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招投标法办法释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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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一、引言工程招投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选择机制,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最重要的操作之一。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逐步完善和落实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背景、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旨在为相关行业人士提供参考。

二、背景广东省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各类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由于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和不规范操作,工程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招标效率,维护各方利益,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工程招投标制度,以推动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程序、要求等内容。

广东省的工程招投标制度必须遵循此法,确保招标活动合法、规范。

2. 《广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出台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程序、要求等方面内容。

依据此法规范,广东省各地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3.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治理办法》为了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广东省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治理办法》,加强了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该法规明确了惩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主要内容1. 招标范围广东省的工程招投标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环保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2. 招标程序广东省规定了招标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项目申报、招标条件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编制、评标、成交公示等环节。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结果的公正、公平。

3. 投标资格广东省明确了投标资格的要求,包括注册资质、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信誉记录等方面。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才能参与招标活动,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委托第四条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

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取代理费的标准等。

第三章组织招标第七条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一)对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一、招标程序1、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方式和范围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代号、范围、标段,招标程序、投标文件获取、投标报价、开标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投标文件获取投标人应当持有投标申请文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招标文件。

投标申请文件应当提供投标人有关资格、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证明和文件。

3、投标审核招标人应当核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条件、特殊条件等审核结果,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确定投标人的中标情况。

4、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应根据中标方案、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专家评审等原则进行。

评标将结合细则、投标函、专家评审、执法文件等综合情况进行。

二、参与人员要求1、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应当遵守招标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地执行招标操作。

2、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应当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进行协助和指导,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合法权益。

3、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具备资格、技能、企业经营和管理能力,并应当遵守招标程序规范,以保证其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合法。

三、招标工作执法1、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落实相应的招标工作要求。

2、执法部门应当对招标行为进行监督和准确及时的打假,以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违法行为。

3、投诉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和意见,并应当对投诉进行审查和处理。

四、违规惩罚对于不遵守招标程序规范或弄虚作假,非法获取资金和其他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以减少非法行为。

总之,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应当能够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保证公共利益。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及释义PPT参考幻灯片(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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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标程序效率。 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 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无效、评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作出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 PK 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三)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例如,《条例》第9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第33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6条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制度的前瞻性,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制度(第15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77条)、电子招标制度(第5条)等做了原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5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1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省级发布公告的报纸和网站等媒体(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体),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省指定媒体名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另行公告。

第四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一)国家审批的本省项目。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一、综述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投标制度成为了工程建设领域竞争的重要手段。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国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有效防范和打击招标投标中的腐败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二、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者都能够参与招标活动,避免因为相关干扰活动而造成不正当竞争。

2. 自愿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自愿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干预投标行为。

3. 公开透明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招标文件、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布,确保招标信息的传递和公开透明。

4. 公平竞争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鼓励和保护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杜绝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5. 政府监管原则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主要内容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基础,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严谨性。

2. 投标资格要求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规定了投标者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格、资信状况、业绩要求等内容,确保投标者具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和信誉。

3. 投标保证金要求广东省工程招投标制度要求投标者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者认真参与投标活动,减少恶意投标行为的发生。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一、前言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招标人的资格要求1. 招标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在广东省境内注册;2. 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能力,并具备良好的信誉;3. 招标人应当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书等内容;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地点、范围、采购方式、标的要求等重要信息,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3. 招标文件应当采用数字签名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核1.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报名,投标人应当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财务实力和业绩能力等;3. 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名单,并告知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五、投标文件的准备和递交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递交;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财务报价等内容;3.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面上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

六、评标过程和结果公示1. 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2. 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3. 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告知中标人,同时公示未中标人名单。

七、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合同履约过程中,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或产品的质量和进度;3. 如遇到合同履约问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解决。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管和引导,保障投标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一、招标文件应当编制严谨,内容完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及名称编号。

2.招标采购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要求及其他主要特征。

3.招标投标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4.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要求。

6.其他必要的内容。

三、招标文件应当在媒体广泛发布,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提供。

第三章招标公告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编号。

2.招标人的基本情况。

3.招标文件的发售地点、时间及招标文件收费标准。

4.招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和地点。

5.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二、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质量、价格和其他方面的标书。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证明。

3.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一般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时间之前两小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采纳。

