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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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河南国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财税实务河南国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河南国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5〕1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
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5〕1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5年6
月30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

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款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国税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老会计人的经验)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老会计人的经验)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老会计人的经验)《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原有的农产品抵扣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总结起来可谓是:一大改变、两个亮点、三大困惑!一大改变增加11%的扣除率;暂时保留13%的扣除率。

两个亮点1、重新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

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但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因此,早期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因为一个“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定义,导致农产品收购者几乎只有凭借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为经营者增加了很多困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利民、利民!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说,此条规定的意义,不亚于重新正确定义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概念的意义。

37号文发布前,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以经过认证后的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普票价税合计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普票抵的多,专票抵的少,也是一个怪现象。

37号文发布后,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三种情况: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流通领域);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流通领域);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初级生产者-生产领域)。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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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通过各市国税局测算,并征求企业意见,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全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后,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核定扣除政策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94年税制改革制定的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该政策违背了增值税基本的征扣税机制,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并成为制约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破坏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影响了增值税的稳定运行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则不扣税。

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面为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提供了可能,动摇了增值税稳定运行的根基。

(二)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现行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解读

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解读

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解读一、扣除方法简介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在规定比例内进行扣除的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如食品加工企业、纺织企业等。

二、扣除范围和对象1. 扣除范围:适用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工企业、纺织企业等。

2. 扣除对象: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包括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和通过委托加工方式获取的农产品成本。

三、扣除依据和凭证1. 扣除依据: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凭证。

凭证应包括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出库单、付款凭证等。

2. 凭证要求: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扣除的计算方式和标准1. 计算方式: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农产品成本,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具体计算方式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2. 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扣除标准。

企业在计算扣除时,应参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如有特殊情况,如农产品价格上涨、采购量较大等,企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调整扣除标准。

2. 如在扣除过程中发现虚假凭证、虚报成本等行为,将被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六、实际操作注意事项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确保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企业应妥善保管农产品成本凭证,避免遗失或损坏。

3. 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扣除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检查。

七、与其他扣除方式的比较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与其他扣除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 操作简便:成本法简单易行,适合规模较小或管理不规范的企业。

2. 准确性高: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扣除,避免了虚构成本等不法行为。

3. 有利于农产品产业链的发展:鼓励企业更多地使用农产品,促进农业发展。

八、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指导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实际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政策。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务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务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有:(1)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在开票系统内选择收购发票种类,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 *”、左上角注明“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收购发票时需要留存农民身份证明及村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备查。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以及农业开发公司等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自产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初次购买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免税备案表复印件证明是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

(3)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别提醒:以下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使用。

(1)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2)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小规模)批发、零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根据收购发票、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免税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三种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13%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申报抵扣。

建议您尽可能地优化购进方式及渠道,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从农民个人处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时要注意农民身份,联系方式地址及是否自产等情况留存备查,防范税收风险。

————————————————————————第一种情况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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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国税局一纸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布了32家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落实到了实处.那么作为生活服务业重中之重的:餐饮业,若采取”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怎么处理相关会计事项,也需
引起注意.本文结合财税〔2012〕38号文及增值税核算相关原理,做如下说明,供大家参考.许有不足,欢迎指正!谢谢!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一、财税(2012)38号文对会计处理的特别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2、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3、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日期:2012-05-22 来源:中国税务网【选择字号:大中小】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农产品核定扣除实务要点及解析

农产品核定扣除实务要点及解析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务要点一、实务要点梳理1、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山东省采用投入产出法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农产品单耗数量为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由省国税局统一制定。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平均购买单价=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1)、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用于加工生产货物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实行核定扣除后,由于进项税额进入原材料或成本,因此,平均购买单价是含税价。

(2)、购进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简并税率前为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3)、购进农产品用于辅助经营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简并税率前为13%4、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简版修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简版修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1. 概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购进的农产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和抵扣操作。

本文将以一个实例进行具体说明。

2. 操作步骤2.1 确定核定期间,需要确定核定的时间期间,通常是一个纳税年度或者一个纳税季度为单位。

假设我们选择的核定期间为2023年。

2.2 收集购进农产品的发票在核定期间内,需要收集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资购买发票等。

这些发票是进行核定和抵扣的依据。

2.3 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根据收集到的发票,计算出每张发票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发票金额 × 税率。

