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集下载

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

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
● 经 济 与 法
《 经济师>09年第 6 >0 பைடு நூலகம் 期
业秘密的知情者 向其泄露商业秘密 。其他不 正当手段 , 即除上述 盗窃 、 利诱 、 胁迫 以外的 诸 如抢劫 、 窃取 、 骗取等不正 当手段 。 披露 , 即 通过各种方式 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 。 使用 , 即 将 获知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 、经营活动。披

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必须是通过盗窃 、 、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 不正
当的手段获取的 。 重大损失 , 即给商业秘密的 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法定数额以上。
( )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构成 要 件 二 侵

1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 自然 人 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主体 ,一 般是指同行 业 竞争对手和负有保密义 务的个人和单位 。 单位犯本罪的 , 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2 .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 的合法权益以及受 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 本罪侵害的对 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其中的“ 权利人 ” 是指商业秘 密的所有人和合法 持有人 , 商业秘 密”前文 已述及。 而“ , 3 . 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违反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规定 , 侵 犯商业秘密 , 给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 重大损失 的行为。侵 犯商业秘 密 的行 为, 根据开 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 , 《 具体包括 四种 :1非 法获取商 () 业秘 密的行为 , 以盗窃 、 即“ 利诱 、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的” 为。 2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 行 () 披露、 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的” 行为。 3 () 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 保 守商业 秘密 的要求 , 、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商业秘 密 披露 使 的” 行为 。 ) (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 为。 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 , 4 即“ 获取 、 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行 为。” 同时 , 本罪的构成 在客观方面还必须达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 失的严重后果。 ‘ 4 .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 面既包括故意 , 也包括过失。具体地说 ,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刑法在1997年第一次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现行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现实需要。

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方面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在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程度的争议。

文章拟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和主观罪过形式两方面入手,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客体;主观方面完善一、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另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在刑法理论上把《刑法》第219条第1款称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将第2款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亦即“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研究犯罪客体即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它体现了所有犯罪的共性;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即某一种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作为具体罪名所研究的一般主要是直接客体,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

(一)理论争议关于本罪的直接客体,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复杂客体和简单客体之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2 0
犯宁笔者认 为, 单从刑法条文而言并不 能 许可使 用费 。 有 学者则主张“ 损失 ” 应包 将本罪认 定为结果犯。 因为从法条上可以 括以下 几项 内容 : 。 ( 1 ) 因侵犯商业 秘密行 看出, 重大 损失 的适 用范围仅仅是 第 为导致的原有资产的丧失 , 包括行为人 非
济利益 ,其 受到侵害往往会给权 利人带 行理解 , 可知对于第二人直接侵犯 商业秘 先明确以下几点 : ( 1 )权利人 的损失是实 来巨大损失 , 同时也会 造成商业竞争 、 市 密的行为都必须达 到。 重大损失 ” 的程度 际损 失 , 包括 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 如商 场秩序 的混乱 , 危 害社 会整体利益 , 因而 才成为刑法所规制的对象 , 第三人 的间接 业秘密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收入) 。 ( 2 ) 权利 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应该 要达到 “ 重大损 人的损失应当限于物质损失 , 因为商业秘 根据我国现行 《 刑法》 第2 1 9 条 的规 失” 的程度。
也存在 一定 困难 。明确侵 犯商 业秘 密罪

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 , 具有不易被人掌

关于“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握的特性 , 不易确定损失涵盖的范围 , 从
而影响定罪量刑 ,造成司法适用的困难。

