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概况

合集下载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是指为确保全球水上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则。

它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和管理,旨在确保船舶和海岸站之间的通信
无线电设备和使用方式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航海电台的安装和使用规定。

船舶应该配备相应的航海电台和通信设备,以确保在水上通信中的有效性。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人员和许可证来确保正常的使用。

二、无线电通信协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通信协议和语言有所不同,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国际水上通信协议和语言,以确保海上通信之间的有效性和精确性。

三、无线电通信频率的分配和规定。

为了避免不同船舶和海岸站之间的干扰和混乱,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指定了特定的频率和使用范围,以确保无线电通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紧急通信管理。

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恶劣的海上条件,都需要作出紧急呼叫和应答。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提供了紧急呼叫和应答流程,以确保快速和有效的紧急响应和救援行动。

五、船舶之间的通信管理。

船舶之间的通信是水上通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指定了船舶通信的协议和语言,以确保船舶之间的有效和安全的通信。

WW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对整个国际水上货运和通信行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确保正确的无线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无线电通信协议的统一,不同频率的分配和规定,以及紧急通信管理和船舶之间的通信管理,可以确保水上通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保护了整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利益。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浅析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浅析

卫士Radio Wave GuardI G I T C W 电波58DIGITCW2021.051 水上移动业务特点及应用概况《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对水上移动业务的定义: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在船舶电台之间或在相关的船上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救生艇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亦可参与这种业务。

港口操作业务是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在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

1.1 典型水上移动通信系统的技术特性典型的水上移动通信系统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无线电话、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 ) 以及海事数字广播系统(NA VDAT )等。

GMDSS 是一个庞大的全球性通信网,具有船对岸遇险报警、岸对船转发遇险报警等九大功能。

GMDSS 包括卫星通信系统和地面通信系统,其中,地面系统主要指MF/HF/VHF 系统,采用数字选择性呼叫和窄带直接印字电技术。

AIS 是用于船岸、船船以及岸船之间的助航系统,通过播发本船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实现海上航行避碰、船岸信息交换以及海事监管的作用。

AIS 系统采用自组织时分多址和载波侦听多址两种协议接入方式,将时间分成若干帧,一帧长度为1 min ,每一帧被分为2 250个时隙,每个时隙长度是26.67 ms ,工作带宽25 kHz 。

无线电话在港口作业、搜救协调通信和现场通信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工作于MF 或HF 的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只可使用上边带发射,频道间隔为3 kHz ; 工作于VHF 的无线电话频道间隔为25 kHz 。

VDES 系统在保护现有AIS 功能的基础上,引入特殊应用消息(ASM )和宽带甚高频数据交换(VDE )以全面强化船舶通信的数据传输能力。

ASM 信道主要传输特殊应用报文,占用两个25 kHz 的信道;VDE 信道主要传输宽带甚高频数据,占用25 kHz 、50 kHz 、l00 kHz 三种带宽,可实现船船和船岸之间的双向数据交换。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14•【文号】交通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1997年6月14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发展,加强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上移动卫生通信业务以及水上移动卫星通信设备生产、销售和租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指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英文名称缩写为:Inmarsat)的卫星系统进行的通信。

该卫星系统由卫星、地面接收控制岸站(以下简称岸站)、船舶地球站(以下简称船站)组成。

第四条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是保障水运及其他水上事业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广和鼓励船舶、水上设施及其他运载工具逐步安装和使用船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部是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交通部领导下负责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对外承办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时,指派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英文为BEIJINGMARINECOMMUNICA-TIONANDNAVIGATIONCOMPANY)作为中国参加《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的签字者和进行投资的经济实体,并作为中国向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负责的惟一经办机构。

第七条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在水上移动卫星通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是:(一)行使《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规定的作为进行投资和业务管理的经济实体享有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水上移动卫星组织岸站,并按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的要求,适时对岸站进行改造。

