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关于印发《干部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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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

关于印发《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现将重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印发给你们。

今后,凡向中央呈报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以及向中央报送干部任免的备案报告,均须填写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呈报干部任免材料一律使用16开型(184mm×260mm)规格用纸。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管理的干部,在办理职务任免时使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可参照我部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内容进行修改。

我部以前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1、干部任免审批表(式样)2、《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中共中央组织部2002年4月12日干部任免审批表附件2:《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呈报中央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和向中央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报告,均应按要求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

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

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应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

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

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持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为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金昌烟草系统内科级及以下中层干部。

二、选拔任用条件(一)科级(副科)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4 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有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业务基础知识,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群众基础好。

其中科长、主任一般还应具备在副科长、副主任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的条件。

(二)机关科员(办事员)任职条件: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有与所担任岗位相适应的业务基础知识,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卖管理所所长、市场经理任职条件:正式职工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聘用人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文字写作能力;有与所担任岗位相适应的业务基础知识;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稽查队长(副股长)任职条件: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熟悉,会制作法律文书,纪律观念强,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

单位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

第三条单位干部的任职、调整管理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任职管理第四条干部任职应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工作经验和组织关系。

第五条干部任职前,应进行必要的考察、考核和培训,了解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关系等。

第六条干部任职应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确保选人用人的民主性、公平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干部任职应当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内的目标任务、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

第三章调整管理第八条干部调整应根据工作需要、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合理的岗位交流和调整。

第九条干部调整前,应进行充分的考察、考核,了解其在工作中的表现和适应新岗位的能力。

第十条干部调整应通过民主程序,听取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确保调整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干部调整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和部门,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任职、调整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对干部进行考核,全面了解干部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应予以调整或者免职。

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单位党组织或者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精品文档.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1]2号(2001年2月6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并报中央政法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

(二)促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完善履职机制,畅通职业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激发队伍活力,引导检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三)加强检察官助理职业中长期规划,立足检察官助理在辅助办案岗位相对长时间履职等实际,兼顾检察官人选储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健全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选育管用机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闽司〔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司〔2015〕14号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各监狱戒毒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15年1月23日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推进干部挂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面向基层、重在培养;2、统筹协调、有序选派;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4、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单位处级(含)以下到基层单位挂职的干部及基层单位到厅机关挂职的干部。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条件和方式第四条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四)身体健康;(五)正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5岁以下,副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条件可酌情适当放宽。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缺乏基层(或机关)工作经历、缺乏艰苦环境锻炼或领导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干部挂职的去向,本着工作对口和单位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职务。

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或低一职安排,不占挂职单位领导职数和编制。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赣司党字〔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印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党委:《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司法厅党组2015年7月20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党组选拔任用厅机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处级干部和省监狱系统、省直戒毒系统的正处级干部。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动议: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启动,主要由厅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厅党组书记同意后,开始组织实施。

2、厅政治部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职数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厅党组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酝酿的范围,可根据拟选拔任用的职位和该职位所在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当听取选拔任用职位分管领导或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酝酿可采取会议形式,也可进行个别沟通。

4、工作方案经厅党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各单位并在厅内网公布。

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五条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1、厅机关民主推荐处级干部的,由厅机关全体干部参加。

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30•【字号】吉办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03]20号)各市、州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2003年7月30日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遵循下列原则:(一)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原则;(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三)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原则;(四)全程监督、预防为主原则;(五)依法依纪监督、违法违纪必纠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职责。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企业中层干部任职管理办法

电力企业中层干部任职管理办法

电力企业中层干部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公司干部队伍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干部任用制度,根据控股供电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加强公司中层干部管理,逐步建立以公平竞争为核心、以业绩考核为基础,干部能上能下的优胜劣汰中层干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范围和职数第三条公司任命的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机关部室正、副职,支部书记,团委书记,女工委主任;二级单位党政正副职、分工会主席。

第四条公司中层干部的职数依据四川省电力公司机构编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部门和单位的工作需要,一般设置为1-2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

党支部书记或群团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实行兼职。

第三章干部聘任(任命)的基本要求第四章第五条中层干部的选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选贤任能。

第六条被聘任(任命)的中层干部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思想政治水平,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开拓精神,熟悉业务,善于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新提拔的35岁以下的中层干部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已在职的中层干部(年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不具备大专学历的,必须通过自考、函授、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进修,到2010年均应达到大专学历。

如达不到相应学历的,自行辞职。

第九条新聘任的中层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开拓精神,熟悉业务,善于经营管理,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第十条按人才优化配置原则,新任中层干部在中层后备干部队伍中提名,实行竞聘与任命相结合。