构成要 件的 内涵和 外延 ,并就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以及计算 方法 ,非 法获取行 为是
要 从事法学研 究。
定“ 以侵 犯商业秘密罪论” , 并未成为第一 犯商业秘 密行为而合理 支付的 非正常支
款“ 重大损失 ” 的适用对象 。但是 , 从法理 出费用。 ” 【 2 】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道防线 的本质属性 。
( )知” 是行为人应 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的结果 , 负有预 见义务 , 实际上行 为人 没有 但
认 识 到 , 所 以没 有 认 识 到 , 之 是行 为人 由 于 疏 忽大 意所 造成 的 。 因 此
文 就从 此 处入手 , 讨 了本 罪主 观方 面 的 实然与应 然 。 探 关键 词 主观 方 面 故意 过 失 文献 标识 码 : A 中图分 类 号 : 9 4 D 2. 3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4.1 10.522 0)119O
行为其 主观心态一 定是故意。因为如果 由于过失而将商业秘密泄露 的, 其动 词应 当用“ 泄露” 而不能用披露。 况且 ,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 的才 负刑事责任 , 国刑法中对 过失犯罪的规定, 我 除了根据传统理论
2 0 . (丘 ) 0 91
论 侵 犯 商业 秘 密 罪 的 主观 方 面

摘 要

19 年新 刑 法首次规 定侵 犯 商业秘 密 罪, 97 这是 为 了适应 我 国经济形 势 的快速发 展 , 侵犯 商业秘 密的行 为愈 演愈 烈 ,
给 权 利人造 成 的财 产损 失越 来越 大的新 情 况而制 定 的 。通 过 刑 法手 段打 击犯 罪 , 商业秘 密保护 起到 了一 定 的作 用 , 对 因此 正 确地 理解 我 国刑 法对 侵犯 商 业秘 密 罪的规 定 , 能更有 效 地保 护 商 业秘 密。 目前在 本 罪 的主观 方 面理论 界 尚有 争议 , 才 本
通 说 或 者 通 过对 犯 罪 构 成 的具 体 规 定 明 显看 出是 过 失 犯 罪 的 以外 ( 如
关于我国刑法规 定的侵犯商业秘 密罪的主观罪过的形式 , 学界一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商业 秘密本身及其载体 的价 值 , 有人 提出 “ 还 直接经济 损 失” 是指商业秘 密被侵 犯 后给 权利 人造 成 的实 际损 失。笔
者认为 , 这两种说法都不 完整 , 侵犯 商业秘 密行为人 给权 利
人 造成 的 “ 接 经 济损 失 ” 该 是 综 合 的 , 直 应 是多 层 次 多 方
第1 7卷第 4期
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刘传 华
( 南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校 法 律 系 , 湖 南 长 沙 湖
410 0) 00
[ 摘
要 ] 现 行 《 法 》 第 2 9条 增 设 了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本 罪存 在 着 “ 大 损 失 ” 的 认 定 标 准 不 明 刑 1 重
前景等 因素来综合考虑 。
段 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二 ) ( 披露 、 使用 或者允许 他人使 用 以前各项手段 获取 权利人 的商 业秘 密 ; 三 ) ( 违反 约定或
违反权利人有关保 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 , 露 、 用或 者允许 披 使
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 的商业 秘密 ; 四) ( 明知 或者 应知前 述所 列行为 , 获取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另外 。 值得注 意的是 。 本罪是结果犯 , 只有当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
根据 民法原理 , 受害人遭 受的损 失是 指实 际损失 , 实 而 际损失 既包括直 接损失也包括 间接损失 , 因为 间接损失也 是 受 害人 必然失去 的现 实利益 。因此 在确定犯 罪行 为给权 利
人 造成 的损失时 , 应该根 据商业 秘密 的特 点 , 充分考 虑 以下 因素: 1 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 , () 如开 发研制 的费用 , 允许合 理使用 费用等 ; 2 使用或者持有 商业秘 密所产 生的现实 的 () 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 如生产成本的降低 , 利润的增加等 ; () 3 侵权人使 用商业 秘密 之前 的获利 状况 与使 用后 获利状 况 的比较 ;4 合理 预期 的将来 利 益 , 就要 联 系商 业秘密 () 这 新颖性 的程度 、 生命周期及其 所处阶段 、 市场竞争状 况 、 市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摘要]针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并不断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机制。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就是整个机制中重要的一环。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方式进行专门研究予以特殊的规定,文章拟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方式的理论争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告诉乃论”的自愿原则,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泰国、韩国等。

