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露年 初所有者权益 的调节过 程以及做 出 应 当资本化 .在整个经营租 赁期 间内按 现金或其他金 融资产给其他 单位 .或在
修正的项 目 影响金 额及 其原 因。 照 与确认租金 收入 相 同的基础分期 计入 潜在不利条件 下与其他单位 交换金融 资
原 同 时按 照 国 内 及 国际 财务 报 告 当期 损 益 。
内 及 国际 财 务报 告 准则 对 外提 供 财 务报 商) 为订立建 造合 同发生的相 关费用如 合 同成本 ;未满足上述 条件 的 .应 当计
告 的B 股、H 股等上市公 司,首次执行 E 何 处 理 ? l
入当期损益。 四 、 企 业 发 行 的金 融 工 具 应 当在 满
何 进行 处理 ?
不 常 见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未 作 规 范 的 ,如 将租金 总额在不 扣除免租 期的整个租 赁 或交付企业 自身权益工具 进行结算 的合
答 :中国境 内企业设在境外 的子公 分 摊 .免 租 期 常见 .
答 :企 业 将 发 行 的金 融 工 具 确 认 为
权益 项 目的账面余 额进行复核 .经注册 项 目的手续 费 、律师费 、差旅费 ,印花 权益性工具 .应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会计 师审计后 .在附注 中以列 表形式披 税等 .应 当计入 当期损益 ;金额较 大的
( )该金融工具应 当不包括交付 一
二
、
衍生工具 .该金融工具 应 当不包括 交付 非固定数量 的发行方 自身权益工具进行 结算的合 同义务 ;如 为衍 生工具 .该金
并按 《 企业会 计准则第 2 号——租 赁》 1
以 追 溯 调 整 后 的 结 果 作 为 首 次 执 行 日 的 进 行 计 量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16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16号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为了更好地指导实务操作,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16号。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16号进行概述和介绍。
一、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本解释旨在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些定义、术语和概念,以促进会计准则的准确理解和执行。
解释中涉及的内容包括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等方面。
二、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以增强企业收入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解释中重点对收入确认的条件、时点和金额进行了规定,并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说明。
三、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解释中详细说明了公允价值的定义、估值技术和披露要求,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四、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促进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编制。
解释中涉及的内容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
五、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套期会计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提高套期会计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解释中重点对套期的定义、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并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说明。
六、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提高职工薪酬的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解释中详细说明了职工薪酬的范围、核算方式和披露要求,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
七、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本解释旨在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解释中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主体、会计要素和核算方式,并给出了相应的案例说明。
八、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本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提高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质量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应用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应用讲解一、单选题1、投资企业对于()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A、首次B、第二次C、第三次D、第四次A B C D【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2、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
A、资本公积B、当期损益C、所有者权益D、制造费用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进行处理。
A、《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B、《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D、《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AB C D【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解析】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二、多选题1、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 )。
A 、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B 、其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C 、如果是减记了金额,则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D 、如果是减记了金额,则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AB C D【正确答案】AC【您的答案】AC [正确]【答案解析】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 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在引言部分,解释对于准则的背景和目的进行了介绍和解释。
它强调了解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帮助会计师正确理解和应用准则。
在背景部分,解释涵盖了相关国内和国际审计准则的背景和原则。
它还详细介绍了准则的相关条款和应用范围,以及准则所要求的会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在解释部分,解释具体解答了与会计准则相关的具体问题和疑问。
它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引用了相关的准则和法规。
这部分通过具体案例和情景分析,帮助会计师正确理解和应用准则。
在例子部分,解释提供了具体的应用例子,以更好地帮助会计师理解准则的应用和意义。
这些例子涵盖了不同类型和情况的会计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最后,在结论部分,解释总结了解释的要点和关键内容。
它强调了在应用准则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和原则。
此外,结论还提供了具体的建议和指导,以便会计师能够正确地应用准则。
总体而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通过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应用案例,帮助会计师正确理解和应用准则。
它为会计师提供了解决与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指导,确保会计处理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会计专业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是指对企业会计中存货的核算和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
存货是企业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购买、生产或加工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包装材料等,旨在销售、加工、生产或消耗。
存货是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之一,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规定,以下是对存货的解释:1、存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拥有、持有和用于经营目的的物质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包装材料以及待售商品等。
存货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属于企业所有;(2)预期用于生产或销售;(3)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
2、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以购买或生产成本作为初始计量基础。
购买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和与购买相关的直接支出,如运输费用、关税等。
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
3、存货的后续计量:存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以购买或生产成本减去预计的销售费用和预计的实现价值下降;(2)以最低值法,即以购买或生产成本和实现价值中的较低者计量;(3)以标准成本法,即以预先确定的标准成本计量;(4)以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
4、存货的减值准备:若存货的实现价值低于其购买或生产成本,应当进行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的计提应基于存货的单项计量,即对每一存货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5、存货的披露: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存货相关的信息,包括存货的计量方法、减值准备、存货的组成、存货周转率等。
这样可以使用户充分了解企业的存货情况,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规定旨在确保存货的合理核算和报告,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计量和披露要求,使管理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存货的价值和变动情况,从而做出准确的经营决策。
