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
•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转让建筑物的 住宅、经营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 的权利一并转让。
• 2、共有部分共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建筑
区划内的道路;维修基金;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的车位等。
• 3、业主的管理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三种权利共同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不得分离。
处分时让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 效力
三、物权变动
(一)动产物权变动——交付取得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二、所有权的种类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五、共有 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一)所有权 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依法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征收和征用 1、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 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征用: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征用单 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 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 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 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 国家所有权通过法律规定取得,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 2)共同共有。 •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
有权。
• 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 权利。
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一)善意取得:不法转让,但受让人依法取得所 有权或其他物权。
• 构成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物的种类
动产:可以移动其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1)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损害其 价值的物
2、物的种类
(2)
主物:独立存在,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独立存在,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随主物转移
(3)
原物: 孳息:天然孳息:摘下的苹果,挤出的牛奶。法定孳息:利息、租金。
(4)
特定物: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种类物: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二)物权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二特)定物的物权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建筑用地 使用权、土地承 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物权法遵循的原则
• a平等保护原则 • b物权法定原则 • c一物一权原则 • d公示公信原则
▲四个原则: 一是有利生产的原则、二是方便生活的原则、 三是团结互助的原则、四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相邻关系
权利主体: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有使用权的人 1.用水、排水 2、通行 3、修建施工 4、通风、采光 5、不可量物
五、共有
1、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1)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 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分别共 有]。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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