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XXXX-XXXX
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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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
责任 含义
关系
行为
影响
会计 责任
建立和健全本单位 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护本单位的资产 安全和完整;保证 会计资料真实、合 法和完整。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责任不能替代、减 轻和免除被审计单 位会计责任。
错误、舞 弊和违反 法规行为
重要性水平 (注册会计 师的职业判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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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审计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
避免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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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3
第一节 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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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应履行的专业职责和未履行好专业职 责或因失职触犯法律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明确了注册 会计师应履行的职责,指出什么是可作为的且应当作为的。
❖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其审计责任时,未按法律、 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道德规范执业,出现违约、过失或 欺诈等行为而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承担 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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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不实反
映的故意行为。舞弊主要包括:
①伪造、编 制纪录或凭证。
②侵占资产。
③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④纪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⑤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
错误是无意的行为,而舞弊是故意的行为。如 伪造凭证、篡改会计纪录、变造财务报表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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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违反特定的
注册会计师确属遵守了审计准则的规定,也有可能提出错误 的审计意见,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审计风险。
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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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避免法律诉讼
第三章_审计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三)保密
( 1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 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 2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 户的责任。 ( 3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案例分析:注册会计师德困惑
这名注册会计师该怎么办?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征服务。 或有收费,就是指审计费用的收取,不是 根据审计人员的工作量来计算,而是根据审 计报告所发挥的作用来收取。报告作用有利 于委托人,就多收费,不利于委托人就少收 费。
美国安然公司审计案例
案例介绍: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由几个天然 气管道公司组成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天然气管道系 统,拥有121亿美元的资产。而后不断扩张,逐 步开始虚夸收入和利润,直到2000年,公司的年 收入达到1000亿美元,超过上年收入的一倍。按 其市值,安然成为世界第六大能源公司。此时安 然账面记录资产高达330亿美元,而实际价值只 有账面价值的1/3。2001年12月2日,安然正式向 法庭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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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2006年7月,ABC事务所按照正常借款条件和程 序,向X银行以抵押贷款方式借款1千万用于购置 办公用房。 (3) ABC事务所的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目前担任X银 行的独立董事。 (4)审计小组成员C注册会计师自2006以来一直协助 X银行编制会计报表。 (5)审计小组成员D注册会计师的妻子自2004年度起 一直担任X银行的统计员。
道德不同于制度,它 不具有行政强制性。 它是以善恶为标准, 依靠社会舆论、传统 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 量,来调整人们之间 的相互关系。它是习 惯性、舆论性的行为 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 和。
审计学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上市前,经过一系列的包装和美化,财务报表显示其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劲。
然而,在2016年,该公司被曝出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审计学法律责任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1. 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2016年,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年度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事务所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虚增收入:该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收入数十亿元。
(2)虚减成本:该公司通过虚构成本、隐瞒费用等方式,虚减成本数十亿元。
(3)隐瞒负债:该公司通过隐瞒债务、虚增资产等方式,隐瞒负债数十亿元。
2. 事务所处理情况在发现上述问题后,事务所立即向该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汇报,并要求其进行纠正。
然而,该公司管理层并未予以重视,反而试图掩盖事实真相。
事务所认为,按照审计准则,其有责任向监管部门报告这一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监管部门介入事务所将情况报告给了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立即介入调查,并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经调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该公司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隐瞒负债等方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2)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审计学法律责任分析本案中,审计学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事务所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其责任是发现和报告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在本案中,事务所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造假行为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履行了其审计责任。
(2)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责任事务所作为专业人士,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在本案中,事务所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未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干扰,履行了职业道德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XXXX多元经营管理中心直属企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多元经营管理中心直属企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多元经营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XX《XXXX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及《XXXX多元经营管理中心审计部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多元经营管理中心直属企业出资兴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离任、任中)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是指由多元经营管理中心人事(干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多元直属企业出资兴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多元经营管理中心审计部依据国家法规、XXXX、XXXX局的相关规定及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领导人员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审计)。
第五条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中心纪委、人事(干部)、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和通报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审计工作的组织第六条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居二线、退休等事项前和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七条根据需要,在领导人员任期内可按本规定开展领导人员的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领导人员任期不到1年的;2.领导人员已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的;3.领导人员已经死亡的;4.领导人员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5.领导人员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本级审计机构公正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岗位的;6.其他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
