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该条例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是该法的实施细则。

该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表明本条例的作用是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节,做到便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施工、服务、工程监理、设计等活动。

该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施工、服务、工程监理、设计等领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定的为邀请投标人投标而发出的文件。

该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概念及其发出者,明确了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发放程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准备的、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该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概念,明确了投标人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的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理解招标条件,编制合格的投标文件。

该条规定了投标人的阅读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强调了投标人的自主选择和参与过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代表人员等信息,同时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该条规定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以及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与公开招标相当的公开程度和程序的邀请招标或者询价。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石国虎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石国虎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国虎 13311183163
a
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a
2
•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监察。
a
1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
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a
1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 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公平竞争、促进项目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展开讨论,探讨其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的效果。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存在,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存在着不公平、不透明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招投标法,并于2004年修改并颁布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主要内容1. 招标范围和条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了招标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在招标范围上,条例规定了除法定事项和特殊情况外,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军队等在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时,均应该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在招标条件上,条例规定了招标人应具备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要求,以及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和技术标准等。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进行了规范。

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招标文件,并及时公开发布。

招标文件应该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清楚了解项目需求和评标要求,以便进行投标。

3. 投标人的资格审核和评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和评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经济实力、业绩、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在评标环节上,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确保公正、透明的评选出中标人。

4. 中标文件的签订和履约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中标文件的签订和履约程序。

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中标文件,并按照中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货物和服务按时交付,确保中标结果的实施效果。

新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性,提高招标投标制度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新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全文分析,与旧制度的对比。

第一章总则新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参与主体、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强调加强对政府采购、国有企业购买和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新制度明确了招标的条件、公告内容、报名参与、资格审查等的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投标人质量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程序,以及与其他评价机制的衔接方式。

第三章投标新制度规定了投标的方式、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开标程序、投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等程序,强调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

第四章履约新制度加强了履约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了失信记录和信用修复机制,并规定了对履约人不当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监督新制度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及处罚措施,并加强了对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新制度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新制度对临时协议采购、异议投诉、信息化建设等做出规定,并规定了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与旧的招投标法相比,新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在以下方面做出了改进:1.增加了对政府采购、国有企业购买和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新的实施细则强调对这些活动的监督,以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对招标条件、公告内容、报名参与、资格审查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提高了招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加强投标人质量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了评价内容和程序,并与其他评价机制进行了衔接,促进了招标投标市场的良性竞争。

4.强调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并规定了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的具体要求,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5.加强了履约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了失信记录和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了履约行为的诚信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招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招标范围和适合对象1.1 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商品和服务等领域。

1.2 适合对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适合招标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招标程序和要求2.1 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方式,要求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2 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要求、提交方式等。

2.3 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公平竞争和科学评标。

三、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3.1 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不同招标方式的适合条件和具体操作,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2 评标方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评标方法的原则和程序,包括综合评估、资格后审等,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四、招标合同和履约保证4.1 招标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2 履约保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履约义务的履行。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5.1 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列举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如虚假投标、串标、行贿等,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5.2 处罚措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参加招标等,以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结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招标范围和适合对象、招标程序和要求、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招标合同和履约保证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法规,旨在规范招标和投标活动的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竞争环境。

该条例共五章,分别是总则、招标活动、投标活动、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总则明确了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条例强调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要求所有招标和投标活动都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其次,该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招标和投标活动。

再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标活动招标活动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章节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解释,以及各种招标方式的具体执行细则。

招标文件是招标方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的文件,该条例要求招标文件应当准确、详尽、公正、合法,并且应当公开发布。

同时,招标文件的解释应当及时,准确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保障招标活动的透明度。

第三章投标活动投标活动是指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方提供的招标项目进行报价和投标的过程。

