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锅规(征求意见稿)
TSG Q-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 -2008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安全管理┅┅┅┅┅┅┅┅┅┅┅┅┅┅┅┅┅┅┅┅┅┅┅┅┅┅┅┅(1) 第三章使用登记┅┅┅┅┅┅┅┅┅┅┅┅┅┅┅┅┅┅┅┅┅┅┅┅┅┅┅┅(6) 第四章日常检查与维修保养┅┅┅┅┅┅┅┅┅┅┅┅┅┅┅┅┅┅┅┅┅┅┅(7) 第五章附则┅┅┅┅┅┅┅┅┅┅┅┅┅┅┅┅┅┅┅┅┅┅┅┅┅┅┅┅┅┅(8) 附件A 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9) 附件B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10) 附件C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填写说明┅┅┅┅┅┅┅┅┅┅┅┅┅┅┅┅(11) 附件D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13) 附件E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1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并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
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制造监检规则》)规定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nb≥2.7
ns≥1.5
nd≥1.5
nn≥1.0
高合金钢
nb≥2.7
ns≥1.5
nd≥1.5
nn≥1.0
注3-1: 指1.0×105h持0万小时蠕变率为1%的强度值。
3.3.2强度计算标准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16507《水管锅炉》或者GB/T 16508《锅壳锅炉》进行计算和校核,也可采用试验或者其他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1总则(1)
2材料(4)
3设计(6)
4制造(14)
5安全附件和仪表(29)
6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42)
7安装、改造、修理(47)
8使用管理(50)
9检验(56)
10热水锅炉及系统(66)
1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68)
12铸铁锅炉(76)
13D级锅炉(78)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等所组成的整体。
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以按照相应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计算。
3.4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1)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2)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10月23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TSG_G0001-2008_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8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结构 (10)第四章制造 (18)第一节一般要求 (18)第二节胀接 (19)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4)第五节焊接检验 (25)第六节无损检测 (26)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8)第八节水压试验 (29)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31)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2)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6)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6)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41)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42)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3)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4)第六节保护装置 (45)第七章辅助设备、装置及系统 (48)第八章锅炉房 (50)第九章使用管理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3)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6)第十章检验 (58)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一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二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的特性及要求 (65)第二节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特性及要求 (66)第三节有机热载体系统及附属设备 (67)第四节安全附件与系统保护 (70)第五节使用与管理 (73)第十三章铸铁锅炉 (74)第十四章 D级锅炉 (76)第十五章附则 (78)附录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检验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以下范围内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一)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等;(二)非电站锅炉:1.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2.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本规程也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
TSG 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7、改革开放开始
8、引进国际标准
五)八三年部分条文修改
1、参考ISO/R831和ASME标准
2、共修改13条重点修改材料
附录修改1条
3、1983年5月24日颁布
4、国务院4号的颁布
5、国务院在天津召开会议宣贯
六)热水锅炉规程的诞生
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6、制定:
1)适应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发挥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优越性。
3)杜绝因为泄漏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96蒸汽锅炉规程的修订
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文函:劳动部劳部发(1996)第276号
3、颁布:1996年8月19日
4、实施: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5、内容:共11章212条2个附录
八、研讨和修改阶段
2010年5月至9月,工作组针对第二次征求意见汇总,开始了各专题小组研讨和修改工作,特别就比较突出的电站锅炉材料问题召开多次专题小组会议,协调锅炉厂和电力部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九、规范标准格式化阶段
2010年10月至12月,根据上级指示,将征求意见稿中按“第X条”的形式改为“1.1…”的标准形式,同时为了满足将来规程的顺利实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起草形成了有机热载体液膜温度计算特别是燃煤锅炉推荐计算方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释义
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
2013年5月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第一章修订过程
第二章修订原则
第三章主要变化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设计
第四章制造
第五章安装、改造、修理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我对GB/T9222-2008理解贯
修订原则
GB/T 9222标准是我国锅炉标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标 准,标准修订必须反映我国在水管锅炉受压元件设计、 制造等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果,修改标准使用中发 现的问题,促进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 本标准修订原则为:着重解决生产实践中反映较为集 中而急需解决的,且技术上已成熟的问题。引入标准 的内容,必须技术可靠并切实可行。标准修订力求安 全性、经济性并重,使新版标准符合我国锅炉技术发 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主要针对用户反映比较强烈,急 需修订和增补的内容开展工作。
主要修订内容-锅筒、集箱