《审计学》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审计学》FAQ(三)第三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会计责任有哪些?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会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负有如下会计责任:1、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2、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3、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审计报告中,以示负责。
二、审计责任都有哪些?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审计组织对其执行的审计业务及出具的审计报告所承担的责任。
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应基于以下三点: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是否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是否自身存在过失。
其有过失则有审计责任,无过失则不应承担审计责任。
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是对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做出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
3、注册会计师只是对已审会计报表做出保证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而不是对委托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归属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彼此不可替代、减轻或免除。
三、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于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的责任都有哪些?1、注册会计师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揭露出来。
2、由于审计测试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即不能保证会计报表的正确性。
3、既不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所有未查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情况负责,也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对未能查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没有任何责任,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评估其重要性,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果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可征求律师意见或取消业务约定。
第三章我国审计的组织形式
授课题目第三章我国审计的组织形式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1、要求学生理解审计的职业道德2、要求学生理解审计的法律责任3、要求学生了解审计的各种组织形式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1、审计职业道德准则2、审计的法律责任【难点】1、审计职业道德的运用2、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教学方法本课时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和练习。
学时分配 4学时第一节政府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一、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一)立法型1、含义:立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般直接对议会负责。
2、代表性的国家:奥地利审计院(直接隶属国民议会);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向众议院报告);美国审计总局(署)隶属国会.3、特点: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
(二)司法型1、含义:司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拥有很强的司法权。
2、代表性的国家:意大利的审计法院;西班牙审计法院;法国审计法院3、特点:司法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行使司法权力,具有司法地位,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三)行政型1、含义:行政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它是政府行政部门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
2、代表性国家:沙特阿拉伯王国审计总局(对首相负责);泰王国审计长公署(向内阁总理负责);瑞典审计局(向政府报告);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3、特点:独立地位低,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其他:介于立法、司法及行政部门之间。
例如,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属于议会,对内阁也具有独立的地位。
德国联邦审计院是联邦机构,是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只受法律约束。
(一)中央审计机关1、法律地位:它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指示,依照和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的职责范围,对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独立的行政主体从事活动,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20世纪40年代开始出现的。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20世纪40年代开始出现的。 20世纪40年代开始出现的 美国于1947年开始研究和制定审计准则,日本1964 1947年开始研究和制定审计准则 1964年制定了 美国于1947年开始研究和制定审计准则,日本1964年制定了 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于 1980年制定颁布了 国际审计准则》 澳大利亚、加拿大、 年制定颁布了《 1980年制定颁布了《国际审计准则》,澳大利亚、加拿大、 英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目前都形成了各自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体系。 准则体系。 国际审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必要程序以及以解释性资 料和其他资料的形式表述的相关指南。 料和其他资料的形式表述的相关指南。《国际审计准则第 120号 国际审计框架》包括引言、财务报告框架、 120号-国际审计框架》包括引言、财务报告框架、审计和 相关服务框架、保证程度、审计、相关服务、 相关服务框架、保证程度、审计、相关服务、审计师与财务 信息的关联等内容。 信息的关联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财 政部批准后施行。 1996 政部批准后施行。自1996年1月,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起草制定,财政部、 会起草制定,财政部、 审计署批准颁布实施了第一批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当时称为独立审计准则), ),之后又陆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当时称为独立审计准则),之后又陆 续颁布了两批审计准则并对原来的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续颁布了两批审计准则并对原来的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正文:----------------------------------------------------------------------------------------------------------------------------------------------------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5年9月14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按本条例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其因辞职、辞聘、解聘、调离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指标合同进行。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第六条市、区、县(市)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
第七条市、区、县(市)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可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0.12 中办发[201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 投资审计案例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发表不恰
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经营失败,可能会引发审计风险。
企业出现经营失败,可能存在审计失败,也可能不存在审计失败。主 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是否存在过失行 为。从理论上来说,有审计风险时,且没有遵守审计准则就会造成审计失 15 败。
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 概 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重大过失解释为推 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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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成CPA法律责任的间接原因
(一)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主要包括:
◆为编制财务报表而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发生失误;
◆由于疏忽和误解有关事实而作出不恰当的会计估计;
按照适用会计准则 任。
(CPA的职业
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判断)