第五章投标報價和评标一、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组成,应当由三人以上,经招标人批准,公开成立。

二、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三、评标结果应当公开并记录。

第六章中标和履约保证金一、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告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上。

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违约和解除合同在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其他原因,招标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和合同解除。

第八章争议解决一、招投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二、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报请当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处理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仲裁。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2009)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2009)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茂府[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茂府〔2009〕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根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如下:(一)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报请政府批准执行;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1、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注释与评价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注释与评价

第7卷第3期2019年3月Vol.7,No.3 M a r.20196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注释与评价毛林繁(中关村新时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中心, 北京 10000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于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总体评价]广东省结合新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

应该说,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精神,研究了广东省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办法中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现招标投标制度宗旨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注释] 阐明招标人有权决定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本办法第三十条(一)对违反本条规定,强制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外项目进行招标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广东省“招投标”迎来大改,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广东省“招投标”迎来大改,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国 内 动 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201936消除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

意见提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资质验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门槛,阻碍或者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等。

根据意见,河北省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

防范招标人违规招标定标,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开展招标工作;防范投标人违规投标,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范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防范评标委员会违规评标。

河北省将转变招标投标交易机制和监管方式。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积极推行电子化行政监督,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督。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将清理整治招标投标领域不规范问题常态化,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及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通过“信用河北”网站予以公开。

(来源:河北新闻网)广东省“招投标”迎来大改, 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时隔15年后,《广东实施招标投标办法》迎来了重大修订!日前,广东人大常委官网公布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并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禁止强制招标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致,本次修订完全删除了原“招标范围和标准”整章,规定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作出广东省地方性规定。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广东省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一节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方式、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二节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报价明细、业绩情况等内容。

第三节评标和中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规定的平台上公布中标结果。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一节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节合同执行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节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注:本办法中的招标人可代表指定单位或组织,中标人可代表中标单位或组织。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0•【字号】穗府[1995]68号•【施行日期】1995.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0日以穗府[1995]68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
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稽察办时间:2018-05-2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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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稽察〔2018〕2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3月27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公布,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自2018年6月1日起,如项目属于《规定》和《办法》同时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规定》执行;如项目属于《办法》单独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二)工程概况;(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五)评标定标办法;(六)标底的审核方案;(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简版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简版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中,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按照程序进行投标、评标和中标的过程。

为了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效率,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2. 法规目的《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交易行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质量,推动广东省经济发展。

3.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4. 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4.1 义务-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开展招标活动,并确保公正、公平。

- 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开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

- 招标人应当尽量提供详尽准确的招标文件,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公布评审结果。

4.2 权利-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参与投标,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 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进行修改和调整。

- 招标人有权选择中标者,并与中标者签订相关合同。

5. 投标人的义务和权利5.1 义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 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录和隐瞒事实。

-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

5.2 权利- 投标人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出询问和解释问题的权利。

-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公布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评标结果。

6. 招投标流程6.1 招标程序-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 招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审核。

- 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

- 招标人与中标者签订合同。

6.2 竞争性谈判程序-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公正性和竞争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采购等方面。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招标投标条件第四条招标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承诺能力;(三)具备完成招标工程或提供招标商品和服务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招标权或得到授权招标;(二)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三)投标人须知;(四)技术规范和标准;(五)合同范本。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渠道和平台发布招标文件,并确保公开透明。

第四章报名与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五章评标与中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综合评估投标人的技术、商务等方面。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约和签订合同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理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word文档可编辑(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3—(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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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外,禁止设置或变相设置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交易许可和文件备案等手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鼓励和推广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其经营范围不因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并将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项目招标事项可在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核准,也可在项目审批、核准后另行核准。

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等前期工作,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核准。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或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且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文件,或已取得招标事项核准文件;(二)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或调整手续的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五)项目投资主体或特许经营主体招标,其选择方案已经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五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条件和专家的抽取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有效期;(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且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最高投标限价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范围内。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视为招标文件内容。

第二十一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制定、颁布的标准文本。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二)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三)与相关项目、单位关系复杂的。

第二十三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标底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截止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

第二十四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招标公告文本。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体,应当自招标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二)资信证明;(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可依法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视为接受。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二十八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未密封的;(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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