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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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河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部署,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筹社会资源,促进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一)积极拓展市场化岗位。

加强14个分市场的管理和建设,研究出台《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省级分市场管理办法》,建立分市场考核评价机制,动态调整承办高校和经费支持额度,发挥分市场示范引领作用。

联合人社部门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等。

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充分调动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和党政干部、专业教师、校友等各方面积极性,千方百计拓展岗位信息来源。

要加强重点领域就业引导,鼓励毕业生积极投身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国际组织等领域就业创业。

(二)持续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

面向全省高校建设一体化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对接网上签约平台,集成毕业生求职、签约、登记、查询、统计、反馈等功能,建立企业招聘资质全省高校互认机制,实现省校、校校就业信息互通共享。

各高校要主动对接教育部“24365校园招聘服务平台”“24365智慧就业平台”“国聘行动”等,在学校就业网站显著位置建立河南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链接,引导毕业生关注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公众号(微信号:hnsbys),及时了解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及岗位信息,加强线上服务联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1•【字号】浙人社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策性岗位招录。

持续做好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下同)工作,优化考试时间安排,8月底前基本完成2024年面向应届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计划。

提前谋划2025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挖掘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稳定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优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合并为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政〔2016〕2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政〔2016〕2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政〔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2016年,三明市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市外高校三明生源毕业生总数达3万多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仍然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做好今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6〕25号)精神,结合三明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要把创业引领计划纳入本地区“双创”工作总体安排,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和工作推动,细化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创业扶持政策,深化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

将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设立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积极改造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成为创业孵化基地。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给予20—10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不超过租金50%、且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最高额度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2024届全省高校毕业生28.2万人,毕业生规模再创近年新高,就业形势严峻复杂,就业任务艰巨繁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就业决策部署,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24届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局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渠道拓展行动1.围绕“富矿精开”及“六大产业基地”拓展岗位。

各高校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努力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富矿精开”和新型综合能源、白酒生产、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算力保障、资源精深加工、关键材料设备等“六大产业基地”拓展就业渠道,加强与相关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大力开辟就业市场,千方百计拓展岗位来源,着力引导毕业生到我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等重点领域就业创业。

2.强化协同联动挖掘岗位资源。

主动加强与组织、人社、国资、工信、工商联、团委、残联等部门沟通衔接,建立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机制,争取更多岗位、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留黔行动”、国有企业专场招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工业企业专场招聘、“百城万企——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招聘活动,努力为毕业生挖掘更多岗位资源。

各高校要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工作,确保相关活动取得实效。

2020年大学生就业创业知识竞赛复习题库及答案(共200题)

2020年大学生就业创业知识竞赛复习题库及答案(共200题)

2020年大学生就业创业知识竞赛复习题库及答案(共200题)1.(多选):根据国家规定,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个体经营项目的,有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下列哪些是属于微利项目?A.小卖部B.家庭清洁卫生服务C.旅店服务D.餐饮服务正确答案:ABCD2.(多选):目前入驻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主要分为以下哪几类?A.科技研发B.现代服务业C.文化创意产业D.新能源产业正确答案:ABC3.(多选):毕业离校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可以选择的去向是:A.暂时保管在学校B.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C.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托管D.自己保管正确答案:ABC4.(多选):《公司法》中“公司”指下列哪些公司:A.无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个人独资企业正确答案:BC5.(多选):教育部规定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哪几项?A.创新训练项目B.创业训练项目C.创业实践项目D.创业教育项目正确答案:ABC6.(多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A.营业税B.城市维护建设税C.教育费附加D.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ABCD7.(多选):“三支一扶”计划具体包含哪几个项目?A.支教B.支医C.支农D.扶贫正确答案:ABCD8.(多选):下列哪些是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A.浏览“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B.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C.订制“12580求职通”服务D.熟人推荐正确答案:ABCD9.(多选):下列哪些是通常认为的“服务外包”的分类?A.信息技术外包服务B.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C.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D.人事外包正确答案:ABC10.(多选):符合减免税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可持下列哪些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A.减免税申请B.就业失业登记证C.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正确答案:ABCD11.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职位名称?A.招聘专员B.平面设计师C.软件工程师D.市场营销正确答案:D相关知识:招聘专员、平面设计师和软件工程师都是职位名称,而市场营销不是。

