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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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四次修订)为了表彰先进、激励个人,促进广大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参加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华中科技大学评定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副书记,院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教务员,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班级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评选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法学院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

三、评定委员会依据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导师意见并具体结合其学术、科研、参加各项班级、院级或以上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评选种类:优秀研究生评选(A类)一、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类别1.三好研究生标兵2.三好研究生3.优秀毕业研究生4.优秀研究生干部单项奖学金评选(B类)二、单项奖学金类别1,社会公益奖2,优秀论文奖3,课程学习优秀奖4,科技成果奖四、评选的必要条件:满足以下第一条和第五项中其他任四个奖项条件之一者均可参评。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

五、具体奖项条件评比细则:1、学习优秀奖(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术思想活跃,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拓宽知识面;(2)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的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的单科成绩不少于70分,评选以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计。

(3)积极参加法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术年会,运动会等)。

2、优秀论文奖(1)参评文章必须为SCI文章,且按影响因子累加值的排序结果评出;(2)省级以上的会议论文可作为参评文章,省级以下的会议论文不作为参评文章;(3)参评文章是以参评者为第一作者或参评者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为导师;(4)所有论文的第一作者所属单位须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5)所参评论文必须在评比前已发表(已接到用稿通知的算在内)。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模板】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模板】

XX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法学创新型人才,鼓励我院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根据《XX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大学法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种类包含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优秀奖学金。

各奖学金的评选名额由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分配。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奖学金参评学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毕业班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当年5月底。

第八条学院成立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本科生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学秘书组成,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班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班长担任。

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

评议小组在分管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奖励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班级民主评议条件:(一)参加评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2/3;(二)申请人需取得实际参加评议人数的1/2以上同意。

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学年度完成至少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毕业班除外);(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配合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达3次以上的,取消参评资格;(六)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健康的作息规律;(七)符合学校相关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标准和条件第三条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1万元/年;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1.3万元/年。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品学兼优,上一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课程范围由学院在细则中明确规定);(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直博研究生享受博士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进行相应调整:(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在学期间按照硕士研究生的奖助标准执行,退还超出硕士标准的学业奖学金;(二)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公派出国的学生除外),暂不发放学业奖学金;(三)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放全部学业奖学金;(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整:1.报到注册后不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被勒令退学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90%额度;2.报到注册后一个月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80%额度;3.报到注册后一个学期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50%额度。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XXXX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依据《XXXX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XX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条件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XXXX大学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或综合考核情况,按等级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参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三)全日制全脱产;(四)个人档案(含学籍和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五)未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第五条评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已获评学业奖学金者,取消其所获奖项,并停发或追回该考核年度奖学金。

(一)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三)拖欠学费或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四)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研究生;(六)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七)在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核不通过的研究生;(八)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兼评其他奖助学金。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总测评成绩排名顺序及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在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范围内确定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

第三章奖励设置和评定第八条学制3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3次学业奖学金评选,学制2-2.5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2次学业奖学金评选。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综合考虑“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三个方面,按申请者的综合业绩分从高到低评选,综合业绩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业绩分= 课程成绩分×40%+科研能力分×45%+综合素质×15%
⑴课程成绩分(S1,满分100)
课程成绩分=∑(课程成绩×学分)/∑学分;
⑵科研能力分(S2,满分100)
科研能力分= 科研成果类得分×60%+科研项目类得分×35%+科技发明类
得分×5%
科研能力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3)综合素质(S3,满分100)
综合素质考虑“荣誉奖励“、“学生工作”和“社会实践”三个方面,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综合素质分= 荣誉奖励得分×30%+学生工作得分×30%+社会实践×40%
1.荣誉奖励计分标准(满分100分)
(2)荣誉奖励仅限各类非学术竞赛类或非科研成果类获奖;
(3)各级各类个人荣誉,如“全国优秀大学生”、“浙江省十佳大学生”等,按同类别一等奖计分;单项优秀奖学金计校三等奖
(4)活动获奖者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5)荣誉奖励级别根据颁发证书单位级别确定;
注:(1)学生工作加分,须任职半年或半年以上,不可累计,限加最高分;
(2)担任院学生工作由学院认定出具证明名单。

