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
项目建设标准
新建标000-2015
(征求意见稿)
2015 乌鲁木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的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的依据之一,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第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项目建设应按规划先行、城乡统筹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政府引导,公众参与,部门联动,协调推进。同时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劳动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第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艺技术选择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应考虑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按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做到安全卫生、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页
第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可采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或“适当集中、区域共享”的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的模式。
第七条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的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八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的建设应在区域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远近结合、近期为主。
第九条项目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收运设施设备应与后续转运系统和处理系统相协调。
第十条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可袋装收集,也可分桶装收集和车载容器收集。
第十一条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社会经济条件与收集设施配置等情况,选用投放形式与收集容器的不同组合;并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收集方式。
第十二条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就近投放、利于垃圾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宜定时定点投放、收集,不得乱丢乱倒。有机垃圾宜庭院堆肥;灰土垃圾应就地就近填埋处置。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
第十五条各类垃圾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应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
2页
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规定。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系统宜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其管理和调度由乡、镇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系统应按工艺要求及特点采用相应的运输模式及装载容器。
第十八条垃圾运输模式应根据收集点、收集站的分布及运距、运输量,并应结合地形、路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站设施设备的配置应高效、环保、节能、安全、卫生。
第二十条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垃圾收集站设施应统筹规划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垃圾收集站的型式,原则上宜选用统一型号、规格的机械设备、车辆等。
第二十一条收集站机械设备的工作能力应按规划近期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时段垃圾量综合确定,并应使其与收集站工艺单元的设计规模(处理能力,吨/日)相匹配,保证其可靠的收集能力,并应留有规划远期发展调整余地。
第二十二条收集站的最大接收能力,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最高月平均日产生量来确定。
第二节项目构成
第二十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分类收集系统、运输系统、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的建构筑物、车辆、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设内容包括: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布设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站点,配备村庄生活垃圾收运车辆。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主要包括果皮箱、垃圾桶、垃圾箱,以及小型人力车等,应按服务性质、人口数量、垃圾产量和清运频率合理配置,其设置地点应方便投放、便于运输。农村生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