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做好核发《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做好核发《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工院招就…2011‟28号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院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办学…2011‟7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我院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其中,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1 —•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核发流程1.根据文件要求,我院•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核发。

2.申请和资格审核(1)符合条件的年度内应届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在我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经毕业生资格审查会议通过并由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盖章。

主要审核内容为:学籍验证、是否可以正常毕业。

— 2 —(2)持申请表,•创业计划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到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进行审核。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鄂教学函[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函〔2011〕2号)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务院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发放的对象、流程和相关要求。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创业证》发放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证》审核、发放等工作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各高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公布联系电话,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申领到凭证。

二、各高校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本校创业教育和大学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国家、省关于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每位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三、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证》省级审核、培训等日常工作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请各高校于1月2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通过就业办公平台报送省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人:傅凯电话:************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武政办〔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和省“才聚荆楚”工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在市内落户,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二、减轻租房安居负担。

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在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

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缴2年、1年租金,免租金额每月分别不超过2000元、1500元。

本通知公布前留汉的同等条件大学毕业生,现租住人才租赁房且租期未满3年的,在资格有效的剩余租期内,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

鼓励各区建设青年人才之家,为毕业6年以内有意愿来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7天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创业指导、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为其留汉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人民政府)三、稳定政策性岗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市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秦创原创新平台作用,促进青年群体在我市就业创业。

高标准抓好国家硬科技创新示范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作用,着力推动秦创原科创“签约项目+人才”双落地,着力打通“平台+人才+资本+政策”高端创业路径,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创业导师进秦创原、创业训练营等系列活动,构建创新创业新生态,带动青年群体创业。

全新搭建秦创原就业创业广场、秦创原人才就业创业直播基地等新平台新载体,更主动对接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各类科技型企事业人员岗位需求,开展“两链”融合人才引进、秦创原入驻企业就业招聘等系列活动;更积极对接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汽车产业、航空航天等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建设需要,更多运用市场化社会化举措创新增加就业岗位,搭建人才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发布、岗位推荐、就业指导等一系列支持服务,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西安就业创业。

(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企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拓宽基层就业渠道。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1.20•【文号】教学〔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2021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复杂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服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展政策性岗位1.用足用好稳就业政策。

各地教育部门要配合和会同相关部门,推动稳就业政策向高校毕业生重点倾斜,落实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今明两年空缺岗位主要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等政策,统筹协调好招录工作安排,力争在2021年6月底以前完成全部政策性岗位招录工作。

2.积极拓宽基层就业渠道。

各地各高校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乡村建设行动,做好“特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组织招录工作,落实好学费补偿代偿、升学优惠等政策。

各地教育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尽可能扩大地方性基层就业项目规模。

鼓励采用市场化社会化办法,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引导毕业生围绕城乡基层社区各类服务需求就业创业。

3.深入推进大学生征兵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配合兵役机关落实“两征两退”改革新要求,实施一年两次大学生征集工作,分别安排在2—3月、8—9月,预征工作提前2个月进行,第一批重点动员征集高校毕业生。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教就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完善高校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教育部决定实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供需适配1.加强就业市场需求分析研判。

各地各高校和分行业就业指导委员会要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调查,通过调研走访企业、委托专门机构开展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行业、区域人才供求信息,及时掌握就业市场需求变化。

鼓励各地积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就业市场需求分析会商机制,协同开展人才需求分析预测工作,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优化人才资源配置。

2.加强学科专业动态调整优化。

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本区域发展实际,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为牵引,主动布局新兴学科专业,扩大急需紧缺学科专业布点,提高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对高质量发展的响应度,更好促进供需适配。

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及时调整或更新升级已经不适应社会需要的学科专业。

3.加强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

各地各高校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校办学资源配置、教学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各高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实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通知》指出,更大力度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深入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月”“就业促进周”等岗位开拓和供需对接系列活动。

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高校要创造条件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

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鼓励地方和高校依托平台联合举办区域性、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举办“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活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知》强调,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配合有关部门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政策性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办好第四季“国聘行动”。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深入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就业机会,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

