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招投标法办法释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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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外,禁止设置或变相设置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交易许可和文件备案等手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鼓励和推广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其经营范围不因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

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并将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项目招标事项可在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核准,也可在项目审批、核准后另行核准。

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等前期工作,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核准。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或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且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文件,或已取得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二)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或调整手续的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项目投资主体或特许经营主体招标,其选择方案已经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五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资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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