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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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018年12月

前言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8]169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海拉尔区声环境现状、海拉尔区交通道路网、海拉尔区行政区划等资料基础上,对海拉尔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本《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适用范围为海拉尔区辖区范围内,作为海拉尔区声环境评价、建设项目审批、噪声污染纠纷评判的法律依据。

本区划方案编制单位为海拉尔区环境监测站。

本区划方案由海拉尔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

1、基本原则 (4)

2、区划依据 (4)

2.1 法律法规 (4)

2.2 规范标准 (4)

2.3 其他依据 (5)

3、区划范围 (5)

4、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5)

5、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标准限值 (6)

6、区划结果 (7)

6.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7)

6.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8)

6.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9)

6.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9)

6.4.1 4a类声环境功能区 (9)

6.4.2 4b类声环境功能区 (13)

6.5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13)

6.6 其它规定 (14)

1、基本原则

为加强区域环境噪声治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本声环境功能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相结合确定区划覆盖面积;

(2)区划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区划本着宏观控制、宜大不宜小、宜粗不宜细,宜连不宜断、宜紧不宜松的原则;

(6)区划以人为本、提高声环境质量的原则;

(7)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原则。

(8)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本次海拉尔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时限为2019年3月-2024年3月。

2、区划依据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2.2 规范标准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5)《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6)《声学、机动车定置噪声测量方法》(GB/T14365-93);

(7)《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2525-90);

(8)《声校准器》(GB/T15173);

(9)《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

2.3 其他依据

(1)呼伦贝尔市城区总体规划(2012-2030)(2018-5,呼伦贝尔市规划局提供);

(2)海拉尔区行政区划图(2018-6,区民政局提供);

(3)海拉尔区城市道路交通基本情况(2018-6,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呼伦贝尔新区管理委员会、海拉尔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4)海拉尔区“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总体规划规划(2016-2020)(2018-6,区交通局);

(5)滨州铁路海拉尔区段基本情况(2018-7,铁路车辆段)。3、区划范围

本声环境功能区划适用于为海拉尔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管理,区划总面积152.33平方公里(包括正阳街道办事处、靠山街道办事处、健康街道办事处、胜利街道办事处、呼伦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奋斗镇、哈克镇)。

4、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4.1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4.2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4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标准限值

表5-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5.1 “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5.2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准备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5.3 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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