(三)拟定中国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建设发展规划。

(四)组织研究船站、岸站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参加国际移动卫生组织提出的技术课题的研究和试验。

船舶通信与无线电操作

船舶通信与无线电操作

船舶通信与无线电操作船舶通信与无线电操作在现代航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用于确保船舶间的有效沟通,以及导航、安全和紧急情况下的联络。

本文将介绍船舶通信的基本原理、无线电操作的必要技能以及相关的国际规定。

一、通信原理船舶通信主要依赖无线电技术,其基本原理是通过无线电波进行信息传输。

在航海中,有两个主要的频段用于船舶通信:甚高频(VHF)和高频(HF)。

VHF用于近海通信,如船舶间的短距离通话和港口通信;而HF则适用于远程通信,如长距离的海上通话和与岸上的通信。

二、无线电操作技能无线电操作是船舶通信的关键部分,需要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无线电操作技能:1. 使用无线电设备:了解和熟悉船上的无线电设备,包括无线电台、话筒、耳机等。

2. 呼叫程序:熟悉呼叫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正确使用呼号、频率和语音通话流程。

3. 语言规范:使用标准的无线电通信语言,遵循国际通信惯例,确保信息的准确和清晰传递。

4. 紧急通信:了解紧急通信的程序和流程,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与相关方进行通话。

5. 通信记录:维护良好的通信记录,包括通信时间、内容和对话记录等,以备将来参考和处理。

三、国际规定为了确保船舶通信的安全和有效性,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规定:1. GMDSS: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GMDSS)是国际上通用的无线电通信系统,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通信设备和紧急通信程序。

2. MMSI:船舶识别码(MMSI)是船舶的唯一标识,用于进行无线电通信和导航安全。

3. DSC:数字选择呼叫(DSC)是一种用于触发船舶紧急通信的技术,通过发送数字信号实现自动化呼叫。

4. 国际通信语言:为了保证通信的一致性和理解性,国际通信语言制定了一套标准的无线电通话用语和短语。

总结船舶通信与无线电操作是现代航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船员需要掌握通信原理、无线电操作技能以及国际规定,以确保通信的安全和有效性。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WW16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外来文件汇编 WW16 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第1/43页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1993年3月8日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为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有关规定。

凡按,,,,,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

1.4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值机员守则第1节值班制度1.5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 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 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 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 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 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 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8. 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 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保密制度1.6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 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2. 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台、站转递。

3. 电台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是指在海上航行中,船舶之间的通信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通信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以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解决海上航行中的通信问题。

无线电通信在航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用于船舶之间的通信,还可以用于与岸上的通信基站进行联系。

通过无线电通信,船舶可以接收到天气预报、导航警告、救援信息等重要信息,同时也可以与其他船舶进行通讯,进行航行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内容包括了无线电通信的频率、通信方式、通信协议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应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频率进行通信,以便在通信中避免频率干扰和冲突。

其次,规定了船舶之间的通信方式,包括语音通信、电报通信和数据通信等多种方式。

同时,还规定了通信中的礼仪和规范,如应使用船舶的呼号进行通信、应使用标准的语音通信格式等。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对于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在海上,船舶之间的通信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船舶可以通过无线电通信向其他船舶发送警告信息,如遇到危险情况或需要救援时,可以及时向其他船舶发出求救信号,以获得援助。

同时,船舶也可以通过无线电通信接收到其他船舶发出的安全警告信息,以便及时调整航行计划和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还可以提高通信的效率和有序性。

通过规定不同类型的船舶使用不同的频率进行通信,可以避免频率干扰和通信冲突,保证通信的清晰和稳定。

同时,通过规定通信的方式和规范,可以避免通信中的混乱和误解,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理解。

船舶无线电规则是为了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遵守这些规则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安全、高效和有序,提高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

船舶无线电规则的遵守是每一位海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也是航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通过遵守无线电规则,我们可以更好地利用无线电通信技术,保障航行安全和海上通信的顺利进行。

