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采购合同(试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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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

建筑砌块(砖)购销合同

(试行范本)

(合同编号:)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签订地点:

建筑砌块(砖)购销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工程项目的砌块(砖)供应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全称)

2、工程地点:

3、供货期:从年月日至止。

1.每批具体数量由需方按供货计划(或供货单)确定并提前3天提供

书面需求计划给供方,供方按指定厂家在约定时间内送货。

2.合同采购砌块(砖)约,超出预算部分10%以上(含)双

方需另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经需方同意擅自供货的,需方有权拒绝付款。

3.供方提供接收需方有关供货计划、供货单、到货时间、通知等信息

的电子信箱为、手机号码为,需方把有关通知发到该电子信箱或手机号码后,视为供方已经收到。

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1、普通多孔砖和砌块按《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2011标准,其他品种按相关国家标准,进场验收、取样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2013)等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

2、提供砌块(砖)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

产许可证等单位及产品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

3、目测砖体无变形、无蹦角、无碎块,表面无杂碴等异常现象。

第四条、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供货计划或供货单上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和接货人:交货地点:工程的指定位置;接货人(材料员):,身份证号码:。需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2天以书面通知供方。供方送货到达合同指定地点,需方接货人验收后,双方要签字确认。

3、需方只对指定签收人员在发货签收单上的数量给予确认,单价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执行。未经需方盖公章确认,附加在发货签收单上的其它附加条款或需方人员所签认的欠条等单据,需方不认可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4、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第五条、验收方法及标准

1、数量验收:货到交货地点卸货前应先进行验收,供方交付砖时,砌块(砖)数量以供方指定人员、需方指定人员和需方项目负责人三方同时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作为付款凭证。砖体变形、蹦角、有碎块、表面有杂碴等不能使用的不作计数。

2、质量验收:供方提供砌块(砖)的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交付需方,需、供双方到现场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如检测结果合格,则该批货物满足需方接收条件;如检测结果不合格,须双倍见证取样复检,复检合格则该批货物满足需方接收条件;复检不合格供方应在2天内完成退货、换货;同时,需方保留对因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的索赔权利;复检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依据:以供、需方双方确认的验收单为依据,由需方验收人员开具结算凭证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作为结算付款凭证;价格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补充协议的价格)结算。供方须按需方请款制度提前提交付款申请。

2、约定结算期限:按月办理结算,上月26日起至本月25日止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20日前双方对清上个周期的账目办理完善结算手续,每月的25日前需方必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个周期的货款全部付清。收款方必须是本合同供方,否则需方可以拒绝付款。

3、供方应在收到需方每批货款前、或者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的货物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逾期供方按每日¥元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拒付剩余货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一次结算供方须提前提供上述规定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出单位必须是本合同供方单位。需方仅接受货物销售发票,不接受设备租赁、人工劳务、运输、装卸等费用的单项发票。供方如果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政府部门

查出,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且供方按所开虚假发票金额的5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4、供方提供发票类型:(1)增值税普通发票;(2)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选择发票类型。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产品必须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且每次供货应随货附带当批次货物的出厂质量证明、检测报告等资料给需方,否则需方有权拒付货款。供方供应的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要求,需方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供方,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退货并换货,供方2天内必须完成退货并换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需方因此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供方全部承担。

2、如需方已根据合同约定向供方下达材料计划,供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能供货到场,或未按照计划要求的规格、数量进行配送,每拖延壹日需支付违约金壹仟元,并承担需方因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工人窝工等经济损失;同时,需方有权另行组织货源,且由此造成的供货价格高出本合同价格的部分亦将由供方承担;

3、因供方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供方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供货到场或未按照计划要求的规格、数量进行配送的情况,或单批次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供货到场或未按照计划要求的规格、数量进行配送的情况持续7日历天仍未能解决,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需方因此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供方承担,并且供方须另支付需方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供方与需方人员窜通抬高供货单价或虚假填报供货数量的,供方按此次供货实际款项的10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用支付欠款余额。

5、需方有权将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项下材料的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有关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6、如果供方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已通知需方组织验货计量,而货到工地8小时内需方未派人验货计量者,视为需方已认同供方的计量结果。

7、如因需方的原因拖延付款,供方可书面通知需方,要求需方履行合同,如需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7日历天内仍未支付供方货款,供方可暂停供货,且可按未支付而应支付货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肆份,供方壹份,需方叁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有效。

第十一条、供方必须遵守需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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