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以确保行业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各单位要从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为社会公众服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

要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网站上网信息范围,制定信息发布、审查及维护等规定,落实必要的人员和运行维护经费,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安全、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机制。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http://,以下简称“行业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烟草行业网站的作用,确保行业网站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网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政府网站,也是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企业网站。

第三条行业网站以“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发布烟草行业各项重大决策、政策性文件、行政规章等权威信息,推进政务公开;宣传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宣传“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增进烟草行业与社会的沟通交流,展示烟草行业形象;开展网上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行业网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主管,烟草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主办,新闻采编工作由中国烟草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负责。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负责指导行业网站的新闻报道工作,对涉及行业全局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等的重要新闻和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4.09.13•【文号】国烟计[2004]629号•【施行日期】200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国烟计[2004]629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按照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要全面完成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力争在2005年正式运行。

现将《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实施流程手册》(略)2.《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实施流程手册》(略)3.《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产品及价格清单》(略)4.《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产品及价格清单》(略)5.《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略)6.《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企业系统实施合同》(略)7.《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工商数据采集报表表样及指标说明》(略)8.《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数据自动采集方式说明》(略)国家烟草专卖局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二期实施工作计划一、实施对象和组织方式(一)实施对象本期实施对象是除已实施的重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以外的所有卷烟工业企业(含生产点)、省级局(公司)、具备合法卷烟经营权的省级局(公司)直属的商业企业和商业分公司。

对一期已经实施的35家工业企业和36家商业企业的工商数据采集部分将在本期实施中进行同步更新。

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所属的18家口岸公司不作为本次系统实施的对象。

(二)组织方式1.工业组织方式。

烟草行业管理体制

烟草行业管理体制
国际竞争压力加大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国际烟草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
未来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加强烟草控制政策
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烟草控制政策,包括提高烟草税、限制烟草 广告等。
改革烟草产业组织结构
为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政府需要引导烟草企业进行合并、重组 等,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支持新型烟草制品研发
计划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场需求和 生产能力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各 级烟草公司按照计划进行采购、
销售和配送。
价格管理
烟草产品的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 局统一制定,各级烟草公司按照
规定价格进行销售。
行业监管体系
01
02

法律法规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 规,对烟草行业实行严格 的监管,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
烟草行业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烟草行业起源于16世纪中叶的南美洲,之后逐渐传播到欧洲 和亚洲。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其烟 草行业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
发展
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发展,烟草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现代烟草行业更加注重品牌营销、产品质量和健康吸烟等 方面的管理和创新。
烟草行业信息化管理的目标包括提高行业运营效率、优化 业务流程、加强监管力度、促进产业升级等。
行业信息化管理的实施途径
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
包括建设高速、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 配备先进的信息化设备,提高信息化基础
设施的水平和覆盖面。
加强数据治理
建立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完整性和安全性,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
行业人力资源的招聘与培训
招聘渠道
烟草行业通过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等多种渠道吸 引优秀人才。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7.09.19•【文号】国烟办综〔2017〕490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国烟办综〔2017〕490号各省级局(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高行业政府网站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指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和落实工作,去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政府网站实现一体化顶层架构、平台化服务模式、社会化服务渠道、数据化科学决策、智慧化政府治理的“智慧门户”。

《指引》立足于政府网站建设现状和长远发展目标,针对当前政府网站存在的建设管理职责不清、开办关停随意无序、平台集约化程度低、数据资源共享难、办事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等问题,提出了政府网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是对《指导意见》的细化和落实。

《指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全国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作出顶层设计、提出规范要求,内容涵盖职责分工、机制保障以及网站开设整合、功能发挥、集约共享、安全防护、创新发展等多方面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

烟草行业网站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沟通联系的重要桥梁,在推进行业政务公开,提供网上服务,密切与公众互动交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指引》的出台,对于加强行业网站建设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行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落实工作措施,着力把行业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网上服务能力。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七年二月五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科[1991]第26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科[1991]第26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科〔1991〕第26号1991年8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七十年代开始,我国新兴了一种添加中草药成份的卷烟。

