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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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进 行追偿。
案例
原告王某租住被告A市房产管理局所辖 海滨新村 201室公房。该栋房屋的接线总运 输闸安置在201室内。1994年7月15日下午3 时许,201室发生火灾,原告家中的部分物 品损毁。
A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分析 意见书。确认起火部位在201室南窗右上部 进户线的接线盒段上,并发现导线绝缘内焦、 松弛,呈超负荷状态,分析认为由于导线的 超负荷引起燃烧而致。
第二被告称:首先,接线盒位置的移动必须经 过供电部门的同意,而供电局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 动接线盒的申请;其次,供电质量是合格的,因此, 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第一被告已经预见到导线超负荷有引
起火灾的危险,并积极主动要求更换导线,第一被告 在主观上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
第二被告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接线盒的申请, 且供电质量合理,因此第二被告对损毁的发生也没有 过错。
2)受害人过失与责任分摊
受害人过失有两种情况:
(1)重大过失,即受害人对自己的人身 核财产安全极不注意,以致于造成自身损 害。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造成损害的唯一 原因时,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发生免 责效力。
(2)一般过失,受害人在受到侵害的过中 没有尽到一般注意的义务。一般过失,则必 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发生免责效力;
原告不配合第一被告换线,坚持要求第一被告将 接线盒移到室外并换线,但第一被告不能擅权移动接 线盒,导致换线未果。
原告明知导线超负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而对危 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阻止第一被告的换线行为,可 见原告对损毁发生具有过失,并且是损毁发生的唯一 原因,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和131条规定, 第一和第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损害的赔偿
❖损害(damage)是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
死亡、人身伤害、精神痛苦和各种财产损
当承担严格责任时,如果应该避免的伤害事 件发生且伤害严重时,则无论当事人尽到了怎样 的注意和采取了怎样的预防措施,他都必须为损 失承担责任,尽到合理注意已不能作为抗辩的理 由。
—适用于动物致人伤害、高危作业致人伤害以及部 分产品责任、工伤事故等;
4、绝对责任
—只要受害人能够证实侵害人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民事侵权责任中分配责任的不同方 法
❖了解损害赔偿的类型 ❖掌握企业所面临的典型责任问题的性质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民事侵权责任的类型 ❖第二节 过失责任 ❖第三节 损害的赔偿 ❖第四节 企业主要责任风险问题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民事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 难点:不同民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的差异;
-慈善机构 -政府
2、过失责任
—一种普遍的分摊责任的方法,它使得一方承担由于 其疏忽自己的行为后果或轻信可以避免这种后果而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通常,原告必须能够举证说明被告犯有过失的 四个要素,被告拥有辩护权。
3、严格责任
—一种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造成危险程度较大的
事故,应负责比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 准。
三、共同侵权 1、共同侵权的特点
❖行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 ❖行为人一般应具有共同过失; ❖行为主体均实施了一定行为; ❖损害的后果是一致的;
2、共同侵权的责任分摊 ——共同侵权人承担各自的连带责任; ——原告只能得到一次损害赔偿金; 连带责任—
❖享有连带责任的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务;
❖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责任人都有负担清偿全部债 务的义务;
❖受害人和侵害人都有过ຫໍສະໝຸດ Baidu的情况下,一般 应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而侵害人有重大过 失,不免除或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者的过失
——第三者的过失是指第三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就有过失责任。
——第三者过失作为抗辩理由时,其后果有两种: 一是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当损害的发生的原 因是第三者造成时。二是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 三者和侵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抗辩-被告的过失只是被告承担责任的必 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是过失,被告成 功运用抗辩,可以实现避免承担对原告的损 失承担责任的目的。
——过失原则下,被告有两个抗辩理由:
1)受害人同意
如果受害人已经知道某个行为存在风险, 可能导致损失,但仍然从事这项行为,就可以认 为受害人自己愿意承担这种损失风险。此时,被 告人只需证明受害人有足够的特定风险知识,且 自愿承担这一风险。
火灾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接线盒及 导线从自己承租的房屋经过,该电线失火引致自己 部分财产损毁,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供电局) 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此处火灾事故是导 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起火,但导线超负荷并非第一被 告引起。火灾前第一被告曾到原告家要求更换导线, 但原告坚持要求将接线盒搬到室外,否则不同意更 换导线,故第一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言
——现代企业经营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日趋普 遍: 1、雇佣活动 2、销售的产品 3、废弃物的排放 4、公司领带者的行为
第一节 民事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法系与法律分支
1、法系 ❖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指 英国从11世纪起以日尔曼习惯法的普通法 为基础,根据法庭的判决在长时间中逐步 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或成 文法系,指以19世纪初罗马法为基础,以 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 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其他国 家和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2、法律的分支 ❖刑法 ❖民法—合同法、民事侵权法
二、民事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其责任分摊原则 1、免责
损害,则侵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负责,侵害 人并不一定有过失的行为,但也没有任何权力为 自己辩护。
—适用于极其危险行为,如:爆破、豢养危险宠物、 劳工赔偿等;
第二节 过失责任
一、构成过失的要素 ❖具有法律义务 ❖违背了法律义务 ❖行为和损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造成损害结果
二、对过失的举证和抗辩
