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罪探析
浅析携带凶器抢夺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罢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王云艳(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浙江宁波315800)摘要:刑法第267条规定,持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此条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这一规定扩大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范围,体现了立法者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关于“凶器”、“携带”的理解以及携带凶器抢夺与持凶器抢劫的区别都有待进一步澄清。
另外,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应以年满16周岁为宜;而且携带凶器抢夺的,所夺取的数额不必达到较大,即可定为抢劫罪。
关键词:法律拟制;凶器;携带;刑事责任年龄;数额中图分类号:D F6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031—04《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凡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对于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认识和做法并不统一。
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工作,保证刑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本文围绕“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以及应给予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一、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之立法必要国外许多国家对携带凶器犯罪非常重视,与一般的未携带凶器犯罪区别相待,采取携凶器犯罪加重处罚原则。
比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25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为:如果犯罪人在身上携带着武器或者麻醉用品,但是没有使用…。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点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
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思考
我国《 刑法》 27条第 2款规 定 , 带凶器抢夺的 , 第 6 携 依 照抢 劫罪定罪 处罚。对 于该规定 , 高人 民法 院 于 2 0 最 00年 和 20 0 6年先后作出 了比较细致 的 司法 解释 , 但这 一规定 在 理论上和立法上存在缺陷和矛盾 , 在司法实践 中存在认识 上 的混乱 , 了使立法能 与刑法理 论完美 结合 , 为 笔者 拟从 以下
抢劫罪 的法定 刑最低 为三年 ;2 抢夺 罪最高刑 仅是无 期徒 () 刑 , 劫罪最高刑可判 处死刑 ; 3 抢 夺罪 承担刑 事责 任的 抢 () 年龄是 1 周 岁 , 6 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1 4周岁 ;4 () 抢夺罪是 以数额 较大为构成 要件 , 而抢 劫罪则无 数 额要求 。 这表 明“ 携带 凶器抢 夺 ” 与一 般抢 夺罪 比较 , 刑罚 力度 上 在 整体提高 了。从而使一些一般 的违法抢夺行为 , 因为携 带有
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
“ 携带 凶器抢夺 ” 就因为行为人 在进行抢 夺行为 的过程 中携带有凶器而定性转 为抢劫罪 , 依抢 劫罪 予 以处罚 , 不仅
改 变了该行为的性质 , 更使该行 为 的刑 罚发 生 了变化 , 从而 导致罪行不 均衡 。( ) 1 抢夺罪 的法定刑 一般 在三 年 以下 , 而
1 违背刑法罪行 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
趁人不备 、 公然夺取 的抢 夺行为 , 只侵犯 了他人 的财 产权 也
利 , 为人虽然为犯罪预备 了凶器 , 行 但实 际上并未 使用 , 只实
施 了纯粹 的抢夺 , 未对人 身造成 任何伤 害和胁 迫 , 也就 是说
《 刑法》 第五条规定 “ 刑罚 的轻重 , 当与犯罪 分子所犯 应
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罪名转化是否合理
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罪名转化是否合理作者:张溪月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张溪月(1987—),女,山东淄博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抢夺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依法以抢劫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夺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
在此,笔者对第二种情况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关键词】抢夺;抢劫;携带;凶器;犯罪主观意识形态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
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新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应定为抢劫罪。
此条规定说明抢夺罪如果具备了“携带凶器”这一法律规定条件,具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特殊性,便转化抢劫罪。
然而,笔者认为“携带凶器抢夺”在犯罪构成上不一定具备了抢劫罪的性质。
一、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对于携带凶器抢夺中的“携带”与“凶器”应当怎样进行法律解释(一)所谓携带,是指从事日常生活的居室或住宅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置于身体附近,将其置于现实支配下的一种行为。
这里的“携带”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抢夺前准备好了凶器一直携带在身,伺机抢夺;二是行为人在作案现场拾获凶器,然后伺机抢夺。
这两种情况,不论哪一种,都具有随时使用的特点。
如果不能够随时使用,则就无法具备人身危害性的特点,也就无法转化为抢劫罪。
(二)关于对“凶器”的理解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凶器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另一类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行为人携带爆炸物、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不论是否将凶器加以显现,一律以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除上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则要看其是否为实施犯罪准备而决定。