但是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利益或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可由国家提起公诉。

然而,对于具体的起诉方式,存在两种迥异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被害人告诉为主起诉方式,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改为亲告罪,除了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将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权利授予被害人,这种做法也与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相一致。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自诉权无法被有效行使的情况下,如果坚持以自诉为主,则只能是放纵侵犯知p通过刑事诉讼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追诉已经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5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赋予了权利人自诉的权利。

然而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一般在具体罪状后面直接标明起诉方式,我国《刑法》第219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没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不属于纯粹的自诉案件。

最高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有人 许 可等 。以美 国《 统一 商业秘 密法 》 为例 , 犯商 侵
业 秘密 之例 外包 括 了独立 开发 、 向工 程 、 受所 有 反 接 人 的许 可而 获得 、通 过 观察公 开 使用 或公 平 展示 商 品而 获 得 和从 公 共 出 版物 上 获 得 等五 种 正 当手段 。 与 美 国相似 ,我 国司法解 释 也规 定 了 以下几 种例 外 情 形 , 自行构 思 、 即 独立 开发 、 向工 程 、 反 合法 受 让或 被许 可 等 。 通 过 比较可 以看 出 。美 国法 律 规定 通过 观 察公 开 使 用或公 平 展示 商 品而获 得 和从 公共 出版 物 上获
收 稿 日期 :0 2 o — 6 2 1 一 1 1
得 商业 秘 密 的 , 于合法 取得 ; 我 国对 这两 种 例外 属 但 情 形没 有 明确 规定 。 借鉴 民法 的相关 规定 . 以将下 可
列 行业
基金项 目: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究 ̄ 4 新教 育计 划 课 题 ” 研 -, 1 商业 秘 密 罪 的 立 法 完善 ( 0 1 1 0 ) 2 1 B 8 1
作者简介 : 唐子 艳 (9 1 , , 苏连 云 港人 , 18 一)女 江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刑 事 司 法 学 院博 士 生 , 师 。 讲
秘 密 为犯 罪 对 象 的 , 以侵 犯 商 业秘 密 罪 定 罪 处 罚 ; 如 果 企 业 的 相 关 商业 秘 密 已 经 由 国 家 经 由 一 定 的 程 序 提 升 为 应 但
国家秘 密 , 应按 关 于 国 家秘 密 犯 罪 的规 定处 理 。 则
关 键 词 : 业秘 密 罪 ; 法行 为 ; 窃 罪 ; 商 合 盗 涉及 国 家秘 密的 犯 罪 ; 限 界 中 图分 类 号 : 1 98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 2 3 ( 0 2 0 — 0 0 0 29 — 0 1 2 1 )2 0 1 — 4

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

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

通过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认 被
为 是第 一 次 在 我 国立 法 史 上 对 商 业 秘 密 的概 念
进行 了界定 , 明确 规定 了对 侵 犯商 业 秘 密 的行 并 为进行 行 政 的 、 济 的实 体 法保 护 。该 法第 1 条 经 O 规定 :经 营者 不 得采 用 非法 手 段侵 犯 商 业秘 密 , “ 并对 商 业 秘 密 的概 念 以及 侵 犯 商业 秘 密 的行 为
二、 间接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犯 罪 罪 过 形 式 之 价 值 分 析 ( ) 一 间接 侵 犯 商 业 秘 密犯 罪 罪 过 形 成 的 几 种
刑 法 理 论 与 实 践 对 于 间接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罪过形 式存在 一定 的认 识分歧 。笔 者在梳 理现 有法 律 规定 、 关 问题 争 议 焦 点 的基 础 上 , 出 相 提
《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中相 关 内容 作 了进 一 步 明确 。 因 为作 为 民 事 侵权 责任 主 要 承 担 原 则 的过 错 责 任 原则 对 侵权 人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大 小 及 范 围并 不 因侵 权人 的故 意或 过 失 而有 不 同 , 以侵犯 商 所 业 秘 密 行 为 的 主观 要 件 在 民事 法 律 中就 退 居 次 要 地 位 . 此 时 尚未考 虑 到 动用 刑 法 手段 给予 商 而
对 于商业秘 密的 法律 保护 应 以 民事和 行政 手段 为主 ,只 有对 性 质较 为严 重 的才 可 以犯 罪论 处 ,过 失
显然不符合 这 一条件 。
关键 词 :间接 侵犯 ;侵 犯 商业秘 密 罪 ;罪过 ;故 意 ;过 失 中图分 类号 :D 1 94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 5 1( 0 9 4 0 9 — 4 6 1_ 4 2 0 )0 — 0 5 0 0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定