3.社会实践得分(满分100分)
注:(1)累计加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2)参与社会实践必须以学校、学院的立项通知或相关文件为准。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与评优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与评优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与评优暂行办法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与评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引导我院研究生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的评优选好工作,增强研究生工作的透明度,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综合测评采用量化方式,其中德育素质占15%,智育素质占77%,文体活动占8%。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结果是研究生先进荣誉称号的主要评定依据,并根据得分高低依次推荐。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先进荣誉称号”,包括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各种校级、院级奖励等。

第五条各班根据实际情况,应组成由现任班委为核心的评选小组,班长担任评选小组组长,在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测评过程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凡在参评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研究生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1、课程考试、考核成绩有1门不及格;2、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或2次以上全院书面通报批评处分;3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通报批评1次以上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5.对于校、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缺席3次以上者;6.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5节。

第七条参评研究生先进荣誉称号,还应当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台、港、澳、侨、外国留学生不参加研究生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的参评对象应当是担任班委,党支部支委以上职务,任职时间连续达一年以上的在任学生干部(两个学期所担任的职务可以不同)。

第九条各班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定名额,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的比例下达。

第十条各班所推荐的参评学生应征求各专业教研室及院分管领导意见。

第二章德育素质第十一条德育素质测评最高分为15分第十二条兼任社会工作(3分)1、担任班长、党支部书记以上学生干部或法律援助中心主任(1分/学期);2、担任班级或党支部其他委员,或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0.5分/学期)3、受院里指派担任本院各类研究生代表队负责人或教练,每任一职加0.3分。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厦门大学研究生校级奖学金旨在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创造适合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实践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为了规范研究生校级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校级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校级奖学金。

国际学生参评专项奖学金,具体参照我校国际学生奖学金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校,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学习勤奋刻苦,课程成绩优良;(四)科研成果突出,创新实践能力显著,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五条具体评定条件(一)参评文庆、本栋、亚南奖学金(以下简称“三大奖”)和校外有竞争性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取得可视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以下五项满足一项即可):1.文科类在一类核心及以上刊物、理工类在JCR1区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文科类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理工类获得发明专利;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以证书加盖国徽章为准);4.在国家级及以上的专业学术类竞赛、创新创业系列大赛中获奖;5.其它被学校奖学金评奖委员会认定的突出贡献。

(二)参评其它校级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发表专著、获得高水平科研奖励或有其它被学院奖学金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突出科研成果;或在各类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科研成果同等条件下,综合考虑研究生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其它条件(一)申报校级奖学金所有成果的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

(二)因参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学校公派访学交流项目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相应延长的学习期限内可参加校级奖学金评选。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用于支付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和生活费,支持他们全身心投入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

为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2008年起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和MBA、法律硕士等应用型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定向研究生按定向协议办理。

二、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3.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4.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5.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奖学金等级和标准1.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原则上按三年评定,直博生按五年评定,等级和标准如下:特等奖学金:三年全程9万元(其中学费3.9万元,生活费5.1万元);一等奖学金:每年3万元(其中学费1.3万元,生活费1.7万元);二等奖学金:每年2.3万元(其中学费1.3万元,生活费1.0万元);三等奖学金:每年1.9万元(其中学费1.3万元,生活费0.6万元);四等奖学金:每年0.6万元(生活费)。

2.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原则上按三年评定,提前攻博学生在获得博士生资格当年起参评博士生奖学金,硕博连读学生前两年参评硕士生奖学金。

等级和标准如下:特等奖学金:三年全程5.1万元(其中学费3.3万元,生活费1.8万元);一等奖学金:每年1.7万元(其中学费1.1万元,生活费0.6万元);二等奖学金:每年1.5万元(其中学费1.1万元,生活费0.4万元);三等奖学金:每年0.4万元(生活费)。