浅论“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
浅论“携带凶器抢夺罪”中的“凶器”摘要: 凶器,是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经常使用的器具,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我国刑法第267条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处理。
凶器,是在作案时,行为人使用的,在性质上或用法上能给他人带来杀伤性后果的器具。
对凶器的认定应该从三方面即凶器本身,行为人和被害人角度来分析,包括凶器的内在杀伤力,行为人携带的可能性和使用的可能性以及一般人对行为人携带器具的畏惧感三方面。
综合把握凶器的界定,特征及认定标准将有利于加深对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的理解,对于司法实践处理相关案件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凶器携带抢夺“凶器”主要指枪支,匕首,刮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菜刀斧头等器具。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从《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来看,我国刑法对于“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并未准确加以定义,仅是列举了少量典型的凶器,然而,社会是复杂多变的,现实犯罪中出现了用砖块,硫酸甚至针管等看似非凶器的抢夺行为,理论上对其看法不一,对于凶器的认定各执一词。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凶器是是器械类的犯罪工具。
砖块,硫酸等并非器械类的犯罪工具,因此砖块,硫酸等并非凶器。
另一种观点认为,使用硫酸,砖块等非器械类的作案工具进行抢夺,也对被害人形成了潜在的危险性,所以不能狭义地理解刑法列举的凶器,对于携带砖块,硫酸等进行抢夺的,也应认定为罪。
笔者仅就凶器的界定,特征及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明确把握“凶器”。
一·对“凶器”的界定我国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对“凶器”并未作出准确的概念判断标准,仅列举了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和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
论“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定性
论“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定性作者:何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抢劫罪一直是我国刑事领域打击的重点,在刑法学说上争议不断。
不仅因为它社会危害性巨大,而且它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即公民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
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抢劫罪主要包括第263条普通抢劫罪、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第267条第2款之携带凶器抢夺。
本文主要探讨“携带凶器抢夺”这一法律拟制行为,并对携带、凶器、抢夺作严格的入罪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发现现行刑法在对“携带凶器以抢劫罪论处”这一规定在用语上比较模糊,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罪责刑不相适应,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
本文对此作出了相关的修改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法律拟制作者简介:何静,绵阳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2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该条文的相关规定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之为“法律拟制”,其含义是犯罪行为原本属于A罪,但在满足相关条件下,由法律直接规定适用B罪。
之所以要将携带凶器抢夺这一行为法律拟制成抢劫罪,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携凶抢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有现实的可能的侵犯,暴力行为发生概率较高,与抢劫罪的特征比较类似。
由于抢劫罪的量刑较之抢夺罪更重,因此,我们在入罪方面应作严格分析,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罪构成携带凶器抢夺,原本是抢夺罪的一种,立法者基于其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较大的相似之处,而将其规定为抢劫罪。
因此,正确理解该罪的犯罪构成,才能区别此罪与彼罪。
首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以上。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从年龄、智力角度划分为三个阶段:年满十六周岁,智力健全的自然人将完全承担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智力健全的自然人对八大重罪应该承担责任,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导致公众重伤或死亡、强奸或抢劫、私自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试论“携带凶器抢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试论“携带凶器抢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摘要】“携带凶器抢夺”是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作为抢劫罪论处的行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对“携带凶器抢夺”作出司法解释,但司法界和理论界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仍然是争论不休。
本文主要针对“何为凶器”、“携带的含义和认定”和“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谈谈一些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此规定,司法界和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本文也就此规定问题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认定凶器(一)认定凶器必须要研究的几个问题凶器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用于或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根据此定义,某种器具要想成为法律上的凶器,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器具的杀伤性能的高低。