秘密 的保 护 只 能 以 该 具 体 明确 的 内容 和范 围 为 对 象 。在 司法 实 践 中 ,不 能将 某 个 机 器 或 产 品 的 全 部技 术都 看 作 商 业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必 须 是 具 体 地 表现 在产 品 当 中 的 个 别 部 分 、具 体 功 能 和作 用 原
关键 词 :商业秘 密 ;重 大损 失 ;单位 犯 罪 ;严格 解释
中图分 类号 :D 6 3 F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3 4 ( 0 1 4— 0 6—0 0 9— 7 5 2 1 )0 0 4 7


商 业秘 密 的 立 法定 位 与 司 法认 定
建立保 密制 度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的保 密 措 施 。 以上 三者 ,即新 颖 性 和 秘 密 性 、价 值 性 和 实 用 性 以及 保密 性 。
种 ,商 业 秘 密 必 然 有 新 颖 性 的要 求 ,但 与 专 利 的 新颖 性 要 求 不 同 ,商业 秘 密 的 新 颖 性 不 在 于创 新 和进 步 ,法 律对 其新 颖 性 的要 求 没有 明确 的规 定 , 商业 秘 密 的新 颖 性 只需 与其 他 智 力 信 息 成 果 存 在 最低 限度 的差 异 即 可 , … 因此 ,实 践 中商 业 秘 密
统一 性 的考虑 ,虽 然 “ 业 秘 密 ” 在 法 律 上 的 内 商 涵是 相 同 的 ,但 刑法 中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经 济 法 中 的 商业 秘密 的外 延 应 该 是 有 差 别 的 ,基 于 刑 法 谦 抑
秘 密 的存 在 。因 此 ,如 何认 定 “ 业 秘 密 ” 就成 商
理 。因 为事 实 上 某 部 机 器 或 某 项 产 品不 可 能全 部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日益迅速,企业的发展促使行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在新时期,针对新形势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所表现出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加强理论研究,并在弄清其变化和特点的前提下提出与之对应的行之有效的打防对策,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实战服务,为保护商业秘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概述(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及个人。

(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及多元性和复杂性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是指犯罪主体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多元性指犯罪组织形式多元、主体身份多元、职业多元和关系多元,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

作案主体身份可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有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工作人员,也有为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还有他的业务伙伴,付出使用费后取得使用权的受让方,以及以商业秘密作为投资或以此入股的权利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王琨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商业秘密是现代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权利,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一些不良商业行为屡屡发生,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中的一大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机密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商业秘密的意义和作用,更有助于完善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主要围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实施方式以及预防和打击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商业秘密及其保护的法律体系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施方式及案例分析4.预防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措施及其效果评估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侵犯商业秘密罪常见形式和特征,以及当前预防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措施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本研究旨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有望取得以下成果和意义:1.深入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措施,提升公众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知2.总结和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常见案例和特征,为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3.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措施并加以评估,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提供依据和参考4.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规范化发展,维护企业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论文大纲该论文拟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章:绪论1.研究背景和意义2.研究目的和方法3.国内外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的现状和进展第二章:商业秘密及其保护的法律体系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法律体系3.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和权利保护范围第三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和特征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3.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第四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施方式及案例分析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实施方式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分析第五章:预防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措施及其效果评估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危害和影响2.预防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措施和效果评估3.优化商业环境和强化商业规范的建议第六章:结论与建议1.研究结论和启示2.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参考文献。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在企业与竞争对⼿竞争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关键,商业秘密可以是技术、⽅法和秘⽅等等,如果侵犯了商业秘密可能会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