该章节规定了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潜在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才能参与投标活动。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和其他相关的技术和商务信息,以便招标方进行评标和比较竞争。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评标和中标是招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该章节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和中标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组织,由多名具备专业背景的评标人员组成,并按照一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最终中标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布,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最后一章是关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该章节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职责、投诉和监督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理办法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读后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读后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读后感以前总觉得招标投标就像是一场雾里看花的神秘活动,各个公司在那争啊抢啊,但具体怎么个规则法,就像隔着一层纱。

读了这个条例后,就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先说这招标环节吧。

以前就纳闷,招标方怎么能保证公平公正地让合适的企业参与进来呢?这条例就像是一个严师,规定得清清楚楚。

从招标的范围、招标的方式,到招标的程序,每一步都像是被打上了精准的刻度。

就像我们做菜,各种调料得按照合适的比例放,这招标也得按照规则一步一步来,可不能随心所欲。

比如说,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明确了,这就像给那些想在灰色地带搞小动作的人画了个红线,你可别乱伸手,伸手就容易被捉。

再看投标方。

以前觉得投标不就是把自己的方案和报价扔出去就完事儿了吗?大错特错啊!这条例里对于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的时间和要求等等,都是细致入微。

这就好比是你去参加一场超级重要的面试,你得把自己打扮得妥妥当当,材料准备得齐齐整整。

而且还不能在这过程中搞些歪门邪道,什么互相串通投标啦,这在条例里可是被严厉禁止的,就像在赛跑的时候不许你拉别人后腿或者抄近道,你得凭自己的真本事竞争。

开标、评标和定标这几个环节呢,以前就像一团乱麻在我脑子里。

现在呢,条例就像一把梳子,把它们梳理得井井有条。

开标得公开透明,就像一场盛大的表演,大家都在看着呢,你要是有什么猫腻肯定藏不住。

评标环节更是严谨,评标委员会得按照标准打分,就像一群公正的裁判在打分,不能偏袒也不能乱给分。

而定标就像是比赛的最终结果公布,一切都得有理有据。

还有这个投诉与处理部分,感觉像是给那些觉得不公平的人一个“告状”的机会。

不过也不是你乱告状就行,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

这就像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你要是觉得自己受了委屈,得按照法律途径去解决,不能胡搅蛮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部分条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部分条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部分条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部分条款)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第八条【招标】第九条【不得进行招标的情况】第二十二条【文件异议】第二十三条【文件的合法性】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第四十四条[开标]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第六十条[投诉时间]第六十一条[投诉处理]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项目所需的基本功能和材料;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

本文旨在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应该说,这两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从调整范围和规范内容两个方面都有很好的衔接。

例如,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招标法》;由于《招标法》对招标过程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程序。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相关方仍反映出两部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有两个主要原因。

在机构一级,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法律应适用于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活动。

在执行层面,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被不当扩大。

有的政府采购不属于本项目的货物和服务,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本文通过统一概念和术语,明确与政府采购和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探讨了这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一、通过统一概念术语避免扩大或者缩小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由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同,且《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定义,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利用两个法律概念和术语不一致来规避法律的现象。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导言作为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解释,旨在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招投标法实施的具体细则。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概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标活动、评标活动、定标和签订合同、监督和处罚以及附则等。

每一章节都对应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环节和相关规定。

三、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公告的发布等内容。

其中,公告的发布是招标活动的第一步,是向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信息的重要手段。

在公告发布的过程中,招标人必须保证公告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以确保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准确、完整,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在招标文件的发布过程中,招标人应当确保公平竞争,并且遵守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进行了规范。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样,招标邀请的参与人也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六、招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依法程序进行,同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此外,招标人还需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以避免信息泄露和数据篡改的风险。

七、评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评标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定,并保证评标结果的真实、公正。

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下)【精选资料】

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下)【精选资料】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

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则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则。

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对参与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采购。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规定,不得因国籍不同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也不得因非客观合理的标准、要求或者程序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本条禁止的行为,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即仅仅因为投标人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原因而限制其参与投标竞争,以及对投标行为的非法干涉。