某种器具要成为法律上的凶器,必须具有能杀伤他人的性能。
某种器具的杀伤性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如果杀伤性能越低,则被认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行为人使用的各种仿制品,如儿童玩具枪、自动步枪、剪刀等,虽然在外观上与真实的凶器一样,但由于其杀伤他人的物理机能较低,甚至不能伤人,不能认定为凶器。
○1第二,器具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
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携带的凶器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人用于违法犯罪的凶器,或者说,违法犯罪分子是否通常使用行为人所携带的这类器具杀伤他人。
另一方面,行为人所携带的器具在本案中被用于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
第三,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器具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性程度。
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器具都是凶器,器具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再论“携带凶器抢夺”——从司法解释角度切入
的, 直接认定 为抢 劫罪 , 需要 其他 附 加条件 。司法解 不
释之所 以做如此规 定 主要 有如 下理 由: 首先 , 是携 带器
械的客观危害性 。本处所 规 定 的凶器 是 国家禁止个 人 携带的器械 , 立法 采取 列举 方 式表 明常 见 的器 械形 式 ,
即“ 枪支 、 炸 物、 制 刀具 ” 随后 用 “ ” 为注脚 予 爆 管 , 等 作
人 随身携带枪支 、 爆炸 物 、 管制 刀 具等 国家禁 止携 带 的
器械进行抢夺或者 为 了实施犯 罪 而携带 其他 器械 进行 抢夺 的行为。行为人 随身携 带 国 家禁止 个人 携带 的器 械 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 , 但有证 据证 明该 器械确 实不是
以概括。显 然 , 国家 禁 止个 人 携 带 的器 械并 不仅 仅 是
释上实际分为 两类 , “ 即 国家禁 止个 人 携带 的器 械 ” 和 “ 国家禁止个人携带 的器 械 以外 的其 他器 械” 。前者 也 可称 为性质上 的凶器 , 是指从器 械本身 的性质来认定 其 属 于凶器 , 国家禁 止 个 人携 带 的 器械 无 疑属 于 此种类
两处 : 一是《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抢劫 案件 具体应 用 最 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2 0 (00年 1 2 1月 2日公布) 。此解 释第六条规定 : 法第二 百六 十七 条第二 款规定 的 “ 刑 携 带凶器抢夺 ” 是指行 为人 随身携带 枪支 、 炸物 、 制 , 爆 管 刀具等国家禁止 携带 的器械 进行 抢夺 或者 为 了实施 犯 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 的行 为。二是 《 最高人 民法
的解 释 。上 述 研 究 无 疑 拓 展 和 加 深 了 对 本 条 的 理 解 , 以
成立“携带凶器抢夺”无需向被害人显示凶器
成立“携带凶器抢夺”无需向被害人显示所携带的凶器
携带凶器是行为人实施抢夺时常见的伴随情节,司法实践中也常遇到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案例。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携带凶器抢夺”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这一规定亦存在模糊之处,一个典型的问题就是对那些仅仅是携带而没有向被害人显示其所携带凶器的行为人,是否可以依照抢劫罪来定罪量刑。
对此问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从正面作出明确回答。
笔者认为,作为司法工作者,应当从探究立法原意着手从而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准确理解、正确适用。
由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可知,其属于法律拟制条款,所谓法律拟制是指“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它区别于并不改变原规定内容的注意规定。
故在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认定时,不能简单套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典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它不同于典型的抢劫罪,它并不要求行为人所携带的凶器直接对被害人构成身体或心理上的强制;另一方面它也不同于纯粹的抢夺罪,因为抢夺时所携带的凶器客观上已经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种现实的、紧迫的威胁。
立法者也正是看到了“携带凶器抢夺”行为所特有的严重危害性,故在刑法中规定对其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仅适用于没有向被害人显示所携带凶器的情形;倘行为人抢夺时直接使用凶器或向被害人明示、暗示所携带凶器的存在,则其可以直接成立暴力型或胁迫型的典型抢劫罪。
浅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
预等 ,仍 然 公 然 用 强 力 夺 走 或 拿 走 被 害
人财 物 .但 是 未 对 被 害 人 的 身 体 使 用 暴 力或 以暴 力 相 威 胁 ,这 些 夺 取 财 物 的 行
很 难 判 断 其 在 主 观 上 事 先 是 否 有抗 拒 抓 捕 的 故 意 . 有 当行 为 人 犯 盗 窃 、 骗 、 只 诈 或 抢 夺 犯 罪 被 发 现 后 , 为窝 藏 赃 物 、 其 抗 拒 抓 捕 而 当场 使 用 暴 力 或 以 暴 力 相威 胁
见 是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较 一般 单 纯 的抢 夺 犯 罪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如 此 规 定可 达 到 从
为 就 是 “ 人 不 备 ” 由于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乘 , 有夺 取 财 物 的故 意 及 非 法 占有 他 人 财 产 的 目的 . 观 上 实 施 的 是 “ 然 抢 夺 ” 但 客 公 . 是并 未 侵 犯 他 人 人 身 的行 为 .仍 然 应 当
即 在这 种 抢 夺 过 程 中根 本 看 不 出抢 劫 犯
罪 所必 备 的人 身 强 制 特 征 .所 以也 不 能 以抢 劫 罪 定 罪 处 罚 。而 携 带 凶 器 也 只 有 在 被外 界 感 知 的情 况 下 ,行 为 人 才 表 现 出暴 力 性 或 抢 劫 罪 的人 身 强 制 性 。 由于 携带凶器抢 夺毕竟 只是实施抢夺 行为 , 很 难确 定 被 害人 身 心 是 否 受 到 实 际 的 强
见 。
一
凶器 的 行 为 可 以认 定 行 为 人 或 者 有 实施
