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购药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一、登记备案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备案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备案。
二、费用结算(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资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4、医保手册首页、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或单位账号和开户行);5、出院证明;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备案证明到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门诊重病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省医保中心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医疗保险就诊须知

医疗保险就诊须知一、参保人就诊时,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及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二、参保人就医、购药过程中,应当做到人证相符,关按求填写各项内容,医疗保险不得转错、伪造、涂改。
三、参保人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门诊就医、购药时,医疗费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支出,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四、参保人住院治疗不属于《住院病种目录》所列少见疾病和门诊治疗严重慢性疾病,施行各类肿瘤的放疗(化疗)以及肾透析,经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批准,其医疗费用可以从社会统筹帐户中按规定支付。
五、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当预付部分费用。
在治疗中,应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贵重药品的使用以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等)实行签字认定制,可以拒付未签字同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本人按规定缴纳自付医疗费后,方可出院,其余部分由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七、参保人住院医疗终结时应遵医嘱及时办理出际手续,住院治疗终结仍不出院的,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自终结之日志一切费用,医保局均不予支付。
八、参保人患病确需转往本统筹区域以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经医保局审查备案,方可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所需住院医疗费用,在个人负担10%后,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
九、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由医保局统一核发,如有遗失,应当到医保局办理注销和转移手续。
十、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定额标准为:3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3%,35周岁至45周岁的职工按3.5%,45周岁以上及离退休人员按5%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十一、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设施范围目录》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按下表自付比例明细支付医药费。
但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四倍,超过部分由医保局审核后通大病救助解决。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6〕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06〕186号)《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7〕110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沪人社医发(2010)59号《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3职责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硬件要求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着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三版)一、城镇职工医保卡(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1. 核对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 尽快修改密码。
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其多媒体查询机、ATM 机上修改密码。
(二)医保卡的使用1.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2.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
3.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在此期间,可暂凭银行开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银行服务电话:中国光大银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95599广州银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966994.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参保人员可持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电话对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情况进行查询。
参加住院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5.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市民)卡的要求,我市将分批组织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及老年人社保卡(简称“社保卡”)。
社保卡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电子凭证,已具备医保功能的社保卡将代替原医保卡,医疗保险相关就医流程、就医手续保持不变。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电话:83366288。
(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医保账户线上购药流程

医保账户线上购药流程医保账户线上购药流程:第一步:登录医保账户用户首先需要登录医保账户,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手机APP进行登录操作。
需要输入正确的账号和密码,验证通过后进入账户中心。
第二步:搜索药品信息在医保账户中心,用户可以选择“购药”或“在线药店”等功能,进入药品搜索页面。
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搜索所需药品的名称或关键词,也可以选择按疾病分类搜索。
第三步:选择药品并加入购物车在药品搜索页面中,用户可以浏览搜索到的药品列表,选择需要购买的药品。
用户可以查看药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药品名称、品牌、规格、单价等。
用户选择完毕后,点击“加入购物车”按钮。
第四步:确认订单并选择支付方式在购物车页面中,用户可以查看已经加入购物车的药品信息和数量。
用户需要确认订单信息的准确性,包括药品名称、数量、总价等。
用户还可以选择购买药品的配送方式,一般有邮寄或自取两种方式。
用户在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订单”按钮。
第五步:选择医保支付方式在确认订单页面,用户可以选择使用医保账户进行支付。
用户需要输入医保卡号、密码等相关信息,然后点击“医保支付”按钮。
系统会自动根据用户的医保账户余额进行支付。
第六步:完成支付并等待配送医保账户支付成功后,用户可以等待订单的配送。
如果选择邮寄方式,用户需要填写收货人的联系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等。
配送时间一般为1-3个工作日,具体根据地区而定。
用户可以通过医保账户或其他配送方式查询订单的配送状态。
第七步:确认收货并查看订单记录当用户收到药品后,需要仔细核对订单中的药品名称、数量等是否与实际一致。
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客服进行解决。
用户还可以登录医保账户查看订单记录,包括订单号、下单时间、支付方式等,方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以上就是医保账户线上购药的流程,通过使用医保账户进行支付,可以方便快捷地购买需要的药品,并享受医保政策的相关支付优惠。
用户可以通过医保官方网站或手机APP进行线上购药操作,避免了排队等候的繁琐步骤,提高了购药效率。
南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诊、报销须知

