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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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省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以且无补考,或在省以上技能竞赛和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以且无补考,或在省以上技能竞赛和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 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本次申请前获得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及格;
. 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三章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核定指标数的每生每年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下学期进行评定,学校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院、系、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财务处和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全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工处。
.成立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本系学工和教学干部、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应在班级围公示。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
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在校外租房的: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五条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认定表》(附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认定表》(附件)。
实习学生在校期间,由班级按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等级。
申报程序与在校学生相同,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实习带队老师评定。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程序如下:.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学生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系认定工作小组,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围公示一周;
.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七章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工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一次性及时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并颁发相关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由系部到财务处代领代发的,则实行评、发分开,且制定好《发放表》,做好详细的学生领取登记,不得代领。
第八章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将在学校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助学经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学工处应指导各系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年度《学生成绩和现实表现登记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九章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和申请条件根据校企协议和捐助人的意愿,以当年实际发生为准。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奖助学金同一年度不能同时兼得。
此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等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院奖助金参照上述条款进行评定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实行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院系:学号: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年版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各高校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载或复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组织人员认真填写。
. 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 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为评审工作开始所在学年的上一学年。
如年秋季学期填表,应填写“-学年”,以此类推。
. 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 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围的总人数。
. 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字数控制在字左右。
. 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字左右。
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 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 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
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 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经过学校审查,不需随表报送。
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高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附件:
附件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