抢 劫 犯 罪 的 故 意 ,或 者 有 使 用 凶 器抗 拒 抓 捕 的故 意 。 论 是 哪 一 种 情 形 , 可 以 无 均 认 定 . 为 人携 带 凶 器抢 夺 的 . 先 有抢 行 事 劫 犯 罪 的准 备 。 2行 为 人 在 客 观 上 表 现 出意 欲 排 除 .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处”的立法机理探析——兼论刑事立法中的立法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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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彼种犯罪 . 按彼种犯罪定罪 . 应 在这 种 情 况 下 , 注 应
发 现 . 然这 两个 条 文 的共 同之 处 是 “ 夺 ” 为 最 虽 抢 行
重 行 为是 否 具备 了转 化 为 其它 犯 罪 的条 件 … …刑 法 关 于 犯罪 性 质转 化 的规 定 , 要有 以下几 种 情 况 : 主 第
我 国刑法 第 2 7条 第 2款规 定 .携带 凶 器抢 夺 6 的, 照本 法 第 2 3条 的规 定定 罪 ( 依 6 即抢 劫罪 ) 罚 处
这是 新刑 法 中新 增 的抢 劫 罪 的一 种 行 为表 现 .也 是
立 法 例
某些 刑 法学 教科 书将 这种 抢 劫 罪定 性 为 “ 化 转 的抢 劫罪 ” 例 如有 的学 者 这样论 述 :这是 关 于抢夺 。 “ 罪转 化 为抢 劫罪 的特别 规定 转 化 的法 定 条件 是 行 为人 携 带 凶器 进行 抢夺 … …它 表 明抢 夺 罪 的犯 罪 构成 遇 到携 带 凶器 这一 法 定条 件 并相 互 作 用 .从 而 使原 有 的犯 罪 构成发 生 整体 性 的 变化 .即转 化 成抢 劫罪 的犯罪 。 ”rP 1 1 它一 些 刑 法 学 教材 、 著 e 96 其 ( 专
一
规 定是 否 具 有足 够 的合 理性 关 于 这两 个 问题 的
论 文 散见 于 各种 法 学 刊物 .研 究 者 从不 同角度 阐述 了各 自的观点 . 讨相 当 深入 。最高 人 民法 院还 就第 探
一
个 争议 问题先 后 颁布 了 《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理 最
( 5 6 .还 有 一些 刑法 学 考试 辅 导 资料 则 干脆 把 这 P6 ) 种抢 劫罪 作 为转 化犯 的典 型 。但 也有 一 些 学者 持 不 同看 法 ,如 陈兴 良教 授 在其 著 作 中 以一 句 简短 精 练
关于抢劫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讨
三 、 对 “ 带 凶 器 ” 这 一 概 念 的 界 定 携
携 带 凶器 抢夺 被规 定 为抢劫 犯罪 ,只是 因为它具 有与抢 劫犯 罪 相 当 的社会 危害性 和人 身危 险性 ,特 别是 实际 的社会 危害 毕竟 与较 典 型的抢 劫犯罪 为小 ,在适 用必须严 格掌 握 ,防止这一规 定 的滥 用 , 以致混 淆抢 夺罪 与抢劫 罪 的界 限。这 要从 以下 两点来把 握 : (一 ) 对 “ 带 ”一词 要严 格掌 握。 携 携 带 凶器 抢夺 只 有在 行 为 人携 带 凶器 确被 外 界感 知 的情 况 下 , 才具 备 了抢 劫犯罪 的强 制性 和暴 力性特 征 ,才 能表现 出行 为人意 图 使 用 暴 力 占有 财 物 的 犯 罪 倾 向 。 至 于 被 害 人 实 际 上 是 否 看 到 了 凶器 可 以 不 论 ,这 里 所 强 调 的 是 行 为 人 具 有 了使 用 凶 器 的 意 图 , 并 在 客 观上 能够 被外 界所 感知 。 ( )对 凶器 的范 围要严 格掌 握。 二 要准确 界定 “ 凶器 ”的范 围 ,应从 以下 几个 方面把 握 : 是考 虑 到这是 将 抢夺行 为 附条件 的 ( 带 凶器 )以抢 劫罪论 携 处 ,必须严格 掌握 ,否则 将造成 过多 的抢夺行 为 以抢 劫论 处的情况 ,
3 、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审理 抢 劫案 件具 体应 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解 释 》) 《 第 一 条 二 款 规 定 : 对 于 入 户 盗 窃 , 因 被 发 现 而 当场 使 用 暴 力 或 者 以 暴 力 相 威 胁 的 行 为 ,应 当 认 定 为 入 户 抢 劫 。 第 五条规 定 :行为人 实施 盗窃 、诈 骗、抢 夺行 为 ,未达 到 “ 数 额 较 大 ” , 为 窝 藏 赃 物 、 抗 拒 抓 捕 或 者 毁 灭 罪 证 当 场 使 用 暴 力 或 者 以 暴 力 相 威 胁 ,情 节 较 轻 、 危 害 不 大 的 ,一 般 不 以 犯 罪 论 处 :但 具 有下列情 节 之一 的 ,可依 照刑 法第 二百 六十九 条 的规定 ,以抢 劫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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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对这三种罪名进行逐一剖析,以期使读者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们来看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窃他人财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盗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秘密盗窃,即未经他人同意,在不引起他人注意的情况下,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另一种是入户盗窃,即越过他人住宅的门窗,进入居室并盗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刑法责任,视案情的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普通的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如果盗窃的金额较大,涉及犯罪集团,则刑期将会更长。
其次,我们来看看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抢夺罪比盗窃罪涉及到了暴力因素。
造成轻伤或者身体上疼痛不逾过十天则被认为是轻微伤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及到重伤或意外死亡,则会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其实就在于是否伴随了暴力因素。
最后,我们来看看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抢劫行为。
可以看到,抢劫罪与抢夺罪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抢劫行为涉及更高的暴力强度。
例如,抢夺罪可能只涉及轻微的传打等,而抢劫罪则常常涉及枪支、刀具等凶器。
对于抢劫罪,刑法规定对其的刑罚将更加严厉,可能需要面对至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联合做斥财刑事上的询问查验服务。
总结来说,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在许多情况下存在相似的行为表现,但是刑事法律对于这三种罪名的描述各有不同,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事实情况来判定。
不管是处于立法方面还是潜在犯罪方面,我们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以便在相关事件发生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并对相关事件保持清醒在现实生活中,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虽然有些相似,但其法律定义和刑罚的程度却存在明显的差别。
“携带凶器抢夺”之认定
第 2期
鸡 西 大 学 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J OURN I AL OF JXIUNI ERS Y V I r
Vo . 2 No 2 11 .