海上船舶无线电通话标准用语

海上船舶无线电通话标准用语

海上船舶无线电通话标准用语一、为啥要有标准用语呢?嘿呀,咱先聊聊海上船舶无线电通话为啥得有标准用语。

你想啊,海上那么大,船又那么多,如果大家说话都没个标准,那可就乱套啦。

就像一群人在一个大广场上,各说各的方言,谁也听不懂谁。

船舶在海上行驶,安全可是超级重要的,要是因为通话不标准导致误解,那可能就会发生危险呢。

比如说,一艘船要告诉另一艘船自己的位置,要是说得不清不楚的,另一艘船就可能找不到它,然后就可能撞在一起,那可就是大灾难啦。

所以啊,这个标准用语就像是海上船舶之间交流的密码,大家都得遵守。

二、一些常用的标准用语1. 呼叫用语当一艘船要呼叫另一艘船的时候,通常会说“某某船,某某船,这里是某某船”。

比如说“阳光号,阳光号,这里是月亮号”。

这就像是我们平时打电话先喊对方名字一样,让对方知道是谁在找他。

而且在说船名的时候,要清晰响亮,可不能含糊。

2. 位置报告用语位置报告可重要啦。

一般会说“某某船,我的位置在经度多少,纬度多少”。

比如说“星辰号,我的位置在经度120度,纬度30度”。

这样对方就能准确地在海图上找到你的位置啦。

有时候还会加上自己的航向和速度呢,像“星辰号,我的位置在经度120度,纬度30度,航向180度,速度10节”。

这里的航向就是船朝着哪个方向开,速度的单位“节”可是海上特有的哦。

3. 紧急情况用语要是遇到紧急情况,那用语就更得准确啦。

比如说船着火了,就会说“某某船,某某船,这里是某某船,我船着火啦,请求支援”。

如果是船漏水了,就说“某某船,某某船,这里是某某船,我船漏水,情况危急,请求援助”。

在紧急情况下,每一个字都可能关系到整船人的性命呢。

三、使用标准用语的小技巧1. 发音要准海上可能会有噪音,风呼呼地吹,海浪哗哗地响,所以发音一定要准。

比如说数字“3”,可不能说成“山”。

每个字母和数字都要按照标准的读法来,这样才能保证对方听得清楚。

2. 简洁明了在通话的时候,不要啰嗦。

把重要的信息直接说出来就好。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包括了适用于所有船舶在使用无线电设备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船员、乘客和船舶本身的安全,并保持无线电通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船舶无线电规则的一些重要方面:1. 许可证和操作在使用船舶上的无线电设备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一般是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颁发的,可用于各种通信类型,包括语音、数据和电子邮件。

所有通过无线电设备进行的通信必须由持有有效许可证的人员进行。

在进行通信时,必须使用正确的音序和语言,并遵守国际通信协定。

2. 紧急和安全通信每个船员都必须理解何时使用无线电进行紧急通信,以及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执行的程序。

紧急通信应该尽可能地明确,包括重要的细节,例如船舶的名称、位置和紧急情况。

在进行紧急通信时,必须遵守国际海事协定规定的程序。

3. 黑匣子船舶上的“黑匣子”是记录船舶无线电通信和其他数据的设备。

这些记录对于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必须严格保管。

黄匣子必须符合给定规范,包括记录数据的种类和频率,记录保留时间,以及记录保密性。

4. 自愿通信自愿通信是指在绝对需要时进行的通信,例如在进行搜索和救援等任务时。

在这种情况下,通信的让与和接受方需要协商一致,以确保相关信息被交换和理解。

5. 民防广播海上基站和船舶上的无线电设备也可以用于传达民防广播消息,例如天气预报、紧急警告、海面通航情况和海岸警报等。

这些消息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法规,以确保消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总之,船舶无线电规则需要船员尽可能熟悉的,以确保有效的通信和灵敏的紧急处理能力。

无论在哪个方面,船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安全,保护船舶和人员的生命和财产。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1981.4.1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

第三条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保密”,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凡设有船、岸电台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认真督促检查执行。

2.组织通信人员不断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确保通信畅通。

3.认真做好通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5.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负责收、发信台的领导。

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机务)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八条凡配有两名(含)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

第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电台设置第十条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我国水上通信的基本方式

我国水上通信的基本方式

统中如何选择?