假设某张发票上购进的农产品金额为1000元,税率为13%,进项税额为1000元 × 13% = 130元。

2.4 计算核定抵扣金额根据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结果,对核定期间内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累加,得到核定抵扣金额。

2.5 编制申报表根据税务局的要求,编制相应的申报表格。

通常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2.6 填写申报表在申报表格中,按照相关要求填写核定抵扣金额的信息,并结合其他信息一同填写完整申报表。

2.7 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格和相关的发票等申报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给税务局。

3. 注意事项需要保存好购进农产品的发票,作为核定和抵扣的凭证。

核定抵扣的操作需要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和政策规定进行,以避免出现违规和错误。

若对核定抵扣操作有疑问,可及时向税务局咨询和寻求帮助。

以上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的一个实例,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根据地区和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希望本文能对读者理解和掌握核定抵扣操作提供一些帮助。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应同事之邀写一写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文章,虽然之前查过两个核定扣除的案子,也做过这方面的考题,但是脑子里还是碎片,不知道该写哪一块,本文就从他提的问题和我曾遇到的纠结问题入手吧……一、首先整理文件,安徽省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纳入时间、文件依据(文字见附录)二、实务答疑1、我省纳入试点的企业是否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有无成本法等?答:我省文件规定的试点行业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未规定可用成本法。

2、购进17%货物加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与购进农产品加工后销售,进项税额扣除有无差别?答:(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因此购进17%的货物加工不属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适用核定扣除,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后销售有区别,前者的计算公式用的是13%税率,后者用的是扣除率,扣除率是销售产品的税率,比如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如果用鲜奶生产出来巴氏杀菌乳,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3%。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另外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还要考虑损耗情况,因此公式中要除以(1-损耗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3、实务中有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转出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的,为什么必须转出?答:不转出会造成双重抵扣。

举个例子:例如,2012年6月,雨巷公司购进农产品1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这批农产品一直未生产领用,也未发生新的采购业务,2012年7月,该公司将全部库存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万元。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也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辖区试运行情况,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核定扣除的作用和优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的实施,从行业税收秩序和征管效果上看,带来了多个方面的正面影响。

一是解决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农产品原料的扣除率与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

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来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有利于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解决了部分毛利率较低的农产品加工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

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计算抵扣,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三是解决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监管困难的问题。

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有效改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衡运行。

四是化解了基层税务机关涉农企业执法风险大的问题。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 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増値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和农产品増値税进项税 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9%/(1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 2020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 项税额。
甲加工厂实行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公司主要业务是以外购籽棉生产销售 皮棉,2019年农产品耗用率80%,2020年4月份结转皮棉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元,计算当月应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x农产品耗用率x扣 除率/(1+扣除率)=500000x80%×9%÷(1+9%)=33028元
分析: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 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关于扩大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 57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省级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特点, 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全疆推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新疆国税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
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农产品核定扣除问答(通俗易懂)

农产品核定扣除问答(通俗易懂)

农产品核定扣除问答(通俗易懂)今天讲讲农产品核定抵扣进项的主要的脉络,知道为啥国家要实行农产品核定抵扣?因为农产品免税,为了保证下游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进项税,在凭票抵扣的时候不得不出台了很多特殊的规定,比如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这些特殊规定,其实存在很多的征管漏洞,尤其是收购发票表现得最明显,“自开自抵”,监守自盗,很难监管,比如有的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虚开金额数量,多抵扣进项税;还有的企业原本不是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而是其他单位个人,都开具收购发票,自己多抵扣税款,还帮助对方逃税等等。

正是因为凭票抵扣的漏洞比较大,所以国家开始推行农产品核定抵扣进项税。

都有哪些企业购进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进项呢?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农产品进项核定抵扣(备注:财税【2012】38号文)。

从2013年9月1号起,各省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些行业实行核定抵扣,所以现在就难说了,每个省选的农产品都不一样,不统一。

北京市规定从2017年8月1号开始,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的纳税人,都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意思是北京已经全行业覆盖了,农产品不再凭票抵扣进项税的。

那具体该如何核定抵扣?企业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为何要转出?进项税抵扣方法变了,过渡衔接时,如果不转出原先的进项税,再实行新的核定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重复抵扣。