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通知》指出,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健全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

深入推进就业育人,引导高校毕业生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

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招聘欺诈、“培训贷”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招聘“黑名单”,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通知》强调,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建立帮扶工作台账,健全“一对一”帮扶责任制,确保每一个困难学生都得到有效帮助。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浙教高教〔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24〕6号各普通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毕业生就业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高等教育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集聚人力资源优势最直接的贡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促进2024届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做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压实工作责任。

加强党对就业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要专题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全“校-院”两级就业工作领导体系,分别制订促进就业的工作方案。

各高校要切实承担起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高校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考核,定期开展就业工作督促检查,推动逐级落实就业工作责任,调动全校力量形成全员促进就业工作的合力。

(二)充实就业工作力量。

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配强大学生就业工作岗位,鼓励在二级院系明确专职就业工作人员。

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鼓励就业指导人员按要求参加相关职称评审。

二、大力拓宽就业岗位供给(三)深入开展“访企拓岗”专项行动。

高校书记、校(院)长和校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广大干部走访用人单位、推介学生就业、拓展就业空间。

积极与相关单位建立就业合作渠道,充分动员校友力量,巩固拓宽长期稳定的就业合作渠道。

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1.劳动法2.公务员法3.就业促进法4.劳动合同法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6.社会保险法7.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1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部门文件一、综合性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2.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学[2011]5号)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4.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招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1]45号)5.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6.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9.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09]201号)10.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二、面向基层就业政策1.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2.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3.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4.中组部关于做好2011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0]71号)5.中组部关于做好2012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1]61号)6.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厅字[2009]第15号)7.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通知(组厅字[2009]39号)8.中组部办公厅关于为大学生村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通知(组厅字[2011]59号)9.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10.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11.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12.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13.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1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16.中组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及议事规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20号)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2号)18.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4号)19.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20.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2009]19号)21.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1]12号)22.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西部计划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青办通发[2009]21号)23.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09]7号)24.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0]4号)25.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西部计划服务期满志愿者相关工作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1]11号)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5.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6.财政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8.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号)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6号)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0号)1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四、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和公布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75号)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79号)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196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和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函(人社厅函[2010]250号)9.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9]121号)10.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青办发[2009]3号)五、就业服务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9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1号)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18号)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28号)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25号)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9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1]31号)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12.工业信息化部教育部关于联合举办2011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3 号)13.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关于联合举办2012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49号)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2011年度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的函(人社厅函[2011]677号)15.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联合举办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6号)16.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联合举办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的通知(教学厅函[2012]22号)1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7号)18.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总工发[2009]20号)19.中国残联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全国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紧急通知(教就函[2011]17号)六、科研项目吸纳政策1.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3.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2010]20号)七、入伍服兵役政策1.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2.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3.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八、服务外包吸纳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号)2.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商资发[2008]161号)3.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九、公平就业政策1.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流程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流程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
关于做好2013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审核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校2013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增强创业意识,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为2013年应届毕业生,在校申请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6月31日,相关政策及申领请登录网站:。

2、各学院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把相关政策向毕业生进行宣传,并帮助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申领到凭证。

3、各学院要以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为契机,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作为各学院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大赛、政策宣传、创业讲座等活动,丰富大学生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4、各学院要做好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登记的审核、汇总和后期发放工作。

我校申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完申请后,需同步填写《河北工程大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附件一),经学院审核后加盖公章并汇总填写《河北工程大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登记汇总表》(附件二)上报学工部大学生就业中心,以便及时复核发放。