F b. 0 2 e 2 1
21 0 2年 2月
文 章 编 号 :6 2— 7 8 2 1 ) 2— 0 5—2 17 6 5 (0 2 0 0 5
要件 。
关键词 : 抢夺 ; 抢劫 ; 凶器 ; 携带 ; 数额 中图分类号 : 9 43 D 2 . 文献标识码 i A
19 年《 97 刑法》 公布实施 至今 , 自 经过学者 的争论 与 辨析 , 日对此 款的争议 已不是存 废之 争而是 如何认 定 今 的问题 。笔者认为要正确地认定《 刑法》 2 7条第 2款 第 6 的规定 , 就必须准确界定 凶器 、 携带 、 夺者 的主观方 面 , 抢 抢夺 的客观方面等 问题 , 其核心 是要 确定携 带凶器 在抢 夺行 为系统 中所起 的作用是否使抢夺行为产生 的社会危 害性与抢劫行 为相 当。即: 如果 “ 带 凶器” 携 的行 为使 整 个抢夺 系统更有机 的联系起 来 , 产生 出原本抢 夺 系统所 不具备 的威慑力 , 已经 使其具 有 了与抢劫 罪相 当的社 并 会 危害性 , 就可 以认定其符合 “ 携带 凶器抢夺 ” 构成抢 并
一
携带与所有 、 有的关 系。携 带与所有并不对 等 , 持 携 带者与所有者可 以为 同一主体 , 可不 为 同一 主体 , 也 即携 带不 以所有为前提 , 者不 可混 为一谈 。持 有 的形式更 两 为宽泛 。持有具体表现为 占有 、 携有 、 藏有或 者以其他方 法支配某种物品 ; 持有不要求 物理 上的握有 , 不要求行 为 人时刻将物品握在手上 , 在身上和装 在 口袋里 , 放 只需 要 认识到 它 的存 在 , 够 对 之 进 行 管 理 或 支 配 , 是 持 能 就 有 。 而携带则要求行 为人 将物 品握在 手 中、 放在 身上 、 装在 口袋里或者 置于 随身 的提包 等容器 中。 由此 可见 , 携带与持有 的关键 区别在 于 , 持有 只要求是 一种 事实 上 的支配 , 而不要求行 为人 可 以时时刻 刻地 现实 的予 以支 配; 携带则是一种现实上的支配 , 行为人 随时可 以使用 自 己所携带 的物 品或器具 。 《 刑法》 “ 将 携带 凶器抢夺” 认 定 为抢劫罪 , 虽然属于一种特别规定 , 我们也不能无 限 但 制地扩 大该规定 的适 用范 围。笔者认 为 , 携带 凶器应 具 有 随时使用 的可能性 。从 文字来 看 , 携带 一词 的实质 含 义 是现 实上 的支 配 , 为人对 某种 物品 没有 随时使用 的 行 可 能性 时 , 很难认定为现实上的支配 , 因而难 以认定 为携
携带凶器盗窃以抢劫罪论处吗
携带凶器盗窃以抢劫罪论处吗有的⼈为了⾃⼰的不法利益,可能会实施盗窃⾏为,这侵害了他⼈的财产权,如果达到法定数额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有的⼈为了保险起见,在盗窃的时候还会携带凶器,那么,携带凶器盗窃以抢劫罪论处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携带凶器盗窃以抢劫罪论处吗携带凶器盗窃以抢劫罪论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为,未达到“数额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的,⼀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可依照《刑法》第⼆百六⼗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标准的;(2)⼊户或在公共交通⼯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具外实施上述⾏为;(3)使⽤暴⼒致⼈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抢劫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财物的所有⼈、保管⼈当场使⽤暴⼒、胁迫或其他⽅法,强⾏将公私财物抢⾛的⾏为。
抢劫罪是指对受害⼈实施的强⾏截取财物⾏为,客观上,受害⼈已经知道犯罪⼈要抢夺其财物,⽽并⾮在不知情下被夺⾛财物。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为。
所谓的盗窃罪是指在他⼈毫⽆防范的情况下,乘当事⼈不知道⽽偷偷的将财物偷⾛。
其客观上的主要特点是受害⼈毫⽆知情,⽆所防范。
两者的区别1、客体要件。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权利。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
“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之认定
威 胁 较大 , 于 “ 带 凶 器抢 夺 ”根 据 《 法 》 27条 属 携 , 刑 第 6
第 2款 之 规 定 。 该 以抢 劫罪 论 处 。 应 第 二 种 意见 认 为 , 某 及 李某 驾 驶 摩 托 车 , 被 害 谭 趁 人 不 备 , 用 割 断 包 带 的 方 式 , 走 被 害 人 财 物 , 行 采 夺 其 为 构成 抢 夺 罪 。 于 被告 人 割 断 包带 所 使 用 的小 刀 , 至 不 属 于枪 支 、 炸 物 、 制 刀 具 等 国家禁 止 携 带 的器 械 以 爆 管
损 害 的犯 罪 器具 。E 而 上 述 几种 观 点 或不 够 明确 , 2 3 然 或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被 告 人 谭 某 的 手 段 , 取 被 害 人 财 物 , 然 被 告 采 夺 虽
人使 用 的是 小 刀 , 其 十分 锋 利 , 被 害人 人 身 安 全 的 但 对
[ 本 案 情 ]0 8年 1月 1 日 1 基 20 5 4时 许 , 告 人 谭 被 某 伙 同李 某驾 乘 摩托 车在 某县 彭越 公路 至 红 星 乡护 国 村 拐 弯 处 , 用随 身携 带 的 小 刀割 断 包带 的 手段 , 走 采 夺 被 害人 高某 某 的挎 包一 个 , 内有人 民 币 2 0 0 0余 元 及 诺
及 其 他 器 械 , 行 为人 仅 仅 是 对 物使 用 , 未 对 人 使 用 且 并
因此 不 属 于 “ 带 凶器 抢夺 ” 携 。
多 集 中 于 对 “ 器 ” 词 的解 释 上 , 无 论 是 “ 凶 一 但 凶器 ” 的 具 体 内容 抑 或 判 断 标 准 , 果 离 开 “ 如 凶器 ” 词 的 法 条 一
过 于 片 面 。已有 学 者 专 门对 此 进 行 了批 判 , ] 再 赘 _不 3
如何理解抢劫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
如何理解抢劫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抢劫他⼈财物是犯法的,要是在抢劫过程中还携带凶器这更是会被严厉处罚的,那如何理解抢劫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如何理解抢劫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我国刑法第⼆百六⼗七条第⼆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般认为该规定为技术性规定⽽⾮注意性规定,⽽对该规定的认定还有三个⽅⾯的问题需要讨论:携带⾏为认定、有关凶器的理解、携带时主观意志的认定。