四、管理机构1.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全面工作,指导检查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2.研究生院负责于每学年末核定和发布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各等级奖学金名额。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一览表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一览表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一览表一、直博生新生奖学金凡是被我校录取的直博生新生都将获得直博生新生奖学金。

直博生新生奖学金每人2万元,分别在新生入学和通过中期考核后分两次等额发放。

直博生新生奖学金与学校其它各类奖助学金可以兼得。

二、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长助学金我校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学业奖学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国家助学金和校长助学金分12个月发放。

三、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年一次,博士3万元/人、硕士2万元/人;校级奖学金近30项,各奖项奖励金额2000元/人-10000元/人不等。

具体名额和评审办法以当年评奖通知为准。

四、国家助学贷款我校研究生可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两种,分别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其中校园地助学贷款是学生于每年9月底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的,由中国银行厦大支行发放的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学年制贷款制度,分年发放,12000元/年;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在来校报到前向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每年都需办理续贷,最高额度12000元/年。

本科阶段已申请贷款的并不影响研究生阶段的贷款申请,可以继续申请的。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是由国家贴息的,学生不用负担利息。

五、勤工助学我校研究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含管理助理、兼职辅导员),根据自己的需要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2017年9月起,管理助理劳酬标准为15元/时,共有1000多个常设岗位,供大家选择,兼职辅导员劳酬标准为1000元/月,于学年初选聘;学生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科研助理、教学助理工作,通过从事以上工作,在缓解生活方面压力的同时,也锻炼了自己的能力,丰富了自己的阅历。

学校每年投入80000余万元用于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

六、医疗保险我校研究生(含港澳台侨)来校报到后,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厦门市大学生医疗保险,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学校指定两所医院(两个校区各一所,思明校区厦大医院、翔安校区同民医院)作为学校补充医疗保障待遇的享受点,提高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那么〔试行〕为配合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鼓励广阔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开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研究院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那么〔试行〕。

一、根本原那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学年九月份受理申请,具体工作由研究院按照工作进程安排。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那么。

二、评审组织知识产权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院党政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任委员,具体组织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参评对象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我院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不包括在职生、委托培养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但在硕士或博士培养学制期内各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本直博生可以参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一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除了公派出国及优秀博士培养方案的研究生外,其余类型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四、申请根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2014年 3月 11日法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第一条为了做好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法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各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如下: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四条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依照各专业人数比例并参考申报人数确定各专业获奖名额。

第五条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实际符合标准的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将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名额由学校下达,学院评审委员会不负责评定。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按学年评定。

评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启动。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其他奖助学金的评定规则参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17682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17682

