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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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监管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和品质要求越来越高。根据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保证人民群众在化妆品消费和使用中的健康和安全,将成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还不完善,部分地方机构改革尚未到位,而我国化妆品消费群体和消费市场却在不断扩大,这就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创新监管思路,直面化妆品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版刊登的两篇文章,不论是监管方式的探讨,还是完善法规的建议,都是为了确保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化妆品监管,希望对接手这一职能时间不长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所参考。
一、化妆品的概念及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按使用对象,可分为男用和女用;按添加的有效成分名称,可分为芦荟系列、美白系列等;按适用部位,可分为护肤系列、发用系列等;而在日常监管中,主要是按一般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的。这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对于一般用途化妆品,我国主要采用备案制管理,即《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规定的“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管则较为严格,《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中明确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中的十一个条款中,有九个条款就是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规定,具体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批准审查程序、批准文号的转让等。
二、化妆品被监管对象的特点
目前,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主要集中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小商品批发市场、药店、化妆品专卖店以及美容院、美发店、宾馆、洗浴中心、足疗保健店等场所,其他经营环节还有网上销售、
电视直销、传销等。结合执法实践,笔者认为,化妆品的被监管对象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数量多,分布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广泛的使用范围以及其较大的利润空间,加之无需特许经营,使得不少商业经营者将经营化妆品作为赢利的必备部分。这就使得不管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还是药店、宾馆、洗浴中心,只要是有消费者光顾的地方,随意一条街道,随便一个摊点,都有可能出现化妆品销售、使用的状况。由此可见,化妆品的被监管对象不但分布广,而且数量极大。
二是不稳定,易转产。基于以上原因以及我国化妆品行业竞争的激烈性,一些中小化妆品经营企业极易消亡。这些企业在经营中的投入较小,小本经营的特点使其在无利可图或发现其他投资渠道以后,很容易转产或者退出市场。笔者在执法中发现,有些违法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几天前还存在,而当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整改情况时,已经是人去楼空了。这就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造成了一定困难,使得监管范围内化妆品企业的底数长期处于不断浮动之中,且浮动量还比较大。
三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总体素质偏低。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从业人员的资质没有明确规定,且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行业标准,因此不论化妆品从业人员有无专业知识,只要懂得基本的营销和使用都可以上岗,这就使得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店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且流动性极大。而正因为这种较大的人员流动性,再加上多数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小成本经营,所以很难对从业人员开展系统的培训,因而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偏低,客观上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是一些小型美容美发场所“名不副实”。在实际监管中笔者发现,一些小型美容美发店经常是白天大门紧闭,而晚上则灯火通明,可以说是“挂着羊头卖狗肉”。尤其是在城乡接合部或是一些狭窄偏僻的里弄、村落里,这样的美容美发场所不在少数。因其性质特殊,因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提出了新问题。
三、化妆品监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一是婚纱影楼中化妆品使用的监管。目前,对于婚纱影楼中使用化妆品的行为,还没有引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视,但婚纱影楼中化妆师的化妆行为,对整个影像拍摄效果具有重要影响,也是其能够吸引消费者从中赢利的重要环节。一组照片的拍摄完成,化妆时间要占去整个工作的三分之二,而这些化妆品都是直接涂抹于人体皮肤的,其质量的好坏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
重要影响,因此,对于婚纱影楼中各种化妆品的购进、使用问题必须予以重视;最好是出台规定,明确将婚纱影楼中化妆品的使用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范畴。
二是对于化妆品标签的规定尚需改进。《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具体到实践中,这里的“小包装”较难认定。笔者在执法中发现,很多以玻璃瓶或塑料瓶为容器的化妆品,其在销售时都带有一个纸制的外包装,在目前的政策法规下,只要化妆品纸制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即使玻璃瓶或塑料瓶上无此标注也算是合格品。而消费者在日常使用时,一般并不保存化妆品的纸制外包装,使用一段时间后再想了解其保存期限就很困难。在美容美发场所这种情况也颇为常见,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因为这些场所使的化妆品是否超过有效期,在纸制外包装丢弃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这里的“小包装”予以适当明确。
三是对无固定时间和场所的化妆品经营行为难以监管。无固定时间和场所的化妆品经营一般表现为在城乡庙会式集贸市场、城市公园内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新春年会、日用品展销会上的经营行为等。由于化妆品无需特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果购买到了不合格的化妆品一般都无从寻找销售者,自身权益自然无法得到保障,这就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事前监管,那么怎样监管,又是摆在执法人员面前的一个新问题。
四是多头监管存在,使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存在掣肘。根据化妆品法规和一些部门规章规定,卫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都有权对化妆品进行监管,相互之间的政策法规及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或多或少会出现矛盾甚至纰漏,因此,自然也会造成监管中的新问题。
五是抽验化妆品的难度相当大,抽验范围受到限制。由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是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直接的颁证部门,因此行政相对人对我们实施的一些监管措施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在监督检查时有抵触情绪。另外,在抽验一些小型化妆品经营场所时,由于其销售收入薄弱,进货数量较少,从而造成抽验检品量不够,使得这些环节不能得到有效监督。
四、对化妆品监管执法的建议
由于国家对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多年来只依靠一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规范,没有一部更高位阶的法律做后盾,使得执法人员对化妆品的监管力度大打折扣;且这些法规出台时间较早,长期没有修订完善,使得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