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过反向⼯程破解出他⼈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谓“反向⼯程”,是指通过技术⼿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拆卸、测绘、分析等⽽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的规定,通过反向⼯程等⽅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但是,当事⼈以不正当⼿段知悉了他⼈的商业秘密之后,⼜以反向⼯程为由主张获取⾏为合法的,不予⽀持。

关于通过反向⼯程破解出他⼈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的问题,⼀些地⽅⾼级法院也有类似规定。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法审委[2004]第3号)第⼗六条规定,通过反向⼯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争议问题探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争议问题探究

我 国立法 对商业 秘密 的保护 经历 了一个 概念逐 渐 清晰 准确 、 保 护范 围不 断 扩大 、 法 律 责任 更 为全 面 的过 程 。但是 , 由于 立法 的模糊 性和社会 现实 的复杂性 , 有关 侵犯商 业秘 密犯 罪在理论 与 实践上还 存在 较大争 议 。 本文 拟就 部分争 议 问题略抒 管见 , 以就 教于方 家 。
用 以前项 手段 获取 的权利人 的商 业秘 密 的 ; ( 三) 违 反 约定 或 者违 反 权利 人 有关 保 守 商业 秘 密 的要 求 , 披露 、 使 用或者 允许他 人使 用其 所掌握 的商 业秘密 的 。明知 或者 应知 前 款所 列行 为 , 获取 、 使 用 或者 披 露 他 人 的商
[ 收稿 日期 ]2 0 1 3—0 6—1 7
[ 作者简介] 王 昊( 1 9 8 7一 ) , 男,广 东广州人 , 贵 州民族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生, 从 事商业法研 究。

2 0・
二、 非法获 取 商业 秘密是 否构 成 侵犯 商业 秘密 罪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指 以盗窃 、 利诱 、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关于非法获取 商 业秘 密 是否构 成 侵犯 商业 秘密 罪理 论界 同样 存在 着两 种截 然相 反 的观点 。第一 种 观点认 为 , 只是非 法 获取
业秘 密 的 , 以侵 犯商 业秘 密论 。 ”
就本 罪 的主观 罪过形 态 , 《 刑法》 规 定 了“ 明知 或者 应知 ” 两 种犯 罪行 为 ( 即第 三人 侵 犯商 业 秘 密罪 , 又 称 间 接侵犯 商业 秘密 罪 ) 。争 议 的焦 点 集 中 在对 “ 应知 ” 的理 解 , 主要 有 “ 故意说” 和“ 包 含 过 失说 ” 两种争议。 “ 故 意说 ” 认为 , “ 应 知” 就 是 一种 推 定 的 “ 明知 ” , 本 罪 的罪 过 只能 是 故 意 , 不包 括过 失 … 。 因此 , 应取 消 “ 应 知” 的规定 , 将 该款修 改为 “ 明知 ” , 取 消第 三人 过失 侵犯 商业 秘密罪 的规定 ] 。“ 包 含过 失说 ” 则强 调 , 除第 一 类 行为 主观方 面只 能是故 意外 , 其余 三种行 为均 可 以由故 意或者 过失构 成 J 。 笔者 认 为 , “ 应知 ” 前 款所列 行 为而实 施 侵犯 商 业秘 密 行 为 的 , 行 为 人 主观上 是 一 种疏 忽 大 意 的过 失 , 根 据 对社会 的危 害程 度 , 只要是 过失 , 都 不宜作 为犯 罪处 理 , 通 过 民事侵权 赔偿 的途径 便可 以解 决 。无 论是从 犯 罪 主体 的角 度来看 , 还是从 罪 责相适 应原则 来考 虑 , 都 不宜将 第 三人过 失侵犯 商业 秘密 的、 承担普通注意义务的第三人 。同时 , 若认为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存 在过失犯 ,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 在内。