按规定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同意后聘(任)用。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通政办字[2015]28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字[2015]28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向所属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国资局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集团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由集团参照本办法要求委派)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派董事、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局任免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提名、推荐,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四条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三)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四)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五)依法依规、分类分层管理;(六)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人岗相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被委派担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利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管理水平;(三)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上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财务总监一般不超过50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19•【文号】中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学校):《深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13年8月12日深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直属单位(学校)中层干部规范管理,完善干部队伍建设和培养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层干部为局直属单位(学校)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

第三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备案制度,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单位(学校)负责。

第二章选拔原则与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中层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必备的群众基础,有明显的工作实绩;有以身作则、团结同志的良好作风。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七级管理岗位,须在八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或已聘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满4年以上,目前仍在聘的;(三)八级管理岗位,须在九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或已聘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满4年以上,目前仍在聘的;(四)九级管理岗位,须在十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或已聘在初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五)十级管理岗位,须已聘在初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六)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七)身体健康,无不适合所担任岗位职务的疾病。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25•【文号】司发通[2001]073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司发通[2001]073号)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第四条直属单位的领导职务设置及名称,按照《司法部直属单位领导职务名称表》执行。

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百人以下的单位(含局级、处级单位)一般由三人组成;百人以上的局级单位一般由五人组成;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报部党组审批后确定;部属社团的领导职数,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第五条已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直属事业单位,其领导体制不变,其他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直属社团的领导体制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实行委任制,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部属社会团体的领导班子,实行选任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据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实行领导班子的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等多种任用形式。

第六条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领导班子换届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届中更换时,由部政治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益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四章选拔任用第五章考评监督第六章培养储备第七章退出管理第八章附则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他党组织成员;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按其管理权限分为市管企业和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管理企业。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司人字〔2014〕65号:关于印发《公司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人字〔2014〕65号:关于印发《公司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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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6 月 26 日印发
公司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进一步盘活干部资源, 优化干部人员结构,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中建八局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范围:因年龄已达到局和公司规定的上限,但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总部部门副职及以上 人员和公司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 不包括非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
第二章 年龄规定 第四条 退出领导岗位年龄上限的规定: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退出岗位的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执行中建八局的有关规定,即男年满 57 周岁、女年满 52 周岁。 2.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 总法律顾问、总方案师、安全总监及相同职级的领导人员,任职 年龄上限为男年满 56 周岁、女年满 53 周岁。 3.公司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总部机关部门正职和副职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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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 管理档案,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因年龄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的 管理,除生活上关心、照顾外,工作上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 并加强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纳入所在单位日常 管理和绩效考评体系,按照所负责工作内容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和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第三章第五条、第六条“绩效标准” 规定执行相应的绩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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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贴: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的各类补贴:在两级机关工作的, 执行在职相同职级人员的标准;在项目工作的,执行所在项目任 职岗位的补贴标准。
4.退出岗位后,贡献突出的,可经所在单位推荐,公司党政 联席会批准,实行专项奖励。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1.02.06•【文号】中组发〔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6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银办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8日银办发[2006]118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3.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4.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直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高层人员的权限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人员是指对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审计总监以及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企业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

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4施行日期2006.07.04文号国人部发[2006]70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4.10.22
•【字号】京职改办字〔1994〕023号
•【施行日期】1994.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职改办字〔1994〕023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使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化,更好地保证评审质量,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在1994年度的高级评审委员会换届工作中,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评委会的组建工作。

附件:《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略)
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1994年10月22日。

干部职务任免管理办法

干部职务任免管理办法

干部职务任免管理办法一、概述干部职务任免是组织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正确的干部职务任免管理,能够有效地提高组织和团队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本文将从干部职务任免的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依据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法律法规干部职务任免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为具体内容:1.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其中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程序、标准、条件等问题。

在干部职务任免中,引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中的规定是必须的。

2. 《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任用条例》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为规范干部任用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在干部职务任免中,参照《干部任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指导干部职务任免的工作进行。

3.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细致的规定。

在干部职务任免中,参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指导干部职务任免的工作进行。

三、程序干部职务任免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召开干部任职会议干部任职会议是干部职务任免的必要程序之一,必须按规定组织召开。

干部任职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应当在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完成后进行召开。

2. 确定干部任职名单在干部任职会议上,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确定干部任职名单。

并将该名单提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

3. 上级领导审批上级领导机关在收到干部任职名单后,进行审批,如果符合条件,则进行批准。

4. 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在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批准的任职名单,进行任命公告和聘书的颁发。

四、依据干部职务任免需要依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1. 工作需要干部职务任免必须具备工作需要的原则,即根据组织和团队的工作需要,全面分析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技能,科学、客观的进行干部任职确定。

