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doc
完善取保候审的执行制度
完善取保候审的执行制度[摘要]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意义主要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约诉讼成本,要真正达到其存在的意义,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执行的依据和方法,真正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取保候审的诉讼价值。
[关键词]取保候审;风险;方法一、取保候审的含义和意义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1]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通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并非刑事处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所以除非因为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和逃避处罚的可能性,对刑事强制措施应当以取保候审为一般常态而以逮捕为例外。
英美法国家没有强制措施意义范畴上的取保制度,而是规定了“权利保释”的概念。
在英国,保释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案件的诉讼活动尚未结束,还需要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到庭的,法庭原则上必须给予保释。
[2]美国也具有与此相似的权利保释概念。
而作为大陆法国家则普遍规定了强制措施制度,并把取保制度作为羁押的一项替代性措施。
根据德国刑诉法,在不采取羁押措施,也可以达到待审羁押之目的,或足以大幅度减少调查真相之困难,或足以预计被指控人将遵守特定命令,羁押目的可以由此达到时,法院有权责令其提供保证金,或设定其他条件,或在适当人员作出保证时,发布延期执行逮捕的命令。
[3]俄国刑诉法典规定,在可能适用非羁押性强制处分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由保证人担保使其得以释放。
[4]我国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构建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模式,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看,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降低羁押率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发展趋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
”二、取保候审的现状和诉讼风险就我国目前的现状,取保候审适用的比率低,许多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造成看守所人满为患,大量司法资源被耗费。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以英美保释制度为视角
内涵是相 同的 , 我们可 以将其对 保释 的概念 概括 为 : 保释是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 犯罪嫌 疑人 、 将 被告 人 附条件 地予 以 释放 的制度 。其包含 三方面的含义 : 一是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对被逮捕或被羁押 的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实 施 的; 是指一 二
承诺不。附条
条件或履行法定 的义 务来 约束 自己的行为 。 ( ) 释的方式 二 保
件保 释。无 条件保释是指 只要被保 释人承诺 在 法院今 后关 于本案 的任 何一次听审时 , 照法 院指定 的 日期 和地 点 自动 依
到场, 法院予 以保释 。其实这里 的无条件保 释并 不是 绝对地
没有任何条 件 , 其大前 提是被保 释人 承诺 自动到场 , 这里 的
一
、
保 释 制度 的基本 释 义
不 同的分类 。
( ) 释的含义 一 保
在英 国 , 根据法 官在做出是否准予保释的过程 中 自由裁
量权的受限制程度 , 可分为权利保释 、 裁量保释 。英 国《 9 6 17
英语 中的保 释( a ) 词来 源于法 语 , bi 一 l 意指 移交 ( ev d l— i
6 ・ ・ ・ ・ ・ ・4 -->・ b ,4 6 ・ ・ b ・ - ・ ・ ・ ・4 - . 专 : b ,4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夺 6 毒 . 6 . 夺 ->・ . 。 . 。 夺 6 夺 -
e) r 。因为保 释最初是指将被释放之人 移交 给为其提供 担保
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 ) 二 取保候审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立法上 , 首先要 明确 犯有 故意 杀人 、 劫 、 抢 强奸 、 放火 、 炸 、 爆 刑事 诉 讼的 顺利进 行 离不 开强制 措 施的 有效适 用 。强制 措 投 放危 险物质 等严重 危害 国家安 全与社会 管理秩 序 的犯罪 , 一律 施是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IN或剥夺 不得取 保候 审 , I I  ̄ 作为取 保候 审禁 止的 范围 。对于 某些 犯罪 , 规定 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以使诉 讼活动得 以顺利进行, 防止逃避、 除特殊 情 况外 , 须予 以取 保候 审, 必 这些 犯罪 主要表 现为 过 失犯
一
、
取保候 审 制度的 概念
法 院责令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 提 出保 证人或 者交 纳保 证金 , 被 以保 定 了金 钱担 保 , 且现 金 的种类 仅 限于人 民 币。此外 , 对那 些主 观 证其 不逃避 和妨 碍侦 查 、 起诉 和审 判 , 随传 随到 的一种 强制方 恶 性很小 , 并 能够遵 守规 定并按 时出庭 , 但却 既提不 出保证 人、 也交 法。 ‘ 不 起保 证金 的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 被 也没有 相应 的保 证形 式 。可
司法 公正是指 司法权 运作过 程 中各 种 因素达到 的理想状 态 , 是依 法治 国的基本 要求 , 同时也 是现代 国家经 济发展和 社会稳 定 的重 要保 证 。 取保 候审作 为法 定 的审前措 施 , 反映 了法律 强 制的
力度 与犯 罪行 为的危 害性 相适应 的司法 公正理 念 。
三 、 国取 保候 审制度 存在 的 问题 我
( ) 二 增加取保候审的保证 方式 因犯罪 嫌疑人 、 告人 的个人 状况 不 同, 其适 用 的保证 方 被 对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条建议
( 一 )立法 上未规定 取保候审 的审查决定期 限及取保候 审申请被拒绝的法律救济程序 ,客观上阻碍 了取保候 审制度 发挥 更大的作用。 申请人递交 了取保候审 的申请后 ,一切 由 司法 机关 掌握 ,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成为决定 因素 ,缺乏必 要的法律救济程序 , 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的人往往被羁押 。
现刑 罚与保 障人权 的对 立统一 关系。虽然新 《 刑诉 法修正案 》对取保候审也作 出修改和 完善 ,但仍有值得完善的空间。 【 关键词 】 取保候审 ;刑诉法修 正案 ;强制措 施
