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造成损害消费者健康的事故。
第四条化妆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的原则,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执法,保障化妆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生产记录和产品追溯体系。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保障生产环境卫生和生产操作规范。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建立供货商管理制度,对供货商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召回,并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责任追究和事故调查,保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库存、销售、追溯记录和资料,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检测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正常的保质期监管和库存管理,防止过期产品上市销售。
第十六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问题的召回和处理,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的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化妆品是近年来消费者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条例的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有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显著位置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厂址、联系电话、产品用途、使用方法、预防或减少不良反应的注意事项等信息。
标签应当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质量追溯,并保留必要的记录和样品。
同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化妆品流通企业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化妆品销售流通环节,确保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章化妆品的安全要求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化妆品的原料、生产技术、生产环境、质量控制、包装、储运等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追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档案,包括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不良反应监测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安全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化妆品中禁用成分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可疑或未被明确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新成分,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进行评估,具备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再予以使用,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中进行明确标注。
第十二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含有超标、加入违规成分或含有有害物质的化妆品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23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管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第二条:各地区设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妆品卫生监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化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合力。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制度管理,及时对未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整治。
第六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处理工艺、原辅料采购和贮存等环节。
第七条:对化妆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标签、包装、不良品的处置等环节。
第八条: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广告承诺,防止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第九条: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检验,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召回和下架处理。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建设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化妆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化妆品卫生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化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和查询等功能,确保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新投产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分级和管控。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报备新投产产品的技术资料和过程信息,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责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化妆品监督规章制度
化妆品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并对各方实施监管。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对进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销售合格的化妆品。
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应当注意产品的合法来源、使用方法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监督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等,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处理,并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监督第十一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进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档案,对销售产品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管,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第四章化妆品使用监督第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应当注意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遵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企业或相关部门报告,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
《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2020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化妆品涉及到人们的外貌、健康和安全,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论述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期提高化妆品市场的整体素质和消费者的健康意识。
一、生产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原材料的选择与采购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并严格按照产品配方标准进行选择。
原材料供应商需要提供检验证明,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化妆品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生产车间,并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布局和装修。
车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设有灭菌设备,确保生产的化妆品符合卫生标准。
3. 生产工艺的规范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定期进行工艺检验和生产设备维护,保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稳定性。
二、销售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经销商的资质标准销售化妆品的经销商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同时,要定期进行经营场所的卫生检查,确保销售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2. 包装和标签的规范销售的化妆品应具备合格的包装和标签,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和变质。
3. 促销活动的监管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使用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 用户权益的宣传化妆品企业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于化妆品合理使用的认识。
消费者有权知晓产品的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发健康问题。
2. 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咨询服务。
3. 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化妆品市场的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对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和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
三、监督管理职责(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标准和规范。