个人收集整理-ZQ厦门大学文件关于印发《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地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厦门大学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研究生)评审办法厦大研[]号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优创先,以表彰品学兼优、成绩突出地优秀学生.为规范校级奖学金研究生地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基本条件、厦门大学在校注册研究生,符合所申请奖学金条例地规定,在职研究生不参加本奖评选.、爱国爱校,品行端正,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课程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创新能力显著,无不合格课程.二、评分办法总分由课程成绩分、科研成果分两部分组成.申请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者,必须具有可视为第一署名地高水平科研成果:人文与社科类发表一类核心论文,理工类发表区以上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等.无任何科研成果地不参评校级奖学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课程成绩分(一、二年级申请者满分为分,三年级申请者满分为分).计算公式为:课程成绩分其中百分排位是指研究生以课程班级为单位,在所修读课程班级中地成绩排名分.分值为至,所学课程班级第一名地百分排位为,最后一名为.该百分排位地分值在任课教师或研究生秘书把全班成绩输入研究生院地学籍管理系统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二年级申请者课程成绩地值为、三年级申请者课程成绩地值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科研成果分申请评奖地所有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都必须是厦门大学.有号并且在网上发表地科研论文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论文摘要、会议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号论文、已申请但未取得公开号地发明专利和未授权地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只有在研究生院学生系统中计分地科研成果才能申报校级奖学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科研论文计分方法①论文分数,包括评奖期间发表地各类科研论文.②权重因子计算方法人文、社科类论文权重因子地数值为:、收录论文每篇,一类核心刊物每篇,二类核心刊物每篇.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地认定参见厦门大学人事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及相关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理工类论文权重因子地数值为:依据“期刊影响因子和分区情况”表(参见研究生院网站),在区刊物发表论文地,每篇权重因子为;在区发表地,每篇为;在区发表地,每篇为;在区发表地,每篇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交叉学科或跨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地论文,可以按照所发表学术刊物地学科属性计分.若交叉学科刊物同时具有文理两种计分方式且出现差异地,按高分计算.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被、、和、收录,但尚未列入分区地学术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未被上述刊物收录地一般论文权重因子为,不得填入成果申报栏,但可填入备注栏或另加页.③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为:按论文署名分摊记分,若导师或经认定地导师组成员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地研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计分时应将原为第一作者地导师或导师组成员以第二作者计入作者总人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人合作地,按:分摊;三人以上合作地,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当≤时;当时×;当时×.(其中为作者总人数,为作者排序,为合作因子).九人以上合作地,前九人按总数九人套用上述公式;从第十作者开始,不予计算合作因子数值.()论著计分方法单部作品地本人完成量万字以内不计分,万字以上按下列分值计分:①专著:每万字分.②编著:每万字分.③译著:每万字分.字数计算以版权说明为准,未说明地可以平均计算.()发明专利,建筑作品,应用成果等计分方法①发明专利每项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发明专利以专利号为准,仅有公开号地发明专利可按分计分;国际专利按照两倍于国内专利计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②建筑类公开发表作品,每项分.建筑类公开发表作品包括:、参加正省级以上由建筑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主办地建筑类设计竞赛地获奖作品;、参与导师地工程项目设计并付诸实施,成果最终以图纸设计形式作为论文申报,图纸加盖出图章,参与设计地研究生经导师和学院签字确认后,成果可视为公开作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③艺术作品在评奖委员会认定地国家级高水平艺术展览中展出地,每项分.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作品或在正省级以上正式参展地,每项分.若同期刊物或同次展览有多个作品入选地,最高按单项地双倍计分.由省部级以上部门组织举办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必须是在专业音乐厅个人演出分钟以上),每项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④其它应用成果可参照计分,具体分数由研究生院提出意见.若成果是合作完成地,按论文分摊方式进行分摊.()其它成果计分方法参加国家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分、分、分.省部级研究生学术类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分、分、分.非竞赛类奖励,国家级分,省部级分,市级分.各类校内奖励均不计分.获团体奖励地,按论文分摊方式进行分摊,署名不分先后地可以均摊.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评选程序、由学校发布评奖通知,下达名额.、研究生个人按规定时间向学院、研究院提交申请,逾期不申请者不参与评选.、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按规定名额进行预评,面向本单位公示候选人及其详细分数(不能确定地分数应予注明).学院对学生地申请材料负有审核责任,负责推荐获奖名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研究生院负责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查,院务会初评、调整,报学校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进行资格复审.、学校奖学金评奖委员会审定,将所有评审结果公示天,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颁奖.四、附则、所有科研成果如果是合作完成地,合作因子数值计算均参照科研论文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因参与优博培育工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学校公派访学交流项目而延期毕业地研究生在相应延长地学习期限内可参加校级奖学金评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奖学金地评奖期间为在厦门大学就读地硕士或博士期间.学制超过年地各类研究生地评奖期间为最近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省部级以上奖励以加盖国徽地公章为准,有特殊情况者报校学生评奖委员会决定;对于国外奖励,有关单位提出评分意见,最终计分由评奖委员会决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大奖候选名单由各学院(研究院)推荐.各学院(研究院)需详细列出候选学生在校地综合表现(包含导师评语和推荐意见等);已申报三大奖地候选人不再参评当次其他校级奖学金.获校级奖学金未满一年地,不得参评同级别校级奖学金;获校级奖学金后又有突出成果者,可以申报高一级别校级奖学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评选校级奖学金地名额由学校从总名额中单列,并由研究生院按照人数比例下达给各学院.各学院参照本办法组织评选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果各学院(研究院)需根据学科特点拟定本单位地校级奖学金评审细则地,由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拟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校评奖委员会秘书组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于校级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地,研究生院将核实情况后上报至校评奖委员会,并由校评奖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评奖办法同时废止.六、本办法由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厦大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厦大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厦大研究生奖学金标准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厦门大学作为一所具有百年历史的知名高校,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支持。