取保候审是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 指公安机关 、人 民法院 、人 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
( 一) 扩大 了取保候 审的适用 范围。将 “ 患有严 重疾 病 、 生活不 能 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 羁押期 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 结 ,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的” 两种情形纳入了取保候审的适 用范围。 ( 二 )对保 证金 的数额 确定 及缴纳 方式 作 了相应规 定。 明确 了确定保 证金数额时应 当综合考虑各种 因素 ,充分体现 了保 障人 权以及罪刑相适应 的原则 。保证金 由提供者存人执 行机关 指定银 行的专门账户 ,使得保证金缴纳 的方式更 为公 正透 明。此外 ,还增加规定 了保证金 的交纳与退还程序 ,使 保证 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 三 )对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做 了具体规定 。 对保 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 的,除 了罚款外 ,还增加 了 “ 构成 犯 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通过对 保证 人责 任 的规 定 , 促使 保证 人认 真履 行保证及 监督被保证人 的义务 。 ( 四 )增加 了被 取保候审人 的义务规定 。除了现行 刑诉 法 的规定外 ,增加 了 “ 住址 、工作单位 和联 系方式 发生变动 的 ,在二十 四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 告”及 “ 责令 被取保候 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遵守不得进 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
2006.11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胡爱菊刘慧(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释制度,我国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
本文拟从英国的保释制度入手,剖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借鉴国外保释制度之长以改造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短,改变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权力配置,实现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的转化。
关键词保释制度取保候审制度权力配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11-02一、国外保释制度之立法与实践保释是“指法官或治安法官,在取得足以保证被释放人出庭应诉的担保以后,将被逮捕人或被监禁人释放的程序,”①它包含有三层含义:首先被保释人是从羁押状态中释放;其次保释是一种非羁押性措施,被保释人保持着行动、生活的自由;再次对于被保释人也并非完全放任不管,仍然对其施加着一定的约束与限制。
(一)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保释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该制度在英国之所以能够生存与发展,依赖于两块理论基石:一是无罪推定原则;二是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
英国的保释制度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英国Luton大学的John Pitts教授曾特别强调这一点,他认为: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它是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是任何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恩赐。
②根据保释制度设立的精神,法庭只有在符合保释条例规定的拒绝理由时才能拒绝保释,否则必须无一例外地适用保释。
也就是说在英国保释是一种常态,而拒绝保释则是一种特例。
并且在保释的情况下又多为无条件保释。
所谓无条件保释,就是只要嫌疑人出具一个保证书,保证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就可以回家去等待审判了。
在英国保释虽然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但随着犯罪现象日趋猖獗,并且一些主观恶性极大的人,一旦被保释,往往会不遵守保释规定,甚至重新犯罪,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文章主要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完善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或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第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发生。
取保候审制度的保障性体现在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的形式,保证其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候审,而不至于影响司法机关具体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相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羁押,具有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
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减少关押的费用,使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其他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环节,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p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的期限规定,指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中一共十二个月,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缺少法律法规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三机关在各自的解释中都规定本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对其他机关已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另行计算,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被取保候审达三十六个月。