规定编制报表。
审计 责任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 定对财务报表发表 审 计 意 见 是 CPA 的 责任。
被审计单位承担会 违约、过 计责任不能作为减 失和欺诈 少审计测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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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具体包括:
1)选择适当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普通过失——一般过失,通常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 对CPA而言就是没有完全遵守专业标准。
重大过失——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 虑,满不在乎;对CPA而言,则是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 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业务。 共同过失——即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 10 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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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解析】 1.董事长:《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 并强调指出,这一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 变。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是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总经理:总经理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样,都是财务会计 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 专业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总会计师: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强调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公司应承担的会计责任; 同时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责任书范本
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责任书范本尊敬的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一员,我郑重承诺履行以下责任,以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并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合规性。
第一章:职责1.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我将承担督促管理层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的责任。
2. 我将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并在其中发表独立、坦诚的意见和建议。
3. 我将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程序以及合规政策,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4. 我将与内部审计部门合作,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章:独立性1. 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我将保持独立的判断和行动,并且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
2. 我将确保不参与任何可能损害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活动。
3. 我将披露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冲突,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义务和责任1.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我将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并诚实守信地履行我的职责。
2. 我将认真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提出适当的问题和建议。
3. 我将积极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过程,并提供风险评估和建议。
4. 我将确保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符合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并推动相关政策和流程的改进。
5. 我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并遵守与机密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沟通与合作1. 我将与公司的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师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并共同推进审计和合规事务的工作。
2. 我将及时向董事会和公司高层报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3. 我将向董事会提供及时、准确和全面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并为董事会提出有关审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
4. 我将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以保持对审计和合规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第五章: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1. 我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2. 我将保护公司的利益,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拒绝和打击任何形式的腐败和不道德行为。
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制度
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企业的财务运营水平,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重要职责1.企业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负责人负责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相关部门负责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全面实施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四条财务流程管理1.财务流程包含预算编制、资金筹措、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环节,必需依照规定程序和规范执行。
2.财务流程涉及的全部文件、凭证、记录等必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涂改、纂改行为。
3.财务流程的执行应保证审批权限的合理调配和权限审批的流程畅通。
第五条资金管理1.资金管理应遵从合理经济和稳健运作的原则,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2.资金筹措、支出和结算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重视资金的流动性和风险掌控。
3.资金管理应定期进行核算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矫正问题,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会计核算应遵从会计周期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数据录入、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工作。
3.会计核算应重视数据的分析和统计,为企业管理决策供应科学依据。
第七条财务报告1.财务报告应定期编制,包含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财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和决策机构,以便于监督和决策。
3.财务报告应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报告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第三章会计审计管理第八条审计计划1.企业应订立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范围、方法和时间布置。
2.审计计划应综合考虑企业的风险和重点领域,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审计(第四版)第03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与法律责任
3.2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法律环境的变化:会计业务更复杂,可能是期望差,,投资 者保护主义,“深口袋”原则,审计师宁愿庭外和解等因素。 被审计单位的原因
当认为向被审计单位律师咨询不适当的,或不满意其 咨询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其所在事务所的 律师咨询,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规行 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若客户确实存在违法行为,CPA应就注意到的违法行 为尽快与治理层沟通,或获取治理层已获知违反法规 行为的审计证据。
(2)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CPA不能绝对保 证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
由于专业所限,准则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导 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三、揭露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
违反法规的行为
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或发现违法 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建立政策和程序,
CPA被吊销执业资格,吊销中天勤证券、期货 等相关业务许可证。
尽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减少赔偿损失, 但保险费越来越高,并且对事务所的保险规定 了大额的免赔额。
本章讨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同时也指出,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职业界 和执业者个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降低法律 责任。