为了鼓励研究生们在学术和科研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学校设立了丰富多样的奖学金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标准。

首先,针对硕士研究生,厦门大学设立了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学术成绩和科研表现。

一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突出,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显著成绩;二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良好,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三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合格,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

通过这样的评定标准,学校能够全面地评价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从而给予相应的奖学金支持。

其次,对于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也设立了一、二、三等奖学金,同样对应着不同的学术成绩和科研表现。

一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突出,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显著成绩;二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良好,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三等奖学金的标准是,在校期间成绩合格,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一般,且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成绩。

通过这样的评定标准,学校也能够全面地评价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从而给予相应的奖学金支持。

总的来说,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是非常严格和公正的,能够充分激励研究生们在学术和科研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

同时,学校也通过奖学金的设立,为研究生们提供了更多的学习和科研支持,促进了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希望广大研究生们能够珍惜这样的机会,不断努力学习和研究,为自己的学术和科研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厦大学〔〕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奖学金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厦大学〔〕6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纳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学校筹措办学资金、导师配套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参评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四)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两种。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如下表:
表1 级、级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表2 级之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如下表:
3
2020年4月19日。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和奖励类别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册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类别分为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其中优秀研究生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

第二条评选条件1、优秀研究生(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博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

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硕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所有参评成果应以厦门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4)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5)优秀研究生等级评定办法另文规定。

2、优秀研究生干部(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单科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良好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望。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5)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效果良好。

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学费奖助学金一览表

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学费奖助学金一览表

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学费奖助学金一览表准备厦门大学考研的小伙伴们,需要关注一系列考研信息的收集,例如历年考研分数线、考研报录比、考研参考书、考研历年真题等信息都是和初试复试的准备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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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的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年9月起建立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三助一辅”、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等形式在内的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其中,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资助类型有:1.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全日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和全日制对口支援西部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

资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年2.助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和校长助学金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适用于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和对口支援西部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

其中,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全日制定向研究生和对口支援西部计划非全日制定向研究生只享受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年3.国家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两次,各奖项奖励金额2000元/人—10000元/人不等。

具体名额和评审方法以当年评奖通知为准。

4.学校每年投入9000余万元用于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研究生可通过申请相关岗位获得资助。

注:1.以上奖助学金方案假设有调整,请以我校相关最新政策为准。

方法执行,各类奖助学金需在学生缴清相关费用后才发放,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全日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研究生和全日制对口支援西部计划定向研究生需将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发放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长助学金。

厦门大学研究生的奖、贷、助学金

厦门大学研究生的奖、贷、助学金

厦门大学奖、贷、助学金
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缓、免和勤工助学基金以及社会资助在内的多元化的奖励和资助体系 ,包括:
1.目前国内各高校中每月补贴额度最高的研究生助学金
我校为全日制无工资收入的硕士生提供助学金 400 元 / 人 / 月,为全日制无工资收入的博士生提供助学金 600 元 / 人 / 月。

2. 为研究生设置“三助岗位” ( 即助教、助研、助管 ) 若干,月津贴一般在 300 —500 元。

3 、较高额度和较大面积的校长奖学金
硕士生校长奖学金获奖人数计划为 200 人,奖励金额为 0.5 万 / 年 / 人。

博士生校长奖学金获奖人数计划为 100 人,奖励金额为 1 万 / 年 / 人。

4.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

2005年贷款额度为2955万元。

5.勤工助学基金
我校从1995年起设立了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劳动报酬。

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一般不低于每小时8元。

“厦门大学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信息指导服务。

6.社会资助
许多企业单位和海外人士在我校设立了数十项奖学金和助学金。

同时地方政府、红十字会、海内外企业和个人也以各种方式资助我校特困学生。

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每年在100万元左右。

其中,近年来专为特困生设立的奖、助学金每年均在50万元左右。

每年约有300名特困生得到社会各界无偿资助。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励学奖励计划、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长助学金和勤工助学。

