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刑法类真题及参考答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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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单选题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_____

A: 按诈骗罪处理

B: 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 按侵占罪处理

D: 按抢劫罪处理

参考答案: A 【解析】可以采用排除法来解答本题。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其次,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前提是合法持有他人财务。

59、多选题关于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

A: 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 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人住宅罪

C: 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 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 ABC 【解析】被害人的承诺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可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此外,虽然没有得到被害人承诺,但如果推定被害人会承诺的,也阻却行为的违法性。A项中,赵某的父母对于被侵害的法益没有处分权,而赵某自身对于承诺的事项不具有理解能力,因此承诺无效,A项错误。B项中的情况可以推定被害人会做出承诺,因此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B项错误。C 项中,作为成年人的孙某承诺放弃自己短暂的自由是有效的,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项错误。D项中,丁某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李某的承诺范围,因此构成犯罪,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

60、单选题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其中,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属于_____。

A: 犯罪主体

B: 犯罪客体

C: 犯罪的主观方面

D: 犯罪的客观方面

参考答案: C 【解析】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

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构成。因此本题答案为C。

61、多选题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 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 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 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AD 【解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62、单选题甲某认为乡公安员乙某办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丢脸,因而怀恨在心。某日酒后,妻子责骂甲某是“班房坯”。甲某被激怒,转身操起一把长约1.2米的钢叉,声称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儿刺死。他携钢叉去乡里寻找乙某未果,便沿路来到供销社门市部顺手拿走一瓶乐果农药,夹在腋下,来到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声称:交出乙某的女儿,与其他人无关!该单位的职工说乙某的女儿不在。他不相信,到车间里寻找也未找到,被工厂保安控制住。甲的行为_____。

A: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 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C: 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D: 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B 【解析】预备、未遂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着手实行犯罪的判断需要因罪而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属于预备犯,杀人行为的着手是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不同的方式的着手的点是不同的,在刀杀、枪杀、棍杀的时候起码要等到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举起武器要打、要杀才能认为是着手,显而易见在本案中行为人连被害人的影子也没有见到,当然不能认为是着手。由于行为人没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他人拿下,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预备犯。这就是未遂与预备的区别。常见的未遂与预备的区别除了杀人问题以外还有抢劫。如:一个人打出租车到某地去,结果引起司机的怀疑,直接把车开到了公安局去了,这种情况属于预备犯,因为抢劫的着手是为了获得财物,开始使用暴力威胁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来不及实施,因此是预备犯。

63、单选题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_____

A: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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