1、举证 —在过失原则下,举证由原告承担,必须 证明被告是有过失的;如果是事实自证, 则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案例
原告王某租住被告A市房产管理局所辖 海滨新村 201室公房。该栋房屋的接线总运 输闸安置在201室内。1994年7月15日下午3 时许,201室发生火灾,原告家中的部分物 品损毁。
A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分析 意见书。确认起火部位在201室南窗右上部 进户线的接线盒段上,并发现导线绝缘内焦、 松弛,呈超负荷状态,分析认为由于导线的 超负荷引起燃烧而致。
第二被告称:首先,接线盒位置的移动必须经 过供电部门的同意,而供电局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 动接线盒的申请;其次,供电质量是合格的,因此, 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第一被告已经预见到导线超负荷有引
起火灾的危险,并积极主动要求更换导线,第一被告 在主观上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
第二被告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接线盒的申请, 且供电质量合理,因此第二被告对损毁的发生也没有 过错。
2)受害人过失与责任分摊
受害人过失有两种情况:
(1)重大过失,即受害人对自己的人身 核财产安全极不注意,以致于造成自身损 害。
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造成损害的唯一 原因时,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发生免 责效力。
(2)一般过失,受害人在受到侵害的过中 没有尽到一般注意的义务。一般过失,则必 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发生免责效力;
原告不配合第一被告换线,坚持要求第一被告将 接线盒移到室外并换线,但第一被告不能擅权移动接 线盒,导致换线未果。
原告明知导线超负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而对危 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阻止第一被告的换线行为,可 见原告对损毁发生具有过失,并且是损毁发生的唯一 原因,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和131条规定, 第一和第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损害的赔偿
❖损害(damage)是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
死亡、人身伤害、精神痛苦和各种财产损
当承担严格责任时,如果应该避免的伤害事 件发生且伤害严重时,则无论当事人尽到了怎样 的注意和采取了怎样的预防措施,他都必须为损 失承担责任,尽到合理注意已不能作为抗辩的理 由。
—适用于动物致人伤害、高危作业致人伤害以及部 分产品责任、工伤事故等;
4、绝对责任
—只要受害人能够证实侵害人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民事侵权责任中分配责任的不同方 法
❖了解损害赔偿的类型 ❖掌握企业所面临的典型责任问题的性质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民事侵权责任的类型 ❖第二节 过失责任 ❖第三节 损害的赔偿 ❖第四节 企业主要责任风险问题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民事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 难点:不同民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的差异;
-慈善机构 -政府
2、过失责任
—一种普遍的分摊责任的方法,它使得一方承担由于 其疏忽自己的行为后果或轻信可以避免这种后果而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通常,原告必须能够举证说明被告犯有过失的 四个要素,被告拥有辩护权。
3、严格责任
—一种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造成危险程度较大的
事故,应负责比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 准。
三、共同侵权 1、共同侵权的特点
❖行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 ❖行为人一般应具有共同过失; ❖行为主体均实施了一定行为; ❖损害的后果是一致的;
2、共同侵权的责任分摊 ——共同侵权人承担各自的连带责任; ——原告只能得到一次损害赔偿金; 连带责任—
❖享有连带责任的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务;
❖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责任人都有负担清偿全部债 务的义务;
❖受害人和侵害人都有过ຫໍສະໝຸດ Baidu的情况下,一般 应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而侵害人有重大过 失,不免除或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者的过失
——第三者的过失是指第三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就有过失责任。
——第三者过失作为抗辩理由时,其后果有两种: 一是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当损害的发生的原 因是第三者造成时。二是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 三者和侵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抗辩-被告的过失只是被告承担责任的必 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是过失,被告成 功运用抗辩,可以实现避免承担对原告的损 失承担责任的目的。
——过失原则下,被告有两个抗辩理由:
1)受害人同意
如果受害人已经知道某个行为存在风险, 可能导致损失,但仍然从事这项行为,就可以认 为受害人自己愿意承担这种损失风险。此时,被 告人只需证明受害人有足够的特定风险知识,且 自愿承担这一风险。
火灾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接线盒及 导线从自己承租的房屋经过,该电线失火引致自己 部分财产损毁,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供电局) 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此处火灾事故是导 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起火,但导线超负荷并非第一被 告引起。火灾前第一被告曾到原告家要求更换导线, 但原告坚持要求将接线盒搬到室外,否则不同意更 换导线,故第一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言
——现代企业经营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日趋普 遍: 1、雇佣活动 2、销售的产品 3、废弃物的排放 4、公司领带者的行为
第一节 民事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法系与法律分支
1、法系 ❖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指 英国从11世纪起以日尔曼习惯法的普通法 为基础,根据法庭的判决在长时间中逐步 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或成 文法系,指以19世纪初罗马法为基础,以 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 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其他国 家和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2、法律的分支 ❖刑法 ❖民法—合同法、民事侵权法
二、民事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其责任分摊原则 1、免责
损害,则侵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负责,侵害 人并不一定有过失的行为,但也没有任何权力为 自己辩护。
—适用于极其危险行为,如:爆破、豢养危险宠物、 劳工赔偿等;
第二节 过失责任
一、构成过失的要素 ❖具有法律义务 ❖违背了法律义务 ❖行为和损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造成损害结果
二、对过失的举证和抗辩
1、举证 —在过失原则下,举证由原告承担,必须 证明被告是有过失的;如果是事实自证, 则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