⼀、关于携带⾏为的认定所谓携带,是指在⽇常⽣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上或置于⾝边,将其⾄于现实的⽀配之下的⾏为。
携带⾏为通常有两种情况,⼀是⾏为⼈事先准备好了凶器⼀直携带,伺机抢夺;⼆是⾏为⼈在作案现场拾获凶器,然后伺机抢夺。
笔者认为,⽆论上述⼆种情况的哪⼀种,携带的凶器都必须具有随时可以使⽤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的可能性,如果⾏为⼈对携带的器具没有可以随时使⽤的可能性,那就很难认定具有现实上的⽀配功能,因⽽就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
因此性,对携带作这种理解,既要符合⽴法意图,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避免了将携带局限于随⾏为⼈⾝体携带的狭窄性,避免了将其理解为任何场所的过于宽泛。
⼆、关于对凶器的理解刑法第267条第2款中携带凶器抢夺,在“抢夺”的理解上⼀般没有争议,但对于“凶器”的理解却常常出现不同看法,⽽对凶器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影响该条款的正确适⽤。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凶器主要指枪⽀、爆炸物、管制⼑具等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以及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
该兜底条款本⾝就不甚明确,有些学者认为对“凶器”可以有以下三种理解:第⼀,凶器是指专门⽤于⾏凶的器械,如枪⽀、管制⼑具或其他凶器。
第⼆,凶器是指⼀般容易导致被害⼈有形损伤的⼀些犯罪器具,即管制⼑具、枪⽀、爆炸物等。
张明楷论文系列
张明楷论文系列侵犯财产罪”专题研究之一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浅谈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和认定
浅谈“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和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对该款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理论界曾有种种不同认识。
为了统一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解释,所谓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现结合这一解释,谈谈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粗浅认识。
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实际上把“携带凶器抢夺”分成了两种不同情况。
以下分别予以探讨:一、行为人在抢夺时随身携带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基于何种原因随身携带上述器械,也无论行为人是不是打算在抢夺不成时使用这些器械,都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军警人员等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非执行合法任务期间擅自随身携带枪支、弹药进行抢夺的,无疑属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刑法典和《解释》的规定,对行为人以抢劫罪论处。
但是,他们在执行合法任务、依法随身携带枪支、弹药期间实施抢夺的,是否属于本情形,是否应当以抢劫罪论呢?对此,我们持肯定意见。
首先是因为,虽然上述人员是在执行合法任务期间依法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的,但一旦他们产生抢夺故意,并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就可以认为其携带枪支、弹药的行为就不再具有合法性,也属于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因而应当按《解释》的上述规定,对行为人以抢劫罪论处。
其次,更重要的是因为,上述人员随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行抢夺的行为,在客观危害上看,与其他人员携带这些特殊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没有任何区别;从主观恶性上看,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国家允许他们配备枪支、弹药显然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他们竟辜负这种信任,将本应用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武器用于犯罪,显然说明了他们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因此,绝对不能因他们本是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就对他们网开一面,否则,便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之刑法基本原则,且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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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 与以暴力相威胁
) !* 的抢劫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相近似 "
另有人认为立 法 倚 重 的 是 防 护 社 会 ! 维护秩 序的保护功能 ! 因为从主观上来说 ! 行为人携带凶 就说明其有使用凶器的意图 ! 主观恶性明显较 器! 非携带凶器的抢夺行为要大 ( 从客观上讲 ! 因行为 人携带凶器抢夺 ! 对被害人的人身构成现实威胁 ! 社会危害 性 显 然 也 较 非 携 带 凶 器 的 抢 夺 行 为 要 大! 正是考虑到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的 行 为 在 主 客 观 上 的上述特征 ! 为严厉打击这种严重危害公私财产
) %* 为人使用暴力 + 胁迫或其他方法 "
的理解必然会影响到此条款的正确适用 " 笔者认为 ! 要正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刑 法 第 ! + (条 必须正确探讨立法原意 ! 准确界定凶器的 第!款! 内涵和携带的概念以及抢夺财物数额是否有较大 要求等问题 "
!! 对立法意图的探究
( 条 第 ! 款 的 立 法 意 图! 认为原因在于携带凶器作抢夺行为虽然未直接对 犯罪对象的人身 造 成 损 害 ! 但行为人往往以携带 的凶器作为抢夺 的 后 盾 ! 随时有使用凶器的可能
携带 " %! 正确理解携带凶器抢夺中的 !