水上无线电通信概述
九、船舶无线电人员职责 1、无线电通信人员指持有一级、二级 无线电电子员证书和普通操作员证书 的船员。在船长领导下,负责本船的 无线电通信工作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 备。 2、严格执行各项通信规则和保密规定, 确保机密安全。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 来往电话、电传或传真内容。
船舶电台的识别
四、识别的组成
5、国际移动卫星船用端站业务识别码 (IMN Inmarsat Mobile Number )
1)Inmarsat-A标准船用端站
由7位八进制数码组成, 结构如下:
1 MIDAX5X6X7
MIDA表示国家,中国是570,571, 572,602
船舶电台的识别
船舶电台的识别
四、识别的组成
3、水上移动业务选择性呼叫号码的组

1)海(江)岸电台 ,四位数字;
2)船舶电台:五位数字
3)预定的成组船舶电台群 :重复
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的海岸电台的选择
性呼叫的号码范围是2010-2019,2020-
2039。
船舶电台的识别
四、识别的组成
国际电联分配给我国船舶电台的选择性
水上无线电通信概述
三、通信方式 1、单工通信 2、半双工通信 3、全双工通信 4、船舶上通信方式的划分。
水上无线电通信概述
四、水上通信的基本形式
1、水上通信的目的:
1)满足SOLARS公约的要求
生活
2)满足船东和船员的工作和
需求,即进行日常的通信
水上无线电通信概述
五、水上通信的基本方式
船舶电台的识别
三、识别的具体分类 4、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
目前的实际通信作用不大,用于DSC 通信,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用于其 它通信方式,统一目前比较混乱的识别编 码。 5、国际移动卫星船用端站业务识别码

第四章 VHF无线电话通信

第四章 VHF无线电话通信

2.紧急通信(Urgency) 除遇险外,紧急通信比其他通信享有优先权。 听到紧急信号的所有船台不得干扰紧急通信的进 行,并至少连续收听5min。 1)紧急呼叫程序 2)对紧急呼叫的回答程序
3.安全通信(Safety) 安全通信首先在CH.16上呼叫,然后在其他 频道上发送有关安全的信文,一般应发给所有的 船舶。这类安全通信基本上属于前面述及的广播 通信。 1)呼叫 2)安全信息的发送
第四节 海上搜救作业中的VHF无线电话通信
一、搜救组织
RCC——救助协调中心(Rescue Co-ordination Center) RSC——救助分中心(Rescue Sub-Center) SMC——搜救任务协调员(SAR Mission Co-ordination) OSC——现场指挥员(On-Scene Commander) CSS——海面搜寻协调员(Co-ordinator Surface Search) SAR RESOURCES——搜救力量,参加搜救行动的船舶、飞 机等。
第四章 VHF无线电话通信
第一节 概述
一、海上无线电话种类及其使用频率: 海上无线电话是指采用中/高频、高频、甚高频及特高频等海上专用频率 进行船舶间或船岸间的无线电通信。 中、高频——中距离通信,船上单边带(SSB),重要的遇险无线电本课程主要学习内容。 特高频——全球通信,利用卫星(如INMARSAT)进行无线电话通信。
二、船舶在VTS区域中的VHF无线电话通信
1.VTS区域内的VHF无线电话通信种类 广播通信 遇险、紧急、安全通信 交换程序通信
2.VTC与船舶间的VHF通信 1)交管中心(VTC)的名称 2)船舶向VTC的报告种类及内容 初始报告 船位报告 最终报告