第三条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评定;直博生全程按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评定。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导师配套经费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金。

第二章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评定,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共同设立,旨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资助对象为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在职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1.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1.1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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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配合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知识产权研究院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基本原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学年九月份受理申请,具体工作由研究院按照工作进程安排。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评审组织知识产权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院党政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任委员,具体组织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参评对象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我院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不包括在职生、委托培养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但在硕士或博士培养学制期内各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本直博生可以参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一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除了公派出国及优秀博士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外,其余类型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四、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本专业排名前50%,且无不合格课程。

5.科研成果突出,在参评年度有论文论著发表,创新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五、不能参与评定的情形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位课程(含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诚信的以及其他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1.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得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的,在外校期间取得的学习成绩,可以作为评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依据。

3.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办法依学校规定。

七、奖学金金额和比例的设置各专业奖励人数由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我校分配给我院的具体名额,同时结合各专业人数比例和其他情况适当分配。

八、奖学金评定标准(一)硕士研究生参评的硕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四部分分数累加得出,若总分相同,以成绩平均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课程成绩分根据参评学年所有专业学位课(《专业文献课》除外)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计算平均分(成绩记分为“合格”的不纳入平均分计算)。

2.科研成果分,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

一类核心15分/篇,二类核心10分/篇(以《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当年)》为准,上不封顶)。

(2)著作类。

专著0.8分/1万字(封顶15分)、译著0.6分/1万字(封顶10分)、编著0.4分/1万字(封顶10分)。

二人合作的,若与本校老师合作,按6:4分摊(第一作者3/5,第二作者2/5);若本校老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研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其余类型二人合作的,按7:3分摊(第一作者7/10,第二作者3/10);三人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4:6分摊(第一作者4/10,其余作者总和6/10;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以上科研成果均要求以厦门大学为署名单位。

3.社会工作分(封顶5分)(1)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厦大青年主席、校艺术团主席、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法律硕士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会长职务,每学年加3分。

(2)担任班长、党支部书记、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及部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及部长;法律硕士联合会副秘书长、部长;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及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及部长;厦大青年副主席及部长;校艺术团副主席及部长,每学年加2分。

(3)担任支委、班委职务(包括党支部副书记、副班长)、院研究生会干事、法律援助中心干事、法律硕士联合会干事职务,每学年1分。

(4)自愿参与研究院组织安排活动,表现良好者,每次加0.2分【本条(1)~(3)款学生干部参加其职责范围内活动,不予加分】。

(5)担任(1)~~(3)项职务时间不足半年不予计分,不足一年分数减半。

(6)院研究生会与各个社团的干事均定编定岗,在任期结束后由各研究生会和各个社团负责人从所有参与活动的准干事中,按照编制数挑选表现优秀的同学作为正式干事加分。

(7)担任多个职务,只取所担任职务最高分,不得累加。

4.获奖分(1)学术成果获奖(上不封顶)注:1.集体获奖参照科研成果分的计分办法。

2.同一成果获不同等级奖励,按最高等级计分。

3.发表的科研成果,已计入科研成果分后再次获奖,按应得分值的70%计算;同理,已获奖的未发表的科研成果,在公开发表后,按应得科研成果分值的70%计算。

4.参加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年会或全国性专业学会年会,获奖者按校级计算;参加全国性专业博士论坛,获奖者按院级计算。

5.未评定等级奖项者一律按鼓励奖计算。

优秀奖视为鼓励奖计算。

(2)非学术成果获奖(封顶12分)①校级运动会获奖注:1.校运会获奖分数计算在非学术成果校级获奖中封顶。

2.团体项目(除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外)分数减半。

②各种个人、集体荣誉获奖注:个人、集体荣誉获奖分数计算在非学术成果获奖中封顶。

凡是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团员、优秀团员、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各类志愿服务性质荣誉均不计算加分。

