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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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前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二)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三)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

(四)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五)各村、各有关站所进行工作情况的交流和探讨。

(六)学习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食安办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八)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第四条例会的分类: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提出,报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三)协管员会议。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镇协管员参加。

第五条例会的会务工作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七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镇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和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七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及市食安办和市有关行政部门。

第九条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条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切实掌握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门之间的情况交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报送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

第二条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送报镇政府和市食安办。协管员和信息员可采取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定期或随时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保证渠道畅通,报送及时。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本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工作和特色工作;

(三)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动态、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四)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结果以及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

(五)涉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案件线索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情况;

(六)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情况。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要求。协管员和信息员于每月2 5前将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前报市食安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品药品中毒、突发食品药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市食安办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江苏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泰兴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药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死亡、中毒人数众多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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