海上常规无线电话通信1

海上常规无线电话通信1

HX
13188 (Ch 1238)12341
H24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
一、 MF/HF单边带通信呼叫频率的选择
2. 根据值守时间、距离远近和白天黑夜等因 素,确定呼叫频率。
距离远,选择8M以上的频率; 距离近,选择8M以下的频率; 白天,选择8M以上的频率; 晚上,选择8M以下的频率。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
频段(MHz) 频率范围 (kHz) 使用业务
415~535
莫尔斯报、NAVTEX
2M
1605~4000
4M
4063~4438
6M
6200~6525
8M
8195~8815
莫尔斯报、R/T
12M
12230~13200
16M
16360~17410 NBDP、DSC
18M
18780~19800
22M
22000~22855
频率范围 3kHz以下 3~30kHz 30~300kHz 300~3 000kHz 3~30MHz 30~300MHz 300~3 000MHz 3~30GHz 30~300GHz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
4、各频段主要用途无线电波的波段划分
波段


甚低频(VLF) 海岸潜艇通信;远距离通信;超远距离导航
4. ITU信道
是由ITU国际电信联盟规定并按一定顺序 编号的无线电台的成对频率和非成对频率。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
海上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的频率
1. 1605~4000kHz之间的频带 2. 4000~27500kHz之间的频带 3. 156~174MHz之间的频带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3.08•【文号】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施行日期】1993.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一九九三年版)(1993年3月8日交无委发(1993)20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为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水运和水上公众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1.3本规则收录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有关规定。

凡按GMDSS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GMDSS的规定执行。

按现行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

1.4各通信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条值机员守则第1节值班制度1.5值班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专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记录。

4.对各类通信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通信手续简捷,发报先译后发,准确正规,收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细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7.保持电台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8.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和线路状况正常。

9.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第2节保密制度1.6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1.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通信内容等。

海上窄带无线通信

海上窄带无线通信

6.海上甚高频(VHF)接收机
1)甚高频(VHF)接收机的两次变频原理
Chapter 3.1 甚高频(VHF) 无线电通信
图3.6 VHF接收机方框图
2)甚高频(VHF)接收机的静噪电路原理与要求
图3.7 静噪电路组成框图
3)双值守原理与要求 双值守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如下:
Chapter 3.1 甚高频(VHF) 无线电通信
(3)海上甚高频(VHF)通信调制方式
海上甚高频(VHF)通信一般采用频率调制方式(FM),虽然 FM信号占据的带宽较大,但抗干扰能力强,适宜海上甚高频(VHF) 通信使用。
2 海上甚高频(VHF)通信的工作模式
Chapter 3.1 甚高频(VHF) 无线电通信
1)海上甚高频(VHF)通信的工作种类
Chapter 3.1 甚高频(VHF) 无线电通信
2)海上甚高频(VHF)通信的工作方式
(1)单工方式。所谓单工是指通信双方不能同时进行收发的一种操 作方式。收发频率相同称为同频单工,收发频率不同称为异频单工。按 CCIR建议,海上甚高频(VHF)通信中船舶间通信只能使用同频单工方 式。
单工方式工作时同一方的收发机是交替工作的,甚高频(VHF)通 信中的单工操作是由送受话器上的按压开关(PTT: Push to Talk)控 制的。PTT按下时发射机工作,接收机自动关闭,本方开始讲话;PTT松 开时发射机关闭,接收机自动打开,本方收听对方讲话。
Chapter 3.1 甚高频(VHF) 无线电通信
4)甚高频(VHF)接收机的主要技术要求
Chapter 3.1 甚高频(VHF) 无线电通信
(1)具有遇险、紧急与安全,船舶业务和常规业务呼叫与话 音通信功能。
(2)信道切换时间小于5s,收发转换时间小于0.3s。 (3)海上甚高频(VHF)接收机的灵敏度应优于1μV。 (4)选择性:VHF接收机的选择性有单信号选择性和多信号 选择性。所以它也有(单信号选择性的)邻道选择性、镜像抑制比、 中频(IF)抑制比以及(多信号选择性的)阻塞干扰抑制等。 (5)具有数字选择呼叫和双值守功能。 (6)海上甚高频(VHF)的最大频偏为±5KHz。 (7)海上甚高频(VHF)的容许频率误差为10×10-6。 (8)开机1mins内工作。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前言根据2001年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参考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下发的《全国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编制了《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