2. 条件符合干部职务任免必须符合条件的原则,即根据《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干部任用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干部任职职务、职级等条件,提出可以胜任本职工作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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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件 深中航物业人字[2009]31号关于印发《干部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分公司:为加强干部任职管理,通过建立干部任职管理流程与制度,规范和完善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干部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特制订《干部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现下发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干部任职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干部任职管理办法通知抄送:中航地产股份行政管理部公司领导、各单位OA发送 存档(1)中航物业行政管理部2009年10月28印发打字:李攀校对:王雪勤共印 1 份干部任职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通过建立干部任职管理流程与制度,规范和完善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干部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1.2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据价值创造的结果(业绩)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能力),实现干部的能力、业绩、职业操守与价值分配紧密结合。

1.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管理干部:(1)中级经理人:公司一级部门(总部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专业公司)的负责人(主持工作者)。

(2)中级辅助经理人:担任公司一级部门(总部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专业公司)副职与助理职的管理者(非主持工作者)。

(3)初级经理人:公司二级部门(事业部/分公司/专业公司下设部门,如管理处、职能室、业务部门等)的负责人(主持工作者)。

(4)初级辅助经理人:担任公司二级部门(事业部/分公司/专业公司下设部门)的副职与助理职的管理者(非主持工作者)。

2 干部编制与基本任职条件2.1干部编制标准(正职、副职、助理)各级组织干部配置基本控制原则注:1)管理处人员编制必须同时考虑两个因素:一是面积、二是团队人员数量。

2)专业公司的“业务单位”是指专业公司下设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业务团队”是指业务部门下设的业务班组。

3)干部超编储备的,新项目组建时优先考虑抽调。

2.2 干部任职基本条件职位 年龄 学历 历任中级经理 男≤55女≤50大专中级副经理1年以上或经理助理2年以上或初级经理4年以上参加中航集团中经理人及相关(如六西格玛绿带、BSC战略等)培训中级副职 大专 中级助理1年以上中级助理 大专 初级经理或高级专员2年以上初级经理 大专 初级副经理1年以上或初级经理助理2年以上参加中航集团中经理人及相关(如六西格玛绿带、BSC战略等)培训初级副经理 高中 初级经理助理2年以上,或在后备人才中提拔初级经理助理 高中 后备人才中提拔,参加公司后备人才培训班备注:1、原则上不跳级提拔,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批准后,可破格任用。

2、干部职级发生变化,试用期3个月;3、物业项目干部的提拔需经历两个以上项目。

4、若一级组织或二级组织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或触及公司“高压线”事件,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在事件发生年度内不予提拔。

2.3 干部任职的素质要求注:1)以上标准值表示该职位所需具备素质的最低要求。

2)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

3)单项素质未达标准值,需制定提升改进学习计划,3、干部考核管理3.1考核内容干部年度考核以工作业绩和能力素质为导向。

工作业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能力素质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被考核人工作业绩能力素质中级经理人一级组织绩效成绩60%+年终述职40%中级辅助经理人日常绩效70%+年终工作总结30%360度评估初级经理人一级组织绩效成绩30%+二级组织绩效成绩30%+年终述职40%初级辅助经理人日常绩效70%+年终工作总结30%3.2考核方式3.2.1工作业绩采用述职报告与绩效考核成绩相结合方式。

3.2.2能力素质测评采用直接下属、相关方、直接上级360度评价方式。

(1)直接下属:被考核者管理的员工;(2)相关方:与被考核者同级的本单位同事或与被考核者有工作关联的其他单位的同事或同级者;(3)直接上级:一般指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或上一级主管领导。

3.3考核组织(1)总办会,负责中级经理人的考核。

听取评审中级经理人年终述职。

评阅中级辅助经理人年终总结。

(2)事业部/分公司/专业公司,负责初级经理人的考核。

听取评审初级经理人年终述职。

评阅初级辅助经理人年终总结。

(3)人力资源部:负责干部考核体系构建、考核制度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的管理与归档。

并负责各级干部360度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3.4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形成书面评价报告4 干部任职管理 4.1聘任各单位干部提拔、配置、聘任,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干部编制需求能力素质进行合理配置聘用。

4.1.1现职在任人员,每年初完成上年度绩效考核、能力素质考核后,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下年度继任人员,并发文。

4.1.2新接项目干部配置,由项目所在单位提交人员配置需求,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以下方式聘任:(1)从储备干部中选拔(2)现任干部中调配(3)后备人才中竞聘4.1.3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储备干部的选拔和聘用。

4.2流动4.2.1为盘活公司干部队伍,并驱动公司各项目平衡稳健发展,公司对各层级干部岗位实施流动管理,每年每层级流动人员不少于25%。

4.2.2流动原则: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可以流动,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必须流动。