第二类,对财务报表产生间接影响的违法行为(如 违反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法规)。对此,注 册会计师应当加以充分的关注。
客户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应采取的行动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是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行为和责任的指导原则,旨在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于提升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草案,供参考和进一步完善。
第一章:公正、诚信与独立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本着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执行其职责,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组织提供诚实、公正和客观的内部审计服务。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机密性和保密性原则,确保审计对象的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章:职业责任与操守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始终以组织和公众的利益为优先考虑。
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忠于内部审计的职业操守,无论面临何种诱惑或压力,始终保持正确的职业态度。
6.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三章:机构独立与责任7.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与他们所属组织或企业机构的性质、组织结构和业务活动相一致的内部审计政策和规定。
8.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或控制,确保审计结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9.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为组织的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专业行为与技术能力10.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准则和伦理规范,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内部审计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1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能够完成审计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1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审计证据为基础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和客观性。
第五章: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1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保持开放和透明的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1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处理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关系,确保审计工作的协同和衔接。
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终稿
XXXX集团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维护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根据XXXX 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三条审计部门职权:(一)负责集团审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二)负责对不支持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进行举证;(三)对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口头告诫、通报;性质严重的,提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建议,报集团党委会研究;(四)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与审计资料一同归档。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权利:(一)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及时改正违纪违规行为;(二)可对审计处分决定向集团党委会进行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审计处理处罚规定第五条对拖延提供审计资料2天以上的或未按审计要求对审计问题作出解释的,审计部门责令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提供,给予口头告诫;逾期仍未提供的,给予单位通报,扣月度考核2分。
第六条对拒绝提供审计资料、导致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扣月度考核2分;通报后仍不提供的,给予负责人警告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4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审计所需资料的,一经查实,给予负责人警告处分,要求其限期改正,扣单位月度考核4分;警告后仍未改正的,给予负责人记过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6分。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伪造、篡改有关审计资料的,给予负责人记大过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8分。
处分后仍未改正的,给予负责人降级处分,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毁弃审计资料,给予负责人撤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的处分决定,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
第十条采用胁迫利诱等手段干扰审计工作,影响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独立性的人员,给予开除处罚。
第十一条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授意人开除处分。
定期检查与审计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与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各项业务活动,并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行。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部门和全体员工,包含业务活动所涉及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期检查与审计的定义定期检查是指依照肯定的时间周期,对企业内部各项工作和业务流程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检查和评估。
审计是指对企业内部的财务情形、运营情况、管理效率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和评估。
第四条管理责任企业管理层负有监督、引导和协调定期检查与审计工作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检查和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定期检查管理第五条定期检查的组织与布置1.企业内部应设立定期检查组,由企业领导任命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构成。
2.定期检查工作应依照预定计划进行,检查周期、内容和范围由企业领导确定。
3.定期检查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的内部人员和外部专家,并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六条定期检查的程序和要求1.定期检查应依照程序进行,包含订立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会议讨论、填写检查报告等。
2.定期检查要求检查人员对各项工作和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看法和建议。
3.定期检查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看法报告上级部门和企业领导,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第七条定期检查的记录与监督1.定期检查应订立相应的检查记录表格,将检查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和建议进行记录。
2.检查记录应妥当保管,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方便后续的审计和监督使用。
3.上级部门和企业领导有权对定期检查进行监督和复核,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审计管理第八条审计计划的编制1.企业应设立特地的审计部门或委派专职人员负责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2.审计计划应依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业务,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布置。
第九条审计程序与方法1.审计工作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含审计准备、审计调查、资料收集、审计分析和编写审计报告等环节。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审计学丁瑞玲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 审计准则的含义 – 又称审计标准,由政府审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职 业团体制定, 规范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 是专业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恪守的 最高行为准则,是衡量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 性标准
– 审计准则的概念包含以下含义: • 审计准则是对审计主体的规范和要求; • 规定了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 • 审计准则是制约审计人员的行为准则; • 审计准则既对审计人员素质提出要求,同时 也对社会提供审计工作质量; • 审计准则是通过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表现 出来的; • 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签署最终审计意见时的 客观保证。
(二)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 1、基本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这里所说的职业道德规范不仅包括独立、客 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等基本原则,还包括有关 职业道德的具体规定。 2、强化职业道德规范的途径 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强化: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 审计准则是20世纪40年代开始出现的