存货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实施使存货的计量和披露更加规范和一致,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应用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应用讲解
该准则共分为四个部分:总则、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会计政策的纠
正和前期误差的更正,以及其他问题的解释。
下面分别就这四个部分进行
解释,以便更好地应用该准则。
首先是总则部分,该部分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
其
中包括了会计主体、会计期间、货币计量、持续经营和会计确认等方面的
规定。
在应用中,企业应遵守这些基本原则,确保会计核算的基础和连贯性。
接下来是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部分,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企业在会计政
策确定和估计变更时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制定会计政策时,应根据实际情
况选择和适用合理的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对于估计变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原理进行修正,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三部分是会计政策的纠正和前期误差的更正,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企
业在发现会计政策错误和前期误差时的处理方法。
企业发现会计政策错误
应当及时更正,并在准则规定的期限内对前期造成影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对于前期误差的更正,企业应遵循相关的会计处理要求,并在财务报
告中进行披露。
最后是其他问题的解释部分,该部分主要涉及了企业合并、分立、重
组以及持续审计等方面的解释。
企业在面对这些特殊情况时,应根据准则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是我国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
报告的重要法规,对于企业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来说,熟悉和应用该准则
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本文的解读,相信读者对该准则的内容和应用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报告的目的和基本特征:企业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提供
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以及对企业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会计报告应该符合真实、公正、客观
和完整的原则。
2.会计基础和核算方法:企业会计基础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
依据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准则,包括货币计量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持续
经营假设等。
会计核算方法是指企业对不同经济业务进行核算的方法,包括现金制、权责发生制和混合制等。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应该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应该依据实质经济业务,并且应该在可靠性和可比
性之间寻求平衡。
4.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企业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财务报表,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的信息。
财务报表应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5.会计和会计估计: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定适当的会计,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估计。
会计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影响很大,应该尽可能准确和公正。
6.会计监管和审计: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要求进行会计监管和审计。
会计监管和审计有利于保证企业财务报
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是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性文件。
它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报告的内容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变更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下面将详细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主要内容。
第一,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等。
根据该准则,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基本要求编制会计报告。
第二,会计报告的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企业的会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附注组成。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财务报告附注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分类等相关信息。
第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需要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透露有关信息。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估计是企业对与会计报告有关事项的估计值,如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预计信用损失等。
第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披露,并在变更后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
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在变更时披露,并在影响的会计期间进行调整。
第五,会计准则的解释和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和变更负有责任。
凡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冲突的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会计报告的内容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和变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企业遵循统一的会计规范,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可靠、全面的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准则第1号》共分为11个章节,包括总则、会计核算时间、会计主体与会计对象、经济业务活动的界定与确认、计量、会计估计的确定与变更、会计报表、企业会计政策与核算方法的选择、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档案和会计工商登记。
总则部分对会计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阐述,明确了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信息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会计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应按照实质和经济实际进行核算;会计应遵循真实、公正、准确、完整和连续的原则等。
会计核算时间规定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包括会计年度、会计期间、会计日期等,以便于企业对经济业务进行有序、连续和系统的记录和汇总。
会计主体与会计对象明确了会计主体的概念和范围,规定了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经济实际确定会计主体;会计对象包括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要求企业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确认。
经济业务活动的界定与确认部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界定,明确要求企业根据实质和经济实际进行确权、确责和确价,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计量部分规定了企业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计量的方法和原则,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方法,以适应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
会计估计的确定与变更明确了企业对不能准确计量的经济业务进行估计,并对会计估计的确定和变更程序进行了规定,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会计报表部分规定了企业编制和呈报会计报表的要求和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以便于企业的内外部用户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
企业会计政策与核算方法的选择部分明确了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并要求企业对其选择的原因和影响进行披露,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会计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事件和涉及利益相关者的重要事项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和解释,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准则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决定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主要围绕企业会计准则中一些难以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解释,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