有一定的减少危害及缓解吸烟者某些疾病的辅助效果。

多年来全国有不少卷烟厂与医药卫生及科研部门密切合作,这类卷烟发展很快。

为有效地发挥我国特有的这种产品的优势,更好的挖掘和应用我国中医药学宝库,为吸烟者的健康着想,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卷烟中添加适量的中草药或中草药提取物,使卷烟具有降低危害及缓解吸烟者某些疾病的辅助作用,仍然是卷烟而不是药品,这种卷烟暂定名为新混合型卷烟。

第三条凡符合第二条所述性能的各种卷烟,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新混合型卷烟是区别于普通卷烟的特种卷烟,除必须符合一般卷烟的标准外,在研制开发方面尚需有特定要求,如:1.研制方案;2.实验研究;3.临床观察;4.品质检测;5.产品鉴定。

第二章研制第五条新混合型卷烟设计确立研制目标后,需制定研制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批准,列项,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条新混合型卷烟研制方案内容应包括: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或课题的重要意义);二、研制、开发的内容和技术关键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三、分年度计划进度及考核指标;四、完成后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五、完成后的推广、应用方案;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技术力量、设备仪器、实验场地等情况;七、经费预算、来源、偿还方式;八、同行业及有关方面评议意见;九、项目及课题主要负责人及研究人员情况;十、协作单位及分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7〕11号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规范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内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烟草专卖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对行业内的单位(含同级)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

烟草行业内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凡因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对单位和个人作出没收、收购、罚款、停止技改、暂停业务、停产整顿、削减计划、行政处分等,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依法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不得乱扣乱罚,更不得以维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期限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严禁烟草行业内单位和个人为行业外企业或个人违法生产或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二章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管理第七条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跨地区收购烟叶;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

第八条烟叶收购站或被委托单位收购的烟叶,必须交所在县级烟草公司或由省级烟草公司按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

第九条烟叶调出单位或烟叶复烤厂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调出或调进烟叶,不准擅自调拨烟叶。

烟叶原则上不搞跨省复烤。

凡需跨省加工复烤的(包括出口备货)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调运。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障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号工程)在我厂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根据国烟计[2005]354号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联调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烟计[2005]487号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一号工程由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工商数据采集系统和国家局行业数据中心三部分组成,本规定适用于产品数码跟踪系统及工商数据采集系统。

二、管理职责划分(一)企业管理处1.负责完成码段申领、牌号维护订阅以及销售客户代码订阅的工作,以及分厂的季(月)度计划和码段的下发和回收工作。

2.负责服务器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协助各部门完成对客户端软件的系统维护工作。

3.负责在卷烟产品条码发生改动时通知卷烟销售处做好打码客户端的卷烟信息更新和商业沟通工作。

4.负责数采系统中总厂、分厂的卷烟产、销、存、购进日报—1—和烟叶、卷烟纸、丝束购、耗、存月报表的审核及上报。

5.负责总厂产、销、存日报数据在ERP系统中的生成及数采系统中卷烟、客户代码的对应维护,并制定数采系统的应急(意外)情况的上报办法。

6.负责对一号工程中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二)车间1.负责排产、打码、扫码检测和标签报废的软硬件系统的使用与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等工作。

2.负责打码标签的质量把关工作(具体工艺要求见《常德卷烟厂产品采用国家局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外贴标签的工艺技术暂行标准》)。

3.负责制订打码计划,记录每班的打码情况,对打码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与控制,确保打码量和生产量的一致,并负责待报废标签的报废工作。

4.建立设备台帐、做好打码、换码和报废记录,并将每日的打码、报废和换码情况上报生产管理处。

5.负责制订各类相关耗材、备件的计划。

6.负责数采系统中总厂卷烟生产日报数据的核对和确认。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日期】2007.03.29•【文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现将《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暂行)》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前须按本规定要求报经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省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总公司机关二级公司(省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总公司机关二级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直属公司)批准。

本规定所称批准是指总公司作为出资人对所属工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行使的决策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企业以下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一)烟草专卖品的仓储、配送、物流项目;(二)雪茄烟、烟叶(含再造烟叶)、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项目;(三)科研与教学投资项目;(四)计算机软件与信息化工程项目;(五)总公司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