• 我国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 审计准则》 •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中 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审计准则的作用 –可以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可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可以维护审计组织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可以促进审计的国际交流
形式发表能够提供一定保证程度的结论。
(三)鉴证业务的目标
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相应业务环境下
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适当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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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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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1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 员应履行的专业职责。 即应有的职业谨慎(足 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应履 行的职责,指出什么是 可作为的且应当作为的。
2
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 在履行其审计责任时,未按 法律法规、准则规范执业, 出现违约、过失或欺诈等行 为而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 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承担的 法律后果。 明确了未充分履行审计责任 需负的行政、民事责任、刑 事责任,强调什么是禁止作 为及若作为所带来的法律后 果。
这也是在习惯法下确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的典型案件。在这一案 件中,首先对厄特马斯主义提出了挑战,判定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客户及 直接受益人负责,还要对因依赖存在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而遭受损失的可 预见第三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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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的花旗州银行案
(Citizens State Bank V.Timm,Schmidt&Company)
威斯康星州法院进一步扩大了第三者的范围,将其扩大到所有可合理 预见的第三者。进一步偏离了厄特马斯主义,而采用美国侵权法修订法 案(第二版)第522款。法官放弃知悉法则的一个考虑,正如威斯康星法 院所宣称的:“如果依赖信息的第三者,如债权人,不允许从注册会计 师那里得到赔偿,那么公众所承担的信贷成本将会提高,因为债权人将 被迫,或者承担因信赖错误的报表而发放的不良贷款的损失,或者雇佣 独立会计师验证财务信息,而注册会计师则可以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转 移、分散风险”。
第三章 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们掌握审计责任、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 以及两者的区别;审计法律责任;形成CPA产生法律责任的直接或间接 的原因,以及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1. 审计责任、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的内容以及两者的区别; 2. 形成CPA法律责任的直接或间接的原因。
1.回顾上节课的教学重点,导入本节课的内容;
不实审计报告的判断标准
违反法律法规、执 业准则规则以及诚 实公允原则
具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最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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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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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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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演变
第二 阶段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2002年
第一 阶段
《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证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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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的罗森布勒姆法案(H.Rosenblum, Inc.V.Adler)
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为巨人仓储公司的财务报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是盈利的。以这些报表为依据,罗森布勒姆向巨人公 司出售了一项业务,换取了巨人公司的股份。然而不久,巨人公司因资不 抵债,提出破产申请,其股票变得一文不值。为此,罗森布勒姆指控巨人 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犯有普通过失。
审计 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 的要求出具审计报 告,对所发表的意 见负责。
被审计单位承担会 违约、过 计责任不能作为减 失和欺诈 少审计测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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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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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责任的演进
1、揭错 查弊阶
段
2、真实 公允阶
段
3、真实公允 和揭错查弊并
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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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995年 1934年
《证券法》 1933年
第一阶段是从证券法到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法律规则由粗略到细化、由严厉到缓和。具体
体现在过错认定、比例责任和赔偿额的限定。
第二阶段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法律责任有所加重。主要体现在处罚措施
的细202化0/、8/1刑3 事责任的加重及诉讼时效的延《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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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1年的厄特马斯法案 2、1983年的罗森布勒姆法案 3、1983年的花旗州银行案 4、1985年信贷同盟公司案 5、1993年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案
成文法下几个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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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的厄特马斯法案
道奇尼文事务所(Ultramares V.Touche)受聘为主要从事橡胶生意的弗雷 德·斯特公司审计,弗雷德·斯特公司经营不善,营运资金周转困难,以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不久,于1925年1月宣告破产。 厄特马斯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应收账款业务的金融公司,于1924年3月根据弗雷 德·斯特公司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批准向其提供了三笔共计16.5万美元的贷款。厄 特马斯公司于弗雷德·斯特公司提出破产后起诉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其审计时不负 责任甚至有欺诈可能,才导致了公司损失。该案是美国第一起审计报告使用者起 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例,由于判例的空白,经过数次审判和上诉,最终以“道奇尼 文事务所因事先不知审计报告的具体使用者是谁”而免于赔偿这。这是一个划时 代的案例,它创造了“厄特马斯主义”(即知悉法则 ):如果是一般过失,注册 会计师只须对已确知其姓名的审计报告的主要受益者这一特定的第三者负责任; 但如果是重大过失和欺诈行为,则对一切可合理预见的第三者负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真实性:审计报告 应如实反映注册会 计师的审计范围、 审计依据、已实施 的审计程序和应表 示的审计意见
合法性:审计报告 的编制和出具必须 符合《注册会计师 法》和独立审计准 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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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
责任 含义
关系
行为
影响
会计 责任
对编制的财务报告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负责。具体:建立 责任不能替代、减 健全内部控制;保 轻和免除被审计单 护资产安全完整; 位会计责任。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合法和完整。
错误、舞 弊和违反 法规行为
重要性水平 (注册会计 师的职业判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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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信贷同盟公司案
(Credit Alliance V.Arthur Andersen Co.)
原告信贷同盟公司将大约900万美元贷款给斯密司公司。该公司 随后就宣告破产,信贷同盟公司Credit Alliance以斯密斯公司用 经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来争取贷款为由,起诉 安达信,最后信贷同盟公司胜诉。但纽约上诉法院也重申了厄特 马斯主义,并进一步创设了三点关联测试以判定知悉是否存在, 从而确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