其范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

这里,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

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而立案的标准包括: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等。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1、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迫使他人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

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涵和司法实践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涵和司法实践研究
商 业 秘 密 的 内涵 界 定 法律 语义的“ 商业秘密” 一词始见于 《 民事诉讼法》 而其准确定义 ,

文章 编号 :0 9 5220 )216 2 10- 9 (0 90- - 0 40
或管理 ,并能产生积极 的效益。商业秘密 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关系密 切,实用性和价值性是一个 问题的两个方面, “ 具有同一性 。 如果实用 性特征不具备, 价值性就无从谈起 , 商业秘密 自然就不存在 。就刑事 ” 司法实践而言, 有的技术秘密表面上可 以投入生产过程 , “ 但是由于其 实用性欠缺, 或者存在重大缺 陷, 无法进行批量生产, 并不能为权利人
带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譬 如 , 的技 术 秘密 虽 然 存 在 潜 在价 值 , 是 刑 法 ” 有 但

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确定, “ 得 即: 不为 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显然, 。 这一 概 念 涵 盖 面 广 , 乏具 体 的列 举 和 概括 , 于 抽 象 缺 过 以至 于 司法 实 践 中难 以操作 , 侵犯 商 业 秘 密犯 罪 的 司法 困 境 形成 影 对
律 特 征 , 了 实 用性 之 外 , 业 秘 密 的本 质特 征 即法律 特 征在 理 论 上 除 商
( ) 重 大损 失 的理 解 失 衡 之 分析 二 对
大致趋同。就我国而言 ,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 问题的规定》 得到具体体现: 1包括技术知 () 识、 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 处于秘密状态, () 即不能从 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实用性, () 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 势 ;4拥 有 者 采 取 了适 当保 密 措施 , 且 未 曾在 没 有 约 定保 密 义 务 的 () 并 前提 下将其提供给他人。有的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反 中商 业 秘 密 的 定义 , 归纳 出商 业秘 密 的四 大 特 征 : 新颖性, 即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实用 性 , 即能 够 实 际投 入 生 产 或 经 营 ; 价 值 性 , 能 够为 权 利 人 带来 经 济 利益 ; 密性 , 即 保 即权 利 人 对 商业 秘 密采 取保密措施 。这一观点得到普遍认 同。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具有 五种特征 , 信息性 , 即: 秘密性 , 价值性, 实用性和保密性 0 虽然 与通 说存有差异 , 但依然是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概念而进行的概括 。 分析上文列举的西方相关 国家关于商业秘密 的定义, 不难发现 , 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其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大致 可 归 纳 为 : 密 性 、 值 性 和 保 密 性 。进 而 提 出《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秘 价 反 的 修正意见,商业秘密 的定义可修改为: “ 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 遍 知 悉 , 有 实 际 或潜 在 的商 业 价值 , 利 人 具 有 保 密 意 思 的技 术 信 具 权 息 和 经 营信 息 。。 ” 此 说值 得 商榷 。所 谓 商 业秘 密 的实 用 性 , 指其 能够 生 产 、 易 是 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 我 国 , 业 秘 密 作 为 法 律 用 语 最 早 出 现 在 19 商 9 1年 4
业秘密权 利人 造成 重大 损 失 的行为 。 第 三 种观 点认 为 “ ” 侵 次出现的 , 法第 l 该 O条 规 定 :本 条 所 指 商 业 秘 密 , 指 不 犯 商业秘密罪 是指 违反 国家 商业 秘 密保 护 法规 , “ 是 侵犯 他人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为 权 利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 有 实 用 性 并 经 的 商 业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为 。第 能 具 给 ”
国在 19 9 7年 的 新 刑 法 中 专 门增 设 了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 望 通 过 以 刑 法 惩 罚 的 手 段 来 打 击相 关 的 经 济 犯 罪 , 时 能 够 对 商 希 同