《条例》没有具体列明限制本地区、本部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践中限制、排斥本地区、本部门以外投标人的行为主要有:仅在本地区或本行业范围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本地区注册登记或备案;对本地区或本行业外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中对于招标的相关规定尤其重要。

在实践中,了解并正确解读招标相关规定对于参预招标活动的各方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内容进行解读,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一、招标范围1.1 招标适合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时,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这意味着在涉及工程建设、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时,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

1.2 招标规模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项目的规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具体规定了各类招标项目的金额限制,超过规定金额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3 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在选择招标方式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选择。

二、招标文件编制2.1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需求描述、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按照要求投标。

2.2 招标文件公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示,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获取相关信息并参预投标。

公示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2.3 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在招标文件公示后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当及时向所有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修改通知,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这样可以确保所有投标人都在同一起跑线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资格审查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提高投标人的质量。

3.2 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在参预招标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150页dktm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150页dktm
(二)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
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标程序效率。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作出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一、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背景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
一、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背景 (一)招标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招标投标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1、经济人法则 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节约、效果最佳) 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第一) 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效果第一) 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效果欠佳) 国家通过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努力把后三种状况变成第一种情况(举例) 由于招标采购的标的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所以在合同法之外制定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程序约束招标人,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招)招标投标是规范选择合同交易主体和标的,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合)招标投标就是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订立一份合同。 (总结)招标投标就是受经济管制的合同缔约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总则1.1 本条例的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投标单位2.1 招标人的资格招标人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2.2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对招标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并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三、招标文件3.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3.2 招标文件的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招标文件公告,并确保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四、投标行为4.1 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五、评标5.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2 评标标准的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六、中标与签订合同6.1 中标结果的公告招标人应当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2 合同的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结果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

七、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途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7.2 仲裁机构的选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具有法律资格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八、法律责任8.1 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8.2 损失赔偿因违反本条例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附则9.1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9.2 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文件样本3. 中标通知书样本4.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条文全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条文全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实施条例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释义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设施为准条例共七章 85条第一章总则 6条第二章招标 22条第三章投标 11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20条第七章附则 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并为鼓励许多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与行业管理相互分离制约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了空间;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实际存在多种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为有待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范围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第六条禁止行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明令禁止,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及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2号令,2010年6月18日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再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但应符合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第八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注意问题;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法第66条指涉及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项目;二仅指采购人自己建设和使用,不包括投资相关人;三指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并不是中标人;四情形确实存在,且比较复杂和普遍,防止利用此款规避或虚假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继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有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体规定;须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工程、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项目、通信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后,亟待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应努力推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考试、从业注册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预计2013年开始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转让投资股权;统一规定简单比选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弊端;各地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方可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原因,属于非法干涉、保护、排斥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罚;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包计费,降低了5亿元以上的计费标准并封顶,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向中标人收费;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办法运用的特点,具有一次性、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使用定期动态短名单和随机抽取方法选择投标人的利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指定的相关行业标准文本;应当努力推动监理行业、企业招标采购技术管理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相互结合补充,才能共同调整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关于招标投标时间规定的利弊分析;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重新招标容易发生串标和抬标;重新招标失败可以改为其他采购或发包方式;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办法的运用特点,统一推广资格后审办法的弊端;应区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情形下评标时可能进行的资格复核;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意,这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这比上条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延长,一般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时间,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按本条操作的答复内容涉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必定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策划指定招标方案的重要性,标段划分考虑的因素;禁止利用划分标段进行规避和虚假招标的情形:化整为零、指定分包、标段包数量与投标人数量相近、评标后随意划分和调整标段包、招小标,事后送大标等;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效力和作用,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长;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和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中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等应有选择余地,部分形式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不采用的保证金形式应明确告知;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如何判别主要为了增加挂靠串标的难度;金额2%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保证金提交时间可以早于投标文件;对实践中试行联合投标担保或第三方信用担保、集中收交等方式不作规定;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标底的形式和参考作用,标底含设置幅度范围或复合基准价不能作为判断报价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标底与评分挂钩存在的不当和风险;无标底的风险;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要区别;且不能设置限制竞争的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保密各潜在投标人身份;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国内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动因设计施工结合、明确目标责任、减少“三边三超”、多种形式和制约因素承包企业能力结构、投资与设计审批、业主控制力弱化;防止利用暂估价规避招标;暂估价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或最高限价并非实质报价;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一般是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防止技术方案的倾向和排斥性;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当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发生银行利息则不必退还利息;同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多种可能,所以必须事先根据招标投标的时间约定利率标准,以免纠纷;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第⼆⼗九条 [总承包招标] 招标⼈可以依法对⼯程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招标⼈在招标⽂件中暂时估定的⼯程、货物、服务的⾦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的是为了引导和规范总承包,为总承包招标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防⽌利⽤总承包规避招标。

