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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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那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是如何样的,如何写,下面是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格式范文,供大伙儿参考。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审被告:连云港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宅地:**********************

原审被告:江阴市某合作社

住宅地: ******************888

原审被告: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原审被告:吉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

住址:*********8

上诉人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xx)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与法不符

本案被上诉人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五被告一同诉至连云港中院,请求支付800万元及相关费用,但从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不难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个独立的诉,分不为:1.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一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3.被上诉人与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诉该公司)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4.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5.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五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6.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三间因80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7.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五间因800万保证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上述纠纷因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数个不同的诉,性质上属于一般共同诉讼,依据其性质完全能够分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能够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一般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各个诉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且本院都享有管辖权;2.各个诉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诉涉及不同的级不管辖,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其次,本案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庞杂、责任划分交错、头绪过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不仅不能简化诉讼过程,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处理更加棘手,以致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再次,上诉人向连云港中院提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对本案的合并审理提出了异议,本案明显不符合上述第四项条件。

故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一般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明文规定,与法不符。

二、原裁定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20xx年1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被上诉人担保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连云港东方农村银行海州支行贷款450万元提供反担保。

后连云港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时还款300万,尚欠贷款150万元依法由被上诉人代为清偿,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宅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的规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宅均在受案法院辖区内,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最多只是450万,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依法不在连云港中院的级不管辖之内,应由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固原裁定中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连云港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十八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宅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宅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0x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宅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截了当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咨询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能够认定双方关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

故应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宅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宅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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