业 秘 密 的保 护 发 挥 有 效 的作 用 。 因此 只有 正 确 地 理 解 我 国 刑 法 对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 规 定 , 能 更 有 效 地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 才 然 而 该 罪在 适 用 过 程 中遇 到 了诸 多 问题 和 争 议 , 引起 了法 学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务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 立 足 于 我 国现 行 刑 法 的 规 定 , 比 国外 的 相 关 司 法 实践 和 立 法 规 定 , 用 刑 法 学 的 基 本 原 理 对 我 国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 一 些 疑 难 问 题 进 行 探 讨 , 针 对 运 并 对 该 罪 的 立 法 完 善 提 出一 些 良好 的 建议 。
N o 2, 01 .1 2 0
现代 商贸工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1 2期
论侵犯商 石 家庄 0 0 6 ) 河 河 5 0 1 摘 要 : 了适 应 我 国经 济 形 势 的 快 速 发 展 , 了更 有 力 地 规 范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护 权 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为 为 保 我
了 知 识 经 济 的 时 代 , 多 的 高 新 技 术 和 科 技 产 品 在 我 们 的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 2条 援 用 了 该 定 义 。 直 至 1 9 众 第 9 7年 刑 法 采 生 产 、 活 中 被 大 量 广 泛 的应 用 , 社 会 生 活 带 来 了众 多 意 用 的 也 是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的 说 法 ,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研 生 给 反 中 侵 想 不 到 的 惊 喜 和便 利 。但 是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应 用 究 该 法 第 2 9条 中 规 定 : 商 业 秘 密 是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1 “ 能 所 带 来 的 现 实 问 题 也 在 开 始 逐 渐 增 多 ,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为权利人 带来 经济 利益 , 如 具有 实用 性 并经 权 利人 采 取保 密 犯 罪 率 就 在 逐 年 攀 升 , 这 种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无 疑 是 措 施 的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信 息” 而 。 在 打 击 经 营者 的 创 新 积 极 性 和 主 观 能 动 性 , 于 公 平 的 市 1 商业 秘密罪 对 场 竞 争 也 会 产 生 消 极 的 不 利 影 响 。 同 时 由 于 通 过 违 法 行 为 由于 国 内 外 专 家 学 者 对 于 商 业 秘 密 的 概 念 没 有 统 一 的 和犯罪行 为而 获得 、 用 商业 秘密 的 行为 人或 单 位不 一定 说法 , 使 直接导致 了我 国的 刑法 学理 论 界对 侵 犯商 业秘 密 罪 具 有 完 全 的实 施 或 理 解 该 项 秘 密 的 能 力 , 此 也 可 能 生 产 的 概 念 也 是 各 据 其 说 , 点 不 一 , 前 存 在 的 有 这 么 几 种 说 因 观 目 出虽然价廉但却 质残的商品 , 消费者 造成 巨大 的损失 , 给 有 法 和 观 点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认 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是 指 违 “ 鉴于此 , 当今 世 界 各 国 都 在 刑 法 上 对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反《 法 》 关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 规 定 , 刑 法 规 定 之 手 段 侵 刑 有 以 予 以严 格 的规 定 和 严 厉 的打 击 。 犯 权 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给 行 为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是 指 违 反 不 正 当 ” “ 月通过的《 事诉讼法 》 , 法第 6 民 中 该 6条 规 定 :对 涉 及 国 家 竞 争 法 等 规 范 商 业 秘 密 的 法 律 规 定 ,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 “ 采 获 秘密 、 商业秘密和 个人 隐 私 的证 据应 当保 密 。 但 商业 秘密 取 、 用 、 ” 使 披露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 用权 利 人 的商业 秘 密 , 商 给 的法律定义是 在 19 9 3年 9月 通 过 的《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反 中首
关 键 词 : 业秘 密 罪 ; 法 获 取 ; 法规 制 商 非 刑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1 -2 00 1 7 -18 2 1) 20 8 -2
随着全球经 济化 浪 潮 的来 临 , 类生 活 已经 开始 进入 月 颁 发 的《 人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禁 止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