一、元件厚度组成: 为明确各个厚度的确切含义,避免以往设计、制造、检验 和监造人员对厚度含义的不同理解而出现的概念混淆,本 标准对厚度重新作了统一定义: 1、理论计算厚度:理论计算公式确定的受压元件需要厚度。 2、成品最小需要厚度:理论计算厚度与腐蚀附加厚度之和。 3、设计计算厚度:成品最小需要厚度加上厚度负偏差和工艺 厚度减薄值后的厚度。 4、取用厚度:简称“厚度”,系设计计算厚度向上圆整至某 一材料标准规格后选用的厚度,即图样标注厚度。 5、有效厚度:取用厚度减去腐蚀附加厚度、工艺厚度减薄值 和厚度负偏差三者之和的厚度。
主要修订内容-锅筒、集箱
四、附加厚度的分类与取法(6.5条) 锅筒的工艺减薄取值C2由制造厂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是各制造厂工艺方法和水平不同,有些制造 厂通过一些工艺措施,如冷卷、涂防氧化涂料等, 能保证卷制锅筒壁厚的减薄量很小;对于一些小 的锅筒,如工厂没有采取特别的保护方法,可以 按标准推荐的数据(新老标准数据没有变化), 仅仅是将原来的产品压力分类直接用压力数值来 表示。
主要修订内容-锅筒、集箱
计算公式: 1. 筒体理论计算厚度 2. 成品最小需要厚度
TSG 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所在的当前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TSG规范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前言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
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
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 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曹宏伟窦文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李炜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龚凌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何泾渭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虞月荣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李文广山东电力研究院锅检中心肖世荣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王旭东神华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梁军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江涛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目录1 总则 (1)2 内部检验 (3)3 外部检验 (16)4 水(耐)压试验 (23)5 附则 (26)附件A 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 (27)附件B 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 (29)附件C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定期检验范围 (30)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3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 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质检特函〔2008〕72号
质检特函…2008‟72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报我局。
一、总局每年年底将颁布下一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考核计划。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B类监察员考核。
总局负责的监察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报名参加A类监察员的,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并汇总初审合格人员统一报名。
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考核取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应在第二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字样下方,用黑体四号字标明“A类”或“B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编号由8位代码组成。
前两位代码是发证部门代码,总局发证的前两位代码为00,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的前两位代码采用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规定的省份代码的前两位;3至7位为顺序号;第8位为类别号,A类监察员证为A,B类监察员证为B。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A类)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B类)二○○八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A类)1 安全监察基础知识1.1 特种设备的概念及特种设备事故分类方法特种设备的定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概念,我国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特种设备事故的概念、事故分类方法以及我国特种设备事故基本情况。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知识安全监察的定义及作用、理论基础知识(安全监察的政治经济学基础、技术理论基础、行政管理学基础,法律基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体制的工作分工方法。
1.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知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概念、资格分类方法,安全监察员的条件、职责与义务,安全监察员证申请程序及证件管理要求,安全监察员考核基本内容,对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要求,安全监察员执行工作时具有的权力,对安全监察员行为准则、工作作风与廉政建设的要求。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1-201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11-201X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Boiler(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年月日前言201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大锅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现有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等九个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锅炉的综合规范。
2015年5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大锅规》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了《大锅规》制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召开多次研讨会,形成《大锅规》(草案)。
2016年5月,在河南焦作召开起草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锅规》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6 〕4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7年8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目录1 总则 (5)2术语 (5)3基本规定 (7)4锅炉房的布置 (9)4.1位置的选择 (9)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9)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0)4.4工艺布置 (10)5燃煤系统 (11)5.1燃煤设施 (11)5.2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12)6燃油系统 (14)6.1燃油设施 (14)6.2燃油的贮运 (15)7燃气系统 (16)8锅炉烟风系统 (16)9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7)9.1锅炉给水设备 (17)9.2水处理 (18)10供热热水制备 (20)10.1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20)10.2热水制备设施 (22)11监测和控制 (22)11.1 监测 (22)11.2控制 (26)12化验和检修 (27)12.1化验 (27)12.2检修 (28)13.1 汽水管道 (28)13.2燃油管道 (30)13.3燃气管道 (31)14保温和防腐蚀 (31)14.1保温 (31)14.2防腐蚀 (32)15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33)15.1土建 (33)15.2电气 (34)15.3采暖通风 (35)15.4给水排水 (36)16 环境保护 (36)16.1大气污染物防治 (36)16.2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37)16.3 废水治理 (37)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38)16.5 绿化 (38)17消防 (38)18室外热力管道 (38)18.1管道的设计参数 (38)18.2管道系统 (38)18.3管道布置和敷设 (39)18.4管道和附件 (41)18.5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42)3 基本规定 (44)4锅炉房的布置 (46)4.1位置的选择 (46)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7)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8)4.4工艺布置 (49)5.1燃煤设施 (49)5.2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0)6 燃油系统 (53)6.1燃油设施 (53)6.2燃油的贮运 (55)7燃气系统 (56)8锅炉烟风系统 (56)9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57)9.1锅炉给水设备 (57)9.2 水处理 (59)10供热热水制备 (61)10.1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62)10.2热水制备设施 (64)11监测和控制 (65)11.1监测 (65)11.2控制 (67)12化验和检修 (69)12.1化验 (69)12.2检修 (70)13.1汽水管道 (70)13.2燃油管道 (72)13.3燃气管道 (73)14保温和防腐蚀 (74)14.1保温 (74)14.2 防腐蚀 (75)15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76)15.1土建 (76)15.2 电气 (77)15.3采暖通风 (79)15.4给水排水 (80)16.1大气污染物防治 (81)16.2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82)16.3废水治理 (84)16.4固体废弃物治理 (84)16.5绿化 (84)17消防 (84)18室外热力管道 (85)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85)18.2 管道系统 (85)18.3管道布置和敷设 (87)18.4管道和附件 (90)18.5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90)GB50041-20081 总则l.0.1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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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
制造:是指在固定的、封闭的生产场所内,通过一些特定的加工、测试、调试等
工序,生产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过程。
▪
安装:是指在特种设备设置场所,把特种设备零散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的过程。
▪
第七条 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
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
解析:********基本安全要求其含义是1.必须达到的;2.不可缺少的;3.应当满足
而不能折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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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篇)(简称《工业管规》)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动力管道篇)(简称《动力管规》)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长输管道篇)(简称《长输管规》)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公用管道篇)(简称《公用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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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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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0001 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下列管道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
公称压力为42MPa以上的管道;
▪
解析********公称压力为42MPa以上的管道指核能管道、核动力管道、深海潜能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LT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检验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第十二章铸铁锅炉第十三章 D级锅炉第十四章附则第一部分规程编制说明第一章修订过程一、规程历史演变一)规程诞生的时代背景1、1955年4月30日20时10分天津毛纺厂一台20 t/h锅炉爆炸,死8人,重伤17人,轻伤52人。
2、锅炉爆炸原因:苛性脆化引起。
3、苏联专家建议,民政部设锅炉检查局。
4、参考苏联规程,着手制定我国锅炉规程。
二)六0规程的诞生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规程2、文函:劳动部(60)中劳护字第102号3、颁布:1960年10月22日4、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5、内容:共12章 160 条附则12条6、评价:苏联规程翻版三)六五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部(65)中劳锅字第98号3、颁布:1965年10月12日4、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5、内容:共12章146 条6、修订:增2章材料胀接减2章给水泵事故处理7、十年文化大革命8、七九年南阳柴油机厂事故四)八0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锅字第23号3、颁布:1980年7月11日4、实施:1981年1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0章152 条6、修订:水质管理与使用管理合并,附则改为附录共5条7、改革开放开始8、引进国际标准五)八三年部分条文修改1、参考ISO/R831和ASME标准2、共修改13条重点修改材料附录修改1条3、1983年5月24日颁布4、国务院4号的颁布5、国务院在天津召开会议宣贯六)热水锅炉规程的诞生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3)字第4号3、颁布:1983年6月3日4、实施:1984年7月1日生效5、内容:共10章124 条附录共5条6、评价:蒸汽规程的翻版七)八七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人事部(1987)劳人锅字第4号3、颁布:1987年2月17日4、实施: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0章200条2个附录6、修订:修改121条占57%新增19条占9%未变72 条占34%删除7条附录:作文字调整八)九一热水锅炉规程的修订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部劳锅字(1991)第8号3、颁布:1991年5月22日4、实施:1992年1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2章155条无附录6、修订:1)新增铸铁锅炉的特殊要求2)强调卧式锅壳式外燃锅炉必须解决管板裂纹泄漏和壳式肚皮鼓包问题。
TS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2009年9月至12月,在第一次征求意见汇总的基础上,工作组召开各专题小组讨论会,并分别召集各部分负责人提交小组讨论结果,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7、二次收集意见阶段
2010年1月,起草组提交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511条。
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连续性原则,即新的《锅规》保持我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对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条款予以保留。
二、先进性原则,即新的《锅规》与时俱进,充分采纳我国近些年发展形成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并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发展预留出路。
十、形成报批稿阶段
2011年2月至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十一、通过报批稿阶段
201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原则通过报批稿。
十二、向WTO通报阶段
2012年2月至6月,国家质检总局向WTO通报,并对通报结果讨论汇总。
2、文函: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3)字第4号
3、颁布:1983年6月3日
4、实施:1984年7月1日生效5、内容:共10章124条
附录共5条
6、评价:蒸汽规程的翻版
七)八七规程的修订
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文函:劳动人事部(1987)劳人锅字第4号
3、颁布:1987年2月17日
4、实施: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释义