从实践的角度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应依赖于基层派 出所 。而现实 中,由于基层派 出所无具体 的
对 口部 门及人员 ,往往 由决定机关 自己进行监管 ,但这种监 管没有机制保障 ,结果只能依赖于被取保候审人 自觉遵守取 保候审规定 。因此,在我 国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社会氛 围中, 因害怕将来被法院判实刑坐牢 ,找人 串供 、翻供 、贿赂证人
应 有的社会功 能及诉 讼功能 ,而我 国的取保 候审制度 并未能完全实现该功能 ,其制度存在 一定弊端 ,并在 实践中显现。在世界 刑事司法趋 同的今天 ,应 结合我 国的实 际情 况,在立足 自身解决制度弊端的 同时,分析英美 的保释制度 ,取其 可用 之处 ,完善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 关 键词 :取保候 审 制度弊端
度。
一
检 、法三机关对取保候 审的标准把握不一 ,如对于人身危 险 性低 的把握 ,公安机关 多考 查犯罪嫌疑人 是否初犯 、是 否与
本地有密切联系等 因素 :检察机关 的 自侦部 门则会更 多地考 虑犯罪嫌疑人 的职务 、发案单位的意见等因素 。在实践中造 成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人 为增减 ,适用混乱 。此外 ,由于 决定 取保候审要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脱逃 的风 险,决定机关 多对 四类情形从严把握 ,以致于取保候 审适用率低 。 ( )保证方式流于形式 ,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脱逃率 二
一
木漠视法律 ,不注意 自己的言行 ,重新犯罪 ,危害社会的情
形也不在少数。
权 的诉讼 价值的实现 。 ( 一)取保候-
( 四)取保 候审相关 程序 混乱,无 取保 候审救济程序 , 容 易滋 生司法腐败 。我国取保 候审的决 定、执行 、变 更及 撤 销等程序并 不完善 ,在实施 的过程 中较 为混 乱,如取保候 审 的决定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一方进行复议或 申诉等方 式的救济,造成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决定机关的工 作 需要 和偏 好;此外 ,在 司法实践中,因被 取保 候审人在 取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如下:
1. 设定更加严格的犯罪嫌疑人条件。
为了确保取保候审公正合理,应该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相关证据,确保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同时,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生活保障,避免因为其情绪波动而影响司法公正。
2. 建立健全的取保候审程序。
在制定取保候审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取保候审措施。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非法外出、不得从事风险性活动等。
3. 加强取保候审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在制定和执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公开取保候审的相关信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监督。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取保候审权力。
4. 加强法律援助和辩护。
在制定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和辩护的支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法律保护和辩护。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和辩护机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加高效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5. 加强取保候审的实践经验总结。
在制定和执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分析,不断完善和优化取保候审制度,提高取保候审的公正性和效率。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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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上 10 4 ( ) 3
完善 取保候 审制 度 的几点建 议
卢毅红
摘 要
赵 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取保 候审 制度是 关系到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权 利 的一项 重要 的强 制措施 , 能准确有 效 地适用 , 能在保 证刑 事诉 若 必
随意 性很大 。
取保 候审 制度 应建 立在 自由理念 、 罪推 定、 无 权利 保 障的基 础 之上 , 获得 取保 候审是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法定 权利 , 审前 被 使
第二 , 检 、 三机 关分 散 行使 取保 候审 决定权 的规 定违 背 羁 押成 为一 种例 外 , 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在 不受 羁押 的状 态中 公、 法 使 被 了权 力制衡 的 原则 , 不利 于相 互之 间 的有效 监督 。 等 候 审判 成 为一 项基 本权 利 。这 样定位 有 以下两 个益 处 : 第一 ,
取 保 候审 是指 在刑 事诉 讼 中公 、 、 检 法三 机 关对 未被 逮捕 或 法不 得作 出不 利于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解 释 的法理 原则 , 被 而且 逮 捕后 需变 更 强制措 施 的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 为防止 其逃 避 侦 查 、 诉和 审判 , 起 责令其 提 出保 证人 或者 交纳 保证 金并 出具 保证 导致实 践 中认识 不 一、 法各 异 , 办案 期 限最大 化 。 做 使 第 五 , 被取 保人 、 对 保证 人 违反 取保 候审规 定 的惩处 制度 不
第七 , 没有 救济 就没有 权利 ” 就刑 事诉 讼法 的规定来看 , “ , 取 保 候 审制度 的救济 制度缺 位 。 三 、 善 取保候 审 制度 的几 点建议 完 为 了提 高 办案 效率 , 维护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有学 者建 议 引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宏伟【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较轻程度的强制措施.充分地运用取保候审不仅对于公检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被取保候审人串供或者毁灭证据、重新实施新的犯罪、监督机关执行监管困难重重等,这就造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难以取得其本应具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和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救济和惩戒方式进行探讨,提出这些环节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1【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实践问题【作者】王宏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给予其限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证随叫随到的强制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着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实践运行中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构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的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用还有待发挥。
