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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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典型案例解析

陕西劳动律师兰军伟

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一裁两审,也即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劳动仲裁系法定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制度,那么,什么是“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应当由谁来确定?劳资双方对于“一裁终局”案件有何救济途径?笔者就此问题结合案例和相关规定进行一番梳理。

【案例】

陈某于2010年4月15日进入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截至2010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公司向陈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表示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下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但陈某予以拒绝。2010年10月31日陈某离职,陈某遂于2010年11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的超时加班工资差额508.2元,奖金1500元,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并按月工资1900元的标准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裁决之日的误工费。

2010年12月3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元。并且裁决书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对此不服,遂于2010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

案件经过开庭庭审和辩论后,法院认为该案为一裁终局案件,遂决定将该案予以注销,如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应向中级起诉要求撤销裁决。

【评析】

(一)哪些案件为一裁终局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一裁终局有谁来确定?

就如本案,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中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该案似乎并非一裁终局案件,然而当用人单位诉至基层人民法院后,基层人民法院则认为应当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单位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对本案做注销处理并将案件转移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处理。

那么,一裁终局应当由哪个机构来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

对于“一裁终局”应由哪个机构确定,有观点认为,是否系一裁终局应当以劳动仲裁裁决书载明事项为准,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书载明是一裁终局的,则该案为一裁终局,如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载明,“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则该案为非一裁终局。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判定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一裁终局,应当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而无论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载明事项系一裁终局还是非一裁终局。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

(三)对于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何救济途径?

关于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对属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属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级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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