编写的格式和规则以SL1—2002《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为依据。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共8章15 X节36 X 条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共性要求;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及职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频率管理和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规范为全文推荐。

本规范批准部门:本规范主持机构:本规范解释单位: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规范体例格式审查人:1 总则1.1为加强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满足水利事业发展对水利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设置、使用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及水利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管理工作。

1.3 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以无线电管理为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水利发展事业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在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下,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的原则。

贯彻科学管理、保护和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基本方针。

2贯彻实施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现信息产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制定的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无线电行政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技术文件。

3监督检查水利系统设置的无线电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及进口无线电设备的申报、审批工作。

4配合协调水利系统和跨流域、跨省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

1.4在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渔船无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

渔船无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

渔船⽆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
渔船⽆线电通信对于渔业安全⽣产有着举⾜轻重的作⽤,为了让读者对渔船⽆线电通讯有个简单的了解,⼩编整理⼀些渔船⽆线电通讯的基本常识,以供读者参考。

在海上作业的渔船对通讯的要求:
1.每天必须和单位(或家⼈)联络1-2次;
2.共同作业的渔船之间必须保持经常性联络;
3.通信设备必须保证24⼩时开机,全天候⼯作。

⽔上通信的类型、频率的划分及适⽤范围:
1.短波单边带通信,频率范围为3~30MHz,⼀般⽤于远距离通信;
2.超短波通信(船⽤⼿持对讲机、船⽤电台),频率范围为30~300MHz,⼀般⽤于近距离通信。

国际⽔上求救的频率:
1.短波通信频率:2182KHz;
2.超短波通信频率:156.800MHz,156.450MHz。

海上遇险时如何发送求救信号:
⽆论使⽤哪种通信⼯具都应在平时正常使⽤的频率上以及国际⽔上求救频率上每间隔1分钟重复呼叫。

内容包括:遇险时间、地点(经、纬度)、船名号、船长姓名、遇险⼈数及必须报告的其它内容。

常⽤船⽤对讲机的使⽤功能:
1.选择频道进⾏通话;
2.拨对⽅船号进⾏通话;
3.接受对⽅拨号呼叫本台;
4.遇险求救群呼;
5.⾃动接收遇险求救信号;
6.接收渔政群呼信号;
7.接收各台的选呼信号;
8.存⼊常⽤频道;
9.取出常⽤频道通话;
10.进⾏常⽤频道扫描接收;
11.进⾏全频道扫描接收。

第一章海上无线电系统综述

第一章海上无线电系统综述
3. 国际航行船舶双套设备的附加配备
序 号




船舶按海区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数量
1 甚高频无线电话(VHF) 2 中频无线电装置(MF) 3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A1
1
A1+A2
1 1
A1+A2+A3 A1+A2+A3+A4
1 1
1 任 选1 种
4 船舶地球站(SES)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设备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设备
第一章
海上无线电通信系统综述
第一节 海上无线电通信的发展和特点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 SOLAS公约对无线电通信的规定: 船舶按其吨位、类型和航行航区配备无线 电设备; 船舶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规定在 国际遇险频率上保持无线电值班守听。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设备
5. 海上安全信息的播发
是指本系统能够提供各种手段发布航行警告、气象 预报和其他各种紧急信息,以保证航行安全。
6. 常规的公众业务通信
是指GMDSS系统要求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不但能进 行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外,还能进行有关的公众 业务通信。也就是船舶与岸上管理部门之间进行管 理、调度等方面的通信以及船舶与船东、用户等通 信。
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 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406MHz EPIRB 1.6GHz EPIRB VHF EPIRB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1
任选 一台 任选一台
1
任选一台
1
任选一台
3 2
3 2
3 2 1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