⼀、招标⼈可以依法选择不同的总承包⽅式 总承包是国家⿎励和扶持的⼯程承包⽅式。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程实⾏总承包,禁⽌将建筑⼯程肢解发包。

建筑⼯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程的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并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程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程肢解成若⼲部分发包给⼏个承包单位。

”我国加⼊世界贸易组织后,⼯程建设领域⾯临与国际⼯程承包和管理⽅式接轨的巨⼤压⼒。

为了贯彻“⾛出去”发展战略,国务院有关⾏业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励⼯程建设项⽬实⾏总承包,培育和发展⼯程总承包企业,不断提⾼国际竞争⼒。

总结国际⼯程承包实践,⼯程总承包的主要⽅式有施⼯总承包、设计-施⼯总承包、设计采购施⼯总承包。

国际咨询⼯程师联合会( FIDIC)于1999年推出了新版的系列合同条件,核⼼合同⽂本是施⼯总承包、⽣产设备设计-施⼯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交钥匙合同条件。

世界银⾏也于2006年推出了适⽤于世界银⾏贷款项⽬的设计施⼯总承包合同⽂本。

近年来,⼯程总承包在国际⼯程承包界迅速普及。

据统计,2005年美国有30%以上的⼯程建设项⽬采⽤设计施⼯总承包⽅式,英国43%的房屋建筑⼯程采⽤设计施⼯总承包⽅式,近年来所占⽐例还有所提⾼。

落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落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落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从三方面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85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条例》总结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并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了有关规定,对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从事招投标工作的单位,大力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列》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也是每一位工作人员提高招投标业务的重要途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宣传培训。

通过新闻宣传、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

二是清理完善配套规定。

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

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台。

三是加强监督执法。

按照上级单位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一——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明确财政部门如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2月20日签署第61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衔接问题的处理受业内关注。

《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并首次明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此外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对于工程定义,《实施条例》第2条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程”定义与《政府采购法》一致。

第84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条例》共分7章85条。

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

第61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还针对《招标投标法》实践过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委会责权不对等、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招投标、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以及职业资格管理等作了规定。

据悉,《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

实施条例界定17种行为为串通
日前印发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认定两类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6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39条规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等5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40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6种情况将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此外,《实施条例》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条例对下属单位投标现象说“不”
日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中的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在原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外,增加了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投标人回避制度等。

《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这也是对去年争议一时的采购人下属单位投标现象说“不”。

此外,《实施条例》对领导干部应当回避而不得干预招投标活动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活动做了诸多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了4项禁止,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禁设最低投标限价
日前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实施条例》在招标环节作了多项细化和增补规定,尤其是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多项细化规定。

第23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此外,《实施条例》新增了关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费用、提交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该何时提出及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规定。

第2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而《招标投标法》第21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此外,《实施条例》对招标环节作了诸多细化规定,堵住了许多执行漏洞。

如对可以使用邀请招标的2种情况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情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还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7种情况及与标底相关的问题做了详细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