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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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中数据的完整性和核算的准确性,规范对基础数据操作的管理,为确保税款征收、入库和各项报表准确无误,制定本制度。

一、各应用单位要根据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各模块的功能,明确录入和审核工作程序,分清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基础数据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录入的项目有:

1、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会统行业、征管行业、主管科股、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管户分类(信用等级)和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附加信息还包括开户银行、分支机构、车船信息、土地使用信息、房产信息、主管部门、扣缴证书号、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扣缴范围、扣缴证书有效起止期限、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种、代征单位(人)姓名、地址、单位负责人、代征人、代征范围、证书号码、发证日期、委托证书有效期限、代征税种、各项税务事项是否已结清、外出登记起止期限、外出证明。

2、税种登记。税种、款、项、税目、申报纳税期限、核定税额、入库级次比例、会统行业。

3、发票。企业购买发票的种类、饮食业核定的发票种类。

4、税务稽查。检查汇总表中的税款限缴期限、税款属期、滞纳金计算、处罚额、入库期限、罚款追加额、税种、计税依据

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违法性质。

上述基础数据未经审核的,录入人员不得越权录入或变更、删除。审核人员要对审核的数据信息质量负责。

三、不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录入人员自行审核或复核的项目有:

1、申报征收。凭证种类、凭证发生日期、税种、税目、税款来源、税款属期、纳税金额、申报期限、限缴期限、征收单位以及是否三自缴税。

2、票证。票证名称、领用单位、日期、票证起号、票证止号、发放单位、冠字、回收单位、上缴单位、核销单位、申请核销单位、损失核销数、丢失赔偿数、损坏赔偿数、作废数、损坏数、丢失数、销毁单位、申请销毁单位、上级单位、结报单位、填用数、结报税款。

3、发票。发票种类、字轨、单位、数量、起始号码。

录入人员对上述数据录入质量负责、自行审核、复核,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无误。

四、对基础数据的审核检查。

1、各单位要按月对各类税务应用软件的数据进行相应的审核,及时发现问题,修改错误数据以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2、对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的审核通过定期审查的方式由专人负责。对申报征收数据的审核通过会统报表角分表的数据审核来完成,入库数据的审核同与国库对帐同步进行,其他模块的数据审核可采用类似的方式。

3、征管数据一经录入后,原则上不准许随意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遵循谁录入谁修改、在哪里录入就在哪里修改的原则,对于已结帐的前期数据需要修改的应填写“修改数据申请审批单”,上报信息管理科与计财科备案。

4、因征管软件对操作有记录功能,所以凡是能够用征管软件本身进行修改的数据,必须用征管软件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

5、凡涉及入库级次、定额调整、税款提退等重要业务数据的修改,必须经过局长或主管局长审批方可进行修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定。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数据中出现了征管软件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的

●完税证汇总出现重复数据的

●完税证汇总入库后需要修改的

●需要成批集中修改数据的

●POS机划卡成功后数据未进入数据库的

●其它必须由网络管理员进行数据调整的

7、网络管理员直接操作数据库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必须由网络管理员的,由修改数据申请人填写“修改数据申请审批单”附情况说明,经主管负责人及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进行修改并上报市局信息管理科备案;出现重大问题应报信息管理科审批同意后再行修改。网络管理员依照“修改数据申请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可以运用工具软件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8、各单位要对“修改数据申请审批单”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五、凡实行征管电子化核算的各级基层单位应建立审核、考核制度,按月进行全面考核检查,并公布考核结果,同时要分析产生数据差错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对发生数据录入错误和违规修改的录入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严肃处理。

对网络管理员违反本办法,未经授权擅自更改数据的,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应责任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撤销其网络管理员资格并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造成数据混乱、责任不清的部门和单位,追究该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领导责任。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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