船舶无线电规则船舶无线电规则是指船舶在无线电通信方面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顺畅、安全,以及保护无线电频率的有效使用。

船舶无线电规则对航海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船舶无线电规则要求船舶必须按照国际电信联盟(ITU)的规定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船舶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ITU的规范,并且必须经过合格的技术人员安装和维护。

船舶无线电规则要求船舶必须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进行通信。

船舶之间的通信必须使用国际海事卫星(Inmarsat)系统或者其他符合IMO规定的通信系统。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不受到地理位置的限制,提高通信的可靠性和实时性。

船舶无线电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在通信时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

例如,船舶之间的通信必须使用标准化的语言和报文格式,以确保通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船舶在通信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礼仪和规范,以确保通信的礼貌和有效性。

船舶无线电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通信程序和频率。

当船舶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使用特定的紧急频率进行通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紧急信号。

这样可以确保紧急情况下的通信能够及时传达,以便其他船舶和救援机构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船舶无线电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在通信时需要遵守的一些技术要求。

例如,船舶的无线电设备必须具备一定的发射功率和接收灵敏度,以确保通信的可靠性和覆盖范围。

船舶在通信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频率规划和频率分配,以确保不同船舶之间的通信不会相互干扰。

船舶无线电规则是船舶在无线电通信方面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船舶之间的通信顺畅、安全,以及保护无线电频率的有效使用。

船舶必须按照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进行无线电通信,并遵守通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船舶在航海活动中的通信能够顺利进行,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航行的顺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征求意见稿)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5月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

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六)拟使用的频率及新建系统开放业务的性质及市场分析报告;第三节呼号第十二条申请呼号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文件:(一)陆地设施申请呼号应通过设台行政许可或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二)船舶电台及其它电台应填写呼号申请表;(三)船舶电台申请呼号应提供拥有权证明或购置证明。

(四)申请呼号文件。

第四节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的统一管理工作。

凡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或自动识别系统等报警装置的我国海(江)岸电台、船舶电台、海上助航设施以及参与海上遇险救助的飞机都应申请MMSI并领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MMSI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MMSI申请书;(二)MMSI申请表;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

(三)国际航运批件(国际航运船舶)。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当《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中的项目变动时,应办理MMSI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MMSI手续前,应将MMSI从数字选择性呼叫或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等设备中清除。

第十六条 MMSI标识码证书应当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五节船舶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七条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是船舶合法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凭证。

船舶无线电台属于制式无线电台,不需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但必须持有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方准使用。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核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三)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换发、注销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一式四份);;(三)交回原执照原件(换发、注销执照时)。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节保密第二十条通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高保密意识,严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准许而截收核定以外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信息;(二)未经准许就以任何方式将非公众性的无线电通信信息内容加以复制、公布或利用。

第二十二条通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一)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与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

(二)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电台(站)转递。

(三)通信密件(含文件、密码、密电等)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第七节业务文件第二十三条海(江)岸电台必须配备以下证书、业务文件和资料:(一)无线电台执照;(二)电台工作日志;(三)《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四)《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五)《全国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