卷烟技改项目、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项目及变更事项、境外投资项目及设立代表处事项、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办公楼的审批仍按照国家及国家局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1993]第4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1993]第4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1993〕第41号1993年4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和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我们报告,以便总结改进工作。

附件烟草行业审批设立公司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和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2〕617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工商公司、农工商公司、产品专业公司、科技开发公司、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进出口公司以及股份制公司、与行业外联营的集团公司、联营公司、中外合营(合作)公司和第三产业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生产技术发展和专业化协作,便于经营管理和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第四条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的公司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应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对资产的保值和增殖负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加强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本文统称“烟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改制、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问题,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履行“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责,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履行“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职责。

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审批权限是:1.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的产权转让,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批。

2.除上条规定外,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烟草单位之间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多种经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其他产权转让,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国烟专[2004]215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严格。

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烟草系统组织架构

烟草系统组织架构

烟草系统组织架构烟草系统是国家的重要行业之一,其组织架构为多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的专业化管理体系。

下面介绍烟草系统组织架构的主要内容:一、中央管理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是烟草系统的最高管理机构,直属于国务院。

专卖局主要职责包括:全国统一规划、指导国家烟草工作;草拟、修订国家烟草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组织实施国家烟草经济发展规划;审定、发布烟草企业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指导烟草行业现代化建设等。

二、烟草企业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属有多个烟草企业,如: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这些企业是烟草系统的生产力,主要从事烟草种植、烟叶加工、卷烟生产、销售等一系列业务。

在烟草系统中,以中国烟草总公司最具代表性。

三、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烟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中国烟草学会、中国香烟学会等。

协会作为中介机构,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内合作与交流。

同时,协会还向政府提供各种咨询和建议,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等。

四、地方管理机构烟草系统中的地方管理机构包括:省烟草专卖局、市烟草专卖局、县烟草专卖局等。

这些机构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地方的代表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当地烟草企业的生产、销售等工作。

五、研究机构烟草系统中的研究机构包括:中国烟草科学研究院、湖北省烟草科学研究所等。

这些机构主要从事烟草产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同时也向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总之,烟草系统的组织架构分层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将烟草企业、政府、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不同方面的力量结合在一起,为烟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审[2009]40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审[2009]40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审〔2009〕401号)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现将《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日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规范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行业所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内部审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监督,检查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项制度和业务的健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关联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地市级公司和卷烟厂、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且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

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可依据生产规模、下属企业数量等情况,适当增加专职审计人员,以满足实际审计工作需要。

第五条审计机构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证书。

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

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

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中烟办〔2016〕1号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三个保障机制文件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为了全面提升烟草行业规范管理形象,推动行业“应招尽招”、“真招实招”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工作在规范化、机制化、程序化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烟草企业“应招尽招”实施指南》、《烟草企业“真招实招”实施指南》和《烟草行业推进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烟草总公司 2016年1月8日(可公开)烟草企业“应招尽招”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企业采购管理,指导做好“应招尽招”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中烟办〔2012〕313号,以下简称313号文件),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独立法人单位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烟草行业“应招尽招”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坚持标准、权责对等、集体决策、规范运作、全程监督、同步公开原则。

第四条烟草行业“应招尽招”工作,应强化《采购目录》硬约束作用和“三关三审”(初审、复审、终审)监管。

第二章采购目录第五条《采购目录》应作为界定采购范围、固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决策和采购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包含采购类别、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烟草企业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作为《采购目录》对应的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313号文件规定。

第七条《采购目录》应由采购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未设董事会的单位由管委会进行审定;设董事会的单位由管委会进行审议,董事会进行审定。

审定的《采购目录》经公示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三章提报第八条年度采购计划应在《采购目录》范围内根据本单位或企业采购年度需求编制形成,包括年度所有采购项目,确保31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项目全覆盖”。

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能实施。

对年初不可预见的新增项目,应按照采购决策程序审定纳入年度采购计划后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一、序言烟草行业,因其市场需求之大,利润之高,以及烟草制品本身的特殊性,无论是在国际范围还是在我国内部,其相关的管理和制度都备受瞩目。

