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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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

第一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的相关文件

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这些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阶段的质量事故都可能导致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严重后果。

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重要条件。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监管正式纳入了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为了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四个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1)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3)HAF06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4)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有效监督管理。

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手段通过以下制度实现,(1)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资格许可制度。(2)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3)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注册等级制度。(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制度。(5)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许可制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节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

一、核安全设备

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和电气贯穿件等。

二、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许可制度

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分为单位资格许可与人员资格许可。

所有从事我国境内核设施的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对外无损检验服务的国内外单位必须依据 HAF601或HAF604的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许可或注册登记。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单位许可证分为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四类。

三、单位资格许可的申请和审查

许可证审查方面,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主审单位对许可证的申请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1)审查申请单位的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另外还要审查其以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2)审查申请单位的人员状况、装备情况和关键技术储备等是否满足其申请许可的设备活动的要求。(3)审查申请单位模拟件试制情况。许可证审查的原则,受理有前提,审批有程序。

受理有前提受理申请单位的取证、扩证和换证申请时进一步强化对其以往业

绩尤其是核电相关业绩的要求,对条例要求的五年业绩也有了明确的解释。

审批有程序审批程序更加规范,除了原来的技术审查和专家委员会审议外,还增加了司务会审议和网上公示环节,审批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的资格许可中,申请单位的业绩是一个重要条件。

国核安发【2010】156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2)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3)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近五年内必须具有核设施常规岛安装业绩,延续及扩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原持证范围内安装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4)核动力厂主变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核动力厂主变压器供货业绩或正在执行核动力厂主变压器的供货合同,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国核安函【2011】52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样机的制造和鉴定活动不能作为业绩。(2)持证期间仅承接了一次活动,许可证期满该活动未完成的,许可证到期日至活动结束日之间,不得承接新合同。相关活动结束后,视其活动完成情况确定是否验证。(3)核专项或军工业绩可作为相近业绩。(4)对于安装单位在原持证期间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比较充分的延续申请单位,可以受理其延续申请并进行技术审查。(5)对于安装单位完全没有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的延续申请,则不予受理。应按照HAF601规定,重新申请许可证。(6)对于核级设备安装活动业绩不足,但分包了部分核岛系统的安装活动或有完整的常规岛安装业绩的安装单位,可以受理,但需对其分包的部分核岛系统安装活动或常规岛安装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申请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国核安函【2011】118号文件关于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1)“相关工作业绩”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申请单位从事过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类别和设备类别相同的活动。“相近工作业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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