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该条例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是该法的实施细则。
该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表明本条例的作用是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节,做到便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施工、服务、工程监理、设计等活动。
该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施工、服务、工程监理、设计等领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定的为邀请投标人投标而发出的文件。
该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概念及其发出者,明确了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发放程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准备的、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该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概念,明确了投标人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的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理解招标条件,编制合格的投标文件。
该条规定了投标人的阅读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强调了投标人的自主选择和参与过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代表人员等信息,同时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该条规定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以及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与公开招标相当的公开程度和程序的邀请招标或者询价。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活动?问: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办公用计算机。
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是否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答:很多人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感到困惑。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确立了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辖权。
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排除《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辖,因此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实则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又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单独预留了空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政府采购无论是工程还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则优先适用。
《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 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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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招标标准(续)
原部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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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对招标人权利的限制
➢ 规定了异议与答复制度(投标人可以对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 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应3日内或当场作出答复) ➢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规定(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审 查) ➢ 标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使用 ➢ 增加了第五章投诉与处理(异议前置) ➢ 评标委员可以提出延长评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对比分析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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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三、《条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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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示例
法律
(全国人大)
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示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条
第七章 附 则
3条
7条 17条 9条 15条
16条 4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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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条例》概况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负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工程师。
招标工程师在规定的开标和评标时间后进入开标和评标场所的、委托他人开标和评标的,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将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参照执行。
二、关于招标文件的会审重大水利工程或水利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组织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市、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对涉及的施工或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实施会审制度。
其他重大工程或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二)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随意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四、关于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将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集中单列,细化明确。
否决投标的条款未集中单列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文件中其他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的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条款为准。
五、关于暂估价的设定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中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标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0%。
超过上述比例的,视为不具备招标条件。
六、关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一)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
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
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的种类及法律分析专题培训-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解读
本项规定适用的前提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以特 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就不属于本条限制的范 围。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解读:
这种情形通常表现为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 标准和评标标准模棱两可或内外有别,在具体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通 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操作细则,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之外或者意向 中标人之外的投标人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达到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的目的。例如,要求本地区和本行业外的投标人必须经过本地 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等。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解读: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 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特别是有的建筑施工工程具有二级资质就 能满足要求的,招标文件却规定要有一级资质,这样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 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例如,某冶金系统的办公大楼施 工招标,却要求投标人具有冶金专业项目的类似业绩;某货物招标项目, 按照某投标供应商拥有的条件“量体裁衣”,将本来无关紧要的普通技术 指标设定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或者要求项目负责人近几年内没有违 反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记录。所有这些,均脱离了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部分重要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的汇编与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是招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它明确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首先,强调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招投标活动必须在阳光下进行,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当竞争。