一张白纸好作画,先转出去,再按新的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转出去之后呢?下一步该怎么办?转出去之后,就需要看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核定扣除方法了,目前税法规定了三种方法,一种是投入产出法,一种是成本法,还有一种是参照法。

不过最后一种参照法其实就是参照前两种方法。

所以真正需要了解的就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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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
应同事之邀写一写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文章,虽
然之前查过两个核定扣除的案子,也做过这方面的考题,但是脑子里还是碎片,不知道该写哪一块,本文就从他提的问
题和我曾遇到的纠结问题入手吧,,
、首先整理文件,安徽省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纳入时间、文件依据(文字见附录)
二、实务答疑
1、我省纳入试点的企业是否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
税额,有无成本法等?答:我省文件规定的试点行业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
,未规定可用成本法
2、购进17%货物加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与
购进农产品加工后销售,进项税额扣除有无差别?答:(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适用于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因此购进17% 的货物加工不属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适用核定扣除,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后销
售有区别,前者的计算公式用的是13%税率,后者用的是扣
除率,扣除率是销售产品的税率,比如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
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如果用鲜奶生产出来
巴氏杀菌乳,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3%。

这样做
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另外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还要考虑损耗情况,因此公式中要除以(1-
损耗率),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实务中有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转出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
的,为什么必须转出?答:不转出会造成双重抵扣。

举个例子:例如,2012 年6 月,雨巷公司购进农产品100 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 万元,这批农产品一直未生产领用,也未发生新的采购业务,2012 年7 月,该公司将全部库存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 万元。

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 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

4、出口企业当月销售数量是以增值税申报表里的免抵退办
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准还是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里的全
部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准。

答:销售数量以申报表的为准,即当月实际的销售数量,而非单证收齐的销售数量。

5、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X期初平
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X当期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某茧丝绸企业是增值税般纳税人,2015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
售蚕丝绸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9 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假设10000 元,计算9 月份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时:分子要不要加上转出的10000 元?答:虽然公式中没有写,但是转出的进项进入了期初原材料成本,按文件精神和会计制度规定加进去才是正确的。

6、期末平均买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
举个例子: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2014年2月毛茶、绿茶无
库存,5 月、6 月各购进毛茶100 公斤,7月购进毛茶50 公斤,生产车间全部领用并加工成绿茶,假设毛茶产出绿茶比是1:1,5月,6月未销售,7月销售绿茶100 公斤。

请问:7月份销售绿茶时,该如何计算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实务中有三种观点:观点1:按文件公式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0+500)/(0+50)=10;
观点2:7月销售的100 吨绿茶,销售了有7月初的库存,
公式里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不是指农产品明细帐的期初数量,
而是本期销售绿茶对应毛茶的期初数量,本题为200,期末毛茶平均买价=( 1100+500)/(200+50)=6.4.
观点3:期初是指试点开始时或者是年初时,不是指月初。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
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这是对期初的一个定义;第
条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
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这
是对第二种情况的一种界定,第二年可以对上年度的进项税进行一次清算,另外重新计算第二年,所以年初成为期初。

农产品核定扣除就是要达到销售多少可以按耗用标准抵多少,销售多进项抵的多,销售少抵的少,跟明细账的库存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计算平均单价与发出无关。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观点1,更符合文件精神,原材料明细帐上的发出单价
与计算出来的期末农产品平均买价相同,计算简便,但税收筹划空间太大;观点2,克服了观点1 的缺点,但原材料明细帐上的发出单价与平均买价不同,计算复杂,平均买价受发出数量影响;观点3,计算的单价是累计平均购买单价,计算最简便,原材料购买单价只跟购进有关,与发出无关,反映了实际的平均购买单价,但似乎不太符合文件精神,对观点中认为文件规定的“期初”不是指月初而是指年初的这种理解,小颖认为还应值得商榷。

所以小颖认为目前正确的方法是观点1,但最优的是观点3
的方法,建议向总局反馈。

附录:
1、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2012年7月1日起,液体乳
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纳入试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 年第35
号),同上。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2013 年9月1日起,授权各省根据38号文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2014年2月1日起,皮
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纳入试点。

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 年第13 号)2015 年1 月1 日起,无水柠檬酸纳入试点。

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
6、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 年第3 号),2015 年9 月1 日起,蚕丝绸、宣纸纳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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