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4)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8)第一节一般要求 (18)第二节焊接工艺和焊工 (20)第三节热处理 (21)第四节表面质量要求 (22)第五节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6)第七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29)第八节胀接 (33)第九节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34)第五章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 (36)第六章定期检验 (40)第七章安全附件 (43)第八章附则 (48)附件A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49)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 (52)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69)附件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 (7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规定 (3)第三章燃烧的设施 (5)第一节燃煤的设施 (5)第二节燃油的设施 (6)第三节燃气的设施 (8)第四章供热热水制备 (9)第一节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9)第二节热水制备设施 (10)第五章锅炉房的布置 (11)第一节位置的选择 (11)第二节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 (12)第三节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2)第四节工艺布置 (12)第六章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13)第一节锅炉通风 (13)第二节除尘 (14)第三节噪声防治 (14)第七章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5)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 (15)第二节水处理 (16)第八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19)第一节煤和灰渣的贮运 (19)第二节燃油的贮存 (22)第九章热工监测和控制 (22)第一节热工监测 (22)第二节热工控制 (27)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28)第一节化验 (28)第二节检修 (28)第十一章汽水管道 (29)第十二章保温和防腐 (30)第一节保温 (30)第二节防腐 (31)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31)第一节土建 (31)第二节电气 (33)第三节采暖通风 (34)第四节给水排水 (35)第十四章室外热力管道 (36)第一节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36)第二节管道的设计流量 (36)第三节管道系统 (36)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38)第五节管道和附件 (40)GB 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TSGG00012008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8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结构 (10)第四章制造 (18)第一节一般要求 (18)第二节胀接 (19)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4)第五节焊接检验 (25)第六节无损检测 (26)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8)第八节水压试验 (29)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31)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2)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6)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6)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41)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42)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3)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4)第六节保护装置 (45)第七章辅助设备、装置及系统 (48)第八章锅炉房 (50)第九章使用管理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3)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6)第十章检验 (58)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一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二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的特性及要求 (65)第二节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特性及要求 (66)第三节有机热载体系统及附属设备 (67)第四节安全附件与系统保护 (70)第五节使用与管理 (73)第十三章铸铁锅炉 (74)第十四章D级锅炉 (76)第十五章附则 (78)附录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检验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以下范围内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一)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等;(二)非电站锅炉:1.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2.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本规程也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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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8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结构 (10)第四章制造 (18)第一节一般要求 (18)第二节胀接 (19)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4)第五节焊接检验 (25)第六节无损检测 (26)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8)第八节水压试验 (29)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31)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2)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6)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6)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41)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42)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3)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4)第六节保护装置 (45)第七章辅助设备、装置及系统 (48)第八章锅炉房 (50)第九章使用管理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3)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6)第十章检验 (58)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一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二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的特性及要求 (65)第二节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特性及要求 (66)第三节有机热载体系统及附属设备 (67)第四节安全附件与系统保护 (70)第五节使用与管理 (73)第十三章铸铁锅炉 (74)第十四章 D级锅炉 (76)第十五章附则 (78)附录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检验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以下范围内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一)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等;(二)非电站锅炉:1.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2.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本规程也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