年度南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诊、报销须知————————————————————————————————作者:————————————————————————————————日期:2013年度南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诊、报销须知为帮助广大参保居民更好地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面了解掌握2013年参保、就诊、报销程序,请居民朋友们认真阅读以下须知,阅读后望相互转告亲朋好友。
参保须知参保范围: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稳定就业、未享受公费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幼儿;在本县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农转非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缴费标准:2013年度成年人每人缴费120元;未成年人每人缴费50元。
参保办理:1、2012年已参保,2013年需要缴费的人员:只需持医保卡直接到我县农业银行各储蓄所网点办理缴费即可。
2、2013年度新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红底或蓝底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保所办理参保登记。
根据市政府洪府厅字[2010]182号文件精神,2011年、2012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居民,2013年参保时,必须分别按2011年度、2012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未参保年度的参保费用(即:成年人补750元,未成年人补530元)。
补缴年度的门诊家庭补助金将补划到参保人的医保卡上。
今后,对于参保后又中断的参保居民,应自中断年份起,按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参保年度的参保费用。
以后年度以此类推,少缴几年补几年,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附:2013年度新参保人员补缴金额对照表人员类别成年人未成年人年度2011年2012年2011年2012年财政补贴(元)240 280 200 240 个人缴费(元)110 120 40 50 应补缴的金额(元)350 400 240 290 合计:750 530注:不需补缴的十类人群:2012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外省(市)新迁入人口、大学毕业返回我县人员、退伍人员、低保资格取消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劳教及刑满释放人员、出国后回国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转非人员等。
够药须知

够药须知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处方药,也可凭本人医疗保险证件、社会保险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的识别。
二、参保人员到医保定点药店配购处方药时,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加盖有有“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处方,药店药师在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配药。
三、参保人员所持外配处方应当字迹清楚、无涂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管理规定。
四、外配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五、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时,不需要向药店提供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
阳泉市滋生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为确保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运用,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管理规范和要求,特制定本公司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一、日常管理1、严格按照与医保中心签订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医疗保险中心的监督检查。
2、设置“基本医疗意见箱”公布甲乙双方的电话与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参保人员的监督渠道。
3、销售人员不得设置刷卡最低消费,现金购药与刷卡够药同等对待。
4、新品和调价商品要及时维护在“城镇医保市统筹系统”内,确保药品目录准确无误。
5、规范好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6、在经营销售中,要求经营人员进行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知识培训,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
7、保持销售区域的环境卫生,在经营中,不得随意抛弃费用物品。
8、服务热情,态度友好,业务熟练,工作认真,加强学习。
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1、参保人员持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本店购药,员工一定要看是否与处方相符,经认真审验无误后方可予以调剂。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处方调配的要求。
2、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和医保药品标识管理,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外配处方药品应当应当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数量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严禁超范围配药且外配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有效。
2024年药店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
药店医保结算管理制度4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医疗费用报销须知(50元的)

医疗费用报销须知一、医疗费用报销受理范围:1、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购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无故未刷卡者费用不予报销;2、属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但因各种政策允许范围内暂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可持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3、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医疗费用须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4、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住院发票金额超过4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社保中心办理。
二、受理时限及时间安排:1、办理时限:正常的医疗费用报销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报销款项数据发送银联;特殊情况下的报销时限另行约定;2、时间安排: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内各区、市社保中心报销经办窗口受理,当日收件完毕;三、注意事项:1、根据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规定,参保人员报销时必须提供费用发票原件;同时参加两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者,只能自行选择享受一地的医保待遇;因商业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先行理赔或因遗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提供发票原件者,本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办理;2、因参加商业保险或其他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者,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需先自行复印费用发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病历等,报销时由社保盖章,以备其它保险理赔;3、参保人员及相关责任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备、出具证明,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保证其符合参保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要求,否则后果自负4、新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补缴人员、在职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需报销医疗费用者,请于办理缴费手续或费用发生的次月20日以后,自行确认缴费到账后(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是否到账),再前往相应社保中心办理报销;5、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报销金额及明细发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参保人可自行上网查询、核对或通过12333电话咨询、核对,如有疑问可到原受理窗口查询核对,未提出异议者,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项发送银联。