在我国,烟草局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烟草局的人员不隶属地方政府,烟草局的人员调动、开支和经费也和政府财政无关。

在百姓眼中,进入烟草系统无疑是与稳定高收入、优越待遇、高福利等诱人词汇划等号的。

“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随处可见,部分国家,包括我国都陆续开始实施禁烟条例。

但由于烟草本身历史源远流长,世界范围内烟民有13亿之多,仅中国就有3.5亿的烟民,全面禁烟是不现实的。

但是任由烟草自由流通却也不可行,必须对烟草流通加以限制和疏导,因而我国专设机构进行管理,实行烟草专卖制度。

下面介绍一下我国国家烟草总局的机构、职能与编制方面的信息。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STATE TOBACCO MONOPOLADMINISTRATION)(一)机构概况国家烟草专卖局,属于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也叫中国烟草总公司。

政企合一,由国务院设立,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在行政上属副部级。

中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对全国烟草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机构历史∙1981年,国务院决定实行烟草专营,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负责机构。

∙1982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1984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属轻工业部管理,李益三任局长、经理。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3年,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归国家经贸委管理。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组建商务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计委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外经贸部的职能整合划入该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国家发改委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一、序言烟草行业,因其市场需求之大,利润之高,以与烟草制品本身的特殊性,无论是在国际X围还是在我国内部,其相关的管理和制度都备受瞩目。

在我国,烟草局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烟草局的人员不隶属地方政府,烟草局的人员调动、开支和经费也和政府财政无关。

在百姓眼中,进入烟草系统无疑是与稳定高收入、优越待遇、高福利等诱人词汇划等号的。

“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随处可见,部分国家,包括我国都陆续开始实施禁烟条例。

但由于烟草本身历史源远流长,世界X围内烟民有13亿之多,仅中国就有3.5亿的烟民,全面禁烟是不现实的。

但是任由烟草自由流通却也不可行,必须对烟草流通加以限制和疏导,因而我国专设机构进行管理,实行烟草专卖制度。

下面介绍一下我国国家烟草总局的机构、职能与编制方面的信息。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STATE TOBACCOMONOPOLADMINISTRATION)(一)机构概况国家烟草专卖局,属于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也叫中国烟草总公司。

政企合一,由国务院设立,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在行政上属副部级。

中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对全国烟草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机构历史•1981年,国务院决定实行烟草专营,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负责机构。

•1982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1984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属轻工业部管理,李益三任局长、经理。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XX国烟草专卖法》。

•1993年,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归国家经贸委管理。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组建商务部,将中华人民XX国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计委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外经贸部的职能整合划入该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国家发改委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有关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有关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有关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内部管理,培养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作风,创造有序、整洁、文明、安全的办公环境,根据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工作纪律(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情。

(三)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要按规定程序请假。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均视为旷工。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月7日前将上月的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劳动司,考勤登记表作为工资发放、年终考核的依据。

考勤登记表要如实填报。

(六)各类假期、请假审批权限、有关待遇以及检查和考核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规定》(国烟人[2006]253号)执行。

二、办公秩序(一)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要穿戴得体,仪容整洁、大方,不得穿拖鞋及其他暴露透明等有碍观瞻的服装。

(二)办公室内布置力求简洁、整齐、庄重,办公家具摆放布局合理,整体效果好。

桌面文件、文具放置有序。

公用部位及柜顶、台面不得堆放杂物。

(三)涉及机关的资产由机关服务局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登记。

需要配置或调换办公用具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字报机关服务局统一办理立项、预算等相关手续。

(四)爱护公物,文明使用公用设备和各种公用物品,不准随意挪动、拆卸、占用和损坏公用设施。

(五)自觉维护办公楼的环境卫生,办公室要做到窗明几净、无积尘。

不得随地吐痰、泼水,乱扔烟头及杂物;废弃物品、垃圾要按规定放置到指定地点;不准擅自在楼道、庭院等一切公共场所堆放器材、箱柜和其他杂物,保持环境优美。

(六)培养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节约用水用电和办公用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两类: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其中包括: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临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含批发、零售)。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1.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核发全国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业公司和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2.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2)在全国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