注1:分汽(水、油)缸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一)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小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二)出口水压小于0.1MPa或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三)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四条锅炉设备分类为:(一)A级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1.超超临界锅炉: P≥27.0MPa或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 1 -TSG G0001-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超临界锅炉: 22.1MPa≤P<27.0MPa;3.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4.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5.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6.次高压锅炉: 5.4MPa≤P<9.8MPa;7.中压锅炉: 3.8MPa≤P<5.4MPa。
(二)B级锅炉;包括: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或额定蒸发量>1.0t/h;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3.有机热载体锅炉:(1)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锅炉;(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4.2MW;(三)C级锅炉,除D级锅炉外的下列锅炉:1.蒸汽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4.2MW;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四)D级锅炉:1.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且额定工作压力<0.8MPa;2.汽水两用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0.04MPa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五)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出水温度≤95℃。
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其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六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及其系统还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标准对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进口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一致时,应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8- 3 -第八条 境内生产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全套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境内使用的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一致时,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试验,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第九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第十条 本规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章分别对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 级锅炉做出了特别规定。
第二章 材 料第十一条 锅炉用材料指锅炉所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材料及焊接材料,包括锅炉用钢及镍基合金、有色金属。
锅炉用钢板、钢管的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锅炉用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韧性和断后伸长率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第十二条 锅炉的钢材必须是镇静钢,其室温夏比(“V ”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A KV 不低于27J ;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 应不小于18%。
其它材料,应符合各自材料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锅炉的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一)钢板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1。
TSG G0001-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注2:(1)用于额定蒸汽压力超过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接触。
(2)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集箱端盖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二)钢管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
-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8注3:(1)GB8163中10,20钢限用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2)不适用于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锻件锅炉用锻件见表3。
- 5 -TSG G0001-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以下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加工而成:①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②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③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3)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四)铸钢件锅炉用铸钢件见表4。
表4 锅炉用铸钢件(五)铸铁件锅炉用铸铁件见表5。
- 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8表5 锅炉用铸铁件(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4)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六)紧固件紧固件材料见表6。
注6:螺母材料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 7 -(七)拉撑件锅炉拉撑件应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20钢的规定。
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八)焊接材料应选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焊接材料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工艺评定确定产品使用的焊接材料。
第十四条锅炉的代用材料应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并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强度校核,且须经过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采用研制的新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二)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Rm、下屈服强度ReL或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并提供断后伸长率A、断面收缩率Z、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FATT(50%脆性断口)及推荐的金相组织。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及抗低周疲劳数据。
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三)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四)物理性能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α)和导热系数(λ)等。
(五)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六)钢材的冷、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冲压、卷制、弯曲、热处理等资料。
(七)钢材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热处理、工艺稳定性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