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参保人员就诊须知问:门诊怎样使用IC卡就诊?答:1、挂号:参保病人必需携《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医保证历》)、《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定点医院医保窗口挂号。
2、就诊:就诊时,需提醒医生详细记载病历、开据复式处方。
参保病人可以在定点医院取药,也可持定点医院提供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费用结算无论IC卡上个人帐户有无结余,参保人员都必须持IC卡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医保窗口划卡结算,开据由医保结算的电脑收据,并妥为保管。
问:参保病人如何办理住院手续?费用如何支付?及注意事项?答:参保病人凭《医保证、历》、IC卡及定点医院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首先由本人支付门槛费,余下的费用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见下表):如IC卡有金额,可以冲抵门槛费和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个人自付比例(%)住院医疗费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13 10 10 8 8 6 (含10000元)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10 8 8 6 6 4 限额注意事项:①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②住院期间,请不要在门诊缴纳医疗费用(药店购药费用),这些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③提醒医生,诊疗项目及用药尽量不超出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超出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参保病人全额自付;确需使用非报销诊疗项目及药品时,应请医生事先告知本人。
④参保病人在住院时应十分留意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⑤参保病人有权要求经治医院提供本次住院费用的详细清单,对清单上所列各项有疑问时,可以向该院询问,清单所列与实际不一的,参保病人有权拒付。
问:急诊非定点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答:参保病人因突发急病等原因,到公办非定点医院或未带IC卡、医保证历在定点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我们称之为急诊非定点住院。
急诊非定点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用现金与诊治医院结算。
用医保卡配药买药大有讲究

用医保卡配药买药大有讲究中国宁波网9月13日 8:25本报记者汤碧琴新修改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尽管已于5月1日起实施了,但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则还在继续制订完善之中,并且正源源不断地推出。
那么,参保人员拿着医保卡怎样到医院看病配药?或者是有了点小病小痛怎样到药店自主购买非处方药?根据医保部门新推出的《宁波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购买管理办法》,这其中可是大有讲究,参保人员务必要遵守“游戏规则”。
当然,这两个办法是针对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而言的。
用药以《药品目录》为准医保的用药范围有多大?《办法》规定,要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其中,西药、中成药实行“甲类”和“乙类”分类管理,中药饮片按《药品目录》规定实行排除法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在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如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或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药品费用分类支付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5%的比例(《药品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付,再按医保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除“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所发生的费用按医保的规定支付。
其中使用免煎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特殊用药另有规定《药品目录》中带“△”限定在门诊使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在无其它替代药品情况下可短期使用,但出院带药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购药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医疗保险购药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三、购药人员身份核验1.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管理,要求参保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医疗保险凭证,确保人证相符。
2.参保人员购药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并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
3.药店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购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医保部门报告。
四、药品采购与管理1.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保政策要求,采购符合规定的药品。
2.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流入市场。
3.药店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与医保信息系统记录一致。
五、代购药品管理1.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代购药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购的,应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医疗保险凭证。
2.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显眼位置设置代购药品登记提示,记录代购药品名称、数量、委托人和受托人证件号等信息。
3.药店应妥善保管代购药品登记记录,以备核查。
六、医保信息管理1.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信息准确、完整。
2.药店应定期与医保部门进行数据交换,确保医保信息及时更新。
3.药店应加强医保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七、违规行为处理1.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涉嫌违规购药的,医保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2.参保人员违反本制度,涉嫌违规购药的,医保部门将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依法进行追回违规所得。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当地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
锦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120”院前急救费、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由参保人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
个人帐户不足时以现金支付。
个人帐户的资金及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2、IC卡记载个人医疗帐户收支情况,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凭证,参保人可以随时凭I C卡查询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收支情况。
参保人员凭IC卡、《医疗保险证》,可以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3、门诊用药由医师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具药方,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
门诊处方可以在医院取药,也可以持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4、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时,须持专诊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和《医疗保险证》、IC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应按规定交付押金(每次不超过1000元)。
《医疗保险证》由医疗机构代管,出院时返还。