取保候审在实践的应用中,凸显出不少问题:适用对象和条件还存在很多语义不清、适用模糊的空间,决定机关针对取保候审决定适用自由裁量度过大;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监督和执行难度过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力不从心;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救济缺失等。
笔者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项提出的“严重疾病”,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上,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严重疾病”,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于何为“严重疾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取保候审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此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强化对取保候审手续的规范性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官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解不同,对于取保候审的手续要求也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随意取保”的情况,这样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应该建立起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比如要求法官在取保手续中必须告知被告人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违反取保规定将面临的后果,等等。
其次,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管理和监督。
在取保过程中,取保人的行为可能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影响。
因此,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取保人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取保人不会过度干涉被告人的生活和工作。
比如,可以规定取保人必须遵守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管理规定,不得在被告人居住区域内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谈论被告人的案件等。
第三,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具备保证被告人出庭的能力,甚至可能与被告人存在其他关系。
这样一来,取保人可能会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对被告人的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取保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确保取保人具备出庭保证的能力,并且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最后,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了解取保的程序和规定。
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取保人在取保过程中犯错,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熟悉取保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任务。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改进,不断提高取保手续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浅谈我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四、取 保候 审对 保释 制 度的借 鉴 较 之 国外 的保 释 制度 ,我 国的取 保 候 审制 度 在 观念 、制 度设 计 、具体 实践 上都 比较 落后 ,我 国过分 注重 刑事 诉讼 的惩 罚功 能而 非保 护功 能 ,我 国 的取 保候 审 制度 与强 调人 权保 障 的现代 刑事 诉讼 精 神存 在 着距 离 ,改革 我 国取 保候 审制 度 已是大 势所 趋 。我认 为可 以在 吸收保 释 的精 华的基 础 上对保 释制 度进 行本 土化 改造 。 ( ) 新诉 讼理 念 。要 把取保 候 审作 为公 民 的一项 权利 ,要 一 更 明 白现代 法治 国家 高度 重视 个 人 的权利 ,被 追诉 者也 不例 外 。全社 会 尤其 是 司法人 员一 定要 完成 从权 力到 权利 的转 变 。 ( )明确取 保候 审 的适 用范 围 。如前 文所 述 ,取保 候审 应 该 二 是 权利 ,那 么 就意 味着 除个 别 情况 ,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 都可 以得 到取保 候 审 的机会 ,所 以取 保候 审 是常 态的 ,羁 押是 例外 的 。例外 的情 形应 有 如 下 : ( ) 能逃 跑 、 自杀 、 自伤 、 自残 、妨 害证 人 1 可 作 证 、报复 被 害人 或 再 进行 其 他犯 罪 活 动 的 ; ( 2)共 同犯 罪 的嫌 疑 人 、被告 人 在逃 ,取 保 有 碍诉 讼进 行 的 ; ( 3)可能 被 处 l 年 以 0 上 有 期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死 刑 的 ; ( )曾经有 过 违 反取 保候 审的 4 规定的; ( 5)其他 不 宜取保 候审 的 。 ( )完 善 保证 方 式 ,规 定 灵 活 多样 的 、可 供 选 择 的保 证 方 三 式 。我 国 目前 只有 保证 金和 保证 人两 种保 证方 式 ,这是 不 能满 足不 同情形 取保 候 审的需 要 的 ,我们应 在 原有 基础 上探 索新 的方 式 。具 体 来 说 可 以有 以 下几 种 : ( )具 结保 证 ( )财 产保 证 ( ) 证 1 2 3 保 金保 证 ( 4)保证 人保 证 。 ( )明确 保证 金 的额度 。我 国只规 定金 额下 限 ,而没 有规 定 四 上 限 。司法 机关 自由裁量 权过 大 。所 以我 们应 根据 各地 方 的限作 出规定 。 (五 )加 大 违反 取保 候 审的处 罚力 度 ,可 以考 虑单 独规定 一种 有关 违反 取保 候 审 的犯罪 罪名 ,这 样也 可 以使 被取保 候 审人 因为畏 惧违 反取 保候 审 的规定 而 加重 自己的罪 行 而不敢 轻 易违反 取保 的规 定。 ( )我 国的取保 候 审 的决定 是终 局性 的 ,缺少 监 督 、救 济程 六 序 。 为 了保 障 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 人 的权 利 ,防 止有 权 机 关 滥 用职 权 ,我 们 应 建 立 取保 候 审 的复 审 、复核 、或 上 诉 等救 济 程 序 。这
