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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章程细则》的修订
3. 不 得 对 本 会 的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作 出 任 何 增 补 、修 改 或 修 订 ,除 非 该 等 增 补 、修 改 或 修 订 先 前 已 提 交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并 获 处 长 书 面 批 准 或 是 根 据 在《 公 司 条 例 》第 104(2)(b)条 或 第 105 条 之 下 发 出 的 指 示 作 出。
申请表格
二○一四年度第四次校舍分配工作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以 作 中 学 /小 学 迁 校 之 用
﹝供小学校舍迁校申请﹞ 注: 1. 填写本表格前,请细阅填表须知。 2. 每份表格只可供申请搬迁一所学校之用。
申请搬迁的学校:
(中 文 ) (英 文 )
学校地址:
资 助 种 类 : * 官 立 /资 助 /直 接 资 助 /按 额 津 贴
电邮地址:
(*请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
申请资格2
1. 申办团体是否按《公司条例》注册成立? # 是 否﹝请注明申办团体是按哪条条例于香港注册成立:

1 申请团体必须为申请搬迁的学校的注册办学团体。 2 请留意填表须知第一项有关申请资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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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办团体是否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得豁免缴税?
7. 一 式 十 九 份 (i)办 学 计 划 书 [连 附 件 不 应 超 过 十 页 #]连 同 不 超 过 两 页 # 的摘要,以及 (ii)现时营办小学学校一览表,列明学校名称、地址 及所属类别;以及两只载有 (i)及 (ii)的 数 据 的 光 盘 。
8. 证 明 校 方 就 迁 校 计 划 已 咨 询 家 长 及 教 师 的 有 关 文 件 及 其 对 迁 校 计 划意见的资料
(ii) 在符合《教育条例》的规定下,董事可罢免或解除校董会某成员 的职务;而法团校董会的成员,可按照《教育条例》的规定被罢 免或解除职务。凡被罢免或解除职务,以及任期届满后不获再度 委任或延长任期的成员,均须按《教育条例》的规定,把辞去注 册校董职务一事,以书面通知教育局常任秘书长。
(iii) 董事、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须按《教育条例》的规定提名另 一 位 人士,以接替被罢免或解除职务或任期届满的校董会或法团校董 会成员出任该职位,而该获提名人士须按《教育条例》的规定, 向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申请注册为校董。
假 如 标 准 条 文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条 文 并 未 包 括 在 申 办 团 体 的 章 程 细 则 内 ,请 在 有 关 长 方 格 内 写 上 「 没 有 」。 假 如 成 功 获 分 配 校 舍 , 申 办 团 体 须 就 其 组 织 章 程 细 则作出相应的修订,并就有关修订取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批准。
(3) 上文第(2)款的规定并不阻止本会:
a) 向 为 本会 提 供 任 何 货 物 或 服 务 的 本 会 成 员 支 付 合 理 及 恰 当 的款额;
b) 发还本会成员为本会恰当地所垫付的开支;
c) 向 借 出 金钱 予 本 会的 本 会 成员 支 付 合理 及 恰 当的 利 息,款 额按年息率不超逾当其时香港上海丰银行有限公司所订 定的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两厘计算;
成员的法律责任
5. 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6. 每 名 属 本 会 成 员 的 人 均 承 诺 , 若 本 会 在 该 人 是 本 会 的 成 员 期 间 清 盘 ,或 在 该 人 不 再 是 本 会 的 成 员 之 后 一 年 内 清 盘 ,该 人 会 分 担 支 付 该 人 须 付 的 一 笔 不 超 逾 ……的 款 额 , 作 为 本 会 的 资 产 , 以 : (a) 支付本会在该人不再是本会的成员之前招致的债项及债务; (b) 支付清盘的费用、收费及开支;及 (c) 调整分担人之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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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无须费用及补偿之下一并交回香港特区政府;及
(c) 就校舍的使用与政府签订租约,并签订服务合约以便监控服务质素和确保 有关的教育政策得以遵从。
资料披露 本机构明白就是次校舍分配工作申请提供予政府的所有资料,将只会被用于处 理是次校舍分配工作。有关资料可能被交予政府认为恰当的其他政策局∕部门 ∕职员、或任何负责是次分配工作的第三者。
4. 申请团体的免税证明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 现有校舍设施、状况及土地类别∕楼宇性质调查表格(申请表格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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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若现时校舍座落于办学团体或该校或与办学团体/该校有关的第三 者 所 拥 有 的 私 人 土 地 上 ,请 提 供 业 权 详 情 及 有 关 记 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权 契 据 、土 地 ∕ 租 赁 协 议 及 有 关 的 平 面 图 、经 土 地 注 册 处 认 证 最 近 期 的 业 权 记 录 、令 状 、传 票 、押 记 令 、由 政 府 或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发出之通告命令等。
(*请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
申 请 团 体 的 注 册 名 称 1:
(中 文 ) (英 文 )
通讯地址:
(中 文 ) (英 文 )
联络人姓名:
(中 文 )
(*先生/小姐/女士/太太)
( 英 文 ) (*Mr/ Miss/ Ms/ Mrs)
职 位 : (中 文 )
电话号码:
(英 文 )
传真号码:
# 是