4.2.3为保证物业项目管理的稳定性,同一项目不同层级负责人不能同时流动。

4.3免职、辞职与降职干部在任职过程中可能出现免职、辞职与降职的情况。

4.3.1免职免除职务的几种情况:(1)触及公司“高压线”;(2)年度考核连续2次位于Ⅲ区间或一次Ⅳ区间;(3)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0个月(包括脱产学习、出国等);(4)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干部岗位或坚持正常工作。

(5)因机构撤销,原机构负责人职务自然免除;4.3.2辞职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1)自愿辞职。

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的,须将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总经理报告,提交总经办讨论。

(2)引咎辞职。

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再适宜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3)责令辞职。

主管领导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4.3.3降职因工作能力不胜任岗位或者其他原因(或考核位于Ⅲ区间),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可降职使用。

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4.4干部任职待遇4.4.1干部重新任职后,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资和其它待遇。

4.4.2干部免职的处理(1)因考核不胜任现职或因个人原因、身体健康原因而被免职的干部,免职后其新岗位待遇若低于原岗位,取新岗位中位值标准。

(2)因项目退出或机构调整,暂无对应岗位安排的,薪酬待遇调整为原岗位“待岗级-P级”,一年后按新任职岗位调整待遇,若低于原岗位标准,取新岗位中位值标准。

(3)因管理工作中触及“高压线”,重新安排岗位的,按新任职岗位起薪点标准执行。

4.4.3干部辞职的处理辞去干部职务者,从辞职的下月起,按新聘任岗位起薪点确定相应待遇。

4.4.4干部降职的处理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从变动职务的下月起按新岗位中位值确定相应待遇。

4 附件《干部综合素质能力测评表》《干部考核结果汇总表》干部能力素质评价表(中级经理)部门: 被评价人: 评价人:同级□ 下级□ 上级□请你选择与被评价人实际能力最接近的选项。

A .不断地为自己设定具有挑战性的目标,即使在逆境、压力下仍努力达成B .不满足于既定要求,经常能设立更高的目标。

C .按要求和标准完成工作。

积极进取D .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A .公正廉洁,乐于奉献,甘为儒子牛。

B .办事公道,兢兢业业,不计较个人得失。

C .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有职业道德。

道德品质D .道德素养方面,在同事间存在负面评价。

A .面对形势和困难能做出客观的判断,并做出具备长期影响力的决策。

B .认真分析形势和困难,考虑多种方案,并从中选择最优方案。

C .考虑到相关的事实和信息,进行理性、客观的判断。

判断力D .凭个人经验做出主观判断。

A .能识别出客户的潜在需求,超出客户期望地予以满足。

B .能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满意的服务。

C .按照岗位要求提供客户服务。

客户导向D .基本按要求提供客户服务,但存在客户抱怨。

A .有重点、全面系统地安排工作,主动跟踪确保完成,对下属行为进行纠偏。

B .根据工作和员工的特点分配工作,确定时间节点和工作标准,及时督导下属完成工作。

C.合理分配工作,督导下属及时完成工作分配与督导D .未对工作进行合理分配,对下属缺乏跟踪督导。

A .准确把握沟通对象的观点,彼此达成共识。

B .清晰、生动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使对方理解。

C .能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

沟通能力D .未能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缺乏对沟通对象的关注。

A .识别根本性的培训发展需要,并为下属创造培训发展条件。

B .主动帮助下属,适时给予工作辅导,提高员工能力。

C .当下属的遇到工作困难时,能给予具体的指导。

培养下属D .缺乏培养下属的意识。

A .身体力行,成为员工的表率,从行动上引导员工自觉学习、工作。

B .除周期性的工作表现沟通肯定以外,并能对下属的能力提升提出建议和期望。

C .与下属正常沟通,能就下属的工作表现给予肯定、鞭策和指导。

激励能力D .与下属沟通和交流不足,缺乏对下属工作的肯定,下属感觉不到激励。

A .在制定政策或做出决策时,能预见对本领域及对相关领域的深远影响。

B .在制定政策或做出决策时,能预见由此产生的长期影响。

C .在制定政策或做出决策时,能预见由此产生的短期影响。

预见性D .在制定政策或做出决策时,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缺乏预见性。

A .对危机的出现具备一定的预见性,采取相关措施加以预防。

B .当危机出现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C .当危机出现时,能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处理。

危机管理能力D .当危机出现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干部能力素质评价表(中级后备经理)部门: 被评价人: 评价人:同级□ 下级□ 上级□请你选择与被评价人实际能力最接近的选项。

A .不断地为自己设定具有挑战性的目标,即使在逆境、压力下仍努力达成B .不满足于既定要求,经常能设立更高的目标。

C .按要求和标准完成工作。

积极进取D .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A .公正廉洁,乐于奉献,甘为儒子牛。

B .办事公道,兢兢业业,不计较个人得失。

C .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有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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