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最后为结论.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保释是一种成熟的非羁押措施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成功践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需要在借鉴保释制度的基础上,以扩大适用为基点,分阶段进行改革,最终目标是建构全新的取保候审制度.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借鉴英国保释制度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具体构想。宏观上,要实现立法司法观念的转变。微观上要完善具体制度的设计。结合我国实践并借鉴国外强制措施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要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必须从宏观和微观、总体思路和具体细节、制度内和制度外等多个方面
,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努力。
9.期刊论文曲锋从西方的保释制度看我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运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6)
6.会议论文廖军民反思与重构:从取保候审到保释制度2007
保释制度(the bail system)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也有学者将其解释为:“被羁押待侦查、审判的人提供担保,并履行必要的手段后而获得释放的制度。”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更多的是一种“权力制度”,而保
的出路2003
本文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了分析。文章围绕保释制度的历史演变、保释制度的理念基础、保释与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对比等进行了论述。
2.学位论文杨箫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研究2007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湖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姓名:谭宇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刑事诉讼法指导教师:罗智勇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适度平衡的原则考量 , 结合 《 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 案 件程序规定 》与 《 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关 于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特殊情形之规定 , 笔者认 为 , 我 国刑事诉 讼法典 应规定 如下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 不得取保候审 :( 1 )累犯 、犯罪集 团的主犯 ;( 2)
第 2 2 卷
第9 期
牡 丹 江大 学学报
M u d a n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Vo1 .2 2 N o .9
2 0 1 3 年 9月
文章编号 :1 0 0 8 . 8 7 1 7(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o i 3 )0 9 — 0 0 9 9 - 0 3
其次, 这一定性有助于避免取保候审与其自身
具有 的救济功能相冲突。 尽管被取保候审人仍要遵
守刑事诉 讼法有关 规定 ,其 人身 自由要 受轻微 限 制, 但被羁押人一旦获得取保候审 , 其就可从羁押 状 态 中获得释放 。 就可在市 、 县范 围内活动 ,有正 当理 由的 ,经执行机关批准还可离开所居住 的市 、
S e p . 2 0 1 3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龙 建 明
( 凯里学院 , 贵州 凯里 5 5 6 0 1 1 )
摘
要 :取保 候 审应被 定位被 羁押 人享有 的一 项权 利 ,以避免其与强制措施特征及 自身 实际具有的
救济功 能相 冲 突;取保候 审适用范 围应采取 否定式立法模 式 ,明确禁止取保候 审情形 ,以克服不应被取 保候 审人 却获得释放 的现象发生 ;将有权 决定不予取保候 审的机 关限定为检察 院和 法院,以避免公安机 关拥有 不予取保候 审裁决权 所导致的侦查阶段 取保候 审难 ;在取保候审方式上 ,增设保证人 交纳保证金 、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有关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与完善作者:甘小宇赵世莹来源:《活力》2009年第13期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偏差,该项制度存在着取保候审前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而适用率低,同时取保候审后的监管措施又过于“宽”而导致监管不力的问题。
这种现象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不相符的,也违背了取保候审制度设计本身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本文拟通过对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占到了绝大多数,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比例很小,而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则更少。
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检察院或法院一般都不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除非是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或者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不适合羁押等特殊的情况才会变更。
比如说笔者在实践中碰到过这样的例子:某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的羁押阶段患上了传染病,该病可能会传染给其他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在看守所继续羁押,检察院因此就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了取保候审。