(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应依法履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责任,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四)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设备等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化妆品来源可追溯。
(六)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化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
五、监督检查(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化妆品质量抽检,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六、法律责任(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有关单位在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在现代社会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化妆品的品质和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化妆品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品质标准、生产流程、成分检测、市场监管等方面探讨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品质标准化妆品行业制定了严格的品质标准,以确保化妆品的品质和安全。
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外观、香味、质地、pH值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会有更加严格的标准。
例如,防晒霜必须有足够的抗紫外线能力,婴儿用品必须不含有害成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基于科学研究和消费者需求的综合考虑,以确保化妆品在质量上达到一定的标准。
二、生产流程化妆品的生产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等。
为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化妆品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生产流程规定。
首先,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并且要进行严格的检验。
其次,生产加工过程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保持生产环境的洁净和无菌。
最后,包装贮存环节要符合相关规定,以避免化妆品在包装和贮存过程中污染和变质。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消费者购买到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化妆品。
三、成分检测化妆品的成分检测是确保化妆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化妆品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成分检测规定,确保化妆品中不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这些规定包括禁用物质列表、限量物质规定等。
禁用物质列表列出了在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有害成分,包括铅、汞等重金属和一些可能致癌或致敏的化学物质。
限量物质规定了化妆品中某些成分的使用限量,确保其安全性。
成分检测的严格执行可以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四、市场监管化妆品的市场监管是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化妆品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市场监管规定,包括产品标识、广告宣传、追溯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产品标识要求包括标签上的信息准确、清晰、完整,以便消费者了解化妆品的使用方法、成分等信息。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一、什么是化妆品监督管理?化妆品监督管理是指国家针对化妆品从生产到销售全部过程的监管,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什么?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防止低质量、假冒伪劣的化妆品流入市场,并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正规、安全、高质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涉及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 《化妆品行政许可实施细则》4. 《进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5. 《化妆品广告审查规定》6.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7.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四、哪些情况需要报告化妆品监督管理?1. 发现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和聚集性疾病等情况;2. 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风险或不良反应等的新成分、新用途、新技术、新工艺;3. 发现可能涉及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化妆品;4. 发现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或广告存在欺诈、虚假、误导等问题;5. 发现问题严重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6. 消费者、企业或其他相关方向监管机构举报。
五、哪些经营者需要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在我国,凡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批发或零售等活动的经营者,都需要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六、哪些情况会被取缔或吊销化妆品经营许可证?1. 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妆品;2. 无法提供重大问题产品的流向信息或未对产品进行召回等处理;3. 发生重大不良反应事件而未及时上报或者隐瞒报告;4. 涉及生产或销售问题严重的化妆品企业;5. 提供虚假资料、未得到许可的化妆品经营者;6. 严重违反化妆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七、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 经营者首先需要对自己的经营范围进行界定,确定需要申请哪个类型的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2. 提交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安全监管的体系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科学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风险分级、动态监控、全过程监管、风险防范、责任倒查,确保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纳入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工艺的控制,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进货检验制度,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
第十二条化妆品消费者协会及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监督和检举线索。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场所和设施、生产操作和工艺控制、原辅材料供应管理、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一些化妆品制造商质量和安全意识不足,一些不合格和不安全的产品进入市场,给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带来了风险。
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监督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程三个方面,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深入探讨。
一、监督管理1. 目的和原则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质量达到标准,不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
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和便利。
2. 监管机构的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成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程,包括制定化妆品质量标准、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并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抽检和监测。
3. 企业责任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遵守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建立标准化的生产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实验室设备。
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抽检和监测监管机构应定期抽检和监测市场上的化妆品,包括成分分析、质量评估和安全性评价等。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包括下架、召回和惩罚等。
5. 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众公开抽检和监测结果,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和警惕,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
二、质量标准1. 成分标准化妆品的成分应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禁用和限用物质。
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和婴幼儿,应设置特殊标准和限制。
2. 生产标准化妆品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操作流程等。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3. 包装标准化妆品的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标识、说明书、防伪和防止二次污染等。
标识应清晰可见,说明书应详细准确,防伪措施应有效可靠。
4. 标签标识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和使用方法等。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是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其安全性和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生产、质量控制、销售等方面,详细介绍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一、生产过程规范1. 原料采购与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与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原料质量。
