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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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以下简称“准则”)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准则,已于2024年生效,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披露。

本文将对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准则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其中,资产负债表要求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列示,利润表要求按照业务收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利润总额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列示,现金流量表要求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列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要求按照所有者的投入、利润分配和其他各类变动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列示。

其次,准则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基本假设和核算方法。

基本假设包括企业实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期间假设,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基于企业作为一个独立实体进行编制,假设企业将会持续经营下去,并按照一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编制。

核算方法包括历史成本法、现金流量法和公允价值法等,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

再次,准则对重要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进行了规定。

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完全信息进行的估计,例如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计提。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估计方法,并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基于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具体会计事项进行处理的选择,例如存货的计价方法。

准则要求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考虑与之相关的会计准则要求,并在财务报告中对会计政策进行详细披露。

最后,准则还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准则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循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报告中披露审核机构的名称和报告意见。

准则还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披露所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要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是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委托,对大型企业(国有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从业人数超过200人)的现金流量表编制和披露作出的规定。

现金流量表是一份财务报表,反映了企业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下面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1.现金流量表的基本概念和编制要求现金流量表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一份重要账表,用于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情况,可以帮助企业分析和评估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如下:(1)现金流量表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分类列示现金流入和流出;(2)现金流量表应根据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直接法是指将现金流量分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类,通过统计和汇总现金流量明细进行编制;间接法是指通过调整企业净利润来计算现金净流量;(3)现金流量表应根据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性质和性质相似程度,细分为若干个现金流量项目;(5)现金流量表应包括对企业现金流量状况的附注信息,以补充和解释现金流量表的内容。

2.现金流量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的要求,现金流量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如下:(1)现金流入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2)现金流出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3)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4)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职工薪酬、支付的税费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6)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取得其他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所支付的现金;(7)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和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8)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分配股利和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和购买自己的股份所支付的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的适用范围;(3)现金流量表列报格式及有关内容说明;(4)现金流量表附注披露。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用现金购买短期到期的国库券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不属于现金流量。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

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

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的适用范围本解释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规定了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适合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三、现金流量表列报格式及有关内容说明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列报格式及有关内容说明现金流量表会企03表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项目行次本年金额上年金额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行次本年金额上年金额投资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

北京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积极稳妥推动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认真执行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组织领导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推动企业稳健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的施行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对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对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协调,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各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中要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统一政策,加强督导,督促指导所属子企业全面贯彻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充分估计新会计准则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执行。

二、按照总体工作安排,积极稳妥地执行新会计准则为保证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将在2009年之前分批组织实施。

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的归属

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的归属

⼀、新准则下的权责发⽣制与“待摊、预提费⽤” 权责发⽣制亦称应收应付制,国际会计准则解释为:“按照权责发⽣制,要在交易事项和其他事项发⽣时(⽽不是在收到和⽀付现⾦和现⾦等价物时)确认其影响,⽽且要将它们记⼊与它们相联系的期间的会计记录并在该期间的财务报告中予以报告。

”具体来说,权责发⽣制是指企业按收⼊的权利和⽀出的义务是否归属于本期来确认收⼊、费⽤的标准。

⽽不是按款项的实际收⽀是否在本期发⽣。

在权责发⽣制下,凡是属于本期实现的收⼊和发⽣的费⽤,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或实际付出。

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和费⽤⼊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和费⽤。

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和费⽤处理。

待摊费⽤和预提费⽤科⽬的设置和应⽤是权责发⽣制的产物,它把预先⽀付的各相关费⽤,在以后按照收益的期间均衡地加以摊销。

或把需要以后⽀付的费⽤按照收益期间预先加以提取,使各个⽉份的成本费⽤均衡发⽣,起到了“蓄⽔池”的作⽤,因⽽备受各企业的欢迎。

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以及准则的应⽤指南。

作为新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指南3部分构成。

新会计准则虽明确并提⾼了权责发⽣制的地位,却在经过准则应⽤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次变化后逐步取消了“待摊费⽤”、“预提费⽤”科⽬。

新准则应⽤指南附录的会计科⽬表中取消了待摊费⽤和预提费⽤这两个会计科⽬。

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指南中,⼀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

在个别具体准则中,对待摊和预提费⽤的处理有所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流量表》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流量的信息,⾄少应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调节的项⽬,其中包括了待摊费⽤和预提费⽤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不均匀发⽣的费⽤,应当在发⽣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除外。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20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20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1.26•【文号】财会[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首先,该准则解释明确了什么是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以货币计量的,能够提供给持有工具的一方在以后一些时点获得一定金额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以及其他权益性金融工具的合同。

根据该解释,金融工具可以是现金、存款、贷款、债务、股票、债券等。

其次,该准则解释详细说明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交易当事人之间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价格,或者在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可得到的市场数据进行估计的价格。

对于金融负债,应按照资产对应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如果无法确定该公允价值,则按照金融负债的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再次,该准则解释对金融工具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进行了详细说明。

当发生减值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可能存在减值风险,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差额为基础进行计提或转回。

减值准备不得超过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

然后,该准则解释了部分金融工具的特殊处理方法。

对于权益工具投资,应当根据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和预期经济利益,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还是以成本计量,并在会计科目中进行分类。

对于债务工具投资,应当根据债务工具的特性和业务模式,选择合适的分类进行会计处理。

最后,该准则解释还对金融工具交易的处置进行了说明。

对于被交易的金融资产,应当根据交易的特性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终止确认、损益计入和重新计量等。