③国际性赛事获奖A 正式组队参加国际性专业赛事国内区最高决赛并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成员,每人0.8分/次;上场队员,每人1.5分/ 次;如获国际性大奖,不论奖项多少,一律每人3分/次(以证书为准)。

B 正式组队参加国际性专业赛事国际最高决赛并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成员,每人1分/次;上场队员,每人3分/ 次;如获国际性大奖,不论奖项多少,一律每人6分/次(以证书为准)。

以上分数不得累加,不重复计算。

依据以上说明计算团队总分值,并由带队辅导教师按各队员的表现进行分值的分配。

④除校运动会、个人、集体荣誉、国际性赛事以外获奖注:1.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

单项奖视为三等奖。

2.团体项目分数减半。

3.个人、集体荣誉中比赛型获奖特指研究院组织参加的赛事,其余类别不加分。

(二)博士研究生参评的博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三部分分数累加得出:1.科研成果分,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

一类核心10分/篇、二类核心5分/篇(以《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当年)》为准,上不封顶)。

(2)著作类。

专著0.8分/1万字(封顶10分)、译著0.6分/1万字(封顶5分)、编著0.4分/1万字(封顶5分)。

(3)计分办法。

合作论文按论文署名分摊计分:二人合作的,若与本校老师合作,按6:4分摊(第一作者3/5,第二作者2/5);若本校老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研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其余类型二人合作的,按7:3分摊(第一作者7/10,第二作者3/10);三人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4:6分摊(第一作者4/10,其余作者总和6/10;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以上科研成果均要求以厦门大学为署名单位。

2.社会工作分,封顶5分。

担任班长、党支部书记,每学年加2分;担任党支委、各专业负责人职务,每学年加1分;任职时间不足半年不予计分;不足一年分数减半。

担任多个职务,只取所担任职务最高分,不得累加。

3.获奖分(1)学术成果获奖(上不封顶)注:1.集体获奖参照科研成果分的计分办法。

2.同一成果获不同等级奖励,按最高等级计分,不得累加。

3.发表的科研成果,已计入科研成果分后再次获奖,按应得分值的70%计算;同理,获奖的未发表的科研成果,在公开发表后,按应得科研成果分值的70%计算。

4.参加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年会或全国性专业学会年会,获奖者按校级计算;参加全国性专业博士论坛,获奖者按院级计算。

5.未评定等级奖项者一律按鼓励奖计算。

优秀奖视为鼓励奖计算。

(2)非学术成果获奖(封顶12分)①校级运动会获奖注:1.校运会获奖分数计算在非学术成果校级获奖中封顶。

2.团体项目(除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外)分数减半。

②各种个人、集体荣誉获奖注:个人、集体荣誉获奖分数计算在非学术成果获奖中封顶。

凡是荣获优秀共产党员、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团员、优秀团员、优秀团支部(团总支)书记、各类志愿服务性质荣誉均不计算加分。

③国际性赛事获奖A 正式组队参加国际性专业赛事国内区最高决赛并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成员,每人0.8分/次;上场队员,每人1.5分/ 次;如获国际性大奖,不论奖项多少,一律每人3分/次(以证书为准)。

B 正式组队参加国际性专业赛事国际最高决赛并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成员,每人1分/次;上场队员,每人3分/ 次;如获国际性大奖,不论奖项多少,一律每人6分/次(以证书为准)。

以上分数不得累加,不重复计算。

依据以上说明计算团队总分值,并由带队辅导教师按各队员的表现进行分值的分配。

④除校运动会、个人、集体荣誉、国际性赛事以外获奖注:1.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

单项奖视为三等奖。

2.团体项目分数减半。

3.个人、集体荣誉中比赛型获奖特指研究院组织参加的赛事,其余类别不加分。

九、评价程序及要求1.知识产权研究院每学年在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后开展申报组织及初步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面向研究院全体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研究院公示阶段向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研究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进一步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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