5、参保人住院首先要支付起付标准费用,标准如下:6、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中,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标准如下:7、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支付单项药费的20%或30%;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仅限国产),个人先支付费用的10-15%,余额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上述用药及诊疗项目,均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8、因治疗需要,必须使用自费药品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时,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9、出院结算时,参保人员携带出院证明,到医院出院结算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清,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记帐结算。
10、参保人患有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经专家组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他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经专家组作出医疗鉴定,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须知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须知一、参保人员如何门诊就医?门诊费用如何结算报销?1、参保人员在市内门诊就医(1)持《医疗保险证》、《专用病历》和IC卡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挂号。
(2)凭挂号单到相应科室就诊。
(3)凭处方、处置单划价。
(4)持划价单据到相应窗口结算:插入IC卡、输入密码,医院工作人员从个人帐户中划出医疗费用金额,IC卡不足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
刷卡完毕由医疗机构打印费用收据。
(5)持缴费单据治疗、检查和取药。
2、异地居住和长期驻外人员门诊就医(1)可就近在公立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2)治疗终结后,凭门诊原始发票和病历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结算报销。
门诊报销金额不超过本人个人帐户余额。
二、参保人员怎样在定点药店购药?购药费用如何结算报销?1、市内参保人员购药(1)持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证》到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2)持医疗保险IC卡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IC卡使用方法与门诊就医消费相同),结算完毕后领取所购药品。
2、异地居住和长期驻外人员购药费用结算报销上述人员因病情所需可异地购药。
凭药店原始发票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上述人员购药费用报销金额不超过本人个人帐户余额。
三、参保人员如何住院就医?1、参保人员住院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挂号,凭挂号单到相应科室就诊。
符合住院标准的,凭“入院通知书”和《医疗保险证》办理住院手续,并按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缴纳住院起付费。
住院就医期间,每日发生费用由患者或其亲属签字认可。
2、出院及住院费用结算患者或亲属在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结算表》和《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认可。
用IC卡或现金支付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
经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患者,自医疗机构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患者本人自付。
四、参保人员因公、因事在市外急诊住院就医费用如何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因公、因事在市外,因急诊(必须是危重抢救病种)需要住院,必须在公立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门诊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购药医保报销须知:参保⼈员可持医疗保险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药费⽤可⽤卡直接结算,购药时不计⼊社会统筹,全部由个⼈账户⽀付,如果个⼈帐户⾦⽤完,可以⽤现⾦⽀付。
门诊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份...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门诊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购药医保报销须知:
参保⼈员可持医疗保险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药费⽤可⽤卡直接结算,购药时不计⼊社会统筹,全部由个⼈账户⽀付,如果个⼈帐户⾦⽤完,可以⽤现⾦⽀付。
⼆、门诊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明细清单或医⽣开具处⽅的付⽅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份证原件。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
申请⼈办理门诊医疗费⽤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医疗保险个⼈帐户的⾦额,再核定应报销⾦额。
以上是店铺⼩编整理的知识,谢谢您的阅读,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店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4.26•【文号】劳社部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与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医保患者购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医保患者购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确保参保人员平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加强购药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便民高效原则:简化购药流程,提高购药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四)安全用药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防止不合理用药和滥用药品。
第二章购药资格第四条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购药资格包括以下内容:(一)符合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疾病和药品;(二)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药品;(三)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四)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
第六条参保人员购药资格的有效期为医疗保险待遇期,待遇期结束后,参保人员需重新办理购药资格手续。
第三章购药流程第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保险证;(二)向医务人员说明病情和用药需求;(三)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四)参保人员持处方到药房取药;(五)药房工作人员审核处方,核对药品信息,确认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为参保人员配药;(六)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七)参保人员持药品和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保险证;(二)向药店工作人员说明病情和用药需求;(三)药店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员资格,确认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为参保人员配药;(四)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五)参保人员持药品和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专项管理制度•总则•计算机管理制度•执业药师管理制度•请货管理制度•验收管理制度•存放检查管理制度•配售管理制度•配售操作流程•配售服务标准•收银及财务管理制度•冷藏药品管理制度•便捷式保温箱操作规程•冷藏药品应急处置预案•参保人员购药须知一、总则1.为保障对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做好医疗保险24种药品配售服务,依据铁市人社发[转发《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围的通知》]、铁市医保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36种药品使用管理经办流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门店全体员工必须格遵守《人民国药品管理法》,格执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特别要认真宣传并格遵守医疗保险和高值药品用药服务的各项规定,保障门店24各药品管理符合规。