对外开放的海(江)岸台,还应增加配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一)《无线电规则》(ITU文件);(二)《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ITU文件);(三)《海岸电台表》(ITU文件);(四)《船舶电台表》(ITU文件);(五)《无线电测定和特种业务电台表》(ITU文件);第二十四条船舶电台必须配备以下证书、业务文件和资料:(一)船舶无线电台执照;(二)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三)无线电安全证书;(四)MMSI标识码证书(五)值机员证书;(六)电台工作日志;(七)《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八)《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九)《全国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增加配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一)《无线电规则》或《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ITU文件);(二)《海岸电台表》(ITU文件)或《RADIO SIGNALS》;(三)《无线电测定和特种业务电台表》(ITU文件)或《RADIO SIGNALS》。

第八节干扰第二十五条所有电台应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非必要的发射;(二)多余信号的发射;(三)虚假或引起误解的信号的发射;(四)无识别信号的发射。

第二十六条为了避免造成有害干扰,电台的发射功率、发射种类、占有带宽、频率容差、无用发射等技术特性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当发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并尽快消除。

第二十七条当船舶电台有必要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而且又有可能干扰邻近海岸电台工作时,在发送这种信号之前,应征得这些电台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不得超过10秒钟。

无线电话试验信号应包括发送试验信号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此呼号或其它识别应缓慢而清楚地发出。

第三章水上通信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从事水上无线电通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在新电路开通及新业务开放前,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三十条船舶无线电台必须依据船舶等级、船舶航行区域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值机员。

第三十一条在我国境内的船舶电台或船舶地球站,须接受我国相关部门对船舶电台进行的执法检查,并为检查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应能提供下列顺序的四类优先等级:(一)遇险呼叫、遇险电文和遇险业务。

(二)紧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其他的通信。

在全自动系统中,如果不能实施提供所有的四类优先等级,第一类应得到优先。

第三十三条船、岸电台的报底、帐单、工作日志和遇险安全值守录音保管期的规定(一)气象报告、航行警告的报底保管期为半年。

(二)国内各类电报的报底保管期为一年;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报底保管期为二年。

(三)各类电报、电话帐单保管期为二年。

(四)电台工作日志保管期为二年。

(五)电台工作录音资料保管期为三十天。

(六)通信记录数据保管期为二年。

(七)系统数据保管期为永久保管。

(八)各类报底、帐单、工作日志、录音资料和通信记录数据保管期满后,应由电台的工作人员开列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监督销毁。

第三十四条业务量统计和填报的规定(一)海(江)岸电台业务统计工作是海(江)岸电台完成业务量的总结,是交通运输部组织和调整船岸通信网络和电路的重要依据,各通信部门要按附录六规定填写并如期上报。

(二)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应按期上报电报、电话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及实际的业务量。

(三)业务报表每年上报一次,于次年1月2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节水上移动业务必须遵守的条件第三十五条通则(一)接收设备的辐射能量应减少到最低的实际可行值,并不得对其他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二)船舶安装的任何电气或电子设备,不应对主要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三)任何船舶电台的收发信设备频率的变换,要尽可能迅速地完成。

(四)任何船舶电台一旦建立了通信,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收、发通信。

(五)海上船舶电台禁止开办广播业务。

第三十六条中国籍船舶电台须按我国相关部门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设备的技术特性须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参与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电台须严格遵守附录一“GMDSS与安全通信系统(GMDSS)”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参与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电台须按附录三“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开展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三十九条航空器电台与水上移动业务或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通信时,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使用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或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频率。

第三节通信质量管理第四十条通信质量管理一般规定(一)各通信部门要加强对通信质量的管理,坚持质量第一,全面贯彻“迅速、准确、保密”的要求,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各类电报在收、发、传、译、送等过程中,发生与原报底不一致,以及与有关规定不相符,或造成延误和积压;各类电话由于值机中的过失、错叫、漏叫而造成电话延误,或在电话转接的过程中发生错接,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以“差错”或“通信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通信事故船岸电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信事故:(一)在传递和处理信息的过程中,发生遗失、泄密、积压、错漏而给用户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者;(二)漏听遇险、紧急信号(在遇险船台有效射程之内),或由于本台的过失影响遇险、紧急援救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