但这种变更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很少发生的。
公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占到了绝对多数,因此本文以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情况作为分析对象。
2007年,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23件168人,其中取保候审39人,占全年受案人数的23.21%;2008年,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18件163人,取保候审40人,占全年受案人数的24.54%。
以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为视角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
我 国 未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取 保 候 审 的现 状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 的取 保 候 审是 指 公 安 机 关 、 民检 察 院 和 人 民法 人 院 责 令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提 出保 证 人 或 者 交纳 保 证 金 以保证 其 不逃 被 避和妨碍侦查 、 诉和 审判, 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办法 。 般认 为, 起 并 一 我 国 的 取 保 候 审 制 度 是 英美 法 系 国 家 保 释 制 度 的一 项 相 对 应 制 度 。
适用率不高,没有完全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思想。如何在维护公共利益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冲突 中, 先 实行 对 未成 年人 的特殊 司法保 护 , 是 本文 分析 的 重点 。 优 将
关键 词 未 成年 人 取 保候 审 中 图分 类号 : 9 6 D 2
一
保 释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 90.5.2 10 .5 22 0)50 1 0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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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成 年 人 权 利 保 护 为 视 角
论取 保 候 审制 度 的完 善
王嘉玲 甘 美君
摘 要 取 保候 审是我 国刑 事诉讼 法 中规 定 的一 项非 羁押 强 制措施 ,其主 观 目的是 为 了保 障 司法机 关诉 讼 活 动的 顺利 进 行, 客观 上 形成 了对 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 的人 身 自由权 的保 障。但 立 法 的缺 陷, 念 的陈 旧 , 作 的 不具体 , 观 操 致使 贯 彻执 行 中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在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 保释具有普遍性 , 立法在保释概念限制 较少 。 除非有足够的理 由证 明继续关押他 足合法 的, ~般都可 以很快 被保释出去等待 审判 。 国由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和方式的限制, 我 取 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很低 , 且取保候审决定程序的行政化, 取保候审的
适 用 对象 范 围狭 小 化 。 ( ) 它不 同 三 其 诸如准予主体 、 条件、 救济措施 、 期限、 律师的作用 、 适用的配套措 施 和 保障 机 制 等 方 面均 存 在 不 同 。 相较而言, 保释制度明显存在优越性, 表现在: 一) ( 重要的权利保 障功能:二 ) ( 能保护国家机关威信 , 避免国家机关与公民直接对立或 削弱这种对立的程度 ;三) ( 在对国家监管羁押资源的节约及诉讼经济
、
原 则, 利于取得最优 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四) ( 可以使被保释在外 的人避免因集中关押而受到“ 交叉感染”利于 自我改造和回归社会 。 , 三、 如何完善我 国的取保候审制 度 充分借鉴保释制皮 , 紧密结合我国礼会实际麻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完善:
承 认取 保 候 审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一项 权 利 , 前羁 押是 例 外 , 放 是 原 审 释 贝 的, 础 【。 0 毒 二 ( ) 保 候 审 的程 序 缺 乏正 当性 三 取 我 刑 诉法 及 司 法解 释 虽 然对 取 保 候审 的审 批程 序 、 用 的 法律 使
( ) 二 建立适用取保候 审的司法审查和救 济机制 “ 订权利就有救济” 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文明的价值观 出发, , 将取 2 中 请取 保 候 审 方 无权 参 与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作 出 的过 程 ;3 我 国的 取 保 候审的程序化,以中立 的司法审查机制作为 目前其适用的保障措 、 、 保候审制 没仃 为中请方设置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 施 。在过程 更多地 允许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律师的参与, 以使 ( ) 保 候 审 的期 限 不合 理 四 取 当事方有足够的力量影响取保候市决定的作 出。对于被拒绝取保候 根据 刑 诉 法 矛l 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三 机 关 都 有权 决 定 取 保 候 审 的 , 明确 、 【 相 应 详细 地 告知 理 由 , 设置 救 济 途 径 。 并 审, 取保候审期问不超过 1 2个月。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个案件中一个 ( ) 三 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相 关责任, 加强制约和监 犯罪嫌疑人被重复取保候审, 重复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时间可以长 督 达 三 年 的现 象 。 这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合 法 权 利 的保 障是 非 常 不利 。 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充分享柯取保候审权利的同时认真遵 守其 ( ) 五 对取保候审的对 象监督乏 力, 责任不严 法律义务规定, 不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出现脱逃 行为。 则 对被取保人在取保J 问故意晕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 在没收保证金 的I f } 】 司时追究其潜逃罪责任 ; 对保证人不负责任 , 于监 疏 六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 规 定没 收 保 证 金 、 缴 国库 , 少 限 制 性较 大 、 仅 上 缺 操 督的{ 为追究失职罪, _ j : 以强化保证人的责任感, 促 真正起到监督保 作 性 较 强 的 惩 处 措施 。 