3.门店店长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执业药师负责处审核、药品销售登记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
营业员负责医保的日常操作。
全店人员共同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24种药品的配药率和配售药服务,全部药品必须规定价、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保证参保人员能及时购买到此类药品。
4.门店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医保监管部门日常监督和调查工作,包括提供药品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调剂记录、票据、与票据相对应的清单、处、台帐、购(代购)药登记等有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5.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药品管理法规、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药品专业知识,全心全意为参保购药人员服好务。
二、计算机管理制度1.门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公司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门店配备熟练的计算机兼职操作人员及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
2.确保24种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未经批准,门店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
不准将等移动设备连接到计算机上使用。
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医保用药指南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医保用药指南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已逐渐覆盖全国范围内,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医疗保障。
在医保政策中,药品是重要的医疗资源之一。
本文将针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使用问题,为大家提供一份医保用药指南。
一、了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清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清单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和调整的,用于规范医保范围内的药品使用。
患者在就医前可以通过查阅相关医保药品清单,了解医保范围内的药品种类和使用限制。
在药品选择上,优先选择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可以节省部分费用。
二、明确医疗保险的限制要求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时,有些药品可能存在限制要求。
比如,某些药品需要在住院期间才能报销,或者需要经过医院特殊审批才能使用。
患者在选择使用医保药品时,应当仔细了解医保政策的限制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三、遵医嘱用药无论是选择医保药品还是非医保药品,患者都应当遵医嘱用药。
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品和用药剂量是经过专业判断的,对于患者的疾病具有治疗作用。
错误的用药可能导致药物疗效降低或者不良反应加重。
因此,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医嘱用药,不可自行增减剂量或者停药。
四、合理选药在药品选择上,患者应当根据自身疾病情况和医保政策来进行合理选药。
一方面,可以选择医保药品,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另一方面,应根据疾病的特点选择疗效好、副作用小的药品。
在选择药品时,可以咨询医生或药剂师的建议,根据个人情况做出科学判断。
五、注意用药安全用药安全对于患者来说至关重要。
在使用医保药品时,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了解用药方法、剂量及不良反应等。
同时,患者应保持用药记录,避免重复用药或者错服药物。
若出现不适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咨询医生或药剂师。
六、合理购药合理购药包括药店选择、药品价格和取药方式等。
首先,患者可以选择信誉度高、服务好的正规药店购买药品。
其次,可以通过比较不同药店的价格,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药品。
最后,可以选择方便快捷的购药方式,如线上购药或邮购等。
参保人员购药须知

参保人员购药须知一、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只能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应用现金支付。
三、根据上海市人保局,沪人社医发,2010?59 号文规定;参保人员购买“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支付”一栏标为“ 1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支付”一栏标为“2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
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
单次购买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 元,如确需超过200 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累计购药次数超过6 次或费用超过2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
六、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1、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 个品种。
2、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 至5 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 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 个月用量。
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按目录限量销售。
七、处方药品的配购规定1、处方药品用药范围应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及有关规定执行。
2、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限5 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 个品种。
3、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 至5 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 至7 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 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一个月内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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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购药须知
一、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只能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应用现金支付。
三、根据上海市人保局,沪人社医发〔2010〕59号文规定;参保人员购买“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支付”一栏标为“1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支付”一栏标为“2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
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
单次购买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累计购药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2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
六、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
1、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2、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按目录限量销售。
七、处方药品的配购规定
1、处方药品用药范围应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有关规定执行。
2、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3、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一个月内用量。
4、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处方必须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八、规定范围内其他处方药登记销售的配购药规定
1、规定范围内其他处方药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
2、规定范围内其他处方药的配药规定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