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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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难点
发表时间:2018-08-13T15:06:50.850Z 来源:《心理医生》2018年7月21期作者:张月葵[导读] 公共场所是城市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公共场所卫生至关重要,但监管困难。本文重点阐述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难点,为卫生的改善提供参考。张月葵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 518172)
【摘要】公共场所是城市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公共场所卫生至关重要,但监管困难。本文重点阐述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难点,为卫生的改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8)21-0331-01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店〕、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1]。因为其场所数量众多,中小场所占比较大,经营转手频繁,而且经营者多数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等原因,一直是卫生监管的难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监管难点。
1.公共场所“清无”压力大
无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问题一直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今年上半年,为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检查工作,我区全面开展公共场所疏导办证工作。在采取地毯式巡查方式的全面摸底排查后,清理出了为数不少的一批无证经营单位,但是疏导办证的过程困难重重。一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导致公共场所“清无”工作压力空前增大。之前,由于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必须以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为前提,场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市场监管部门会引导经营者去办理卫生许可证,自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 由于工商营业执照取消了卫生许可证作为营业执照办理的前置审批条件,而且工商营业执照取消了有效期的设置,改为登记后长期有效,导致公共场所“有照无证”的现象大量出现。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转发卫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登记名单中不少为虚假信息,为由他人代办、单纯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用作其他用途、当事人登记的地址与经营地址不符、登记而未营业等导致经营者无法取得联系、经营场所难以找到。商事登记名单不提供电话和手机联系方式,也进一步增加了疏导办证的难度。二是绝大部分无证经营场所为小美容美发、部分为小旅店,转手频繁,流动性大,办证愿望不强。经营者法律意识单薄,对办理卫生许可证不重视不配合,有嫌麻烦和侥幸心理。而法律法规层面对无证经营的场所只有处罚措施,而无权查封取缔,对无证经营者威慑力不够。三是卫生监督系统上尚缺少商事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和统计端口,无法实现对商事登记信息的集中查询和导出,不便于该项工作的合理统筹安排。
2.小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质量低
公共场所尤其是“四小”场所——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从业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严重制约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质量的提高。由于公共场所涉及行业较多,管理相对人不便于集中培训,且培训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知识、卫生法律法规等培训缺失或不到位,导致了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偏低。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缺乏,对卫生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存在随意性,对执法人员的监管工作嫌麻烦、不配合或抱侥幸心理,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和正常监督工作的开展。大体来说,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的制约下,多数大、中型公共场所在卫生制度和管理措施、卫生设施等方面比较健全,从业人员受到的培训比较正规,且有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而一些规模较小的旅店、美容理发店、浴室等公共场所,经营规模小、转手频繁、从业人员多文化程度低且流动性大,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严重缺乏,难以管理,“卫生许可证”持有率较低,卫生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卫生监督监测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3.多重因素导致控烟执法执法难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卫生监督机构从社会宣传和现场执法等方面狠抓重点场所控烟工作,在大众法制知识普及、场所控烟等方面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执法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和困难,使得控烟工作成效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一是吸烟点设置等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控烟工作的开展,“吸烟点”要求是开放的空间,而很多建筑在设计的阶段就没有预留这种敞开的空间,像写字楼里的工作人员会因此选择在楼道、卫生间等禁止吸烟的场地内违法吸烟。二是控烟工作取证困难造成执法工作成效低下。吸烟行为本身只需要短短的几分钟时间,如果执法员没有及时现场拍照取证,对其吸烟行为的认定就很难。在对控烟投诉问题的处理上就显得更为困难,接到市民投诉后需要按程序进行流转,到执法员拿到投诉流转单去现场执法时,该吸烟行为已经结束,被投诉的当事人也早已不在现场,对投诉处理的针对性不强,以未发现违法行为回复举报人可能会引起举报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三是由于卫生监督执法不具备人身强制权,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违法吸烟的个人进行处罚时,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提供身份证或趁机溜掉的情况。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执法兜底部门,要负责室内工作场所、公共电梯间、医疗卫生机构、各类营业大厅等数万个场所的控烟执法工作,管辖场所类型多样、数量巨大、情况复杂,导致监管难上加难。并且,在实际工作中该部分执法工作仅由监督机构的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和医疗卫生监督等科室附带开展,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控烟执法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1] /doc/5489311-8718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