在招标程序方面,规定了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对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明确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环节是确保招标公正的关键,法律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标准,保障评标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实施条例》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
对于投诉处理机制,规定了投诉的受理条件、处理程序和时限,保障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加强了对中标后的监管,防止中标人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确保招投标成果得到有效落实。
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投标活动,除了遵循招标投标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强调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环保等。
在采购方式上,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还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并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条件。
同时,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采购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四、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各部委还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3处修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3处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如下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删去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中的“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修改为“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其中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其投诉质疑解决处理办法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疑解决方案内容简介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生效,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后,我们在招投标领域的法规体系又进一步完善,那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能有效的运用这些法规更好地规避风险,为我所用呢?首先,法务将对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在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调整范围后;再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常见的违规现象进行归类、剖析并一一告知对应的解决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商务实践法务将招投标违规分为2大类(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投标)共15小类(详见目录);然后针对每一小类问题分4个方面(法律依据、法律解读、解决方案和备用模板)进行讲解,其中“解决方案”一栏分别给出5种备选方案(询问、质疑/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供大家选择适用,同时告知大家选择解决方案的方法、适用的期限、形式、主体,当然,如大家在使用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法务。
希望我们的工作能给你带去实实在在的便利,能真正为公司的招投标项目加油助力;同时衷心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欢迎大家随时反馈法律需求,最后,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使公司的投标项目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效益!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录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6)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 (6)解读 (6)法律依据 (6)解决方案 (6)附件:文书模板 (7)二、招标人有倾向性采购行为 (11)解读 (11)法律依据 (11)解决方案 (11)附件:文书模板 (12)三、招标人违反评审回避制度 (16)解读 (16)法律依据 (16)解决方案 (16)附件:文书模板 (17)四、其他供应商有欠缴社保记录 (21)解读 (21)法律依据 (21)解决方案 (21)附件:文书模板 (22)五、其他供应商缺乏独立民事能力 (26)解读 (26)法律依据 (26)解决方案 (26)附件:文书模板 (27)六、其他供应商欠缺履约能力 (31)解读 (31)法律依据 (31)解决方案 (31)附件:文书模板 (32)七、其他供应商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35)解读 (35)法律依据 (35)解决方案 (35)附件:文书模板 (36)八、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评标 (40)解读 (40)法律依据 (40)解决方案 (40)附件:文书模板 (41)九、其他供应商低于成本价竞标 (45)解读 (45)法律依据 (45)解决方案 (45)附件:文书模板 (46)十、招标人修改采购文件的期限违规 (50)解读 (50)法律依据 (50)解决方案 (50)附件:文书模板 (51)十一、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符合性违规 (55)解读 (55)法律依据 (55)解决方案 (55)附件:文书模板 (56)十二、招标人评审方法违规 (60)解读 (60)法律依据 (60)解决方案 (60)附件:文书模板 (61)十三、招标人违反节能产品清单强制采购规定 (65)解读 (65)法律依据 (65)解决方案 (65)附件:文书模板 (66)十四、招标人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70)解读 (70)法律依据 (70)解决方案 (70)附件:文书模板 (71)第二部分非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异议投诉解决方案 (75)法律解读 (75)法律依据 (75)解决方案 (75)附件:文书模板 (76)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1、解读: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作为一家供应商计数,因此而导致投标人数不满法定数目的,该招标行为的合法性将被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150页dktm
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标程序效率。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作出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一、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背景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款解读
一、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背景 (一)招标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四)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五)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招标投标游戏规则的一二三四1、经济人法则 花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节约、效果最佳) 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第一) 花别人的钱,给自己办事(效果第一) 花别人的钱,给别人办事(节约效果欠佳) 国家通过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努力把后三种状况变成第一种情况(举例) 由于招标采购的标的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所以在合同法之外制定招标投标法,通过法律程序约束招标人,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招)招标投标是规范选择合同交易主体和标的,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合)招标投标就是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订立一份合同。 (总结)招标投标就是受经济管制的合同缔约过程。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疑解决技术方案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疑解决方案内容简介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生效,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后,我们在招投标领域的法规体系又进一步完善,那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能有效的运用这些法规更好地规避风险,为我所用呢?首先,法务将对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在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调整范围后;再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常见的违规现象进行归类、剖析并一一告知对应的解决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商务实践法务将招投标违规分为2大类(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投标)共15小类(详见目录);然后针对每一小类问题分4个方面(法律依据、法律解读、解决方案和备用模板)进行讲解,其中“解决方案”一栏分别给出5种备选方案(询问、质疑/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供大家选择适用,同时告知大家选择解决方案的方法、适用的期限、形式、主体,当然,如大家在使用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法务。
希望我们的工作能给你带去实实在在的便利,能真正为公司的招投标工程加油助力;同时衷心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欢迎大家随时反馈法律需求,最后,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使公司的投标工程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效益!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录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6 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6解读6法律依据6解决方案6附件:文书模板7二、招标人有倾向性采购行为11解读11法律依据11解决方案11附件:文书模板12三、招标人违反评审回避制度16解读16法律依据16解决方案16附件:文书模板17四、其他供应商有欠缴社保记录21解读21法律依据21解决方案21附件:文书模板22五、其他供应商缺乏独立民事能力26解读26法律依据26解决方案26附件:文书模板27六、其他供应商欠缺履约能力31解读31法律依据31解决方案31附件:文书模板32七、其他供应商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35解读35法律依据35解决方案35附件:文书模板36八、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评标40解读40法律依据40解决方案40附件:文书模板41九、其他供应商低于成本价竞标45解读45法律依据45解决方案45附件:文书模板46十、招标人修改采购文件的期限违规50解读50法律依据50解决方案50附件:文书模板51十一、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符合性违规55解读55法律依据55解决方案55附件:文书模板56十二、招标人评审方法违规60解读60法律依据60解决方案60附件:文书模板61十三、招标人违反节能产品清单强制采购规定65解读65法律依据65解决方案65附件:文书模板66十四、招标人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70解读70法律依据70解决方案70附件:文书模板71第二部分非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异议投诉解决方案75法律解读75法律依据75解决方案75附件:文书模板76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1、解读: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作为一家供应商计数,因此而导致投标人数不满法定数目的,该招标行为的合法性将被质疑。
