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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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争议与博弈中诞生-
; 一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19余万条和55万余条意见,牵动全社会的神经。

这部的起草和修改,不但体现了专业主义的渐进,也展现了国家和民间良性互动的可能。

; 本刊记者/刘炎迅
;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 今年6月24日,实施4年多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8月5日,修改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立即收到55万条反馈意见,争论不断,一如当年。

;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经过了四年的审议,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19万条,这个数字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立法史中名列第二,排名第一的是五四宪法。

; 这两个数字的背后,是亿万劳动者、众多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之争,亦是劳、资、政府三方的权责利如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博弈。

; 事实上,这种博弈仍然在继续;而一部涉及全社会利益的法律,如何能够公平地保护双方的利益,仍在探讨之中。

; 海派与京派之争
;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严格的起草小组,在起草的不同阶段,由不同的部门来主导。

11月13日,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当年《劳动合同法》处于起草过程时,他担任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直接而深入参与了相关过程。

; 彼时,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已实施了十余年,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形式愈发多样,劳资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短期合同盛行,没有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类案件大量出现
;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项《劳动法》执法现象大检查,重点检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社会保险问题。

得出的结论是:不容乐观。

; 起草一部新的用以规范劳资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想法,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然而从第一稿开始,其中的各项条款就始终处于争议之中。

; 2006年3月全国人大办公厅发布《劳动合同法(草案)》,两天后,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学教授董保华就发表反对文章,将此前一直处于公众视野之外的争议公之于众:草案过于倾向劳动者的立场,让企业处于被动地位,一定会引起企业的变相反弹。

; 比如,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做出规定。

这意味着企业的最高权力要转入职代会和工会手中,对于企业所有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 类似的劳资双方不同立场的争论,在当时引起广泛影响,并形成了以董保华为代表的海派和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为代表的京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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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回想起来,郭军坦言,最初的想法是,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相对强大的用人单位总是处于弱势,向劳动者倾斜正是为了对等保护。

否则,一个50公斤级的选手和一个80公斤级的选手比赛摔跤,结果是毫无悬念的。

; 《劳动合同法》各次审议稿和最终通过稿全面体现了这一精神。

郭军说,如订立劳动合同禁止收取抵押财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对劳动者宽,对用人单位严;用人单位欠薪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等。

; 争议不断
; 但海派对于第一稿的意见还是被采纳了。

在第二稿中,第一稿中反响最激烈的条款都得到了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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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整部法律的讨论过程,还与当时发生的时事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2006年前后,全国大小矿难频发,伤亡数据无法统计,暴露出用工方瞒报现象严重的问题,第三稿讨论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

之后,根据中央派出的联合调查组检查黑砖窑的结果,直接促使了第四稿中第93、94、95条的产生,其中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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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第95条则直接提出的政府部门的赔偿责任:劳动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律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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