所谓携带 # 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 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 居宅以外的场所 # 身边 # 将其置 于 现 实 的 支 配 之 下 的 行 为 $ 手 持 凶 器+ 怀 中 藏 有 凶 器+ 将 凶 器 置 于 衣 服 口 袋+ 将凶器 放入随身的手提包等容器中的行为无疑属于携带 凶器 $ 但有学者 还 认 为 # 使随从者实施这些行为
% +& 也属于携 带 凶 器 $ 例 如# 甲使乙手持凶器 的人 #
与自己同行 # 即使由甲亲手抢夺丙的财物 # 也应认 携带的方式 为甲的行为 是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 据 此 # 按是否由行为人 直 接 实 施 分 为 ’ 直接携带和间接 按可 否 为 人 感 知 分 为 明 露 式 携 带 和 暗 携带两种 * 藏式携带两 种 $ 总 之 # 携带行为只要发生在抢夺 行为之前并且于抢夺时仍然携带着凶器即可 $ 因 此# 通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 一是行为人事先准备 好了 凶 器 # 出 门 后 便 一 直 携 带# 然 后 伺 机 抢 夺* 二 是行为人在抢夺之 前 于 现 场 或 附 近 拾 获 凶 器 , 如 拾起路边的铁棒等 # 然后乘机抢夺 $ 这里还有必要区分携带与持有 $ 二者具有相 同之处 $ 持有是 一 种 事 实 上 的 支 配 # 行为人与所 持有的物之间具有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 携 带与持有都不要求对所携带或持有之物具有所有 权’ 二者都可以通过介入第三者进行携带或持有 $ 都是一种持续行为 $ 但携带与持有不是等同的概 念# 携带只是 持 有 的 一 种 表 现 形 式 $ 持 有 具 体 表 现为占有 + 携带 + 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某种物 品* 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 # 不要求行为人时时 刻刻将物品握在手中 # 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 # 只 要认识到它的 存 在 能 够 对 之 进 行 管 理 或 者 支 配 #
)! 关于抢劫罪定罪的分岐的理解
% 刑法 & 第! 携带凶器抢夺 + ( 条 第 ! 款 规 定! 的! 依照刑法第! + #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 罚 " 对此规定 ! 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 在不同的理 解 " 目 前 主 要 有 三 种 不 同 的 观 点 ’ 第 一种观点认为 ! 只有行为人公然携带的凶器对被 携带凶器抢劫的行为才能定为 害人形成威胁时 ! 抢劫罪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打算 用携带的凶器去抢劫而在实行阶段转变犯意仅实 也 可 定 抢 劫 罪( 第三种观点认 施抢 夺 的 情 况 下 ! 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 ! 就一律按抢劫罪论 为!
以时时刻刻地现 实 上 予 以 支 配 ! 携带则是一种现 实上的支配 " 行为 人 随 时 可 以 使 用 自 己 所 携 带 的 物品或器具 # 笔 者 认 为 " 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 能使用或当场能 及 时 使 用 的 特 点 " 即具有随时使 用的可能性 " 只有 当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的 行 为 随 时 可 才宜定性为抢劫罪 # 能发展为抢劫行为时 "
康明已)! 彭泽君!