3.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烟草制品交易市场;(2)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3)从事外国烟草制品和旅游外汇烟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进口和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4.县级烟草专卖局或上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所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
行业网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烟草行业网站的作用,确保行业网站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网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政府网站,也是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企业网站。

第三条行业网站以“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发布烟草行业各项重大决策、政策性文件、行政规章等权威信息,推进政务公开;宣传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宣传“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增进烟草行业与社会的沟通交流,展示烟草行业形象;开展网上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行业网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主管,烟草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主办,新闻采编工作由中国烟草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负责。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负责指导行业网站的新闻报道工作,对涉及行业全局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等的重要新闻和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信息中心负责行业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安全保障和除新闻采编以外的其他栏目的信息维护、更新工作。

第七条杂志社负责行业网站新闻信息的整理、编辑、发布、稿费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成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杂志社及行业有关单位组成的行业网站管理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中心综合处,由专人具体负责行业网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业网站的年度运行维护经费和稿费开支等列入国家烟草专卖局行政办公经费预算。

由行业网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费预算申请、经费使用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设的互联网网站应纳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已自建的网站要逐步并入行业网站。

行业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办好本单位的网站。

第十一条从事行业网站运行维护和信息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严格执行网站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信息内容的管理
第十二条行业网站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新闻报道和网络发布信息管理规定》(国烟办[2001]14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意见》(国烟办[2003]740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行业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主要领导简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三)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知等;烟草行业各单位组织的招投标、集中采购及人员招聘信息等;
(四)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生产经营、科技教育、整顿规范、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及行业各直属单位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电话、传真、互联网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六)烟草行业企业及产品展示、烟草专卖制品知识、消费指南等。

(七)其他烟草行业可公开的信息、图片等。

第十四条行业网站主要通过新闻自采、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从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网站获取信息。

第十五条建立信息上网审批制度。

行业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一般上网信息由网站编辑录入人员、复审人员和终审人员三次审核,重要信息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审核签发。

行业各直属单位重要信息上网要经本单位办公室审核签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上网要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加强网站的信息内容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十七条行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新闻和信息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业网站上传送、制作、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行业秘密;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烟草行业形象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网站的网页设计和栏目布局应庄重、大方、美观,信息内容要准确、权威、及时,表现形式要多样。

网站首页的显着位置标注“谢绝18岁以下未成年人访问”等相关的警示语。

第四章网站运行保障管理
第二十条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行业网站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工作,及时向行业网站提供上网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行业各直属单位要明确承办部门负责自维护版面的信息发布与更新工作,确保自维护栏目信息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准确。

第二十一条行业各直属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互联网网站,应在显着位置标注与行业网站的链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建立网站内容保障的督查和考评机制,防止应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

由行业网站管委会负责行业网站信息内容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并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各单位子站、各栏目信息内容的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信息上网、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促进网站信息与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行业网站要按照国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网站注册备案工作。

行业各直属单位建设的网站应参照做好网站注册备案工作,并于开通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行业网站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第五章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中心负责行业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墙、防篡改、防病毒、防入侵监测等安全防范系统,防范黑客攻击和系统故障,提高行业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由信息中心负责制定行业网站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对行业网站进行实时监测,节日期间安排值班监控。

当网站出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时,应确认已达到应急情况标准,并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网站无法访问。

(二)网站服务器控制权限被接管。

(三)网站内容被恶意篡改。

(四)上级确定的其他紧急情况。

当网站处于应急状态时,第一受领人应立即向信息中心报告,组织采取暂停网站应用、恢复备份系统、发布应急通告、进行监管值班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要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烟草行业互联网站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具体承办部门:
主管领导:电话:
网站负责人:电话:
电子邮件:
网站名称:网站注册地:
网站首页网址:IP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
网站域名和网站实名列表:
网站性质:政府网站()企业网站()业务网站()在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号:
网站管理制度:(可另附页)
备注: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2:
行业网站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行业网站管理委员会主任:邢万里
委员:高锦、苗绿、胡新华、陈彤、刘杰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

办公室主任:陈彤(兼)
副主任:秦剑、徐丹、毛幼力
成员:吴惠春、郑祖设、岳钦、张晓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