首先,本解释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商誉是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时所支付的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
根据本解释,商誉应当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商誉应当按照合理期限进行摊销,摊销期限为不超过20年。
同时,本解释也规定了商誉的减值测试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商誉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匹配。
其次,本解释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根据本解释,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征,将其分为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并分别按照其可观测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
同时,对于不可观测的市场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其他指标进行公允价值的估计。
本解释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持有成本的计量方法,以及对于金融工具减值的识别和计算方法。
此外,本解释还对于与合并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本解释,合并业务应当以收购日的观点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日的资产和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同时,合并业务的股权支付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最后,本解释还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其他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例如,对于借款成本的资本化、转移成本的会计处理、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等等,本解释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些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印发,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和解释,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准则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可以根据本解释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完整,并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信用度。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有关问题的探讨
收 益 时 , 要 投 资 与 被 投 资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转 让 的 资 产 已 向 只 外 部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出 售 (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等 已计 提 折 旧 ) 或 , 其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已得 到 实 现 , 资 企 业 按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自 投 己享 有 的 部 分 应 当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 对 于 投 资 与 被 投 资 但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转 让 的 资 产 期 末 尚未 向 外 部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出 售 的 , 内部 交 易 损 益 并 未 实 现 . 时 , 资 企 业 按 持 股 其 此 投
其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的 交 易 , 增 会 计 利 润 . 而 虚 从
出现增加 公司资 产和净 利润粉饰 财务报 表的情 形 。 二 、 释 1号 解 释 需 要 完 善 的 问 题 解 ( ) 内 部 交 易损 益 ” 概 念 表 述 欠 明确 一 “ 的 解 释 1号 第 7条 中 使 用 的 “ 部 交 易 损 益 ” 念 ( 资 内 概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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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 相 对 于 “ 实 现 的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 言 的 , 已 实 现 的 是 已 而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准则1号的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企业决策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真实、完整、及时的财务信息。
准则1号规定了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并提供了会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要求和指引。
1.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准则1号明确规定了企业应按照公允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即以交易公允价值作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
同时,企业应坚持持续经营假设,预计不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停止业务活动。
2.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准则1号详细规定了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会计报表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这三个会计报表构成了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主要反映。
3.会计报告的披露要求:准则1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会计报表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确定、附注和备查档案等。
企业应确保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使利益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4.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排除事项:准则1号明确规定了适用该准则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和在境外注册但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的企业。
此外,准则1号还明确了一些不适用该准则的情况,如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
准则1号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也促进了企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管理。
准则1号的实施有助于企业决策者更加科学地决策,投资者更加客观地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总而言之,准则1号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石,通过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高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企业决策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更加准确、真实、完整、及时的财务信息。
准则1号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规定。
该解释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计量基础、计量原则、信息披露等重要内容,旨在规范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首先,该解释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释第1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所在的合伙人、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从业人员。
同时,该解释规定了准则适用的企业类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
其次,该解释明确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计量基础。
它规定了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计量基础,主要分为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其中,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或负债时所支付的现金金额或以其它形式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的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在谈判意识的基础上,能够获得的市场角度的公平价值。
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按照正常的经营活动所能够取得的资产的净现值。
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当的计量基础,并在会计政策中予以披露。
再次,该解释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计量原则。
根据解释第1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计量,并使会计报表信息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企业在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损益等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其经济性质、会计目标、财务会计用户的需求以及与可比公司的比较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计量方法和计量精度。