规定采购渠道,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在采购环节中,要对原料进行可靠的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关档案,方便追溯与管理。
2. 生产工艺与设备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要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和作业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并记录相关操作。
3. 生产环境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车间的清洁与卫生。
要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清理、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确保化妆品生产的卫生安全。
二、质量控制规范1. 质量检验与监测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与监测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要对化妆品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全面、系统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要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适当的检测方法,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标准。
2. 不良品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不良品处理的规范与流程,建立完善的不良品记录与管理系统。
对于不合格的化妆品产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处理,如退货、报废等。
并要对不良品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3. 安全警示与标签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同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警示,如敏感肌肤慎用、仅限外用等。
三、销售与售后服务规范1. 销售环境与设施化妆品销售企业应提供整洁、卫生的销售环境。
要对商品陈列进行分类、规范,方便顾客选购。
销售环境要保持适当的温湿度,防止产品受潮或变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原料的理化特性、功效特点等情况,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新原料产品安全状况、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将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目录;属于限用原料的,根据原料用途,同时分别纳入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限用原料目录。
化妆品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管职责1.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3. 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监管内容1.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条件、生产设施、设备、原料、包装材料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2. 化妆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内容。
4.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退换货等管理制度。
5.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监管措施1. 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
2. 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 对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4. 加强化妆品安全宣传,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
五、监管程序1. 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 对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4. 对整改到位的单位,取消整改要求。
六、责任追究1.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落实化妆品安全监管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四)科学合理,促进产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检验设施;(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化妆品。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化妆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有明确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原料采购、产品检验、销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不得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三)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销售需要的经营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卫生条件。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
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进口、销售化妆品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二、化妆品生产管理制度1.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保证化妆品的安全、可靠。
3.对新产品或新配方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测试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4.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溯源体系,追溯原辅料来源和生产流程,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5.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如发生化妆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三、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1.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经营。
2.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管理制度,采购正规渠道的化妆品,并查验产品合格证书、商品标签等,确保产品的真实合法。
3.销售企业应当对进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制度,记录销售的产品信息,包括品名、批号、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以备查验。
5.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并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四、化妆品进口管理制度1.进口化妆品须依法办理进口手续,并获取相关证明文件。
2.进口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经过国家认证机构鉴定合格,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3.进口化妆品应当进行入境检验,排查有无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则禁止流入市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进口化妆品的包装、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五、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处理1.对违反化妆品监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并将其列入化妆品市场不良记录名单。
化妆品管理监督制度范本
化妆品管理监督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加强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健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管理原则(一)以人为本。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全程管理。
从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到废弃处置,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管理。
(四)协同监管。
各部门分工合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四、管理措施(一)生产环节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进行严格控制。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经营环节1.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2.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核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3.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化妆品。
4.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化妆品销售流向。
(三)使用环节1. 化妆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化妆品使用职责和操作规程。
2. 化妆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化妆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化妆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化妆品。
4. 化妆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消费者告知化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四)监督环节1. 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2. 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化妆品。