# 请在适用的方格内加上「」号
属意地点:
请于下列选择你的地点优先次序-
编 号 学校类别 位 置
PS1
小学 计 划 中 于 九 龙 观 塘 安 达 臣 道 发 展 区 (KT2b地
盘 )兴 建 之 30室 小 学 校 舍
PS2
小学 计 划 中 于 长 沙 湾 东 京 街 兴 建 之 30室 小 学 校
#载 于 超 过 页 数 限 制 的 页 面 内 容 将 不 被 考 虑 。
如获分配校舍,申请团体须承诺会: (a) 推行各项教育局推广的教育措施;
(b) 交回现有校舍。如现有校舍座落于办学团体或该校或与办学团体/该校有关 的 第 三 者 所 拥 有 的 私 人 土 地 上 ,申 办 团 体 须 承 诺 会 确 保 于 获 分 配 新 校 舍 后 , 把现有学校的用地连同其上的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将在不受产权负担及任 何 申 索 、诉 讼 、法 律 程 序 及 法 律 责 任 (无 论 是 以 逆 权 管 有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影 响
清盘及解散后的净资产
7. 当 本 会 清 盘 或 解 散 时 , 如 清 偿 一 切 债 项 及 债 务 后 , 尚 有 财 产 剩 余 (「 净 资 产 」 ), 则 该 等 净 资 产 不 得 付 给 或 分 配 予 本 会 的 成 员 , 而 须 赠 予 或 移 交 跟 本 会 有 相 似 宗 旨 的 其 他 机 构 ;而 该 等 机 构 在 禁 止 将 收 入及财产分配予成员方面的规定,亦至少一如本组织章程大纲第 4 条 及 本 条 所 列 明 的 限 制 一 般 严 格 ;此 等 机 构 将 由 本 会 的 成 员 于 本 会 解 散 时 或 之 前 选 定 ,如 事 前 未 有 就 此 事 作 出 决 定 ,便 由 对 有 关 事 宜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裁 定 ;如 不 能 按 照 上 述 条 文 实 行 ,便 须 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的 指 示 将 净 资 产 用于慈善用途。
校董会∕法团校董会
9. (i)
董事须按《教育条例》的规定,为每间由所属组织设立或营办的 学 校 ,成 立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在 符 合《 教 育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 获委任或选出为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的人士,任期不限或可以为 一段固定期限,并须按《教育条例》的规定,向教育局常任秘书 长申请注册成为该校校董。
但:-
i. 本 会 如 接 受 或 持 有 任 何 可 能 受 任 何 信 托 规 限 的 财 产 , 只 会 按法律所容许的方式,并在顾及该信托的情况下,对该财 产加以处理或投资。
ii. 本会的宗旨不得扩大至规管工人与雇主或工人组织与雇主 组织之间的关系。
本会的权力
2. 本 会 有 权 作 出 任 何 事 情 ,但 仅 限 于 为 实 践 本 会 的 宗 旨 ,或 与 宗 旨 有 附带关系或有助于达到宗旨的事情。具体而言,本会有权: (1) ……; (2) ……;及 (3) ……。
d) 向 出 租 物业 予 本 会的 本 会 成员 支 付 租金 ; 但 租金 额 及租约 其他条款须合理及恰当;而该成员在任何讨论这类建议或 租约的租金或其他条款的会议上须退席;及
e) 以 金 钱 或金 钱 的 等值 , 向 与本 会 成 员有 利 益 关系 的 法人团 体 (而 该 利 益 关 系 须 是 纯 粹 因 为 前 者 为 该 法 人 团 体 的 成 员 , 并占有该法人团体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资本及控制不超逾百 分 之 一 的 表 决 权 )支 付 酬 金 或 其 他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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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营运 8. 本 会 须 尽 最 大 努 力 确 保 所 有 其 管 理 或 直 接 或 间 接 监 督 的 学 校 在 各 方
面 均 营 办 达 到 令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完 全 满 意 的 程 度 ,并 符 合 学 生 的 最 佳 利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确 保 符 合 适 用 的 法 例 和 不 时 由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订立的其他规定。