#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课部 ! 湖北 ! 武汉 !% $ )2 # " " & " # $ !2武汉大学法学院 ! 湖北 ! 武汉 !% # " " ( ! 摘!要! 新刑法第 ! 携带凶器抢夺的 ! 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而 理 论 界 对l携 带 凶 器 抢 夺l的 + ( 条第 ! 款规定 ! 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分歧 ! 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正确适 用 " 本 文 在 剖 析 了 不 同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 提出了作者关于 # 凶器 $ 的概念 ! 对# 携带 $ 一词的理解 !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范围 ! 以及在认定此罪时需要以达到数额 较大为要件 " 关键词 ! 凶器 % 携带 % 抢夺 % 抢劫 中图分类号 ! " # ^ 0 ! %2 ) )!!!!! 文献标识码 !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就是持有 $ 而携 带 则 只 要 求 行 为 人 将 物 品 握 在
使刑法规定适应社会需要 $ 正如日本的大冢仁教
授提出的 ! 没有此 设 置 抽 象 的 规 定 由 社 会 良 知 来 补充的更好方法 # 这样做反而获得了一种具体的 要当性 $ " 由此看 来 # 学者的任务不是指责凶器
) #* 和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 刑法作如此规定 "
还有学者从刑 法 规 范 的 角 度 加 以 探 讨 ! 认定 本款属特别规定 " 所谓特别规定是与普通规定相 对应的概念 ! 它指明即使某种行为不符合普通规 定! 但在特殊 条 件 下 也 必 须 按 普 通 规 定 论 处 " 刑 法第 ! 即只要行为 + ( 条 第 ! 条 款 属 于 特 别 规 定! 人携带凶器抢夺的 ! 就以抢劫罪论处 ! 而不要求行
第二 " 抢夺者 携 带 凶 器 的 方 式 必 须 是 公 然 外 露式 " 且这种行为已造成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 " 使其放弃或不敢追索自己的财物 " 不敢反抗对方 # 如果行为人携带 的 方 式 是 暗 藏 时 " 凶器不会被被 害人所感知 " 则不可能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威胁 " 故不能认定 为 抢 劫 罪 # 比 如 " 王某因家中菜刀已 坏" 在集市上购买了一把不锈钢菜刀放入提包内 " 在集市上看见丁 某 所 携 包 内 有 大 量 现 金 " 抢过丁 的包就逃走 " 后 被 抓 获#此 时 对 王 某 不 应 以 抢 劫 罪认定 " 仍应认定为抢夺罪 # 第三 " 对有携 带 民 族 佩 剑 或 佩 刀 习 惯 的 少 数 民族人员实施的 抢 夺 行 为 " 一般不宜按抢劫罪论 这里分两种情况 $ 处 # 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一是携带民族佩剑或佩刀在本民族定居点针对民 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抢劫罪 " 因 族人实施抢夺的 " 为被害人是携带 佩 剑 或 佩 刀 的 本 民 族 同 胞 " 不会 二是携带民族佩剑或佩刀在民族定 产生恐惧感 ! 居点以外针对非 本 民 族 同 胞 实 施 抢 夺 " 笔者认为 应结合当时的具 体 情 况 " 以行为人将剑或刀是否 抽出鞘为准 " 抽出鞘了的就带有威胁成份 " 应以抢 劫罪论处 # 第四 " 下列两种情况应作不同的处理 $ 一是进 行抢夺过程中遇到受害人反抗 " 为能够抗拒抓捕 % 窝藏赃物 % 毁灭 罪 证 而 使 用 携 带 的 凶 器 直 接 侵 害 受害人的人身 " 此种行为应按刑法第 ! + 0 条处理 # 二是携带凶器虽 未 明 显 外 露 而 采 用 暗 藏 形 式 " 但 在抢夺过程中用 语 言 或 行 为 威 胁 受 害 人 " 暗示自 己随身携有凶器 " 从而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交 出财 物 " 此种行为应直接按刑法第! + #条定抢劫 罪" 属于以胁迫手段进行的抢劫罪 #
% &&
而是解释凶器 $ 的用语不当或不明确 # 关于凶器的概念 # 理论界有下面几种观点 ’ 第 凶器是行凶时所用的器械 # 这是采 一种观点认为 # 用的 ( 现代汉语词典 ) 中的解释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凶器 是 指 专 门 用 于 行 凶 的 器 械 # 即 管 制 刀 具+ 枪 支+ 爆 炸 等*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凶器就是一切可以 用于行凶的器具 $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有不 当之处 # 第一观点 虽 对 凶 器 的 理 解 有 其 合 理 的 一 面# 即对于已经发生的行凶案件 # 通常称行凶时所 使用的物品为凶 器 # 但该观点却未能包括携带某 种物品欲用其行 凶 却 未 行 凶 的 情 形 * 第二种观点 则无法解释何种 凶 器 是 专 门 用 于 行 凶 的 # 如果专 门用于行凶的物品仅仅是管制刀具 + 枪支 + 爆炸物 等# 就 会 人 为 地 限 制 凶 器 的 范 围# 不利于打击犯 罪 $ 第三种观点只是片面强调了相关物品可以用 于行凶这一用途 # 但却忽视了可以用于行凶的物 品其用途的多样性 $ 即使通常用于行凶的三棱刮 刀也可以用作修 理 # 更不必说一些日常生产生活 万方数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