对于金融负债的处置,应当根据交易的特性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赎回、更换债务人和重组等。

总结来说,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该准则解释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特殊处理方法以及金融工具交易的处置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解释31号主要对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使用新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解释。

新金融工具是指那些还没有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的金融工具,或是那些明确规定的但还没有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准则的金融工具。

本准则解释为企业在使用新金融工具时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指引。

首先,解释31号明确了新金融工具的定义,包括证券、衍生工具、股权工具等。

企业在使用新金融工具时,应该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确认,以及进行初次计量和后续计量。

其次,解释31号针对不同的新金融工具提供了具体的会计处理要求。

对于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需要根据其特点以公允价值或成本两种方式进行计量。

对于证券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持有目的和交易性质对其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对于股权工具,企业应当根据权益工具的性质和公司控制能力的变化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31号还明确了对新金融工具衍生负债和权益工具转换的会计处理要求。

对于衍生负债和权益工具转换,企业应当根据市场条件和权益工具价格的变动进行必要的会计处理。

同时,解释31号还对新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其进行充分披露。

解释31号还提供了对企业在新金融工具使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的解释,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测量、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等。

这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相应的指引,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和规范。

总之,解释31号为企业在使用新金融工具时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指引和披露要求,有助于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和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企业应当根据解释31号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确保相关披露的及时和准确。

同时,企业还应该密切关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其他准则解释和修订,以及国家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法规和规定的更新。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2月15日发布自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2月15日发布自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财政部令第3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六年二月十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1号文解读

31号文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2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4 —第三条(联系35条来学习)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5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6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与修订委员会发布的一个会计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金融工具是指具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特征的合同,如现金、存款、贷款、债券、股票等。

金融工具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明确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对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非常重要。

第31号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金融工具的确认:根据准则,企业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特征和经济实质进行确认。

准则详细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合同的实质特征、业务条款和会计处理等。

二、金融工具的计量:企业应根据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

历史成本是指金融工具获得时所支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上能够以公开价格获得的金融工具的价值。

三、金融工具分类:准则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特征将其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的权益工具。

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在确认和计量方法上有所差别。

四、金融工具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衍生工具是指其价值是根据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衍生出来的金融合同。

准则规定了衍生工具的确认、计量和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处置衍生工具时的会计处理。

五、关联关系的金融工具:企业关联方之间的金融工具必须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以确保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平公正。

六、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制,及时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信息,以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风险状况和金融工具的利用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的发布填补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面的空白,使企业能够根据统一的准则进行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准则的实施将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比性,为金融市场和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现金流量表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个方面的现金
流量,要求准确反映企业在会计期间内现金及其等价物的净增减额。

同时,要求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动进行合理估计,并在报表中进行披露说明。

2.现金流量表的披露要求
企业在编制和披露现金流量表时,需要明确标示企业名称、报表日期、单位和货币种类等基本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类别和项目列示相关的现金流
量信息。

对于重要的现金流量信息,需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补充说明,确
保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现金流量表的报告周期
此外,根据《现金流量表》的规定,企业还需要在财务报告中附带说
明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其他重要事项,以便用户能够充分理解现
金流量表中的信息。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制定和实施,为
企业财务报告提供了更加规范和准确的要求,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
度和可比性,为用户提供了更加全面、准确的企业财务信息,促进了市场
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了更加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有
助于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是一项重要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到的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存货计价和可分类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规定了企业记录关联交易的规则。

与第一条的关联交易不同,第31号规定的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与其他单位发生的交易,并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经济联系、经济联系性质且可以影响企业经营结果的交易,这类关联交易必须由报表会计报表中进行特殊分析、识别和披露,以及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正当性考虑。

因此,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的任何影响必须进行充分披露,以使投资者能够采取相应措施,在投资决策和评价时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权益。

第31号还规定了企业记录存货计价的原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的记录须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算,包括其生产、采购及其他相关费用,若无法确定历史成本,则可采用市场价格的计算方法。

同时,企业还要考虑其他影响存货价值的因素,包括市场价格变动、商品品质等变化等。

企业会根据会计准则第31号的规定,进行存货计价,以确保其存货的计价是准确且合理的,确保可以反映出存货的实际价值。

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还规定了可分类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第31号,企业应当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计价,可分割股票的报表记录应属于以市场价格计价的资产,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企业也应当及时关注可分割股票的市场价格变化,以便对其进行应对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是企业会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准则,它规定了企业记账关联交易、存货计价和可分拆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为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和报表披露提供了具体的支持。

它强调企业对关联交易的充分披露,以及对存货和可分割股票的准确计价,确保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因此,企业应当提高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的重视,科学合理地使用这一准则,以确保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006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讲解和解释公告)

2006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讲解和解释公告)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讲解和解释公告。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年(原文+指南+说明)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22

新企业会计准则2022年(原文+指南+说明)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22

新企业会计准那么2022年〔原文+指南+说明〕-企业会计准那么指南2022范文一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那么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那么”〕标准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那么主要标准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根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构造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那么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构造性表述。

一套完好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局部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那么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项会计准那么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才能进展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工程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工程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那么;企业财务报表工程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拟数据等。

本准那么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展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工程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那么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工程”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工程”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局部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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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解释
发文部门:财政部日期:2007-05-05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的适用范围;
(3)现金流量表列报格式及有关内容说明;
(4)现金流量表附注披露。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用现金购买短期到期的国库券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不属于现金流量。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

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

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规定了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适合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2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三、现金流量表列报格式及有关内容说明
四、现金流量表附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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