3. 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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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配制:以植物、矿物性染料(指甲花、红花、 醋酸铅、铜盐、铁盐)为原料 原理:直接使用原料性能 禁忌:使用醋酸铅的染发剂有较大的毒性
特殊用途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多为两剂型,一为烫发剂、
一为直发剂) 功用: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美 化作用 配制:用巯基乙酸胺或半胱氨酸。定型剂为氧 化剂。
特殊用途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改变头发的颜色
a.永久性染发剂 功用:在我国指染黑头发,且不易褪色。
配制:采用苯胺类(氧化型)染料。
原理:通过氧化还原反应将染料固着在毛发上,
从而改变毛发的颜色。 禁忌:强过敏性和一定毒性,尤其对眼睛有更 强的伤害力。
特殊用途化妆品
b.暂时性染发剂
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伊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西民
一、关于化妆品
1、化妆品行业状况
全国共有化妆品生产企业3000余家。
80%以上的企业为中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广东省 近2000家 占60% 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 600-700家 占 20% 北京 100家左右 占3% 中国化妆品制造行业销售产值 1400亿(200亿 美元)
部门规章规定,卫生、药监、工商、质监等 部门都有权对化妆品进行监管,相互之间的 政策法规及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或多或少会 出现矛盾甚至纰漏,因此,自然也会造成监 管中的新问题。
1、化妆品行业状况
我国目前施行的是化妆品卫生监督与化妆品质量监
督并行的监管体制。化妆品质量监管由质量技术监 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 妆品卫生监管先后由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要同时获得化妆品卫 生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和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 妆品还需要取得化妆品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监督 部门的批准文号。化妆品的标准既有卫生标准,还 有质量标准。这种监管体制既造成了监管资源、检 验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浪费,也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带 来了诸多不便。
6.美国雅芳(Aron Products Inc.) 7.美国强生(Johnson & Johnson) 8.德国威娜(Wella Group) 9.日本花王(KAO corp) 10.美国露华浓(Revlon Inc.)
1、化妆品行业状况
一是数量多,分布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
提高,化妆品广泛的使用范围以及其较大的 利润空间,加之无需特许经营,使得不少商 业经营者将经营化妆品作为赢利的必备部分。 这就使得不管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还 是药店、宾馆、洗浴中心,只要是有消费者 光顾的地方,随意一条街道,随便一个摊点, 都有可能出现化妆品销售、使用的状况。由 此可见,化妆品的被监管对象不但分布广, 而且数量极大。
特殊用途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 功用: 具有减少:和消除体毛的作用 配制:多以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或巯基乙酸盐为原料
原理:利用对角脘有溶解作用的化学物质使人体腋下、
腿上或其他部位的毛发在较短时间内软化脱除。 禁忌:碱土金属硫化物、流基乙酸盐对皮肤均有强刺 激性,应控制使用时间,不能用于面部脱毛。
七是监管手段落后。当前,一些化妆品经销
商销售伪造相关批准文号、非法生产加工化 妆品,一些美容店擅自在化妆品添加地塞米 松、氯霉素等禁用物质,有的加大果酸等限 用物质的用量。但目前对化妆品监管方式是 检查索证和检查化妆品标签标注情况的方式 进行,无法监控化妆品内在质量,容易被制 假造假者钻空子。
3、监管模式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目前,化妆 品经营单位不需要卫生许可证。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进口 特殊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许可制度,进口普通化妆 品实行备案制度。 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剂(反射作用)
但是,目前上市场出现的袪邹、除螨、美白
等功能的化妆品,这些化妆品都具有一定的 功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将其更入特殊用途 化妆品管理范畴,对此类化妆品存在盲区。
2、妆品定义
化妆品的具有的三种性能: (一) 功能性(功效性): 清洁功能、护肤功能、营养功能、美容功能、特
殊功能 (二) 安全性 化妆品不得对使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 染性. (三) 稳定性:决定化妆品的保质期。化装品的稳定 性是指,化装品经耐寒、耐热试验或长期储存,其 颜色、香气、形体无任何变化。影响稳定性的因素, 主要是微生物污染。
特殊用途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帮助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 功用: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 配制:多以中草药复配,如生姜、辣椒、川椒、侧柏、
羌活、首乌等,以乙醇或溶剂提取而得。 另还有选用美国药典中允许使用的敏乐啶与中草药 复配而成。 原理:通过刺激局部血液循环,营养毛囊而起到一定 的促进毛发生长的作用。 禁忌:有较大刺激性,过敏体质者慎用。
白瓜籽、当归,薏米配合维生素C、E、胎盘、 SOD(超氧化物歧化酶)等制成,也有用曲酸 生产祛斑类产品的。(国外以氢醌为原料, 因其的刺激性和强漂白作用,中国禁用) 原理:暂无定论
特殊用途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
功用:吸收紫外线,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 配制加入紫外线吸收剂,或加入紫外线散乱
2、法规体系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
2008)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2010年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化妆品许可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管理规范》„ „ „ „
1、化妆品行业状况
二是不稳定,易转产、难监督。基于以上原
因以及我国化妆品行业竞争的激烈性,一些 中小化妆品经营企业极易消亡。这些企业在 经营中的投入较小,小本经营的特点使其在 无利可图或发现其他投资渠道以后,很容易 转产或者退出市场。
1、化妆品行业状况
三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总体素质偏低。由
质检总局
》
工商总局
商务部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化妆品广告的监管
美容美发业的管理
2、法规体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批准发布1989年颁布1990年实施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1991年颁布实施 20年来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条例》年 久失修,相对滞后。 SFDA已开展修订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
功用:配合按摩有助于乳房健美。 配制:多以中草药(当归、甘草、益母草、蜂
王浆、啤酒花、女贞子、紫河车、青蛙卵巢 等)复配
特殊用途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
功用:使体形健美(我国早期指"减肥产品") 配制:以中草药(大黄、人参、田七、月苋草
油、薄荷等)制成 原理:中草药经过皮肤吸收后促进体内的脂肪 代谢,使多余的脂肪排出体外,抑制体内脂 肪的合成。
二、化妆品监管体系
1、参与化妆品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
部门 SFDA 法规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 实施细则》、《化妆品命 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 管理办法》、化妆品标识 管理规定》局令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费品 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主要职能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 位的卫生监督 产品注册及备案,卫 生许可证发放。 进出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妆品口案 的监管 生产许可证发放、 质量、 标识监督
特殊用途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
功用:用于消除腋臭。 配制:一种为乌洛托品、硫酸铝、氯化铝等化
合物为原料,另一种是采用广木香、丁香、 霍香、蛇麻子、荆疥等中草药为原料 原理:抑制大汗腺的分泌、抑菌、收敛 禁忌:对人体亦有一定的刺激性和致敏性。
特殊用途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
功用: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 配制:中草药(白芨、白术、白僵蚕、白茯苓、
2、妆品定义
化妆品的含义: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 法,散布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 指甲、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 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 品”。
2、妆品定义
使用方法不对,不可作为化妆品;如注射、
口服。 使用部位不对,不可作为化妆品;如口腔内 用的漱口液、卫生用品中的一些洗液。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按化妆品 对待,不得办理化妆品批号和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非化妆品产品不能标 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从 业人员的资质没有明确规定,且目前也没有 一个明确的行业标准,因此不论化妆品从业 人员有无专业知识,只要懂得基本的营销和 使用都可以上岗,这就使得商场、超市、批 发市场、美容美发店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 位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且流动性极大。
1、化妆品行业状况
四是多头监管存在。根据化妆品法规和一些
1、化妆品行业状况
五是抽验化妆品的难度相当大,抽验范围受
到限制。由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是超市、 商场等经营场所直接的颁证部门,因此行政 相对人对我们实施的一些监管措施重视程度 不够,甚至在监督检查时有抵触情绪。另外, 在抽验一些小型化妆品经营场所时,由于其 销售收入薄弱,进货数量较少,从而造成抽 验检品量不够,使得这些环节不能得到有效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