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解读
根据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 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共同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这里所称的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
政府采用招标竞争方式选择了项目的投资人,中标的项目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法人,并按照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特许经营。
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等。
由于已经通过招标竞争确定了项目投资人,并据此确定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价格,或者项目建成后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允许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再经过招标将其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直接发包给具备建设、制造、提供能力的投资人,不仅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成本,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参照对本款第二项的释义。
需要说明的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其中,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的理解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的理解倪剑龙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6(000)017
【摘要】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工作是关系到整个招标采购是否公平、公正、阳光的关键环节;是招标结果能否使招标人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是能否公平客观的对待所有投标人的重要环节。
评标专家是评标工作的灵魂,而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责任感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违规评标的评标专家法律责任,但具体如何适用呢?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总页数】2页(P18-19)
【作者】倪剑龙
【作者单位】汉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J],
2.假冒产品的货值是按查获产品的实际价格计算还是按被假冒的正品价格计算——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J], 李建雄;陈啸
3.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 [J], 汪才华
4.浅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的理解 [J], 徐执华
5.假冒产品的货值是按查获产品的实际价格计算还是按被假冒的正品价格计算——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J], 李建雄;陈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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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
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问:《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针对当前突出问题,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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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安俐律师
出台背景和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
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
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
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
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
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面
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
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
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
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
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
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
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
展的难题。
制定过程
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2008年5月,
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9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
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抓紧颁布《条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2011年11月30日,《条例》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调整对象和范围
《条例》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条例》。
主要内容
一、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程”的定义。
《条例》第2条对《招投标法》第3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特殊情形的,也可以邀请招标。
《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上述情形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补充规定了几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条例》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对招投标活动程序步骤的补充完善。
《条例》对招标终止、招标结果公示、履约能力审查等招投标活动中的程序性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后,有义务及时发布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五、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遏制了围标行为,因为一般情况下,帮助围标的投标单位不会承担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成本,往往是由牵头围标单位缴纳全部投标保证金。
《条例》这
一规定会增加围标单位的违法成本,客观上限制其违法操作的可能性。
同时,该规定也为审计部门核查围标违法行为的提供了新手段:查看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跟踪投标保证金的来龙去脉。
六、明确了《招标投标法》中未明确的各类违规情形。
1、明确了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七种情形(条例第三十二条);
2、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条例第三十九条);
3、明确了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条例第四十条);
4、明确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六种情形(条例第四十一条);
5、明确了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五种情形(条例第四十二条)。
七、对招标投标中的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在原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外,《条例》增加了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投标人回避制度等。
《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这一规定遏制了去年争议一时的“采购人下属单位投标”现象。
此外,《条例》对领导干部应当回避而不得干预招投标活动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活动做了诸多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了4项禁止,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
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八、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条例》限制了招标项目标底的作用,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
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七种情形(条例第五十一条)。
3、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澄清仅限于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
字或者计算错误。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规定了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九、法律责任的细化规定。
《条例》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违
法招投标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更为详尽和具体的规定,提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形成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