最后,该解释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解释第1号的规定,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报告要求,充分披露与报表编制相关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重要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披露的会计政策包括计量基础的选择、会计金额计量的方法等;会计估计包括确定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金额时所做的合理判断和估计等;重要会计处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业务组合重组的会计处理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以下简称“准则1号”)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准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在会计报告中如何进行存货的识别、计量和记录。
准则1号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对准则1号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准则1号明确规定了存货的定义和范围。
存货是指企业拥有的为了销售、加工、生产或交付目的而持有的物品。
准则1号指出,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企业应当根据存货的特点和用途,对其进行分类和计量。
准则1号进一步明确了存货的计量原则。
存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这包括直接相关的购置成本以及与购置成本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存货的实际取得成本与其带有的利润或风险有关,那么存货的计量应当基于市场定价或可实现价值。
另外,准则1号也对存货的废品和存货损耗进行了规定,指出企业应当及时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
准则1号还明确了存货的评估和处理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和评估,目的是确定存货的实际数量和价值。
对于超过一年不动用的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可实现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其账面价值。
当存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以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当存货出现损耗、丢失或变得无法使用时,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存货的数量和价值,并计提相应的损失。
准则1号还规定了存货货物流转方式的处理方法。
准则1号指出,如果存货的货物流转方式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从而导致存货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企业将存货进行加工或组装,从而增加了存货的价值,应当将这部分增值计入存货的成本中。
准则1号对企业存货的披露和报告也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存货的金额、计量规则、评估方法以及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准则1号还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存货变动的原因和情况,并对存货的影响进行评估和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指南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指南和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以下简称《准则1号》)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与应用的基本依据,对企业在存货方面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南和讲解。
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经济资源之一,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准确、恰当地进行存货会计处理对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1号》规定了存货的定义、计量、制度记录和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存货是指企业持有和准备出售的商品,以及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未完成的产品和包装物等。
准确界定存货的范围是进行正确会计处理的前提。
其次,在存货计量方面,《准则1号》强调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为基础。
实际成本包括购买成本、生产成本和其他直接与存货有关的成本。
购买成本是指购买存货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生产成本是指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直接劳动力成本以及制造费用和制造业务税金;其他与存货直接有关的成本包括运输、保险等费用。
企业应根据成本发生时间和相关的实际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存货的计量,确保计算出的存货成本准确、公允。
在制度记录方面,《准则1号》提出了正确记录和会计处理存货的要求。
企业应建立与实际操作相符的存货管理制度,明确存货的购买、使用和销售等流程,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和准确计量。
同时,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对存货进行记账和核对,确保存货账面和实存相符,避免存货损耗或遗漏的情况出现。
最后,在存货披露方面,《准则1号》要求企业应当充分明示存货的种类、计量方法、计量基准、重要存货的数量和金额、存货成本、存货的计提和转销售成本等相关信息。
通过披露这些信息,能够使外部用户了解企业存货的性质、用途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影响,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加外部用户对企业的信任和决策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准则1号》为企业存货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南和讲解,对于企业正确计量和处理存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准则1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存货管理制度,确保存货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财政部2006-07-27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出存货的成本;(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发出存货的成本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在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1.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和收获时的农产品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确定。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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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1、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这条规定对于拥有子公司投资较多的集团公司而言,首次执行新准则将带来较为复杂的追溯调整,将原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这将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带来较大影响。
2、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核算将更为复杂,实务中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
新准则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投资损益需进行三个方面的调整才能确认:
(1)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不一致需调整;
(2)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损益的调整;(3)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需对损益的调整。
需引起企业注意的是:解释第1号没有涉及投资企业通过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其他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是否需要抵销的问题。
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
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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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
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
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 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
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
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还保险合同选择权的,即使其行权价格与主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同,保险人也不应将该选择权从保险合同中分拆,仍按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退保价值随同某金融变量或者某一与合同一方不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的变动而变化,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持有人实施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的能力取决于上述变量变动的,嵌入保险合同中的卖出选择权或现金退保选择权,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六、企业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
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
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
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九、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
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答: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
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