河北工程大学学工部(处)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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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报省就业指导中 心。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 标志),按毕业生比例下发至各高校并在网上审核确认。《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各高校应依毕 业生的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3、省就业指导中心将开展对本省普通高等学校的业务工作人员进 行专门培训,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培训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院系、专业或学号等字段的关键字进行更详细的 查询。
5、高校用户可查看6种状态下的申请,包括:待处理、已审核、需
重审、已核发、被退回、被拒绝,并可对6种不同状态的申请进行不同
的操作。
(1)待处理
学生成功提交注册申请后,相关信息将显示在“待处理”状态下。
高校用户可以查看本校本年度提交的学生申请。
使用说明
备注
1.高校毕业生持本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 凭证。 2.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本 证)从事个体经营,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
收优惠政策。申请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按照 国税发〔2006〕8号第三条执行。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本证)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 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 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4.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涂改。 若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构补发、换发。
4、由高校负责打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发放给毕业生。 原则上应在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
1、各高校需指定专人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 工作,公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联系电话,进行相关 政策和业务咨询,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都能及时申领到凭证。并于2011年3月25日前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自
在“待处理”状态下,高校用户可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三项操
作,包括:审核通过、退回申请、拒绝申请。以上操作均可批量操作。
审通过
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
行复核,并审核创业项目信息,认为具备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证》资格,点【审核通过】。学生的申请状态相应变更为
“已审
2、规范工作管理。要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工 作职责。各高校要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高校毕业生自主 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公布联系电话,加强监 督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统一管理,独 立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由学校或学院的学 籍部门负责。
2、仔细了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及使用流程,并阅读 相关政策及常用问题,点击“证书申请”。
3、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并选择学历层次进行学籍验证。
4、确认提交申请,并通过系统的学籍审查后,填写申请的相关资 料,并设置查询密码等。
5、根据要求上传个人彩色正面免冠照,以便审核及打印《高校毕 业生自主创业证》。
毕业生离校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 毕业生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核”。
退回申请
对于学生信息填写不完整、照片不合格或存在争议的学生申请表, 点【退回申请】,并填写审批意见。学生的申请状态相应变更为 “被 退回”。退回后,学生有修改相关信息的权限,修改好后可重新提交申 请。
拒绝申请 对于不符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资格的学生,例如不能正常 毕业,或条件与政策不符等,点【拒绝申请】。学生的申请状态相应变 更为 “被拒绝”。被拒绝的学生,一年内将不能再次提交申请。 (2)已审核 通过高校用户审核的学生信息,显示在“已审核”状态下。高校用 户可对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进行一项操作,为:取消审核。 取消审核 对于已通过高校用户审核的学生信息,在省市用户还未进行审核通 过的操作之前,高校用户可进行“取消审核”的操作。学生申请状态变 更为“待处理”。 (3)需重审 省级用户退回需要重新审核的学生信息后,相关信息将显示在高校 系统的“需重审”状态下。 在“需重审”状态下,高校用户可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三项操 作,包括:审核通过、退回申请、拒绝申请。操作规则与“待处理”状 态下一致。 (4)已核发 省级用户审核通过后的学生信息,将显示在高校系统的“已核 发”状态下。 在“已核发”状态下,高校用户可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 行一项操作,为:下载创业证。 下载创业证 下载的创业证为PDF格式文件,可直接打印。创业证文件也可批量 下载。
附件2: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毕业生离校前网上申请 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 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高校网上初审 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
6、申请成功后,及时与学校就业主管部门联系,以便及时对相关 信息进行初审。
7、等待省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打印《高校毕业 生自主创业证》。
8、提交申请后,可随时查询申请的进度。登 录/req/progress,输入身份证号码及注册时设 置的查询密码,即可查询申请进度。
3、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税,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 生创业服务网(网址:),按照要求在网上提 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坚决杜绝冒领、代领或伪造、涂改、转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 现象。
4、做好政策宣传。各高校要结合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 创业工作,抓住政策关键点和大学生关注的重点,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 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帮助广大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 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 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 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 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 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 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 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 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 的高校毕业生。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 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 31日。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 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 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 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所在高校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 高校毕业生本人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 核实后完成网上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省就业指导中 心。
3、省就业指导中心在接到高校提交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学生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 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审核。
联系人:凌辉剑,联系电话(传真):020-37629856,邮 箱:xibaoling@
李国栋,联系电话(传真):020-37628812
附件: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样式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及审核操作细则
六、加强领导,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监督和管 理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充分认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 意义,积极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抓好政策贯 彻落实,认真做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的网上 信息审核和凭证发放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 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 责任,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附件1: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正面样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身份证 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章)
编号:XXXXXXXXX
所在高 校
学历层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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