优先次序3

所需文件核对清单:
夹附于后
1. 一份填妥及已签署的申请表格

2. 申请团体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申请表格附页 I (只适用于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团体)
3. 申 请 团 体 注 册 成 立 的 文 件 ,包括申 请 团 体 按 其 他 条 例 注 册 成 立 的 条

例 文 件 (只 适 用 于 根 据 其 他 条 例 注 册 的 团 体 )
申办团体∕ 办学团体
盖章
申请团体负责人的姓名 签署 : (中文) : (英文) : 职位 : 机构 : 日期 :
邀请有关团体提出申请及提交详细办学计划书一事属非约束性,既不会对任何一方 构成有关校舍分配的任何形式的要约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要约的依据,亦不会令政府 负上任何法律义务;同时不会妨碍校舍分配委员会/政府日后进行的审查,亦不会 迫使政府必须采取任何行动,包括批准或不批准任何校舍分配,不论已接获的申请 数目多寡。这次邀请并不会迫使政府必须把校舍于任何时间分配予任何有关方面。
标准条文 组织章程细则
条文编号
宗旨 1.
本会是为以下特别说明的宗旨而成立:(应 于 此 处 列 出 宗 旨 ) (1) 设立及营办一间或多间非牟利学校。 (2) …… (3) …… (n) 作 出 一 切 与 上 述 宗 旨 有 附 带 关 系 或 有 助 于 达 到 上 述 宗 旨 的 任
何合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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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分配校舍须包括的标准条文 (只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团体)
附页 I
为 符 合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所 需 的 资 格 ,申 办 团 体 递 交 的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必 须 包 括 下面列出的全部标准条文。请在右列长方格内填写申办团体之章程细则内与标 准条文相符的条文编号。
3 请填写属意地点的优先次序, 以「1」代表首选。申请团体最多可选择两间校舍, 而最少可选择一间校舍。 所有申请均会由校舍分配委员会审核, 审核申请时, 申请团体的选择次序会列作考虑因素。如没有填写任何 优先次序, 或所填写的数据不能清楚显示申请团体所拣选的优先次序, 有关申请或不会受理。于是次校舍分 配工作, 政府并非必须把校舍分配予任何有关方面, 或按申请团体属意地点的优先次序而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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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及财产的运用
4. (1) 本 会 的 收 入 及 财 产 ,只 准 纯 粹 用 以 促 进 本《 章 程 细 则 》所 订 明 的宗旨。
(2) 除 下 文 第 (3)款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将 本 会 任 何 收 入 及 财 产 , 直 接或间接以股息、花红或其他形式支付或移交本会的任何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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