u , 于 弁 保 行 为 , 多是 没 收 保证 金或 者 采 证 作用 而 不 疏 忽 大 意 。 『对 J 最 取 强 制 措 施 , 没 有 实体 J的法 责 任 。 并 ( ) 强 对取 保 候 审 的法 律 监督 四 加 二、 我国取保候 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 的异同 充 分 发 挥 榆 察机 关 的监 督 职 能 , 强对 取 保 候 审 的法 律 监 督 。 加 从 保释制皮 ( e a s m) t i yt 足指“ hbl e s 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 申请 、 决定再到执行建立全方位 , 系统性的监愣机制 。坚 决杜绝那些 特 定 条 什 的情 况 下 将 其 释 放 的 制 『” 韭 。它 起 源 于 英 国 , 是作 为 犯 罪嫌 不应被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在外,而那些符 合条什 的人却被关押的现 疑人 的 “。 权 利 而 设 置 的 。 英 困 保释 的适 用 范 围很 广 泛 。 从 理 论上 象 , 绝 “ 。 种 杜 金钱 换 自由” 现 象 。 的 说 , 论t‘ 性 质 的 案 : 可 以保 释 。 目前 , 制度 为 英 国 、 国 、 无 t 么 邯 该 美 法 ( ) 五 建立超期羁押的责任 追究制度 I 德 闲、 、 日本 等 多 数 国 家 广泛 采 用 。 超 期鹎 押 责任 追 究 的 主 体 可 由 公 安 司法 机 关 内部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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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法规定,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况有二种: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什么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环节,如何判定一个案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在实践中是很费踌躇的,因为在法官的判案过程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初犯、偶犯等等因素都是法官决定对被告人采用何种刑罚的酌定依据,也就是说,对同一个案件,按照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同的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此,让侦查、检察人员如何把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从而对其采用取保措施呢?对于第二种情况,什么又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呢?如何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呢?社会危险性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具有社会危险性,但这个可能性的阈值是多少,法律也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规定,这就给承办人员的自由心证留下了极大的发挥空间,使取保候审在操作中有可能走向过宽或过严二个极端,而依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主要是走向了以羁押为常态,以取保为例外的严苛的一面了。
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却在程序上没有规定对被取保人在各个诉讼环节如何分工配合、协同一致,以至于在实践中有公安部门取保后,检察、法院不知该对被取保人办何种手续而不再办手续的;也有公安部门取保后,检察、法院重新取保的;更有甚者,还有公安部门取保后,检察不办手续而法院却又重新取保或者检察重新取保而法院不办手续的,各部门根据自己的理解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被取保一次,而有的却被取保了二次、甚至于三次。
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而现实中如果是公安部门自己取保的,由取保部门自行执行倒也顺理成章,而如果是检察、法院取保的,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公安也无相应对口部门,况且,公安维护目前社会治安尚感警力不足,若再增加取保执行这一块,警力将更加捉襟见肘。
因此,现实中,对刑事案件,法院环节基本上不主动采用取保候审,而检察院由于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需要则往往与公安达成协议,由公安委托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执行,也就是说,检察院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由检察院自己执行了。
如何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笔者认为:1、设立专门机构,加
强对被取保人的执行。
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目前公安部门内部并无与之相对应的机构设置,使刑诉法的规定流于形式。
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安内部设立专门科室,管理被取保人员,以保证其随传随到,接受审判。
同时,由该机构实行对保证人的管理,使他们能自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保证责任。
3. 按涉案比例确定保证金数额。
目前司法解释规定,保证金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对具体案件并无具体规定,以至有的案件因保证金收取过少,使被取保人不惜放弃保证金而逃跑,而另外有的案件却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而无法取保。
鉴于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对保证金的收取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数额来决定,以向犯罪嫌疑人收取其涉案金额的2——5倍为宜,使犯罪嫌疑人足以因为放弃保证金而心痛,以达到使其想跑而不愿跑、不能跑的目的。
4. 加大保证人责任,改变目前保证人取而不保的状态。
5.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于一个机构,改变目前政出多门的状况。
目前公检法三家均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而法律对取保条件的适用规定又很庞统,这就势必产生对取保候审认识的不一致,以至造成社会上对取保候审认识的思想上的混乱。
况且,公安的自己取保自己执行也违背法律的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取保候审决定权归于法院,在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时,由公安或检察提出意见,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样也有利于与法院的审判权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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